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
關燈
小
中
大
題在讨論中,丙君動議修正删去“及雜志”三字。
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
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複議外,不得再加入矣。
但有己君反對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系吾人之事者”各句。
此中包有雜志,但非純為加入雜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經處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節删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反之,前節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則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為原案之一部,除複議外,不能加以處分。
但如牽入他語,則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動議修正删去,蓋此為一新問題故也。
在一百零二節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雜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後彼可動議修正删去“圖書及雜志”,因此句雖含有打消之案,其實為一不同之問題也。
一百零四節删去案呈決之方式主座于呈動議以表決時,多照述動議者之言而已。
乃顧興氏之《議事規則》則異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動議以表決曰:“動議為由‘書’字之後删去‘及雜志’三字。
今請問諸君‘及雜志’一句,可否成立為動議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與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
此之可者,乃适以否決删去案也。
顧氏之法,無甚理由,且易惑初學者之耳目,故多為他家所不主張。
而本書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為删去‘設’字後之‘圖書及雜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贊成者……”雲雲。
宣布曰:“已得可決,删去‘圖書及雜志’五字。
” 一百零五節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既經由删去案而得可決,或由加入案而得否決,所棄之字有時可加入于本題之他處,惟必于本題另經修正,改變性質及其意義而成一新問題之後乃可。
一百零六節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動議之意義适成正反對者,乃不能許可之事。
如有為之者,則當以違序而制止之。
由此而推,則凡有相反之字,使正義成為負義者,則不許加入也。
若欲否決一案,當于處分時表決之而已。
一百零七節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動議删去,而任何字有關系者皆可補入其位。
既已加入,則必照一百零二節所釋之條件,始可删除。
其動議“删去并補入”乃為一案。
申而言之,則為動議删去,并動議加入,相合而成者也。
如删去甲字,補入乙字,則不能分為兩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補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當以一案呈表決。
其理由則動議者有一表決,以補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為二,則删去其字之後,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動議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則與動議者之用意相左矣。
是故“删去而補入”之案不得分而為二也。
(演明式)“設立一圖書雜志庫為會員之用”之案,正在讨論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
”主座曰:“諸君聽着,子君之動議,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于是其案讀為‘設立一圖書雜志庫為公衆之用’,衆人準備處分此問題否?”雲雲。
“贊成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請曰‘可’!”雲雲,若得通過,則“公衆”代卻“會員”二字,而為原案之一部分矣。
若有人欲删去“公衆”二字,則必當提出複議,或用一百零二節之手續乃可。
一百零八節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若删去某語而加入他語之案被打消後,則除複議外,原語必當确立。
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語,使之成為一别種問題,則間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動。
一百零九節替代一新動議,如與在場之議案有相關者,可全部替代之。
此簡而言之,即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設書庫之議,正在讨論中,西君起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将現在議案改為‘委會長調查建設書庫需費若幹,并辦理勸捐此費’。
”主座曰:“已有人動議将議案改為……”雲雲。
現在問題,以為一動議代他動議,所拟之替代題不過一修正案耳。
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為二,以其含有兩問題也。
當經過讨論,如他案焉,然後乃呈表決:先表決修正案,後表決所修正之本題。
此兩表決呈出如下:其一,“諸君贊成将案替代者,請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過。
”其二,“諸君贊成所修正之本題者,請曰‘可’!”宣布曰:“案已通過。
”
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
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複議外,不得再加入矣。
但有己君反對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系吾人之事者”各句。
此中包有雜志,但非純為加入雜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經處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節删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反之,前節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則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為原案之一部,除複議外,不能加以處分。
但如牽入他語,則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動議修正删去,蓋此為一新問題故也。
在一百零二節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雜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後彼可動議修正删去“圖書及雜志”,因此句雖含有打消之案,其實為一不同之問題也。
一百零四節删去案呈決之方式主座于呈動議以表決時,多照述動議者之言而已。
乃顧興氏之《議事規則》則異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動議以表決曰:“動議為由‘書’字之後删去‘及雜志’三字。
今請問諸君‘及雜志’一句,可否成立為動議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與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
此之可者,乃适以否決删去案也。
顧氏之法,無甚理由,且易惑初學者之耳目,故多為他家所不主張。
而本書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為删去‘設’字後之‘圖書及雜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贊成者……”雲雲。
宣布曰:“已得可決,删去‘圖書及雜志’五字。
” 一百零五節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既經由删去案而得可決,或由加入案而得否決,所棄之字有時可加入于本題之他處,惟必于本題另經修正,改變性質及其意義而成一新問題之後乃可。
一百零六節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動議之意義适成正反對者,乃不能許可之事。
如有為之者,則當以違序而制止之。
由此而推,則凡有相反之字,使正義成為負義者,則不許加入也。
若欲否決一案,當于處分時表決之而已。
一百零七節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動議删去,而任何字有關系者皆可補入其位。
既已加入,則必照一百零二節所釋之條件,始可删除。
其動議“删去并補入”乃為一案。
申而言之,則為動議删去,并動議加入,相合而成者也。
如删去甲字,補入乙字,則不能分為兩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補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當以一案呈表決。
其理由則動議者有一表決,以補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為二,則删去其字之後,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動議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則與動議者之用意相左矣。
是故“删去而補入”之案不得分而為二也。
(演明式)“設立一圖書雜志庫為會員之用”之案,正在讨論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
”主座曰:“諸君聽着,子君之動議,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于是其案讀為‘設立一圖書雜志庫為公衆之用’,衆人準備處分此問題否?”雲雲。
“贊成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請曰‘可’!”雲雲,若得通過,則“公衆”代卻“會員”二字,而為原案之一部分矣。
若有人欲删去“公衆”二字,則必當提出複議,或用一百零二節之手續乃可。
一百零八節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若删去某語而加入他語之案被打消後,則除複議外,原語必當确立。
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語,使之成為一别種問題,則間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動。
一百零九節替代一新動議,如與在場之議案有相關者,可全部替代之。
此簡而言之,即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設書庫之議,正在讨論中,西君起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将現在議案改為‘委會長調查建設書庫需費若幹,并辦理勸捐此費’。
”主座曰:“已有人動議将議案改為……”雲雲。
現在問題,以為一動議代他動議,所拟之替代題不過一修正案耳。
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為二,以其含有兩問題也。
當經過讨論,如他案焉,然後乃呈表決:先表決修正案,後表決所修正之本題。
此兩表決呈出如下:其一,“諸君贊成将案替代者,請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過。
”其二,“諸君贊成所修正之本題者,請曰‘可’!”宣布曰:“案已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