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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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緝兇盜、承追、承變、承審各案事件本有端案例限者仍照舊各于本案例限扣算查辦外,其奉部院行查應行咨覆事件,雖無端案定限,而曆來辦理,俱照欽部事件扣明限期咨部者,仍照向辦章程,概遵原定例限,均以準咨之日起,通行各府州者扣限六個月,端行一府者扣限四個月,不需地方查議,在省司道可以核定聲覆者扣限兩個月,俱于限内咨覆。
仍照向例,分定限期,凡通行各屬扣限六個月之件,院司各分限一個月,各府州廳縣暨提鎮副參遊守千把汛弁統限四個月以内覆齊到省;其端行一府扣限四個月之件,院司各分限二十日,各府州廳縣暨提鎮副參遊守千把汛弁統限兩個月零二十日查覆到省。
如有遲逾,查明何員遲延,同查催不力之上司一并附參。
其無需地方查議,在省司道可以核定聲覆,扣限兩個月之件,司道與兩院各分限一個月查辦。
至奉部查取事件,造冊查覆,向無定限,曆辦亦不聲扣限期,咨部查參遲延者,自應遵照新定例限,請照前議,如系司中堪以查覆,毋庸轉行者,扣限二十日,院司衙門各勻十日辦理;如必須轉行府州廳縣及提鎮副參遊守千把汛弁查覆方可彙造詳咨者,即與輾轉行查無異,應同行款過多者請依一月之限,除去往返程途,令承辦之員以奉文之日為始,限半個月内速辦具詳;核轉之員于接到回文之日起,限五日内轉詳;尚餘十日,留為院司衙門各勻五日查辦。
如有遲逾,亦照例查參。
如此分别立定限期,庶各屬查辦,不緻逾違例限,上下各衙門辦理,亦不至于十分掣肘。
若将開參文武職名及一切奉部行查事件概遵新例扣限,遇有員弁公出,輾轉移查,必至遲逾,則承辦之員開參遲延,實無底止矣。
是否有當,合将會查核議緣由,具文詳候察核等緣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錄報,繳。
又奉巡撫部院徐批:如詳,照議移行遵照辦理。
至閩省離京遙遠,一切刑錢達部事件均系彙齊随本出咨,今新定二十日例限之件為期甚迫,務須随到随辦,毋使此案限滿甫經出咨,彼案限滿詳到,又須辦發,緻多掣肘也。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
各屬文報面頁摘叙事由,用正副印禀 一件通饬遵照事。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奉護理巡撫部院姚憲牌:照得司道以下申報一切案件,非刑錢考核,即系地方公事,均關緊要,未便草率從事。
本院莅任以來,披閱各屬文報面頁摘叙事由,用印處多不畫一,殊非慎重辦公之道。
合行頒發式樣,備牌行司,即便遵照,并通饬各屬,嗣後凡有一切事件,着令經胥遵照本院頒發式樣,摘叙事由之下钤用印信,以便查閱。
如違不遵,定先提經承重責。
至一切公事,務須遵照前劄,用正副印禀,以憑批發備案,不得率用紅白禀,希圖省便。
如違并幹未便。
奉此,除移行遵照并付兩廊各科房遵辦外,合并付知。
如此付仰該科即便遵照,将此案奉到院檄刊入省例遵行。
計開 司正禀 道為某事驗交此處用印 府詳文 某府某縣副禀 案牍中聲叙府廳州縣等官應直書各該員銜名 一件饬遵事。
同治六年六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李憲劄:照得案牍中一切上行詳禀等件,凡有聲叙府廳州縣及佐雜等官,理應直書各該員銜名。
乃閩省各屬到院文件,率稱某守、某署守及某丞倅牧令,絕少書寫本名,逐件吊查,殊多周折。
且有前後數員同姓氏者,日久更易混淆。
此等案牍,行之本省,已多不便;甚至詳咨大部外省,文内亦蹈此習。
