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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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洛苑副使趙守倫為都監。
以樞密副承旨張質、東上合門使白文肇并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
俄又〔以〕複州防禦使、驸馬都尉柴宗慶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左藏庫使郭崇仁、東八作使楊崇勳、東染院使梁昭信、西八作副使夏守赟充行在四面同巡檢,西上合門使魏昭亮、内園使、内侍左班都知閻承翰、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尹德潤自京至汾陰往來提點排頓公事,莊宅使劉贊明、西八作使王遵度、莊宅副使李佑之充車駕前後攔前收後巡檢,監給諸色人請受。
西八作使楊保用、軍器庫副使兼通事舍人焦守節編排引駕臣僚,供奉官、合門祗候郭晟、侍禁合門祗候符承翰、入内内侍殿頭盧守勤、王文慶充車駕左右廂巡檢,以侍衛親軍馬〔軍〕副指揮使張旻兼權管勾行在殿前副都指揮使公事,以殿前都指揮使曹璨并權行在殿前副都指揮使公事,張旻同共管勾行在侍衛親軍步軍司公事。
二十九日,诏以左藏庫使綦政敏、如京副使安繼昌、内品胡德忠勾當行在内弓箭庫,染院副使錢守讓勾當行在軍器衣甲庫,内殿承制王遵範、侍禁、合門祗候 宋元載勾當行在軍器弓槍庫,内殿承制侯紹隆勾當行在軍器弩劍箭庫,内殿承制郭守信、崔從湜勾當行在軍器什物衣甲器械庫,莊宅副使李佑之勾當行在南北作坊,西八作使王 遵度、入内内侍省殿頭李懷斌勾當行在弓弩院,供奉官、合門祇候曹儀勾當行在禮賓院。
四年,祀汾陰。
正月十五日,差行宮使秦翰、都大提舉行在翰林儀鸾禦廚,以沿路都大提點排頓公事閻承翰、魏昭亮、尹德潤與史崇貴、郝昭信、趙履信同管勾駕前修整橋梁道路行宮等。
十七日,以翰林學士晁迥判行在尚書省。
二月,诏赴,上留行宮,都監趙守倫在宮,仍權命趙承煦 管勾行宮事。
以龍衛、神衛兵各百人給行宮都總管馬知節,自奉祗宮至後土廟巡警。
以保平軍節度觀察留後石齊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使。
六年,将奉祀。
十二月九日,以右谏議大夫、權三司使事林特為行在三司使,鹽鐵判官、刑部員外郎、直集賢院楊侃權度支判官,職方員外郎 曹谷、戶部判官、虞部員外郎袁成務并為行在三司判官,四方館使、恩州刺史楊懷忠、樞密副都承旨、右衛大将軍張質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
宮苑使、康州刺史郭崇仁、内藏庫使、羅州刺史劉贊明、衣庫使楊崇勳 、莊宅使王懷節、崇儀使梁昭信為都同巡檢。
十一日,以入内都都知秦翰、昭宣使趙承煦、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尹德潤提舉往來頓遞,東绫錦使楊保用、洛苑使張景宗、内侍省右班副都知窦神寶整肅行在禁衛。
二十五日,以殿前都指揮使曹燦、馬軍副都指揮使張旻 兼行在馬步軍司公事,以翰林學士利瓦伊判行 在尚書都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提舉修敕令 提舉修敕令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紫光祿大夫、行尚書禮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監修國史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并策及諸司庫務歲計條例。
八年二月三日,命樞密使陳升之提舉管勾修軍司馬,以權知審刑院崔台〔符〕等言:「奉诏修軍馬司,緣軍政事重,仁宗時命樞密使田況提舉,乞依例差官。
」诏知制诰權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農寺熊本詳定。
哲宗紹聖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差宰臣張惇、門下侍郎安焘提舉重修編。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中大夫、知樞密院事韓忠彥提舉管勾詳定删修軍馬司例。
