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附屬動議之順序

關燈
一百十五節順序之定義在此之“順序”二字,乃指處分動議之秩序而言。

    照公例,凡動議之順序,當以提出之先後為定。

    其先提出者,得先讨議,得先表決。

    但有一種之動議出此例外,因其性質之異,其順序則在當前動議之先。

    而此種例外之動議,其中順序,亦自有等級。

     一百十六節獨立動議附屬動議動議之不關連于他動議,其效果為呈一新問題于議場者,則謂之獨立動議。

    凡獨立動議之順序,當循公例之範圍,即一獨立動議隻能提出于無動議當前之議場,而一獨立動議解決之後,他動議方能入秩序。

     附屬動議,可提出于他案正在議中而未解決之時。

    此乃附屬于獨立動議之下,而使之改變方式,或改變情狀。

    修正案及停止讨論案,即附屬動議之張本也。

    附屬動議必當就于其所關連之獨立動議上施其效力。

    附屬動議中亦自有順序定例,有此先于彼者。

    其當先者,雖提出于後,亦能超出前者而得處分也。

     一百十七節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附屬之動議有七,為議場中所常有者。

    凡學議者必當熟習之。

    此中二者已論之于其所屬之部:其一,為修正議,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專論之。

    其二,為停止讨論之議,則關于讨論之案,第八章論之。

    其馀五者,為散會議、擱置議、暫延期議、付委議及無期延期議,其先後之順序等級如下: (一)散會議 (二)擱置議 (三)停止讨論議 (四)延期議 (五)付委議 (六)修正議 (七)無期延期議 凡此附屬動議順序,皆在本題之前。

    即如當本題在議之時,有提出以上動議之一者,即當間斷本題,先從事于讨論附屬動議而表決之,然後再從事于所變動之本題焉(見一百五十八節)。

    在于一問題讨議中,若有兩人先後各提出七種附屬動議之一,其後所提出者若順序等級在前,便可即行讨議;若順序等級在先提出者之後,則不許之。

    即如有一獨立動議正在讨議中,突有提出延期議者,既而此議在讨論之時,其能再提出之議為散會議、擱置議及停止讨論議,其不能提之議為付委議、修正議及無期延期議。

    其動議順序列在當議中之附屬動議上者,則在超之之階級;其在當議中之動議下者,則在被超之之階級。

    若獨立動議,即本題與及數修正案俱在當議中,則除第七動議之外,各動議皆可提出。

    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則當一一按順序以表決,而本題則暫為放下,俟各附屬動議解決之後,乃再從事也。

     一百十八節議案順序之演明式有動議“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注冊”者。

     戊君(略去讨地位式,餘仿此)曰:“我動議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于‘備’字之後。

    ” 主座曰:“諸君聽着,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則議案當讀如下:‘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注冊。

    ’諸君準備否?”(此案可讨論。

    ) 癸君曰:“我動議付委籌辦。

    ” 主座曰:“已有動議将案付委籌辦,此議順序在修正議之前,諸君準備為付委之表決否?”(可讨論。

    ) 寅君曰:“我動議将此事延期一星期。

    ” 主座曰:“有動議延期矣。

    ”(可讨論。

    ) 乙君曰:“我動議停止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