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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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例即以此案為始。
如申覆之日,查在奉文五日以後者,即予記過。
自後一切常行事件,俱照辦理,歲終報部。
記過太多,于升遷調補既有違礙,而本部院即以此為苦差苦缺之罰。
倘實系因公出境,或驗勘遠出,俱于詳尾切實聲明,不得捏飾。
或遇案件提卷到院,查無此戳,或遲延多日者,分别嚴參、記過示懲。
至經書送稿遲延,自應立定章程,按限責罰報查。
若本官自行積壓,則顔面所關,不惟無以對上司,亦何以對胥役家人?苟有天良,自當勉遵辦理。
其重犯到案日期,若經本部院審系捏飾,即行參革。
上司率轉,并附參聽議。
本部院一片誠心,為該屬委曲設法,總期各矢丹誠,既可勉為循吏,亦可稍免處分。
如仍以為虛文,閑閑洩洩,則惟有立登白簡,嚴參治罪而已。
凜慎凜慎!計發戳式一紙。
奉此,随經移行各道府州轉饬遵辦在案。
又為再行通饬遵照事,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照得各屬戶婚田土控案,經本部院三令五申,并給發戳式饬遵在案。
茲據查各屬詳到各件,其情節支離未便率結者,自應饬駁另審。
至供情本無可疑,惟拟議稍有未協,是以批發該管上司議詳核奪。
此等案件,隻須照案核議,即可具覆,何以任意延擱,竟至經年累月,杳無文報?似此疲習,官或無心疏忽,吏則有意抗延。
案牍塵封,皆由于此。
合再通饬。
為此仰司官吏照依事理,除駁饬親提及轉行另審各案外,立即著書查明該衙門凡有由縣詳批發議覆毋庸喚審者共有若幹案,勒限按日送稿,加看詳覆。
如有新奉批發之件,務須遵照戳式,限五日送稿,十日出詳,如有逾違,先将經胥懲責,并于詳尾聲明,自請記過。
如此立定章程,則内外肅然,自可不勞而理,毋得仍狃故習,緻幹未便。
并将戳式章程刊入省例,頒發各屬遵照毋違等因。
奉此,又經移行遵照辦理,并将戳式章程刊入省例通頒,仰見憲台整饬吏治、澄清積案之至意。
查各屬中辦事尚知勤勉者固不乏人,而疲玩成性者亦複不少。
先于一件詳請通饬事案内經前司等會詳,酌定功過條款,令各屬按月冊報。
原期共矢天良,于一切憲行及自理各件,次第分别趕辦,不緻因循積壓;無如行之日久,竟至視為具文,以緻節檄頻催,徒煩案牍。
若不示以懲創,誠如憲行「命盜重案、每屆二參、始行解審」。
以關系考成之案當複任意洩延,如為兇犯脫逃,批行詞訟,經年累月,迄無獲報詳覆者,更難悉數。
廢弛将無底止!兩本司遵将奉頒戳式,分别議立功過,俾上下共為法守。
謹将款條開列于後: 一、奉頒長戳記式,令注明某月日時承發房經書某某接奉,當即交某房經書某某收訖。
此戳交承發房端管,钤于一切公文年月之後等因,固以杜承發經管各書遲延之弊,但承發一書端司收發,若不将奉文轉交日期逐一登填,尚不足以備稽考。
應請嗣後内署于文書投到時發交承發房,承發房即于戳記下注明接收及轉交該管經承各日期,限各經承統于五日内送稿,本官于十日内出詳,倘有逾違,即可按日而稽。
如承發房轉交日期或逾至一、二日,或承發房業已逾期轉交而承辦經書不即依期送稿,将各書分别責處。
如系有心延捺,即究明是何情弊,從重辦理。
若系内署發出遲延,其經承已經送稿而遲至十日外始行發繕者,其咎在本官,應令本官于詳尾自行聲請記過一次。
由本司藩司衙門注冊,于年終造報,核其記過在五案以上者不準升調,十案以上者即以廢弛嚴揭請參。
其于命盜重案實有供情未确、證佐不齊、不能照限注解者,許将緣由預行禀明,總不得遲至一月以上始行詳報。
其有遵依十日之限通詳起解,無論命盜及批行事件,每三案準其記功一次。
