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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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附近駐口之大法國領事。
第八款 凡大法國人欲至内地及船隻不準進之埠頭遊行,皆準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钤印以為憑。
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法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複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近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
大法國人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方,大法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毋庸領照,一如内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
其駐紮中國大法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準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
其執照惟準給與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第九款 凡中國與各有立章程之國會整頓或現、或後議定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一經施行辦理,大法國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 凡大法國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
大法國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
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大法國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
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
中國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擡租值,大法國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租值。
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國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大法國人相宜獲益。
倘有中國人将大法國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第十一款 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聽其任便雇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請士民人等教習中國語音,繕寫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又可以請入幫辦筆墨,作文學、文藝等功課。
各等工價、束修,或自行商議,或領事官代為酌量。
大法國人亦可以教習中國人願學本國及外國語音,亦可以發賣大法國書籍,及采賣中國各樣書籍。
第十二款 凡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産财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淩侵犯。
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大法國之船隻,以為公用、私用等項。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内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第十四款 将來中國不可另有别人聯情結行,包攬貿易。
倘有違例,領事官知會中國,設法驅除,中國官宜先行禁止,免敗任便往來交易之誼。
第十五款 凡大法國船駛進通商各口地方之處,就可自雇引水,即帶進口,所有鈔饷完納後,欲行揚帆,應由引水速帶出口,不得阻止留難。
凡人欲當大法國引水者,若有三張船主執照,領事官便可著伊為引水,與别國一律辦事。
所給引水工銀,領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遠近,險易情形,定其工價。
第十六款 凡大法國船一經引水帶進口内,即由海關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
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均聽其便。
所需工食,由海關給發,不得向船主及代辦商人等需索。
倘有違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數追償。
第十七款 凡大法國船進口,在一日之内,并無阻礙,其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即将船牌、貨單等件,繳送領事官。
該領事官于接到船牌、貨單後,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
倘船主怠慢,于船進口後經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貨單呈繳領事官,每逾一日,罰銀五十圓,入中國官;但所罰之數不得過二百圓,迨領事官照會海關後,海關即發牌照,準其開艙。
倘船主未領牌照,擅自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圓;所卸之貨一并入官。
第八款 凡大法國人欲至内地及船隻不準進之埠頭遊行,皆準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钤印以為憑。
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法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複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近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
大法國人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方,大法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毋庸領照,一如内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
其駐紮中國大法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準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
其執照惟準給與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第九款 凡中國與各有立章程之國會整頓或現、或後議定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一經施行辦理,大法國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 凡大法國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
大法國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
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大法國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
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
中國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擡租值,大法國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租值。
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國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大法國人相宜獲益。
倘有中國人将大法國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第十一款 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聽其任便雇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請士民人等教習中國語音,繕寫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又可以請入幫辦筆墨,作文學、文藝等功課。
各等工價、束修,或自行商議,或領事官代為酌量。
大法國人亦可以教習中國人願學本國及外國語音,亦可以發賣大法國書籍,及采賣中國各樣書籍。
第十二款 凡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産财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淩侵犯。
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大法國之船隻,以為公用、私用等項。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内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第十四款 将來中國不可另有别人聯情結行,包攬貿易。
倘有違例,領事官知會中國,設法驅除,中國官宜先行禁止,免敗任便往來交易之誼。
第十五款 凡大法國船駛進通商各口地方之處,就可自雇引水,即帶進口,所有鈔饷完納後,欲行揚帆,應由引水速帶出口,不得阻止留難。
凡人欲當大法國引水者,若有三張船主執照,領事官便可著伊為引水,與别國一律辦事。
所給引水工銀,領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遠近,險易情形,定其工價。
第十六款 凡大法國船一經引水帶進口内,即由海關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
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均聽其便。
所需工食,由海關給發,不得向船主及代辦商人等需索。
倘有違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數追償。
第十七款 凡大法國船進口,在一日之内,并無阻礙,其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即将船牌、貨單等件,繳送領事官。
該領事官于接到船牌、貨單後,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
倘船主怠慢,于船進口後經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貨單呈繳領事官,每逾一日,罰銀五十圓,入中國官;但所罰之數不得過二百圓,迨領事官照會海關後,海關即發牌照,準其開艙。
倘船主未領牌照,擅自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圓;所卸之貨一并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