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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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領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監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載噸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

    如過限期,該船主并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能逾二百兩以外。

    至其艙口單内,須将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倘系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第三十八款 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

    倘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銀五百兩,并将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英商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準單;如違即将貨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各船不準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撥給準單,方準動撥,違者即将該貨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各船完清稅饷之後,方準撥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準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倘海關驗貨人役與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内有願出價銀若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為此貨之價式,免緻收稅不公。

     第四十三款 凡納稅實按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淨貨輕重為準。

    至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英商意見不同,即于每百箱内,聽關役揀出若幹箱,英商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再稱其皮得若幹,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數。

    其馀貨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

    倘再理論不明,英商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于此日禀報,遲則不為辦理。

    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官暫緩填簿,免緻後難更易,須俟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第四十四款 英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緻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

    倘英商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内之法置辦。

     第四十五款 英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别口售賣,須禀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并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

    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

    至或欲将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禀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饷之據。

    至于外國所産糧食,英船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第四十六款 中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準其相度機宜,随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英商船隻獨在約内準開通商各口貿易。

    如到别處沿海地方私做買賣,即将船、貨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 英國商船查有涉走私,該貨無論式類、價值,全數查抄入官外,俟該商船賬目清後,亦可嚴行驅除,不準在口貿易。

     第四十九款 約内所指英民罰款及船貨入官,皆應歸中國收辦。

     第五十款 嗣後英國文書俱用英字書寫,暫時仍以漢文配送,俟中國選派學生學習英文、英語熟習,即不用配送漢文。

    自今以後,遇有文詞辯論之處,總以英文作為正義。

    此次定約,漢、英文書詳細較對無訛,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内叙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第五十二款 英國師船,别無他意,或因捕盜駛入中國,無論何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修理船隻,地方官妥為照料。

    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中華海面每有賊盜搶劫,大清、大英視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損礙,意合會議設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上年立約,所有英國官民理應取益防損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國今後别有潤及之處,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第五十五款 大英君主懷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粵城一事所緻需支賠補各項經費等款如何辦理,另立專條,與約内列條同為堅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本約立定後,候兩國禦筆批準,以一年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師會晤,互相交付,現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蓋用關防,以昭信守。

     大清鹹豐戊午年五月十六日 大英降生後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專條 前因粵城大憲辦理不善,緻英民受損,大英君主隻得動兵取償,保其将來守約勿失。

    商虧銀二百萬兩,軍需經費銀二百萬兩二項,大清皇帝皆允由粵省督、撫設措,至應如何分期辦法,與大英秉權大員酌定行辦。

    以上款項付清,方将粵城仍交回大清國管屬。

     鹹豐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