徽宗政和元年四年十三日,尚書右仆射何執中奏:「近蒙聖恩,差〔提〕舉重修令。
臣以朝限近促,急于條畫創局,未盡考見久來文字。
今曆觀祖宗以來天聖、慶曆、嘉佑、熙甯編及元符今格式各曾差宰臣提舉之例,蓋是元豐成書,輕重去取,一出神筆刊削,複有總之官。
今陛下聖學高明,獨觀萬物之表,緝熙先烈,無不仰遵。
元降手诏并依元豐、紹聖故事,當逐時條上,以禀睿訓。
雖元降手诏并依元豐、紹聖故事,終是當以元〔豐〕為法。
欲望聖慈特賜寝罷提舉令之名,以盡遵制揚功之美。
」奉聖旨可以兼領為名,同提舉官準此。
同知樞密院王襄奏:「伏蒙聖恩,差同提舉重修令。
竊見熙甯、元豐、紹 聖差官例各不同。
恭惟陛下聰明文思,博極六藝,小大之政,皆出睿斷。
今将上稽元豐政事,筆削潤色,一禀聖裁,以垂于萬世。
寡昧豈能拟議其萬分,借使充位備員,秪是催促工程、點勘差誤而已。
提舉之名,所不敢當。
」奉聖旨,可充兼同領。
已上《續國朝會要》,《國朝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令所 令所 【宋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九日,權吏部侍郎徐度等言:「近措置裒集建炎、紹興诏旨,令專一置局。
竊見祖宗以來遇修一朝令格式,差朝臣提領編,事已則罷,乞權行複置。
今來系專一裒集太上皇帝一朝聖政,其所名取自朝廷指揮。
一、删定官以三員為額,于行在職事官内差除。
本身請給外,添支禦廚第三等吃食一分。
人吏以十一人為額。
通引官二人,承發取會文字。
一、今踏逐懷遠驿空閑,可時暫置司。
一、舊令所印記,今乞依舊關借。
其應幹合行事件,乞并依昨令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诏依舊以令所為名,餘并依。
幹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府寺丞江溥面對奏:「有司近日奉行法令多有抵梧,民情不便。
乞重行詳定,盡複祖宗之舊。
」上曰:「朕久欲行此,将盡除去煩苛。
」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太上皇帝臨禦之初,深究治體,首立詳定一司,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着為紹興新法,建炎以後,續降幾至二萬餘條,其間輕重不倫,前後抵梧者合行删削。
乞命大臣提領其事,選廷臣同加讨論,庶幾督課有程,可以速辨。
」诏差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汪大猷兼詳定官,大理少卿王彥洪、韓元吉兼同詳定官,刑部郎官蔡洸、劉芮、吏部郎官鄭伯熊、戶部郎官曾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 司直洪藏并兼删修官。
仍限一年編修了畢,候成書日量行推賞。
每月将已修卷數申尚書省,如有疑難合整會事件,逐旋赍赴朝廷取禀,與決施行。
其在職不及半年,更不推賞。
十二月十八日,汪大猷言:「契勘今來指揮删修法令:一、今來修書,行移文字,欲以重修令所為名。
乞關令所舊印行使。
修書官聚議職事,每月關錢三十貫,充公用錢,于請受曆内一就幫勘。
修書人吏依所降指揮,系于諸司見支請給之内指差,候書成日,發遣歸元來去處,今來差到之人,合與理為在司月日。
」從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汪大猷言:「契勘承準指揮,令本所删修《吏部七司法》、《四川二廣法》、《三省樞密院法》、《殿前馬步軍司法》,合于内先次删修一書。
」诏先修三省樞密院并吏部七司條法。
十九日,汪大猷言:「已降指揮,複置令所,合行事件:一、紹興年間改為詳定一司令所,至紹興三十一年依舊稱呼。
提舉官銜系兼提舉詳定一司令,詳定官銜系兼詳定一司令,正差删定官銜系充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系兼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
印記見有舊詳定一司令所印。
提舉諸司官一員,承受官一員,主管諸司官二員。
以上并依舊例施行。
一、修書令差供檢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雜司一名,編修文字八人,書寫人八人,守阙四人。
并不支破請給,候有阙日撥填。
所差人其請給如系本所舊人, 依本所則例支破。