亦于年終彙報,以示鼓勵。
如此立定勸懲,在官吏各有責成,經胥既不敢贻累本官,緻受處分;而本官亦無由诿卸于吏胥,因循惡習,庶可從此滌除。
一、奉頒方戳記式,令注明某月日發房、送稿、發抄、送簽、發驿、發鋪、端差及分别常稿、急稿,将戳記钤于官衙書行之下等因,似此層層考核,不獨案牍無塵積之虞,更足杜不肖吏書觀望遷延之弊,實屬法良意美,應通饬各屬遵照辦理。
惟本司等更有請者,凡一切申詳文禀,除驿遞、鋪遞,其發行時日不能稍有挪移,若端差非親信家丁,即系快當之役,均可限日馳赍,其中難免無倒填月日之弊。
應請嗣後如有實系緊要事件,方準端差投遞外,此外一應申文,概由驿鋪分另遞送,不必混行端差,以别緩急而杜弊混,稽察亦易于周密。
以上本司等公同會核,明立勸懲,務使各屬鹹知憲意委婉設法,既可勉為循吏,亦可稍免處分。
倘仍視為具文,洩延如故,本司等當即随時據實嚴參,以儆積玩。
至于拟議未協、批發該管上司議詳核奪之案,原可實時核覆,本司等現已饬各府州查明批發者共有若幹案,勒限刻日加着具詳。
本司等奉到憲行事件,亦即次第查辦,不緻逾違。
緣奉饬議,是否理合詳覆,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照,并刊入省例遵行等由。
奉總督部堂李批:如詳移行遵照,并刊入省例,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經即移行,并刊入省例通頒遵辦在案。
部院行查應行咨覆事件,分别立定限期 一件為遵批複核會議詳請憲示事。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覺羅伍批臬司會詳:奉準吏部咨,嗣後各省奉部院咨取事件,俱以接到部文之日為始,除往返程途外,如系端行咨覆之案,統限二十日出咨;如有輾轉行查所屬,以及行款過多應行造冊咨覆者限一個月造冊咨覆。
如有遲延,照例議處等因。
随經本署司會議:嗣後除開參文武疏防及
如申覆之日,查在奉文五日以後者,即予記過。
自後一切常行事件,俱照辦理,歲終報部。
記過太多,于升遷調補既有違礙,而本部院即以此為苦差苦缺之罰。
倘實系因公出境,或驗勘遠出,俱于詳尾切實聲明,不得捏飾。
或遇案件提卷到院,查無此戳,或遲延多日者,分别嚴參、記過示懲。
至經書送稿遲延,自應立定章程,按限責罰報查。
若本官自行積壓,則顔面所關,不惟無以對上司,亦何以對胥役家人?苟有天良,自當勉遵辦理。
其重犯到案日期,若經本部院審系捏飾,即行參革。
上司率轉,并附參聽議。
本部院一片誠心,為該屬委曲設法,總期各矢丹誠,既可勉為循吏,亦可稍免處分。
如仍以為虛文,閑閑洩洩,則惟有立登白簡,嚴參治罪而已。
凜慎凜慎!計發戳式一紙。
奉此,随經移行各道府州轉饬遵辦在案。
又為再行通饬遵照事,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照得各屬戶婚田土控案,經本部院三令五申,并給發戳式饬遵在案。
茲據查各屬詳到各件,其情節支離未便率結者,自應饬駁另審。
至供情本無可疑,惟拟議稍有未協,是以批發該管上司議詳核奪。
此等案件,隻須照案核議,即可具覆,何以任意延擱,竟至經年累月,杳無文報?似此疲習,官或無心疏忽,吏則有意抗延。
案牍塵封,皆由于此。
合再通饬。
為此仰司官吏照依事理,除駁饬親提及轉行另審各案外,立即著書查明該衙門凡有由縣詳批發議覆毋庸喚審者共有若幹案,勒限按日送稿,加看詳覆。
如有新奉批發之件,務須遵照戳式,限五日送稿,十日出詳,如有逾違,先将經胥懲責,并于詳尾聲明,自請記過。
如此立定章程,則内外肅然,自可不勞而理,毋得仍狃故習,緻幹未便。
并将戳式章程刊入省例,頒發各屬遵照毋違等因。
