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關燈
小
中
大
給發完稅紅單,該商呈送英國管事官驗明,方準發還船牌,令行出口。
一、大關秉公驗貨一款 凡英商運貨進口者,即于卸貨之日,販貨出口者,即于下貨之日,先期通報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轉報海關,以便公同查驗,彼此無虧。
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
倘或當時英商無人在場看驗,事後另有告訴者,由英國官駁斥,不為查辦。
至則例内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各貨,倘海關驗貨人役與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其客商内有願出某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定為此貨之價,免緻收稅有虧。
又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如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英商意見或異,即于每百箱内聽關役揀出若幹箱,英商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斤,再秤其皮得若幹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斤數,其馀貨物但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
倘有理論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報知情由,通知海關酌辦,然必于當日禀報,遲則不為準理。
凡有此尚須理論之件,海關暫緩填簿,免緻填入後礙難更易,須候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一、何時何銀偷稅一款 英商進口,必須鈔稅全完,方準進口。
海關應擇殷實鋪戶、設立銀号數處發給執照,注明準某号代納英商稅銀字樣,作為憑據,以便英商按期前往。
交納均準用洋錢輸征,惟此等洋錢,色有不足,即應随時随地由該口英官及海關議定,某類洋錢應加納補水若幹,公商妥辦。
一、秤碼丈尺一款 嗣後各口秤貨之大秤、兌銀之砝碼、量物之丈尺均須按粵海關向用之式制造數副、镌刻圖印為憑,每口每件發交二副,以一副交海關,以一副交英國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輕重、長短,計貨計銀,遵例輸稅。
倘驗貨人役與英商理論長短、較量輕重,悉憑此秤碼、丈尺為準,以杜争端。
一、剝貨小船一款 每遇卸貨、下貨,任從英商自雇小船剝運,不論西瓜扁及各項艇隻,其雇價銀兩若幹,聽英商與船戶自行議定,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攬載。
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将該船戶自必照例懲辦。
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剝運貨物诓騙逃走者,中國官員即應嚴行查拿,而英商亦應各自留心防範,免贻後累。
一、禁止剝貨過船一款 凡英商進口船隻,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将貨剝過别船者,須先将實在情節,禀請英官察奪給牌,并移請海關委員查驗明确,方準剝運。
倘有不先票明候驗,私行剝貨者,即将剝運之貨一概查抄入官。
一、設立屬員約束水手一款 英國貨船灣泊處所,由管事官分設妥善屬員一員,就近約束水手人等,先須竭力禁止英稍免緻與内地民人詞訟争論為要。
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國屬員即應竭力設法解釋。
若英國水手上岸,屬員必須派船内夥長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鬧争論等事,俱惟該夥長是問。
凡系船中水手應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員不得攔阻小民傍船買賣。
一、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 凡英商禀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訟。
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緻小事釀成大案。
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禀内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
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
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
一、英國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準英國官船停泊一隻,俾管事官及屬員嚴行約束水手人等,免緻滋事。
惟官船非貨船可比,即不載貨又非為貿易而來,其鈔稅等費均應豁免。
至官船進口、出口,英國管事官應先期通報海關,以憑查照。
一、英商貨船擔保一款 向例英國商船進口,投行認保,所有出、入口貨稅均由保商代納。
現經裁撤保商,則進口貨船即由英官擔保。
一、大關秉公驗貨一款 凡英商運貨進口者,即于卸貨之日,販貨出口者,即于下貨之日,先期通報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轉報海關,以便公同查驗,彼此無虧。
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
倘或當時英商無人在場看驗,事後另有告訴者,由英國官駁斥,不為查辦。
至則例内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各貨,倘海關驗貨人役與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其客商内有願出某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定為此貨之價,免緻收稅有虧。
又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如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英商意見或異,即于每百箱内聽關役揀出若幹箱,英商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斤,再秤其皮得若幹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斤數,其馀貨物但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
倘有理論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報知情由,通知海關酌辦,然必于當日禀報,遲則不為準理。
凡有此尚須理論之件,海關暫緩填簿,免緻填入後礙難更易,須候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一、何時何銀偷稅一款 英商進口,必須鈔稅全完,方準進口。
海關應擇殷實鋪戶、設立銀号數處發給執照,注明準某号代納英商稅銀字樣,作為憑據,以便英商按期前往。
交納均準用洋錢輸征,惟此等洋錢,色有不足,即應随時随地由該口英官及海關議定,某類洋錢應加納補水若幹,公商妥辦。
一、秤碼丈尺一款 嗣後各口秤貨之大秤、兌銀之砝碼、量物之丈尺均須按粵海關向用之式制造數副、镌刻圖印為憑,每口每件發交二副,以一副交海關,以一副交英國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輕重、長短,計貨計銀,遵例輸稅。
倘驗貨人役與英商理論長短、較量輕重,悉憑此秤碼、丈尺為準,以杜争端。
一、剝貨小船一款 每遇卸貨、下貨,任從英商自雇小船剝運,不論西瓜扁及各項艇隻,其雇價銀兩若幹,聽英商與船戶自行議定,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攬載。
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将該船戶自必照例懲辦。
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剝運貨物诓騙逃走者,中國官員即應嚴行查拿,而英商亦應各自留心防範,免贻後累。
一、禁止剝貨過船一款 凡英商進口船隻,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将貨剝過别船者,須先将實在情節,禀請英官察奪給牌,并移請海關委員查驗明确,方準剝運。
倘有不先票明候驗,私行剝貨者,即将剝運之貨一概查抄入官。
一、設立屬員約束水手一款 英國貨船灣泊處所,由管事官分設妥善屬員一員,就近約束水手人等,先須竭力禁止英稍免緻與内地民人詞訟争論為要。
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國屬員即應竭力設法解釋。
若英國水手上岸,屬員必須派船内夥長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鬧争論等事,俱惟該夥長是問。
凡系船中水手應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員不得攔阻小民傍船買賣。
一、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 凡英商禀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訟。
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緻小事釀成大案。
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禀内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
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
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
一、英國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準英國官船停泊一隻,俾管事官及屬員嚴行約束水手人等,免緻滋事。
惟官船非貨船可比,即不載貨又非為貿易而來,其鈔稅等費均應豁免。
至官船進口、出口,英國管事官應先期通報海關,以憑查照。
一、英商貨船擔保一款 向例英國商船進口,投行認保,所有出、入口貨稅均由保商代納。
現經裁撤保商,則進口貨船即由英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