昨據前署藩司具詳署浦城縣謝大舒丁憂給咨回籍一案,司詳及謝大舒供結均稱府委黃經曆到縣接印字樣,不敢直書黃經曆名字,不知是何意見?試問大部與外省知黃經曆為何如人乎?合行劄司,立即會同藩司,移行各局各屬遵照,凡有上行詳禀聲叙同僚下屬,務須直書各該員官職姓名,不準再寫某守、某署守及某丞倅牧令等項官階通稱,以期簡當而便查核。
再上行文字,祗要書寫端整,并不以字小為貴。
藩司及各局詳禀,每有用蠅頭細書者,亦複不合體制,并即移行各屬,嚴饬吏書遵照,蠅頭細書,永遠禁止,毋違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夾單禀須用钤縫印信 一件饬遵事。
同治七年三月初十日,奉總督部堂英憲行:照得衙門上下文移詳禀以及書冊片禀等件,無論正詳簡文,紅白禀折夾單,例應蓋用關防、印信、钤記。
如有接扣,亦應加蓋钤縫。
紅禀銜名之下書明案由,片禀钤蓋騎縫。
此外冊籍等件,尤應逐頁钤印。
原以備稽考而昭信守。
乃近查閩浙兩省鎮協各營,或于詳文之内夾用片禀,或端用夾單具禀,而查之手版,既不書明所陳案由,即核片單,亦不盡加騎縫。
似此草率違混,漫無稽考,将何以照信守而杜流弊,殊非慎重公務之道。
除通饬遵辦外,合并饬遵。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即便會同臬司,一體移饬遵辦,毋違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公牍内犯名地名勿用土音俗字 一件通饬事。
照得本司莅任以來,披閱各屬詳禀及民間呈詞,每有人名書寫土音俗字,任意杜撰,遍查康熙字典所無。
查犯人名字,有關題咨;即外結案件,亦不宜以不經見之字形于案牍之中,使閱者費解,莫辨真僞,至滋淆混。
亟應通饬各屬,嚴禁代書及各房書吏,嗣後原被犯證名字,如有俗字土音,應以其俗字之下,即以同音之字聲叙明白,使閱者易曉名字,不緻舛錯,案牍益昭詳慎。
地名遇有俗字,亦應以同音之字聲叙明白。
除通饬各府州轉饬各屬一體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州立即轉饬各屬一體遵照,仍将遵辦緣由具文申覆,毋違。
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臬司葆劄行。
仍照向例,分定限期,凡通行各屬扣限六個月之件,院司各分限一個月,各府州廳縣暨提鎮副參遊守千把汛弁統限四個月以内覆齊到省;其端行一府扣限四個月之件,院司各分限二十日,各府州廳縣暨提鎮副參遊守千把汛弁統限兩個月零二十日查覆到省。
如有遲逾,查明何員遲延,同查催不力之上司一并附參。
其無需地方查議,在省司道可以核定聲覆,扣限兩個月之件,司道與兩院各分限一個月查辦。
至奉部查取事件,造冊查覆,向無定限,曆辦亦不聲扣限期,咨部查參遲延者,自應遵照新定例限,請照前議,如系司中堪以查覆,毋庸轉行者,扣限二十日,院司衙門各勻十日辦理;如必須轉行府州廳縣及提鎮副參遊守千把汛弁查覆方可彙造詳咨者,即與輾轉行查無異,應同行款過多者請依一月之限,除去往返程途,令承辦之員以奉文之日為始,限半個月内速辦具詳;核轉之員于接到回文之日起,限五日内轉詳;尚餘十日,留為院司衙門各勻五日查辦。
如有遲逾,亦照例查參。
如此分别立定限期,庶各屬查辦,不緻逾違例限,上下各衙門辦理,亦不至于十分掣肘。
若将開參文武職名及一切奉部行查事件概遵新例扣限,遇有員弁公出,輾轉移查,必至遲逾,則承辦之員開參遲延,實無底止矣。
是否有當,合将會查核議緣由,具文詳候察核等緣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錄報,繳。
又奉巡撫部院徐批:如詳,照議移行遵照辦理。
至閩省離京遙遠,一切刑錢達部事件均系彙齊随本出咨,今新定二十日例限之件為期甚迫,務須随到随辦,毋使此案限滿甫經出咨,彼案限滿詳到,又須辦發,緻多掣肘也。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