奉此,又經移行遵照辦理,并将戳式章程刊入省例通頒,仰見憲台整饬吏治、澄清積案之至意。
查各屬中辦事尚知勤勉者固不乏人,而疲玩成性者亦複不少。
先于一件詳請通饬事案内經前司等會詳,酌定功過條款,令各屬按月冊報。
原期共矢天良,于一切憲行及自理各件,次第分别趕辦,不緻因循積壓;無如行之日久,竟至視為具文,以緻節檄頻催,徒煩案牍。
若不示以懲創,誠如憲行「命盜重案、每屆二參、始行解審」。
以關系考成之案當複任意洩延,如為兇犯脫逃,批行詞訟,經年累月,迄無獲報詳覆者,更難悉數。
廢弛将無底止!兩本司遵将奉頒戳式,分别議立功過,俾上下共為法守。
謹将款條開列于後: 一、奉頒長戳記式,令注明某月日時承發房經書某某接奉,當即交某房經書某某收訖。
此戳交承發房端管,钤于一切公文年月之後等因,固以杜承發經管各書遲延之弊,但承發一書端司收發,若不将奉文轉交日期逐一登填,尚不足以備稽考。
應請嗣後内署于文書投到時發交承發房,承發房即于戳記下注明接收及轉交該管經承各日期,限各經承統于五日内送稿,本官于十日内出詳,倘有逾違,即可按日而稽。
如承發房轉交日期或逾至一、二日,或承發房業已逾期轉交而承辦經書不即依期送稿,将各書分别責處。
如系有心延捺,即究明是何情弊,從重辦理。
若系内署發出遲延,其經承已經送稿而遲至十日外始行發繕者,其咎在本官,應令本官于詳尾自行聲請記過一次。
由本司藩司衙門注冊,于年終造報,核其記過在五案以上者不準升調,十案以上者即以廢弛嚴揭請參。
其于命盜重案實有供情未确、證佐不齊、不能照限注解者,許将緣由預行禀明,總不得遲至一月以上始行詳報。
其有遵依十日之限通詳起解,無論命盜及批行事件,每三案準其記功一次。
亦于年終彙報,以示鼓勵。
如此立定勸懲,在官吏各有責成,經胥既不敢贻累本官,緻受處分;而本官亦無由诿卸于吏胥,因循惡習,庶可從此滌除。
一、奉頒方戳記式,令注明某月日發房、送稿、發抄、送簽、發驿、發鋪、端差及分别常稿、急稿,将戳記钤于官衙書行之下等因,似此層層考核,不獨案牍無塵積之虞,更足杜不肖吏書觀望遷延之弊,實屬法良意美,應通饬各屬遵照辦理。
惟本司等更有請者,凡一切申詳文禀,除驿遞、鋪遞,其發行時日不能稍有挪移,若端差非親信家丁,即系快當之役,均可限日馳赍,其中難免無倒填月日之弊。
應請嗣後如有實系緊要事件,方準端差投遞外,此外一應申文,概由驿鋪分另遞送,不必混行端差,以别緩急而杜弊混,稽察亦易于周密。
以上本司等公同會核,明立勸懲,務使各屬鹹知憲意委婉設法,既可勉為循吏,亦可稍免處分。
倘仍視為具文,洩延如故,本司等當即随時據實嚴參,以儆積玩。
至于拟議未協、批發該管上司議詳核奪之案,原可實時核覆,本司等現已饬各府州查明批發者共有若幹案,勒限刻日加着具詳。
本司等奉到憲行事件,亦即次第查辦,不緻逾違。
緣奉饬議,是否理合詳覆,伏候憲台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照,并刊入省例遵行等由。
奉總督部堂李批:如詳移行遵照,并刊入省例,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經即移行,并刊入省例通頒遵辦在案。
部院行查應行咨覆事件,分别立定限期 一件為遵批複核會議詳請憲示事。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覺羅伍批臬司會詳:奉準吏部咨,嗣後各省奉部院咨取事件,俱以接到部文之日為始,除往返程途外,如系端行咨覆之案,統限二十日出咨;如有輾轉行查所屬,以及行款過多應行造冊咨覆者限一個月造冊咨覆。
如有遲延,照例議處等因。
随經本署司會議:嗣後除開參文武疏防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