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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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納鈔,每噸一錢。

     第三十二款 通商各口分設浮樁、号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第三十三款 稅課銀兩由英商交官設銀号,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第三十四款 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為昭劃一。

     第三十五款 英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雇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雇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英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派委員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

    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于船主并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第三十七款 英國船隻進口,限一日該船主将船牌、艙口單各件交領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監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載噸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

    如過限期,該船主并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能逾二百兩以外。

    至其艙口單内,須将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倘系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第三十八款 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

    倘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銀五百兩,并将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英商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準單;如違即将貨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各船不準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撥給準單,方準動撥,違者即将該貨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各船完清稅饷之後,方準撥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準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倘海關驗貨人役與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内有願出價銀若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為此貨之價式,免緻收稅不公。

     第四十三款 凡納稅實按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淨貨輕重為準。

    至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英商意見不同,即于每百箱内,聽關役揀出若幹箱,英商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再稱其皮得若幹,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數。

    其馀貨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

    倘再理論不明,英商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于此日禀報,遲則不為辦理。

    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官暫緩填簿,免緻後難更易,須俟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第四十四款 英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緻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

    倘英商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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