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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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遼東路所益兵以妻子易馬勅以合輸賦稅贖還之 十八年六月又诏鄂摩巴圖奇爾等八處民戶與謙州織工所鬻妻子官與贖還二十七年桓州饑民鬻子女以為食司農特爾格奏以官帑贖之 十八年五月申嚴鬻人之禁 至二十年十月禁江南州郡以乞養家子轉相販鬻及強将平民略賣者時趙世延佥江南湖北道亷訪使嚴常澧掠賣良民之禁成宗大德六年十二月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詳見刑考】仁宗延佑二年正月禁南人典質妻子販買為驅使二月又禁民轉鬻養子英宗至治二年九月禁江南典雇妻妾 十九年二月賜諸王塔喇海籍沒戶五十願受十二戶五月籍阿哈瑪特赀産縱其奴婢為民 先是至元初南京總管劉克興掠良民為奴隸後獲罪當籍右司掾袁裕言於中書止籍其家奴隸得複為民者數百至是籍阿哈瑪特家亦凖是例二十二年十一月籍重慶府布哈家人百二十三戶為民 二十年十一月禁雲南權勢沒入口為奴及黥其面者後至英宗時李英以良民為奴擅文其面坐罪 成宗大德三年二月诏缙山縣民戶為勢家所蔽者悉還縣定籍 後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樂實言江南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辄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其力可知乞增其賦稅 五年七月籍安西王所侵占田站等四百餘戶為民仁宗延佑四年七月命贖蒙古所鬻子女 時朔漠大風雪人民流散以子女鬻人為奴婢中書平章政事拜珠以興王根本之地宜加赈恤請立宗仁衛總之命縣官贖置衛中以遂生養帝谕省臣曰比聞蒙古諸部困乏往往鬻子女於民家為婢仆宜令有司贖之其有家可歸者仍遣還各部後至英宗至治元年十月勅蒙古子女鬻為囘囘漢人奴者官收養之 七年十二月【時英宗已即位】诏命官家屬流落遠邊其子女典鬻於人者聽還其家 英宗至治二年九月勅站戶貧乏鬻賣妻子者官贖還之 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勅京畿及四方民為兵所掠而奴於人者有司追理送還 二年正月中書省臣請繼今臣僚有罪緻籍沒者其妻有子他人不得陳乞亦不沒為官口從之 順帝至正五年五月诏以軍士所掠雲南子女一千一百人放還鄉裡不願歸者聽 明制凡庶民之家不許存養奴婢家奴不許娶良人女為妻家長不許以奴婢與良人為夫妻各離異改正其收留迷失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及得迷失在逃奴婢而賣者與冒認良人為奴婢冒認他人奴婢者并有罪【詳見刑考】 太祖洪武二年五月诏諸遭亂為人奴者複為民诏曰天下大定禮儀風俗不可不正諸遭亂為人奴隸者複為民凍餒者裡中富室假貸之孤寡殘疾者官養之毋失所 是年禁蒙古色目人自相嫁娶違者沒為官奴婢诏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不許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不在此限 十七年以抄沒人口給官軍家為奴 明初以罪抄沒人口多分給功臣家為奴婢是年令抄劄成丁男婦收充軍役餘者給軍官為奴 十九年四月诏贖河南饑民所鬻子女 官贖之也凡女子年十二以上者不在收贖之限 惠帝建文四年十月【時成祖已即位】诏從征将士掠民間子女者還其家 太祖時軍中俘獲子女多分給功臣家為奴婢至是乃有是诏 成祖永樂八年正月诏贖掦州淮安鳳陽陳州被水災軍民所鬻子女 二十二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诏禮部建文諸臣家屬在敎坊司錦衣衛浣衣局及習匠功臣家為奴者悉宥為民還其田土 憲宗成化二年四月诏贖徐州河南等處所鬻男女廵按禦史婁芳言徐州河南等處人民鬻賣男女者沿途成羣價直賤甚甚至夷人番僧亦行收買乞出内庫銀帛齎付廵視都禦史設法收贖及禁約邊關不許番僧人等夾帶中國人口出境仍給價贖還原籍人廵撫大臣區畫牛種給與耕種令戶部行之 二十二年饑民典賣者許自贖 诏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賣之家首告準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隐匿者同罪 神宗萬曆十五年十月定缙紳家奴婢例 都察院左都禦史吳時來奏庶人之家不許養奴婢蓋謂功臣家方給賞奴婢庶民當自服勤勞故不得存養有犯者皆稱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紳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拟罪自當有間至若缙紳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存養家人勢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議無論官民之家有立劵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論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計月日者仍以凡人論若财買十五以下恩養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或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論在缙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