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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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第二十七款 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兩國欽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稅則,輸納鈔饷。

    但因兩國貨物,或土産,或工藝,一時不同而價值有低昂之殊,其稅則有增減之别,每七年較訂一次,以資允協。

    七年之内,已定稅銀将來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項規費。

    大法國人凡有鈔饷輸納,其貨物經此次畫押載在則例,并非禁止、并無限制者,不拘從本國及别國帶進,及無論帶往何國,均聽其便。

    大清國不得于例載各貨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條。

    如将來改變則例,應與大法國會通議允後,方可酌改。

    至稅則與章程現定與将來所定者,大法國商民每處每時悉照遵行,一如厚愛之國無異。

     第二十八款 緣所定之稅則公當,不為走私借口,諒大法國商船将來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隻在各口走私,無論何等貨價、何項貨物,并例禁之貨與偷漏者,地方官一體拿究入官。

    再中國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隻進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帳項,刻即出口。

    倘有别國冒用大法國旗号者,大法國設法禁止,以遏刁風。

     第二十九款 大法國皇上任憑派撥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俾領事得有威權。

    将來兵船人等皆有束約,不許滋事生端,即責成該兵船主飭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與陸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條例辦理。

    至兵船議明約定,不納各項鈔饷。

     第三十款 凡大法國兵船往來遊奕,保護商船,所過中國通商各口,均以友誼接待。

    其兵船聽憑采買日用各物,若有壞爛,亦可購料修補,俱無阻礙。

    倘大法國商船遇有破爛及别緣故,急須進口躲避者,無論何口當以友誼接待。

    如有大法國船隻在中國近岸地方損壞,地方官聞知,即為拯救,給與日用急需,設法打撈貨物,不使損壞,随照會附近領事等官,會同地方官,設法著令該商捎人等回國,及為之拯救破船木片、貨物等項。

     第三十一款 将來中國遇有與别國用兵,除敵國布告堵口不能前進外,中國不為禁阻大法國貿易及與用兵之國交易。

    凡大法國船從中國口駛往敵國口,所有進口、出口各例貨物并無妨礙,如常貿易無異。

     第三十二款 凡大法國商船、兵船水手人等逃亡,領事官及船主知會地方官,實力查拿,解送領事官及船主收領。

    倘有中國人役負罪逃入大法國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會領事官,查明罪由,即設法拘送中國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 水手登岸,須遵約束規條,所有應行規條,領事官議定,照會地方官查照,以防該水手與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第三十四款 遇有大法國商船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附近文武官員一經聞知,即上緊緝拿,照例治罪。

    所有贓物,無論在何處搜獲及如何情形,均繳送領事官,轉給事主收領。

    倘承緝之人,或不能獲盜,或不能全起贓物,則照中國例處分,但不能賠償。

     第三十五款 凡大法國人有懷怨挾嫌中國人者,應先呈明領事官,覆加詳核,竭力調停。

    如有中國人懷怨大法國人者,領事官亦虛心詳核,為之調停。

    倘遇有争訟,領事官不能為之調停,即移請中國官協力辦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結。

     第三十六款 将來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為中國人陷害、淩辱、騷擾,地方官随在彈壓,設法防護;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壞,放火大法國房屋、貨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國官或訪聞,或領事官照會,立即饬差驅逐黨羽,嚴拿匪犯,照例從重治罪,将來聽憑向應行追髒著賠者責償。

     第三十七款 将來若有中國人負欠大法國人船主及商人債項者,毋論虧負、诓騙等情,大法國人不得照舊例向保商追取;惟應告知領事官,照會地方官查辦,出力責令照例賠償。

    但負欠之人,或緝捕不獲,或死亡不存,或家産盡絕,無力賠償,大法國商人不得問官取賠。

    遇有大法國人诓騙中國人财物者,領事官亦一體為中國人出力追還,但中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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