若别官司差到,若無請給,各随名色,依令所則例三分減一,願請本處請給者聽。
一、提舉官下差置供檢一名,詳定官下差破書奏一名,尚書省、中書省各差供檢二人,承受本所文字,今欲各差一名。
添支食錢三分減一。
尚書省承受本所處白文字,今欲差一名。
一、本所公用錢每月支錢二百貫文,應合行事件及差取人吏所破紙劄等,并依本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五日,詳定一司令所都大提舉諸司言:「本司申請,以詳定一司令所都大提舉諸司為名。
合用印移文禮部,關借奉使印行使。
仍依國史院提舉諸司,差點檢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名,背印投送文字親事官二人。
其差取請給依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同日,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辨)[辦]禦藥院、兼詳定一司令所承受劉慶祖言:「乞以詳定一司令所承受為名。
合用印記,就用禦藥院印行使。
合差主管司文字一名,投送文字親事官二人,并差取請給等,并依實錄院等處承受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七年七月十五日,尚書左仆射、兼提舉詳定一司令虞允文、參知政事、兼同提舉詳定一司令梁克家言:「奉旨,令所見修條法不待成書,令逐旋進呈。
緣所修系三省、樞密院法,事關朝廷大體,理須讨論典故。
兼自今所存皆是渡江以來旋次省記,未曾經修,而又文籍散落,艱于檢會,近方 粗有倫緒。
除見已遵依,逐旋接續具進外,今有已修成五十踏并修到淨條一冊上進,仍乞付下。
将來聚類成書,依例别具表投進。
」從之。
先是「先」下原衍「前」字,已删。
天頭原批:「寄案:此條上有脫文,此下按文義疑是嘉定間事,俟考。
」,臣僚言:「刑部進拟案,大理寺左斷刑,右治獄。
法司并三衙人吏窠阙,皆以每歲附類試所試。
今敕令所正系修法去處,乞自今敕令所遇有編修、手分阙,(今)[令]本所書寫人就類試所附試,将合格人補填。
如供檢或法司有阙,即将試中刑法人依名字差充。
若未有試中人,并許于内外官司抽差曾試中刑法人承填祗應,則人知習法,可絕僥求。
」事下本所看詳,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敕令所上《淳熙重修敕令格式》。
詳見定格令 五年六月四日,吏部尚書韓元吉言:「祖宗自建隆以至嘉佑,但以續降類為編敕。
慮其未盡,不肯遽修為法,率以數年,然後差官置局,從而删定,止号編敕。
蓋類為編敕,則不廢舊法,可以參照。
故删修而不能決者,許具申中書門下,命大臣佥議決之,其謹且重如此。
自置敕令所以來,别設官屬,自為一局,專以修法為名,豈得皆通練明習之士。
而利在進書之賞,故一司法粗(筆)[畢],又修一司。
間又臣或在要路,有所建議,他官莫敢 何诘,朝廷曲徇其請,便降特旨,亦修為法。
由是盡失祖宗編敕之意。
乞诏修書官,自今凡有續降,止遵用祖宗故事,類以成編。
遇臣僚有所建議申請者,不得便修為法,許其執奏。
凡所修依舊且以編敕名之,俟其施行十年五年,别無可議,方得立為成書,次第推賞,庶合公論。
其見修幹道新書,更令盡取累朝所編敕令,讨論沿革,折衷至當,務使全備。
遇有疑難,亦申三省、樞密院以衆裁定,不必拘以近限,稍寬歲月,使之盡善。
」從之。
六年七月六日,敕令所上《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格法》,淨條二百冊,目錄二十三冊,看詳六百三十八冊。
诏以來年正月一日頒行。
詳見定格令。
十一月六日,兵部侍郎劉孝韪言:「乞自今凡立一法一令,雖經其它有司詳議,謂為可行,亦許令敕局照應于見行條法有無抵牾及有無未盡未便處,逐一條具,申明合如何增損,不得隻緣元降指揮便行修入,庶幾立法之始究見本末,免緻行之未幾,又複沖改。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令所上《淳熙條法事類》四百二十卷。
诏以來年三月一日頒行。
詳見定格令。
九年四月一日,诏:「自今删定官選差經任人,其兼官更不差人。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大經言:「删定官于職事官中班高職清,比年除授寖輕,初不問其能否履曆。
大率未嘗通練古今、明習法律,一切受成于吏手。
或有能者,則又循習故常,未必經意。
往歲幹道書成,上勤睿覽,反多 抵牾,遂煩聖訓丁甯,重俾刊修。
