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章程并規則之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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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會名本會名為地方自治勵行會。
第二條職員本會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記錄書記一人,通信書記一人,理财員一人,核數員一人,董事若幹人,演說委員若幹人。
每年選舉一次,如規則所定。
第三條會議本會每年三月某某日開周年大會一次,每月某某日開常期會議一次。
會中一切要務,當在常期會議決之。
除規則所定者之外,隻有會員方能到場會議。
議場額數,至少七人。
凡常期會,當由某某報登廣告通知。
而特别會議,可由會員五人申請,會長即得召集,但每會員當專牒通知。
第四條經費每年某月某日起為預算年期,會員經費每人若幹元,限入會或預算期一月之内交足。
如得過期,通告猶不交者,則停止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凡入會者,須得滿一年資格之會員二人介紹,于常期會議時報名。
待一星期後,乃按名投票,如不過三票之反對者,則為當選。
如有落選之人,則本年之内不得再報名。
本會會員以若幹名為限。
第一條職員之義務: 一節會長副會長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并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周年大會之演說,并辦理屬于其職務之各事。
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而副會長須随時助會長辦理各事。
二節書記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并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
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衆讀之;并答複一切信函,保存會中文件,通知會員得被舉者,函催會員欠費,署名給發會員憑票,編掌會員名冊後址,并管理一切關于會員事件及文件。
到周年大會之期,彼當将一年所經過之事及現在情形作一詳細報告,向衆宣讀。
以上各事,亦可責成記錄書記分任之。
議事錄及文件,可随時與會衆察閱。
如會中有與他會及團體常通書信者,可多設一交際書記,專理與他團體交際之事。
三節理财員理财員當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會中銀錢,并當将所有收支銀錢開列詳細數目,作一報告,呈報于周年大會之期。
四節核數員核數員當查核一切單據及理财員之帳目符合否,作一報告,呈報于周年大會之期。
(若有董事會者則董事規則列于此。
) 五節演說員演說員分三部,每部設一演說員長。
第一部,各國地方自治之曆史規模;第二部,關于地方自治之科學及經濟學;第三部,中國地方自治應辦事宜。
某月某日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三部之期。
各演說員長當将其部一年之經過作一報告,呈報于年會之期。
六節選舉在某月之常務會期,會長當于職員之外,委派委員三人為指名委員,将來年職員指名造冊。
指名委員當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辭卻,則當另指名以代之。
于後三期會
第二條職員本會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記錄書記一人,通信書記一人,理财員一人,核數員一人,董事若幹人,演說委員若幹人。
每年選舉一次,如規則所定。
第三條會議本會每年三月某某日開周年大會一次,每月某某日開常期會議一次。
會中一切要務,當在常期會議決之。
除規則所定者之外,隻有會員方能到場會議。
議場額數,至少七人。
凡常期會,當由某某報登廣告通知。
而特别會議,可由會員五人申請,會長即得召集,但每會員當專牒通知。
第四條經費每年某月某日起為預算年期,會員經費每人若幹元,限入會或預算期一月之内交足。
如得過期,通告猶不交者,則停止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凡入會者,須得滿一年資格之會員二人介紹,于常期會議時報名。
待一星期後,乃按名投票,如不過三票之反對者,則為當選。
如有落選之人,則本年之内不得再報名。
本會會員以若幹名為限。
第一條職員之義務: 一節會長副會長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并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周年大會之演說,并辦理屬于其職務之各事。
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而副會長須随時助會長辦理各事。
二節書記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并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
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衆讀之;并答複一切信函,保存會中文件,通知會員得被舉者,函催會員欠費,署名給發會員憑票,編掌會員名冊後址,并管理一切關于會員事件及文件。
到周年大會之期,彼當将一年所經過之事及現在情形作一詳細報告,向衆宣讀。
以上各事,亦可責成記錄書記分任之。
議事錄及文件,可随時與會衆察閱。
如會中有與他會及團體常通書信者,可多設一交際書記,專理與他團體交際之事。
三節理财員理财員當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會中銀錢,并當将所有收支銀錢開列詳細數目,作一報告,呈報于周年大會之期。
四節核數員核數員當查核一切單據及理财員之帳目符合否,作一報告,呈報于周年大會之期。
(若有董事會者則董事規則列于此。
) 五節演說員演說員分三部,每部設一演說員長。
第一部,各國地方自治之曆史規模;第二部,關于地方自治之科學及經濟學;第三部,中國地方自治應辦事宜。
某月某日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三部之期。
各演說員長當将其部一年之經過作一報告,呈報于年會之期。
六節選舉在某月之常務會期,會長當于職員之外,委派委員三人為指名委員,将來年職員指名造冊。
指名委員當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辭卻,則當另指名以代之。
于後三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