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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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妖,故禁止之。

     四年五月一日,诏禁白角冠子,限一月止絕。

     嘉佑五年六月,詳定編所言:「皇親宮院有違禁衣服、首飾、器用之類,及雖系所賜,或父祖所置者,聽(百)[自]改造之;如違,令本宮使臣覺察,申大宗正司施行。

    」從之。

     之服,宜禁絕之。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禁天下衣黑紫。

    初,皇親與内臣賜衣紫皆主為黝色,後士庶寖相效,而言者以謂奇 神宗元豐五年正月十七日,大宗正司言:「宗室高年抱疾,恩許私家乘垂廉肩輿出入門,擁從猥多,驕不可長。

    欲乞許乘肩輿者量出踏引,籠燭照夜毋得過兩對,如有違犯,從本司察舉。

    」從之。

     哲宗紹聖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侍禦史翟思言:「近者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往來,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木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達之衢,甚為僭拟,乞行止絕。

    」從之。

     七年二月七年:疑誤。

    紹聖無七年。

    ,诏在京官出入不得令人執涼扇。

     徽宗政和元年十二月七日,诏:「元符雜,諸服用以龍或銷金為飾,并服地密花透(骨)[背]、錦背、繡背服,及以純錦繡為帳幕者,徒二年,工匠加二等,許人告捕。

    雖非自用,與人造作,同嚴行禁之。

    」 六月十四日,知樞密院事鄧洵武奏:「今文臣九品以三等之服,至于命婦,陛下親灑宸翰,厘為八等,而服制未有名稱。

    」诏送禮制局。

     宣和元年正月五日,诏:「先王之法壞,胡亂中華,遂服胡服,習尚既久,人不知恥,未之有禁,非用夏變夷之道。

    應敢胡服若氈笠、釣敦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 高宗紹興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宰執奏舉行禁止塗金、鋪翠、造作服用及為婦人首飾事,上宣谕曰:「宮中禁之甚急,久當民俗自化,不必過為刑禁也。

    可令刑部檢坐前後累降罪賞條法指揮,申嚴行下。

    仍仰州縣守二令佐悉力奉行,毋緻有犯,常切督責巡捕官用心緝 捕。

    如敢依前慢,縱令違戾,仰監司按劾以聞。

    」 九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凡品服有章,貴賤以别,衣冠不易之法也。

    異時擾攘,未遑文治,上下大小,例衣紫窄衫,以從簡便。

    至今循習,輿台皁隸,混為一區,漢官威儀,有時而廢。

    臣願自軍旅外,申嚴有司讨論(官)[冠]帶之制,俾公卿大夫、監司守令以臨吏民,有則象焉。

    」從之。

     其後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參知政事魏良臣言:「除諸軍将校許服紫衫外,自餘并依承平服冠帶之制。

    」二十六年二月九日,臣僚言:「乞申嚴紫衫之禁。

    」并從之。

     權尚書禮部侍郎王曮奏此條無年代。

    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為幹道初事,則下條亦當為幹道九年事。

    :「(觐)[觀]自古衣服所尚,載于史志,所系甚大,不可不謹也。

    漢光武為司隸時,諸将過雒陽者數十輩,皆冠帻而衣婦人衣,諸于繡镼,見者莫不笑之,或有畏而走者。

    及見司隸僚屬,皆歡喜不自勝,或垂泣曰:『不圖今日複見漢官威儀。

    』由是識者皆歡喜焉。

    光武所以奄有四海,紹開中興者,此之謂助多矣。

    然則聖王之興,豈可以為此細故微事,而不垂意哉切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比肩疊迹,習以成風,甚不足觀也。

    既以代冠裳而交際,亦以居官制而聽理。

    處民物之上而躬賈容之衣,有金珠之意而為遊士之飾,居平安之時而從征役之裝,至乃聚數十而錯立,環一堂而團坐,色皆淺素,極焉可懵,其詳則不敢悉言,恭惟陛下聖意有默喻者矣。

    然今之衣之,非不知惡之也。

    前者議臣以謂紫衫之設,施于用武,故為之禁。

    而人情終趨簡便,是以靡而至此。

    且文武并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

    」故诏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詳定三司令所狀:「《乾道重修儀制令》,諸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權侍郎許服紅排(安)[方]、黑犀帶,仍佩魚,改修下條。