其後所定條法,妄去一字,而有司奉行,至于役及幼丁。
所修右選條法舛誤,而铨曹承用,尤多失當。
皆緣臣僚論奏,複行訂正,抵牾之罰不加,而受賞如故。
今删定率常五員,而(比)[此]外複有兼官,員數既多,而涉筆彌年,汗青無日。
陛下近者睿旨,令見修《百司省記法》,逐旬繳進此奏未完,疑有脫文。
。
」 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勘會:「慶元府近因遺漏,已行下将被火人家于本府但幹有管官錢内多方措置赈恤,并科降度牒官錢,修葺兩獄官舍等處外,所有被火之家合納嘉定十三年分夏秋苗稅更合寬恤。
」诏令慶元府将被火官民戶及寺觀未納嘉定十三年分秋料役錢特與蠲放,其已納在官,理充嘉定十四年分合納之數。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臨安府日下差官抄劄被火及拆毀之家,疾速具數保明,申尚書省,以憑赈恤。
仍令本府出榜曉谕。
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朝奉郎、權發遣淮西提刑兼知黃州左言:「今月二十日,舊城外新城裡地名馬家巷居民遺火,南風緊猛,正望大江。
又兩街居民雖是土瓦,而屋後小屋尚皆誅茅為之,風勢火勢愈急,雖有築城官民兵萬人,無所措手。
得權江司都統陳世雄焦頭爛額,身自堅立火中不動,然後得諸軍極力向前,風色稍慢,始可着手,于未時方得救滅。
當日本州島支給元喝犒戍軍及雄關飛虎軍救火湖會五千貫文,又特支陳 都統救火衙兵湖會五百貫文。
通判蔡承直自領雄關救撲官客店及豐淮酒庫,通判又自支錢一千一百貫文。
于二十一日,領官屬親詣火場覆寔,共燒三百六十九家,大小共二千四百九十四口。
大人支錢二貫,米二鬥;小兒錢一貫,米一鬥;支過錢四千一百貫,米四百十石二鬥。
仍令被火人在寺觀民家時暫安歇,及行下諸處,蠲免竹木抽分,招邀客販,務在疾速起蓋,早安居。
證得治郡無狀,緻使居民沿燒居民:原作「君民」,據文意改。
,贻害百姓,其何以堪。
須至具申朝廷,特賜敷奏,将镌罷,以謝百姓。
仍乞限三月盡複所燒民居。
」小貼子:「證得火災所燒并是舊城外居民及當街市民,所有新城裡豐淮、齊安、煮酒三庫及應幹官府廨舍倉庫、諸軍寨屋,即不曾損動。
」诏不允,仍令本州島更切赈恤被火之家,從限起蓋房宇,使居民早得安業。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制置三司條例司
以樞密副承旨張質、東上合門使白文肇并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
俄又〔以〕複州防禦使、驸馬都尉柴宗慶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左藏庫使郭崇仁、東八作使楊崇勳、東染院使梁昭信、西八作副使夏守赟充行在四面同巡檢,西上合門使魏昭亮、内園使、内侍左班都知閻承翰、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尹德潤自京至汾陰往來提點排頓公事,莊宅使劉贊明、西八作使王遵度、莊宅副使李佑之充車駕前後攔前收後巡檢,監給諸色人請受。
西八作使楊保用、軍器庫副使兼通事舍人焦守節編排引駕臣僚,供奉官、合門祗候郭晟、侍禁合門祗候符承翰、入内内侍殿頭盧守勤、王文慶充車駕左右廂巡檢,以侍衛親軍馬〔軍〕副指揮使張旻兼權管勾行在殿前副都指揮使公事,以殿前都指揮使曹璨并權行在殿前副都指揮使公事,張旻同共管勾行在侍衛親軍步軍司公事。
二十九日,诏以左藏庫使綦政敏、如京副使安繼昌、内品胡德忠勾當行在内弓箭庫,染院副使錢守讓勾當行在軍器衣甲庫,内殿承制王遵範、侍禁、合門祗候 宋元載勾當行在軍器弓槍庫,内殿承制侯紹隆勾當行在軍器弩劍箭庫,内殿承制郭守信、崔從湜勾當行在軍器什物衣甲器械庫,莊宅副使李佑之勾當行在南北作坊,西八作使王 遵度、入内内侍省殿頭李懷斌勾當行在弓弩院,供奉官、合門祇候曹儀勾當行在禮賓院。
四年,祀汾陰。
正月十五日,差行宮使秦翰、都大提舉行在翰林儀鸾禦廚,以沿路都大提點排頓公事閻承翰、魏昭亮、尹德潤與史崇貴、郝昭信、趙履信同管勾駕前修整橋梁道路行宮等。
十七日,以翰林學士晁迥判行在尚書省。
二月,诏赴,上留行宮,都監趙守倫在宮,仍權命趙承煦 管勾行宮事。
以龍衛、神衛兵各百人給行宮都總管馬知節,自奉祗宮至後土廟巡警。
以保平軍節度觀察留後石齊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使。
六年,将奉祀。
