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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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色。
又有糧書圖承先領印串,分赴各鄉催征,按限完繳,雖較自立私票,包攬侵蝕之胥蠹及抗玩之圖承匿不見官者,尚有可原,然由此弊亦叢生。
緣該糧書等正身安享自在,即派幫書、幫夥赴鄉征糧。
若輩收回現銀,先以一半入囊侵肥私立限票核正身糧承。
該糧書當複将一半現銀全行侵挪,又轉具限狀于官。
因念解款在迩,屈限催繳,自有着落。
乃該糧書等随時詭計,陸續又請掣領串票。
臨限東挪西掩,日複一日,因循姑息。
及至瓜代,水落石出,名為書欠巨款,無法可施,隻得派留親丁坐催久候,十不償二,轉瞬已罹參追。
任複一任,蠹壑胡底?其間設有明練之官,實心整頓,延友設櫃,督差鄉征,令民赴櫃。
完糧時實書的戶姓名,并催其呈請推收過割,稅契執憑,以清糧額。
于是糧書既無串領,又不涉手銀錢,弊無可作,遂群起而作耗,暗串地棍,捏詞上控,謂為浮征、重征,難免行查差提,種種掣肘,多方阻撓。
鄉櫃甫見頭緒,而愚民又觀望不前,以緻征亦減色。
故有治人,宜一事權,始克有濟。
況經征錢糧,有關上下考成。
但責問征解之無誤,其餘變方易轍,應聽便宜從事,不必疵求。
如有仰仗威令,随文申請,立見施行,庶幾可除積弊而新維正之供矣。
又州縣清查糧額,宜先查造實征戶冊,再行抽查,以收實效也。
查州縣糧賦,原有魚鱗,柳條、八筐等冊,與實征冊相為表裡,故能窮其源而杜其弊。
無如日久廢弛,追惜何及。
且有從前失守地方,被匪焚毀,冊無一存。
遂至糧額虛懸,漫無可考。
佥曰丈量可法,舍此難清,一勞永逸,誠為萬世之利。
然丈量大事,須動大衆,又需籌大經費,經年累月,民力殚瘁,曷能輕舉易辦?不得已而思其次,惟有查造實征戶冊之一法也。
前聞有派委員按鄉按圖查造,不僅僞名詭戶居多,抑且以散合總,缺額甚大,是求清理而愈濁矣。
此冊本為地方官應辦首要事件,自應端由現任實心經理,籌款酌給紙張工夥,責成經管圖分糧書,會同各圖承勒限赴造各圖實征民戶應完錢糧确冊。
緣該糧書圖承等各有實征草冊私藏,推收過割,無不悉備。
其匿不據實查造者,原為營私侵蝕地步,一任高下,莫可追究。
總須由現任官設法勒令和盤托出,并着糧書圖承等出具不敢欺隐詭造連環切結存案。
散冊告成,即以圖總合之縣總,額糧纖毫無舛,再行随時抽查,無弊重賞,錯則嚴懲。
惟各州縣情形不同,要在地方官随事因地制宜,斟酌妥辦,方收實效。
嗣後必須按年于開征以前,查造實征戶冊,庶重正本清源之道等語。
各說均有可采合行饬議。
劄司即更核明,刻速妥議,詳複察奪,毋得遲延,切切等因。
奉此,本司遵查地丁錢糧,上關國課,下系兵糈,例應年清年款,奏銷定有限期,亦不容稍有違逾。
閩省山多田少,俗悍民刁,催科之難,甚于他省。
溯查未被匪擾以前,通省核計,僅完八分以上。
自鹹豐三年以後,被匪各處,小民蕩析流離,田地乏人耕種。
迨至地方收複,實征各冊,率多不全,戶糧亦漫不可考,催征較前尤難。
即完善處所,亦因逼近賊氛,百姓既未能端事田疇,地方官又分心戎事,以緻曆年奏銷完解分數,殊形短绌。
造報之期,亦因之遞歲遲延。
現在軍務肅清,民氣漸複,田地不緻荒蕪,糧賦亦曾清理,誠宜力加整頓以振頹靡,刻意挽回以除積習。
惟是立法必期其可行,而施行宜出之以漸。
若急思杜救,驟議更張,恐各屬未克遵循,而催科轉多掣肘。
前經本司将七年丁耗,米耗,驿站各款,按六年奏銷案内解完分數,比照酌加,已較上三屆報完最多之年,有增無減。
并将奏銷截數之期,再行提早一月。
通饬各府州确查所屬情形,酌定批解月分,先行禀複,由司另立功過章程,嚴饬認真催提,開折詳送憲台察鑒。