各屬文報面頁摘叙事由,用正副印禀 一件通饬遵照事。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奉護理巡撫部院姚憲牌:照得司道以下申報一切案件,非刑錢考核,即系地方公事,均關緊要,未便草率從事。
本院莅任以來,披閱各屬文報面頁摘叙事由,用印處多不畫一,殊非慎重辦公之道。
合行頒發式樣,備牌行司,即便遵照,并通饬各屬,嗣後凡有一切事件,着令經胥遵照本院頒發式樣,摘叙事由之下钤用印信,以便查閱。
如違不遵,定先提經承重責。
至一切公事,務須遵照前劄,用正副印禀,以憑批發備案,不得率用紅白禀,希圖省便。
如違并幹未便。
奉此,除移行遵照并付兩廊各科房遵辦外,合并付知。
如此付仰該科即便遵照,将此案奉到院檄刊入省例遵行。
計開 司正禀 道為某事驗交此處用印 府詳文 某府某縣副禀 案牍中聲叙府廳州縣等官應直書各該員銜名 一件饬遵事。
同治六年六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李憲劄:照得案牍中一切上行詳禀等件,凡有聲叙府廳州縣及佐雜等官,理應直書各該員銜名。
乃閩省各屬到院文件,率稱某守、某署守及某丞倅牧令,絕少書寫本名,逐件吊查,殊多周折。
且有前後數員同姓氏者,日久更易混淆。
此等案牍,行之本省,已多不便;甚至詳咨大部外省,文内亦蹈此習。
昨據前署藩司具詳署浦城縣謝大舒丁憂給咨回籍一案,司詳及謝大舒供結均稱府委黃經曆到縣接印字樣,不敢直書黃經曆名字,不知是何意見?試問大部與外省知黃經曆為何如人乎?合行劄司,立即會同藩司,移行各局各屬遵照,凡有上行詳禀聲叙同僚下屬,務須直書各該員官職姓名,不準再寫某守、某署守及某丞倅牧令等項官階通稱,以期簡當而便查核。
再上行文字,祗要書寫端整,并不以字小為貴。
藩司及各局詳禀,每有用蠅頭細書者,亦複不合體制,并即移行各屬,嚴饬吏書遵照,蠅頭細書,永遠禁止,毋違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夾單禀須用钤縫印信 一件饬遵事。
同治七年三月初十日,奉總督部堂英憲行:照得衙門上下文移詳禀以及書冊片禀等件,無論正詳簡文,紅白禀折夾單,例應蓋用關防、印信、钤記。
如有接扣,亦應加蓋钤縫。
紅禀銜名之下書明案由,片禀钤蓋騎縫。
此外冊籍等件,尤應逐頁钤印。
原以備稽考而昭信守。
乃近查閩浙兩省鎮協各營,或于詳文之内夾用片禀,或端用夾單具禀,而查之手版,既不書明所陳案由,即核片單,亦不盡加騎縫。
似此草率違混,漫無稽考,将何以照信守而杜流弊,殊非慎重公務之道。
除通饬遵辦外,合并饬遵。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即便會同臬司,一體移饬遵辦,毋違等因。
奉此,移行遵照在案。
公牍内犯名地名勿用土音俗字 一件通饬事。
照得本司莅任以來,披閱各屬詳禀及民間呈詞,每有人名書寫土音俗字,任意杜撰,遍查康熙字典所無。
查犯人名字,有關題咨;即外結案件,亦不宜以不經見之字形于案牍之中,使閱者費解,莫辨真僞,至滋淆混。
亟應通饬各屬,嚴禁代書及各房書吏,嗣後原被犯證名字,如有俗字土音,應以其俗字之下,即以同音之字聲叙明白,使閱者易曉名字,不緻舛錯,案牍益昭詳慎。
地名遇有俗字,亦應以同音之字聲叙明白。
除通饬各府州轉饬各屬一體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州立即轉饬各屬一體遵照,仍将遵辦緣由具文申覆,毋違。
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臬司葆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