十二月九日,以右谏議大夫、權三司使事林特為行在三司使,鹽鐵判官、刑部員外郎、直集賢院楊侃權度支判官,職方員外郎 曹谷、戶部判官、虞部員外郎袁成務并為行在三司判官,四方館使、恩州刺史楊懷忠、樞密副都承旨、右衛大将軍張質為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
宮苑使、康州刺史郭崇仁、内藏庫使、羅州刺史劉贊明、衣庫使楊崇勳 、莊宅使王懷節、崇儀使梁昭信為都同巡檢。
十一日,以入内都都知秦翰、昭宣使趙承煦、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尹德潤提舉往來頓遞,東绫錦使楊保用、洛苑使張景宗、内侍省右班副都知窦神寶整肅行在禁衛。
二十五日,以殿前都指揮使曹燦、馬軍副都指揮使張旻 兼行在馬步軍司公事,以翰林學士利瓦伊判行 在尚書都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提舉修敕令 提舉修敕令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紫光祿大夫、行尚書禮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監修國史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并策及諸司庫務歲計條例。
八年二月三日,命樞密使陳升之提舉管勾修軍司馬,以權知審刑院崔台〔符〕等言:「奉诏修軍馬司,緣軍政事重,仁宗時命樞密使田況提舉,乞依例差官。
」诏知制诰權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農寺熊本詳定。
哲宗紹聖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差宰臣張惇、門下侍郎安焘提舉重修編。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中大夫、知樞密院事韓忠彥提舉管勾詳定删修軍馬司例。
徽宗政和元年四年十三日,尚書右仆射何執中奏:「近蒙聖恩,差〔提〕舉重修令。
臣以朝限近促,急于條畫創局,未盡考見久來文字。
今曆觀祖宗以來天聖、慶曆、嘉佑、熙甯編及元符今格式各曾差宰臣提舉之例,蓋是元豐成書,輕重去取,一出神筆刊削,複有總之官。
今陛下聖學高明,獨觀萬物之表,緝熙先烈,無不仰遵。
元降手诏并依元豐、紹聖故事,當逐時條上,以禀睿訓。
雖元降手诏并依元豐、紹聖故事,終是當以元〔豐〕為法。
欲望聖慈特賜寝罷提舉令之名,以盡遵制揚功之美。
」奉聖旨可以兼領為名,同提舉官準此。
同知樞密院王襄奏:「伏蒙聖恩,差同提舉重修令。
竊見熙甯、元豐、紹 聖差官例各不同。
恭惟陛下聰明文思,博極六藝,小大之政,皆出睿斷。
今将上稽元豐政事,筆削潤色,一禀聖裁,以垂于萬世。
寡昧豈能拟議其萬分,借使充位備員,秪是催促工程、點勘差誤而已。
提舉之名,所不敢當。
」奉聖旨,可充兼同領。
已上《續國朝會要》,《國朝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令所 令所 【宋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九日,權吏部侍郎徐度等言:「近措置裒集建炎、紹興诏旨,令專一置局。
竊見祖宗以來遇修一朝令格式,差朝臣提領編,事已則罷,乞權行複置。
今來系專一裒集太上皇帝一朝聖政,其所名取自朝廷指揮。
一、删定官以三員為額,于行在職事官内差除。
本身請給外,添支禦廚第三等吃食一分。
人吏以十一人為額。
通引官二人,承發取會文字。
一、今踏逐懷遠驿空閑,可時暫置司。
一、舊令所印記,今乞依舊關借。
其應幹合行事件,乞并依昨令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诏依舊以令所為名,餘并依。
幹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府寺丞江溥面對奏:「有司近日奉行法令多有抵梧,民情不便。
乞重行詳定,盡複祖宗之舊。
」上曰:「朕久欲行此,将盡除去煩苛。
」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太上皇帝臨禦之初,深究治體,首立詳定一司,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着為紹興新法,建炎以後,續降幾至二萬餘條,其間輕重不倫,前後抵梧者合行删削。