從此每歲加增,遞年提早,或可冀其年款年清。
茲奉批檄前因,本司遵将各條悉心酌核。
内如所稱各屬錢糧,準予運錢搭解,司中支放各款,亦可酌搭等語。
查制錢為民間通用之寶,如地方官盡數收解晉省,則各屬既有錢貴之虞,省會恐緻錢輕之患。
且長途挑運,所費不赀。
司庫搭解搭放,不特出入盤兌,不勝其煩,即同日解到,按期支放等前壓後堆,積□識别,種種不便,勢必改用店票,又恐倒閉歇業,反緻虧空。
所議諸多窒礙,似可毋庸置議。
惟各屬全運番銀,準其補足銀水解納一層,自可準予照辦,以免易銀耗費,而杜價值高昂。
至所雲毋論升調事故、因案撤任,由司查明在任短解分數、征收不力各員,分别參處等語:查升調事故并無定期,而征收分數勢難按日計算。
蓋綠各屬完糧,有俟收成完竣者,有俟行商回棹者,完納之遲早不同,征收之旺淡亦異。
倘交卸在旺征期内,不肖之員将大戶減價趕征,其分數自無不足,而接征之員未免吃虧。
若交卸在征收未旺之時,在任雖久,竟有征不及分者,一聞卸篆之信,呼應不靈,事權不屬,而後任遲未赴任,以緻征收不起,并非催輸不力。
若一經參處,民欠既無可征,分數總難完足,必緻終身廢棄,無益于公理,未洽于允平,勢亦未能激勸,尚須稍為斟酌,另議補救之方。
至民戶狃于積習,胥差習于玩疲,應如何假以事權,設法杜絕。
縣檔征冊不全,民間糧額混淆,應如何分别查造,認真推收。
各屬情形既有不同,辦理亦難期一律,全在地方官因地制宜,逐漸清理。
倘治得其法,則政無不清,治得其人,則事無不理。
前經由司分饬各府州,轉饬各屬,認真查辦,須俟各屬具覆到司,考其措置,察其賢否,随時查訪。
果能剔奸除弊,杜漸防微,不妨假以事權。
若苟且因循,或浮征苛斂,立即請挂彈章,不稍寬假。
至所雲上下兩忙截時,查有短解分數,分别參追,不必統俟奏銷彙辦。
又雲,應分上下兩忙奏銷,截清限期,責成分數,以均考成各等語。
查六年奏銷,曾經提至六月截數,于七月出奏。
所有七年錢糧,既已通饬各屬,定于八年五月截數,六月造報,先經由司遵照部
又有糧書圖承先領印串,分赴各鄉催征,按限完繳,雖較自立私票,包攬侵蝕之胥蠹及抗玩之圖承匿不見官者,尚有可原,然由此弊亦叢生。
緣該糧書等正身安享自在,即派幫書、幫夥赴鄉征糧。
若輩收回現銀,先以一半入囊侵肥私立限票核正身糧承。
該糧書當複将一半現銀全行侵挪,又轉具限狀于官。
因念解款在迩,屈限催繳,自有着落。
乃該糧書等随時詭計,陸續又請掣領串票。
臨限東挪西掩,日複一日,因循姑息。
及至瓜代,水落石出,名為書欠巨款,無法可施,隻得派留親丁坐催久候,十不償二,轉瞬已罹參追。
任複一任,蠹壑胡底?其間設有明練之官,實心整頓,延友設櫃,督差鄉征,令民赴櫃。
完糧時實書的戶姓名,并催其呈請推收過割,稅契執憑,以清糧額。
于是糧書既無串領,又不涉手銀錢,弊無可作,遂群起而作耗,暗串地棍,捏詞上控,謂為浮征、重征,難免行查差提,種種掣肘,多方阻撓。
鄉櫃甫見頭緒,而愚民又觀望不前,以緻征亦減色。
故有治人,宜一事權,始克有濟。
況經征錢糧,有關上下考成。
但責問征解之無誤,其餘變方易轍,應聽便宜從事,不必疵求。
如有仰仗威令,随文申請,立見施行,庶幾可除積弊而新維正之供矣。
又州縣清查糧額,宜先查造實征戶冊,再行抽查,以收實效也。
查州縣糧賦,原有魚鱗,柳條、八筐等冊,與實征冊相為表裡,故能窮其源而杜其弊。
無如日久廢弛,追惜何及。
且有從前失守地方,被匪焚毀,冊無一存。
遂至糧額虛懸,漫無可考。
佥曰丈量可法,舍此難清,一勞永逸,誠為萬世之利。
然丈量大事,須動大衆,又需籌大經費,經年累月,民力殚瘁,曷能輕舉易辦?不得已而思其次,惟有查造實征戶冊之一法也。
前聞有派委員按鄉按圖查造,不僅僞名詭戶居多,抑且以散合總,缺額甚大,是求清理而愈濁矣。
