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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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損壞及取甜水、買食物者,準進中國附近未開之海口,按市價公平買取,該地方官不可攔阻。

     第七條 通商處所俄國與中國所屬之人若有事故,中國官員須與俄國領事官員,或與代辦俄國事務之人會同辦理。

     第八條 天主教原為行善,嗣後中國于安分傳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傳習。

    若俄國人有由通商處所進内地傳教者,領事官與内地沿邊地方官按照定額查驗執照,果系良民,即行畫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條 中國與俄國将從前未經定明邊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員秉公查勘,務将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内。

    邊界既定之後,登入地冊,繪為地圖,立定憑據,俾兩國永無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條 俄國人習學中國漢、滿文義居住京城者,酌改先時定限,不拘年份。

    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國核準後,随辦事官員迳回本國,再派人來京接替。

    所有駐京俄國之人一切費用,統由俄國付給,中國毋庸出此項費用。

    駐京之人及恰克圖或各海口往來京城送遞公文各項人等路費,亦由俄國付給。

    中國地方官于伊等往來之時程途一切事務,務宜妥速辦理。

     第十一條 為整理俄國與中國往來行文及京城駐居俄國人之事宜,京城、恰克圖二處遇有往來公文,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途間有故不計外,以半月為限,不得遲延耽誤,信函一并附寄。

    再運送應用物件,每屆三個月一次,一年之間分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遞,勿緻舛錯。

    所有驿站費用,由俄國同中國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條 日後大清國若有重待外國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處,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以上十二條,自此次議定後,将所定和約繕寫二份。

    大清國聖主皇帝裁定,大俄羅斯國聖主皇帝裁定之後,将谕旨定立和書,限一年之内兩國換交于京,永遠遵守,兩無違背。

    今将兩國和書用俄羅斯并清、漢字體抄寫,專以清文為主。

    由二國欽差大臣手書畫押,钤用印信,換交可也,所議條款俱照中國清文辦理。

    [1] 大清國   欽差全權大臣 大學士 桂良 大清國   欽差全權大臣 尚書  花沙納 大俄羅斯國 欽差全權大臣     普提雅廷 鹹豐八年五月初三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雲月初一日 &uarr《俄華條約集》本無“所議條款俱照中國清文辦理”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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