乞命大臣提領其事,選廷臣同加讨論,庶幾督課有程,可以速辨。
」诏差秘書少監兼權刑部侍郎汪大猷兼詳定官,大理少卿王彥洪、韓元吉兼同詳定官,刑部郎官蔡洸、劉芮、吏部郎官鄭伯熊、戶部郎官曾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 司直洪藏并兼删修官。
仍限一年編修了畢,候成書日量行推賞。
每月将已修卷數申尚書省,如有疑難合整會事件,逐旋赍赴朝廷取禀,與決施行。
其在職不及半年,更不推賞。
十二月十八日,汪大猷言:「契勘今來指揮删修法令:一、今來修書,行移文字,欲以重修令所為名。
乞關令所舊印行使。
修書官聚議職事,每月關錢三十貫,充公用錢,于請受曆内一就幫勘。
修書人吏依所降指揮,系于諸司見支請給之内指差,候書成日,發遣歸元來去處,今來差到之人,合與理為在司月日。
」從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汪大猷言:「契勘承準指揮,令本所删修《吏部七司法》、《四川二廣法》、《三省樞密院法》、《殿前馬步軍司法》,合于内先次删修一書。
」诏先修三省樞密院并吏部七司條法。
十九日,汪大猷言:「已降指揮,複置令所,合行事件:一、紹興年間改為詳定一司令所,至紹興三十一年依舊稱呼。
提舉官銜系兼提舉詳定一司令,詳定官銜系兼詳定一司令,正差删定官銜系充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系兼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
印記見有舊詳定一司令所印。
提舉諸司官一員,承受官一員,主管諸司官二員。
以上并依舊例施行。
一、修書令差供檢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雜司一名,編修文字八人,書寫人八人,守阙四人。
并不支破請給,候有阙日撥填。
所差人其請給如系本所舊人, 依本所則例支破。
若别官司差到,若無請給,各随名色,依令所則例三分減一,願請本處請給者聽。
一、提舉官下差置供檢一名,詳定官下差破書奏一名,尚書省、中書省各差供檢二人,承受本所文字,今欲各差一名。
添支食錢三分減一。
尚書省承受本所處白文字,今欲差一名。
一、本所公用錢每月支錢二百貫文,應合行事件及差取人吏所破紙劄等,并依本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五日,詳定一司令所都大提舉諸司言:「本司申請,以詳定一司令所都大提舉諸司為名。
合用印移文禮部,關借奉使印行使。
仍依國史院提舉諸司,差點檢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名,背印投送文字親事官二人。
其差取請給依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同日,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辨)[辦]禦藥院、兼詳定一司令所承受劉慶祖言:「乞以詳定一司令所承受為名。
合用印記,就用禦藥院印行使。
合差主管司文字一名,投送文字親事官二人,并差取請給等,并依實錄院等處承受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七年七月十五日,尚書左仆射、兼提舉詳定一司令虞允文、參知政事、兼同提舉詳定一司令梁克家言:「奉旨,令所見修條法不待成書,令逐旋進呈。
緣所修系三省、樞密院法,事關朝廷大體,理須讨論典故。
兼自今所存皆是渡江以來旋次省記,未曾經修,而又文籍散落,艱于檢會,近方 粗有倫緒。
除見已遵依,逐旋接續具進外,今有已修成五十踏并修到淨條一冊上進,仍乞付下。
将來聚類成書,依例别具表投進。
」從之。
先是「先」下原衍「前」字,已删。
天頭原批:「寄案:此條上有脫文,此下按文義疑是嘉定間事,俟考。
」,臣僚言:「刑部進拟案,大理寺左斷刑,右治獄。
法司并三衙人吏窠阙,皆以每歲附類試所試。
今敕令所正系修法去處,乞自今敕令所遇有編修、手分阙,(今)[令]本所書寫人就類試所附試,将合格人補填。
如供檢或法司有阙,即将試中刑法人依名字差充。
若未有試中人,并許于内外官司抽差曾試中刑法人承填祗應,則人知習法,可絕僥求。
」事下本所看詳,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敕令所上《淳熙重修敕令格式》。
詳見定格令 五年六月四日,吏部尚書韓元吉言:「祖宗自建隆以至嘉佑,但以續降類為編敕。
