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附屬動議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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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座曰:“停止讨論動議已經提出,可否即行表決本題?”(可為限制之讨論。
) 甲君曰:“我動議擱置。
”(不能讨論。
) 主座曰:“擱置之議已提出,贊成者請……”雲雲。
卯君:(間斷之)曰:“主座!”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讨論者。
”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讨論,乃動議散會也。
” 主座即改正曰:“散會之議,今已在秩序。
此議順序駕乎各議之上,今當先行表決散會之議,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此案失敗。
今表決擱置之議,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此案失敗。
今次及停止讨論(即表決本題如得通過,則延期之議及付委之議皆無形失敗,而即從事于本題及修正案),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已失敗矣。
諸君準備處分延期一星期之議否?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已失敗。
” 己君曰:“我動議無期延期。
”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兩議尚在場中,無期延期之議未到秩序,諸君準備表決付委之議否?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此案失敗。
今之問題,為戊君之修正議加入‘在暑假期’,諸君準備否?贊成者……”雲雲。
宣布曰:“此案通過。
今贊成修正之本案者,請……” 己君(間斷)曰:“我今動議無期延期。
” 主座曰:“此議今已到序。
諸君欲打消議案者,請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敗。
贊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注冊’者,請曰‘可’!”宣布曰:“已得通過。
”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屬動議,除修正案外,各皆失敗時之效果也。
其各皆通過之效果之演明式,後三章洋之。
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當前不合秩序者,則對付之法,一如己君之無期延期案也。
各附屬動議既經一次失敗,随後可再行提出,惟當間以他事也。
例如擱置動議,可再提出于一動議之後,或于兩動議之間。
所有附屬案,皆受順序之範圍,而讨論則隻就附屬動議之本身從事,不牽涉入本題也。
所提之動議,其順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則他案不過暫擱,以俟超級之動議解決而已。
若得否決,則其他當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節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其中三種(散會議、擱置議、延期議)之目的為緩遲行動,其中一種(停止讨論)乃催促行動,其中之二(付委議、修正議)乃整備或改變其事體,其馀一種為最終之廢置。
而停止讨論之對于他附屬動議之效力,見于六十二、六十三兩節。
一百二十節定秩序之理由此種秩序乃由經驗得來,實為最适合于辦事原則,而使之公平迅速也。
不能讨論之案,居于能讨論案之前,所以防阻滞也;本題之臨時變動,先得機會以處分,所以速結束也;讨論适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厭也;至于求全備議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後則壓止,所以打消積案也。
以上秩序,議法家間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
若社會有不欲采擇,可立專條規定其所棄者。
總之,此為最簡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張之。
凡領率議場者,當識之于心,或書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
” 主座曰:“停止讨論動議已經提出,可否即行表決本題?”(可為限制之讨論。
) 甲君曰:“我動議擱置。
”(不能讨論。
) 主座曰:“擱置之議已提出,贊成者請……”雲雲。
卯君:(間斷之)曰:“主座!”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讨論者。
”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讨論,乃動議散會也。
” 主座即改正曰:“散會之議,今已在秩序。
此議順序駕乎各議之上,今當先行表決散會之議,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此案失敗。
今表決擱置之議,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此案失敗。
今次及停止讨論(即表決本題如得通過,則延期之議及付委之議皆無形失敗,而即從事于本題及修正案),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已失敗矣。
諸君準備處分延期一星期之議否?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已失敗。
” 己君曰:“我動議無期延期。
”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兩議尚在場中,無期延期之議未到秩序,諸君準備表決付委之議否?贊成者請曰‘可’!”雲雲。
宣布曰:“此案失敗。
今之問題,為戊君之修正議加入‘在暑假期’,諸君準備否?贊成者……”雲雲。
宣布曰:“此案通過。
今贊成修正之本案者,請……” 己君(間斷)曰:“我今動議無期延期。
” 主座曰:“此議今已到序。
諸君欲打消議案者,請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敗。
贊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注冊’者,請曰‘可’!”宣布曰:“已得通過。
”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屬動議,除修正案外,各皆失敗時之效果也。
其各皆通過之效果之演明式,後三章洋之。
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當前不合秩序者,則對付之法,一如己君之無期延期案也。
各附屬動議既經一次失敗,随後可再行提出,惟當間以他事也。
例如擱置動議,可再提出于一動議之後,或于兩動議之間。
所有附屬案,皆受順序之範圍,而讨論則隻就附屬動議之本身從事,不牽涉入本題也。
所提之動議,其順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則他案不過暫擱,以俟超級之動議解決而已。
若得否決,則其他當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節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其中三種(散會議、擱置議、延期議)之目的為緩遲行動,其中一種(停止讨論)乃催促行動,其中之二(付委議、修正議)乃整備或改變其事體,其馀一種為最終之廢置。
而停止讨論之對于他附屬動議之效力,見于六十二、六十三兩節。
一百二十節定秩序之理由此種秩序乃由經驗得來,實為最适合于辦事原則,而使之公平迅速也。
不能讨論之案,居于能讨論案之前,所以防阻滞也;本題之臨時變動,先得機會以處分,所以速結束也;讨論适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厭也;至于求全備議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後則壓止,所以打消積案也。
以上秩序,議法家間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
若社會有不欲采擇,可立專條規定其所棄者。
總之,此為最簡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張之。
凡領率議場者,當識之于心,或書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