此冊本為地方官應辦首要事件,自應端由現任實心經理,籌款酌給紙張工夥,責成經管圖分糧書,會同各圖承勒限赴造各圖實征民戶應完錢糧确冊。
緣該糧書圖承等各有實征草冊私藏,推收過割,無不悉備。
其匿不據實查造者,原為營私侵蝕地步,一任高下,莫可追究。
總須由現任官設法勒令和盤托出,并着糧書圖承等出具不敢欺隐詭造連環切結存案。
散冊告成,即以圖總合之縣總,額糧纖毫無舛,再行随時抽查,無弊重賞,錯則嚴懲。
惟各州縣情形不同,要在地方官随事因地制宜,斟酌妥辦,方收實效。
嗣後必須按年于開征以前,查造實征戶冊,庶重正本清源之道等語。
各說均有可采合行饬議。
劄司即更核明,刻速妥議,詳複察奪,毋得遲延,切切等因。
奉此,本司遵查地丁錢糧,上關國課,下系兵糈,例應年清年款,奏銷定有限期,亦不容稍有違逾。
閩省山多田少,俗悍民刁,催科之難,甚于他省。
溯查未被匪擾以前,通省核計,僅完八分以上。
自鹹豐三年以後,被匪各處,小民蕩析流離,田地乏人耕種。
迨至地方收複,實征各冊,率多不全,戶糧亦漫不可考,催征較前尤難。
即完善處所,亦因逼近賊氛,百姓既未能端事田疇,地方官又分心戎事,以緻曆年奏銷完解分數,殊形短绌。
造報之期,亦因之遞歲遲延。
現在軍務肅清,民氣漸複,田地不緻荒蕪,糧賦亦曾清理,誠宜力加整頓以振頹靡,刻意挽回以除積習。
惟是立法必期其可行,而施行宜出之以漸。
若急思杜救,驟議更張,恐各屬未克遵循,而催科轉多掣肘。
前經本司将七年丁耗,米耗,驿站各款,按六年奏銷案内解完分數,比照酌加,已較上三屆報完最多之年,有增無減。
并将奏銷截數之期,再行提早一月。
通饬各府州确查所屬情形,酌定批解月分,先行禀複,由司另立功過章程,嚴饬認真催提,開折詳送憲台察鑒。
從此每歲加增,遞年提早,或可冀其年款年清。
茲奉批檄前因,本司遵将各條悉心酌核。
内如所稱各屬錢糧,準予運錢搭解,司中支放各款,亦可酌搭等語。
查制錢為民間通用之寶,如地方官盡數收解晉省,則各屬既有錢貴之虞,省會恐緻錢輕之患。
且長途挑運,所費不赀。
司庫搭解搭放,不特出入盤兌,不勝其煩,即同日解到,按期支放等前壓後堆,積□識别,種種不便,勢必改用店票,又恐倒閉歇業,反緻虧空。
所議諸多窒礙,似可毋庸置議。
惟各屬全運番銀,準其補足銀水解納一層,自可準予照辦,以免易銀耗費,而杜價值高昂。
至所雲毋論升調事故、因案撤任,由司查明在任短解分數、征收不力各員,分别參處等語:查升調事故并無定期,而征收分數勢難按日計算。
蓋綠各屬完糧,有俟收成完竣者,有俟行商回棹者,完納之遲早不同,征收之旺淡亦異。
倘交卸在旺征期内,不肖之員将大戶減價趕征,其分數自無不足,而接征之員未免吃虧。
若交卸在征收未旺之時,在任雖久,竟有征不及分者,一聞卸篆之信,呼應不靈,事權不屬,而後任遲未赴任,以緻征收不起,并非催輸不力。
若一經參處,民欠既無可征,分數總難完足,必緻終身廢棄,無益于公理,未洽于允平,勢亦未能激勸,尚須稍為斟酌,另議補救之方。
至民戶狃于積習,胥差習于玩疲,應如何假以事權,設法杜絕。
縣檔征冊不全,民間糧額混淆,應如何分别查造,認真推收。
各屬情形既有不同,辦理亦難期一律,全在地方官因地制宜,逐漸清理。
倘治得其法,則政無不清,治得其人,則事無不理。
前經由司分饬各府州,轉饬各屬,認真查辦,須俟各屬具覆到司,考其措置,察其賢否,随時查訪。
果能剔奸除弊,杜漸防微,不妨假以事權。
若苟且因循,或浮征苛斂,立即請挂彈章,不稍寬假。
至所雲上下兩忙截時,查有短解分數,分别參追,不必統俟奏銷彙辦。
又雲,應分上下兩忙奏銷,截清限期,責成分數,以均考成各等語。
查六年奏銷,曾經提至六月截數,于七月出奏。
所有七年錢糧,既已通饬各屬,定于八年五月截數,六月造報,先經由司遵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