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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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核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大西洋國商人意見不同,即于每百箱内,聽關役揀出若幹箱,大西洋國商人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筋,再秤其皮,得若幹筋,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筋數。

    其馀貨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倘再理論不明,大西洋國商人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于此日禀報,遲則不為辦理。

    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官暫緩填簿,免緻後難更易,須俟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三十四、大西洋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緻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

    倘大西洋國商人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内之法辦理。

     三十五、大西洋國商人運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别口售賣,須禀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并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

    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至或欲将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禀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饷之據。

    至于外國所産糧食,大西洋國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三十六、大清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機宜,随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三十七、凡約内載明大西洋國商民何者當罰、何者充公入官等項,均系歸于大清國充公,與别國無涉。

     三十八、大西洋國貨物,在通商不論何口,既已按例輸納進口正稅,倘欲自入内地販運者,應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其在内地買土貨販運出口,或前赴長江各口,或欲運往外國,亦俱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

    大清國各關書役人等如有不遵條例詐取規費者,由大清國照例究治。

    倘有多收稅饷查明實系誤收者,由大清國随時酌辦。

     三十九、通商各口分設浮椿、号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四十、稅貨銀兩,由大西洋國商人交官設銀号,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四十一、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劃一。

     四十二、大西洋國船隻,衹準在通商各口處所出入貿易。

    除第十九款所議未能防範之事外,如有在别處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買賣者,即将船貨一并入官。

     四十三、凡船隻由通商各口前往别口并澳門地方,該船主禀明海關監督給發執照,自是日起,以四閱月為期,毋庸輸納船鈔。

     四十四、大西洋國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将該走私之貨,無論何項、何價,全數查抄入官,仍俟該商船賬目清楚後,嚴行驅逐,不準在港口貿易。

     四十五、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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