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章程并規則之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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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當将完備指名冊呈報于衆。

    至周年大會之期,當行投票選舉。

    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選者,當另選至職員滿數而止。

    凡入會不滿一年者,無被選資格。

     七節任期除書記及理财兩職外,其他任期不得連任兩年,而一人不得同時兼兩職。

    惟隔任期一年之後,則可再得複其被選之資格。

    所有職員任期,至周年大會之日為滿。

     第二條會員凡被選為會員者,簽名于章程并繳會費之後,則可領受本會之憑票而為會員,得享本會一切之權利,至年期末為止。

    此後再納年費,便可繼續為會員。

    每期會議,會員須當呈票,方得入場。

     名譽會員可由會中酌量選擇。

    舊會員居于遠方者,可得為通信會員;倘來本城欲與會議者,可納臨時費便得入場。

     凡會員欲除名會籍者,當緻書通告通信書記便可。

     第三條來賓凡會員可領朋友同來會議,但須納臨時費若幹,而每會員每次會議隻得許領二人。

    演說員每人給免票六條,不收臨時費。

     第四條會議法則地方自治勵行會一切會議,皆以《民權初步》為法則。

    書記之外,非有本會特别命令,不得将本會會議報告發印。

     第五條本會章程及規則,在正式常務會議可以到場會員三分之二之表決而修改之。

    但至少須于一會期前将欲修改之條正式通告,使衆周知方可。

     第六條擱起條例本會之章程、規則内之條例,其可暫時停止者,遇有需要時可由全體一緻而臨時擱起之,以便他事之進行;但不能擱起過于一會期以上。

     議事表 符号之說明: 一、凡出此兩問題外所發生之急要動議,則處分之動作與獨立動議同。

     二、得主座之許可可作評議,但除申訴事外,不能有讨論之權利。

     三、申訴問題之自身,無可付委、無可延期、無可擱置者也。

    惟可随申訴之本題,一同受此三種之動作。

     四、若在不定下會開會之期而散會等于終止者,則此議有可讨論。

     五、得為有限時之讨論,而其讨論隻範圍于停止讨論之自身,不能牽入于本題。

     六、隻有屬于時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隻有屬于有附訓令之付委,為無可分開者也。

     八、隻有屬于有訓令之付委及委員之人數,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員已開始進行,則無可複議。

     十、隻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為無可分開。

     十一、有種修正案,其本題尚懸而未決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複議已受擱置者,不能抽出其問題作為終結。

     注釋: 據上海孫中山故居所藏的經孫中山親筆改正本--以孫文著《建國方略》(上海民智書局一九二二年六月再版)為藍本進行校訂。

    《實業計劃(物質建設)》中的插圖據其他版本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