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付委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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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四節付委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員以籌備或審查也。

    此動議之作用,乃欲将事件措置裕如,或将事件考求詳盡者也。

    其順序居附屬動議之五,隻在修正動議及打消動議之前而已。

    其受前列附屬動議之影響,同于一百二十九節之所陳,即為停止讨論動議斷絕,而為他附屬動議所暫擱耳。

    此付委之議,可以讨論,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擱置,而更不能複付委也。

    其單純付委之動議,不能修正。

    但有訓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數之委員,及如何委任之動議,則可修正。

    此議之複議隻可立即行之;若委員已定,而開始辦事,則決不能複議矣。

    若付委之動議失敗,則隔一事之後,可以再行提出也。

    其受停止讨論動議之影響,同于六十三節。

     有同于付委之動議,則以“全體會員為委員”之動議是也。

    此乃以全體改為委員會,而對于所議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談話也。

    若欲全體為委員之時,當提出動議“以全體為委員會”。

    若得通過,則主座請他會員為委員主座,而彼則下場為一委員。

    于是,委員主座請衆就秩序,而開議付委之問題焉。

    在尋常社會,鮮有用全體委員之機會。

    全體委員會事另詳于一百四十節。

     一百三十五節付委議之效力當事件在議中,而有付委議提出,若得通過,則其效力為以在讨議之全案暫由議場抽出,而付托于委員之手。

    于是而成立委員會及授訓令與之,為必要之事矣。

    委員即接受其事,依訓令而行,酌量辦理,為各種之準備,而後乃報告于下次之會。

    至于付委之時,若有修正之議當前,而為付委議所收束者,則此修正議委員當照辦理,而并報告之。

    若得贊成,則加入本題,否則删之。

    若為壓止之議,則委員當除去之。

    此外則無他種之附屬議矣。

    蓋其馀之四者,當必先行處決,而後方次及于付委之議也。

     (演明式)籌備注冊之議,正在讨論中(如一百十八節),癸君讨地位而發言曰:“我動議付委。

    ”或:“将事付托與委員。

    ”主座曰:“已動議付委矣,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贊成者請曰……”雲雲。

    宣布曰:“已得通過矣。

    本會籌備注冊之議已付委員等辦矣。

    但委員會應用幾人?” 戊君曰:“我動議以五人為率。

    ”衆乃從而讨論之。

    若有他數提出,則照一百零十節式而投票表決之。

    主座遂曰:“委員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會衆委之?”會員于是動議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會衆指名!”随呈表決。

    若為前者,則主座當于立時或稍間而委任五人為委員,其首名則為臨時主座。

    至委員會集,乃選舉其主座。

    若由衆指名之議得勝,則照六節與十五節所詳之手續辦理。

    此時委員當授以各種訓令,或假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