慮其未盡,不肯遽修為法,率以數年,然後差官置局,從而删定,止号編敕。
蓋類為編敕,則不廢舊法,可以參照。
故删修而不能決者,許具申中書門下,命大臣佥議決之,其謹且重如此。
自置敕令所以來,别設官屬,自為一局,專以修法為名,豈得皆通練明習之士。
而利在進書之賞,故一司法粗(筆)[畢],又修一司。
間又臣或在要路,有所建議,他官莫敢 何诘,朝廷曲徇其請,便降特旨,亦修為法。
由是盡失祖宗編敕之意。
乞诏修書官,自今凡有續降,止遵用祖宗故事,類以成編。
遇臣僚有所建議申請者,不得便修為法,許其執奏。
凡所修依舊且以編敕名之,俟其施行十年五年,别無可議,方得立為成書,次第推賞,庶合公論。
其見修幹道新書,更令盡取累朝所編敕令,讨論沿革,折衷至當,務使全備。
遇有疑難,亦申三省、樞密院以衆裁定,不必拘以近限,稍寬歲月,使之盡善。
」從之。
六年七月六日,敕令所上《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格法》,淨條二百冊,目錄二十三冊,看詳六百三十八冊。
诏以來年正月一日頒行。
詳見定格令。
十一月六日,兵部侍郎劉孝韪言:「乞自今凡立一法一令,雖經其它有司詳議,謂為可行,亦許令敕局照應于見行條法有無抵牾及有無未盡未便處,逐一條具,申明合如何增損,不得隻緣元降指揮便行修入,庶幾立法之始究見本末,免緻行之未幾,又複沖改。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令所上《淳熙條法事類》四百二十卷。
诏以來年三月一日頒行。
詳見定格令。
九年四月一日,诏:「自今删定官選差經任人,其兼官更不差人。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大經言:「删定官于職事官中班高職清,比年除授寖輕,初不問其能否履曆。
大率未嘗通練古今、明習法律,一切受成于吏手。
或有能者,則又循習故常,未必經意。
往歲幹道書成,上勤睿覽,反多 抵牾,遂煩聖訓丁甯,重俾刊修。
其後所定條法,妄去一字,而有司奉行,至于役及幼丁。
所修右選條法舛誤,而铨曹承用,尤多失當。
皆緣臣僚論奏,複行訂正,抵牾之罰不加,而受賞如故。
今删定率常五員,而(比)[此]外複有兼官,員數既多,而涉筆彌年,汗青無日。
陛下近者睿旨,令見修《百司省記法》,逐旬繳進此奏未完,疑有脫文。
。
」 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勘會:「慶元府近因遺漏,已行下将被火人家于本府但幹有管官錢内多方措置赈恤,并科降度牒官錢,修葺兩獄官舍等處外,所有被火之家合納嘉定十三年分夏秋苗稅更合寬恤。
」诏令慶元府将被火官民戶及寺觀未納嘉定十三年分秋料役錢特與蠲放,其已納在官,理充嘉定十四年分合納之數。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臨安府日下差官抄劄被火及拆毀之家,疾速具數保明,申尚書省,以憑赈恤。
仍令本府出榜曉谕。
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朝奉郎、權發遣淮西提刑兼知黃州左言:「今月二十日,舊城外新城裡地名馬家巷居民遺火,南風緊猛,正望大江。
又兩街居民雖是土瓦,而屋後小屋尚皆誅茅為之,風勢火勢愈急,雖有築城官民兵萬人,無所措手。
得權江司都統陳世雄焦頭爛額,身自堅立火中不動,然後得諸軍極力向前,風色稍慢,始可着手,于未時方得救滅。
當日本州島支給元喝犒戍軍及雄關飛虎軍救火湖會五千貫文,又特支陳 都統救火衙兵湖會五百貫文。
通判蔡承直自領雄關救撲官客店及豐淮酒庫,通判又自支錢一千一百貫文。
于二十一日,領官屬親詣火場覆寔,共燒三百六十九家,大小共二千四百九十四口。
大人支錢二貫,米二鬥;小兒錢一貫,米一鬥;支過錢四千一百貫,米四百十石二鬥。
仍令被火人在寺觀民家時暫安歇,及行下諸處,蠲免竹木抽分,招邀客販,務在疾速起蓋,早安居。
證得治郡無狀,緻使居民沿燒居民:原作「君民」,據文意改。
,贻害百姓,其何以堪。
須至具申朝廷,特賜敷奏,将镌罷,以謝百姓。
仍乞限三月盡複所燒民居。
」小貼子:「證得火災所燒并是舊城外居民及當街市民,所有新城裡豐淮、齊安、煮酒三庫及應幹官府廨舍倉庫、諸軍寨屋,即不曾損動。
」诏不允,仍令本州島更切赈恤被火之家,從限起蓋房宇,使居民早得安業。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制置三司條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