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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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提報解。

    仍将限解月日詳報,以憑由司随時查辦。

    倘各屬内有催輸得法,完解急公者,自應準予記功;其征收怠玩、逾期不解者,亦應嚴加記過。

    應如何議立章程,以示勸懲之處,仍由司随時詳請訓示核辦。

    除将酌定限解各屬七年分丁耗、米耗、驿站銀兩數目,先行由司檄饬各該府州核議限催外,理合開具清折,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檄饬各該府州遵照就近确查,勒限詳複辦理,實為公便。

    再龍岩、永春等州,向系全完,祗須饬令照舊征解,毋庸另行立限,合并聲明等由。

    并開清折一案。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分饬遵辦。

    繳。

    折存。

    又于七年九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卞批:閩省民悍吏疲,催科不易,欲求起色,須籌救時杜弊之方。

    茲閱來詳,隻定限解銀數,并無挽回之法。

    不考核整頓于平時,僅于奏銷時催迫現任,無論到任久暫,責辦一年解額,風氣如何挽回?仰再悉心妥議,詳覆察奪。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折存。

     同月又奉巡撫部院卞劄開:照得州縣經征丁耗錢糧,例應上忙完半,下忙全完。

    各省如斯,行之已久。

    無如法自密而玩日生,骎骎有不能措完者。

    續奉部行,分作三次輸将。

    内計上忙勻征三分,下忙勻征五分,其餘二分歸于奏銷征解。

    遇有短绌,分案參追。

    福建系次年六月奏銷,各屬尚能及時趕辦。

    自鹹豐初年以來,轄境疊辦防剿,錢糧率多蠲緩。

    完善處所,藉詞觀望,上下兩忙,提解不前,竟亦不予參劾,統俟奏銷彙核辦理,因而年遲一年,有至次年八、九月奏銷,将遲延緣由随奏聲明者。

    甚有次年八、九月尚難核辦,請旨展緩至十月、十一月奏銷者。

    近雖地方一律肅清,并将錢糧按月提解,而民戶狃于延欠,吏胥習于玩疲,每屆奏期,仍多掣肘。

    若不設法整頓,年清年款,流弊伊于胡底?當經博采衆論。

     有雲:錢糧以當年為經征,完欠有按日之考核,是以原分上下忙征完。

    其自次年正月起至六月止,系屬造報奏銷餘限。

    即續議将為剩二分歸于奏銷征解,亦不過變通起運之期,非必直至奏銷方能完楚者。

    今拟予以限制,并即寬以歲時,将上三屆報完最多之銀,作為該州縣年例應完之款。

    自試辦年分起,按年提早兩月。

    三年之後,年款年清。

    仍于上下忙截數時,查有短解,分别參追,不必統俟奏銷彙辦。

    其榖賤病農,各處由地方官籌款采購,藉實倉貯,亦于糧務有裨。

    間有上控浮收之案,姑且不予準駁,行由該管府州設法确查,分别辦理。

    各屬有運錢晉省者,準其按照省城銀價,酌量搭解錢糧。

    其有所運全系番銀者,并準補足一半銀水解納。

    緣司庫支款,銀番并用,且亦可酌搭錢文。

    誠得與半銀半番者統收,則免緻一起易銀之耗,并免市肆缺錢之患。

    倘各州縣征解踴躍,有能于三年期内,年清年款,或于三年後能将解款按額全完者,奏請破格優獎。

    其屆限未能照依限解數目完繳者,彙案摘頂勒追。

     又有雲:請饬各府州責成現任就近遴委幹員,分赴各屬,會同地方官,确查所轄地方,有無紳監包攬,弁兵抗完,有無大姓強房霸占田業,何處弊在圖差,何差弊在書吏,何處因械鬥擄掠,道路不通,應如何假以事權,設法杜絕。

    應如何量為通變,逐漸清查。

    分别妥議,具複核辦。

     又有雲:州縣地丁錢糧,應分上下忙及奏銷截清限期,責成應解分數,以均考成也。

    查閩省地瘠民貧,城鄉完納上忙錢糧,均難依限如數輸将,須待下忙開征,始能旺收。

    如有帶欠未完各戶,歸于明歲啟征,帶征催完。

    故向章各州縣起運錢糧,定有上忙應解三分,下忙應解五分,至次年奏銷以前解完二分,本有限解分數,立法甚善。

    無如各縣上下忙未能實心設法催科,征數已少,複有因公挪移,以緻兩忙批解短绌。

    迨至奏銷,欠解愈積愈多,因循自誤,被參劾者無歲不有。

    間或每屆奏銷吃緊之際,偶有一二更動,在該前任幸得脫身,僅止查追征存,不複問其惰征。

    于是概将短解各款,臨時責成接任之員解完,以副奏報。

    苟能設法彌縫,尚可免挂彈章。

    倘或束手無策,咎歸一人,豈不屈哉?況軍務早竣地方,安谧如常,支應例差,較前亦簡,無所借口賠累,正宜亟圖振刷,力挽頹風。

    拟将同治六年分各州縣解司起運丁耗,比較奏銷分數,暫行各定十成為則。

    嗣後州縣每年上忙應解三成,限于本年七月内解清;下忙應解五成,限于次年二月内解齊;奏銷以前解完二成,共合上屆奏銷十成之數。

    每上下忙若能于原限之外提前多解一成,記功一次,少解一成,記過一次。

    如上忙限定三成之數,批解不及八分者,先行撤任,歸于奏銷彙案查參分數。

    如奏前幸獲後任代征解完,姑寬免參,仍應記過。

    至現任所解上忙已足八分者,免其撤參,記過二次,一面勒限一月内解清。

    其下忙應解五成,功、過、撤、參亦如之。

    奏銷以前,應解完二成,能于次年三月内掃數趕解清楚,記功一次,如有帶征忙欠解完在内者,功過按次抵銷。

    若系接任之員,有接征忙欠一并解完者,加記功一次,倘不設法趕解早完,延至奏銷截數屆時,無論升調事故,因案徹任,先由司查明各員在任短解分數,應将經征、接征不力各員,分别參處,不咎甫經履任之員,仍責令後任趕緊代征批解。

    如接任官距奏銷限期尚有兩月之久,不将忙欠奏限實力征解,一同并參,以杜巧卸。

    似此分别上下忙及奏銷截清三次限解成數,按忙按奏查核短解,彙案參辦,以均考成,庶無輕重之畸。

    而在前惰征者既無可幸免,即最後接任人員亦不緻有端責現任之累,獨抱向隅矣。

    至于各縣能較上屆奏銷分數多解若幹,随時酌量核獎,以資觀感,而昭激勸。

     又各州縣征收錢糧情形不同,應聽便宜辦理,俾可稍清積弊也。

    查州縣開征設櫃,有糧書包征包解,有包征而不包解,此皆完善之區,紳民急公輸将,胥役不敢分外侵蝕,得以通額全完,以保考成。

    或有士庶赴櫃倩殷實鋪戶保呈期票,先行掣串,措完若幹,亦尚屬奉法之民。

    催科得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