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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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鹹豐十年九月十二日,北京。

     今大清國皇帝、大法國大皇帝切願将兩國不協之處調和,以複舊好,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和碩恭親王奕?;大法國大皇帝特派内閣大學士世襲男爵葛羅為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欽奉全權之诏敕公同較閱查核,俱屬妥當後,即将所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大法國欽差大臣于己未年五月進京換約,行至大沽,該處武弁攔阻前進,大清國大皇帝甚為悔惜。

     第二款 大法國欽差大臣進京換約時,或于途次,或在京師,大清官員俱以相宜欽差之優禮接待,俾得任便稱其職守。

     第三款 從換和條約之日起,鹹豐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約暨遺補之款,除現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應一一施行。

     第四款 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遺補第四款内載,中國賠補軍需銀二百萬兩,茲以删去;今複議定,賠補銀共捌百萬兩。

    在此數内,已收到去歲粵海關繳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零。

    其馀銀兩,宜在中國各海關每年收稅銀若幹,按五分之一扣歸。

    其交銀之時,系三個月交一次,首次宜于鹹豐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

    但所交之銀,或紋銀,或洋銀俱可,其銀應交大法國駐紮中國之欽差大臣,或所派之員亦可,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盤現交銀伍拾萬兩。

    将來大法國駐紮中國欽差大臣暨中國大臣各派委員,會議定立如何交收銀兩,如何立定收單等事,再為妥定。

     第五款 中國今所賠補之銀本系為軍需,又為法國商人及其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内物件被百姓或燒、或劫。

    将來大法國将此賠補之銀,均公允分攤與被累之法國人;其銀扣一百萬兩,派與法國民人及其所保護者,為補其害,或慰其苦,其馀皆抵軍費。

     第六款 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曉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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