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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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緻龃龉,今彼此願為了結,并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于兩國均有利益,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準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胪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并瑞典國頭等北鬥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将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 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内,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

    其擾害百姓之匪黨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并禁其複聚為亂。

    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并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

    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

    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内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

    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至于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

    凡中國僑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産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 中國既訂明于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并日後均聽辦理。

    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緻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緻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 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内,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

    倘或于界限難與辨認之處,即于其地設立标記,以明界限之所在。

    若因立标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于本國。

     第四款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别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方得執持前往。

    倘由北圻入中國者,系中國人民,隻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

    至有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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