    諸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權侍郎許服紅排方、黑犀帶,仍佩魚。

    諸狨毛座職事官、權六曹侍郎、寄祿官、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或經恩賜者,許乘。

    二衙或節度使曾任執政官者準此。

    諸兇服不入公門,居喪而奪情從職者,照依本品,唯以淺色,去金玉飾,在家即如喪制。

    改修下條:諸兇服不入公門,居喪而奪情從職者,服依本品,唯色淺,去金玉飾,在家即如喪制。

    諸文武升朝官及伎術官大夫以上并用屦。

    學生同。

    内朝請、武功郎以下減繶,學生減綦。

    從義、宣教郎以下并用屦,伎術官、翰林良醫以下及将校亦同。

    改修下條:諸文武及伎術官并用靴,将校同。

    朝請、武功郎以上減繶,從義、宣教郎、伎術官、翰林良醫以下、将校各減繶、純。

    學生服者減綦。

    諸州職員及職級許履袍、執笏。

    經略、安撫、總管、钤轄、發運、鹽司職級準此。

    改修下條:諸州職員及職級許靴、袍、執笏。

    靴減繶,經略、安撫、總管、钤轄、發運、鹽司職級準此。

    《幹道重修儀制式》履用黑革,以絢、繶、純、綦飾之,各随服色。

    學生履以綦、純,繶、純用青。

    減繶者亦名履,減繶、純者名屦。

    絇,履上飾。

    繶,飾底。

    純, 緣也。

    綦,履帶。

    改修下條:靴用黑革,以麻底一重、皮底一重、白絹衲氈為裡。

    自底至口高八寸,以絢、繶、純、綦飾之,各随服色。

    學生絢、純并用青。

    」诏從之。

     大中祥符二年此條至下紹興五年諸條當分别移至前文各朝相應位置。

    ,诏申禁镕金以飾器服。

    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犬者,毀碎珠寶,寝以成俗。

    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

    」從之。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缬。

     八年,诏内庭自中宮以下并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着,衣服并不得以金為飾。

    其外庭臣庶家悉得禁斷。

    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

    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處,詣三司收買。

    其明金裝假果花闆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

    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是年,又禁民間服皁班缬衣。

     仁宗天聖三年,诏:「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并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将白色、褐色毛段并淡褐色匹帛制造衣服。

    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禦風塵者不在禁限。

     七年,诏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

     九年,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神宗熙甯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

    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色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并罷翡翠裝飾。

    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

    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

    」 政和二年,诏:「後苑造缬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号,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缬闆。

    」 七年,臣僚上言:「辇毂之下,奔競侈靡奔: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補。

    ,有未革者。

    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玑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

    臣嘗考之甲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于此。

    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内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倡優、下賤,遂以為常。

    竊見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

    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

    」于是诏非品官不得乘暖轎。

     ,婦人之服也。

    是歲,又诏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塾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釣敦,今亦謂之鞯 、笏,進士則幞頭、襕衫、帶,處士則幞頭、皁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

    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

    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省冠子、背子,衆妾則假紒、背子。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

    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日帽衫,五曰襕衫。

    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時頒行之。

    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其盛服,有官者幞頭、帶、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缁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皁衫、革帶、系,三加幞頭幞頭:原作「帽頭」,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公服、革帶、 。

    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

    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

    深衣用白細布納深衣: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補。

    ,度用指尺,全四幅,其長過,下屬于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于衣,具長及踝。

    圓袂方領,曲裾黑緣,大帶、缁冠、幅巾、黑履。

    士大夫家冠婚、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

     紹興九年,诏公卿、長吏複用冠帶,然迄不行。

     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

    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此下當有「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

    幹道初,禮部侍郎王曮奏:竊見近日士夫皆服」二十九字。

    。

    「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兇服。

    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

    且紫衫之設,以從戎為之禁。

    而人情終趨簡便,靡而至此。

    文武并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

    仍存紫衫,未害大體。

    」于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

    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秪用為兇服矣。

     帽衫。

    帽以烏紗,衫以皁羅為之。

    角帶、系,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

    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

    惟士大夫家冠婚、祭祀猶服焉。

    若國子生常服之襕衫,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襕為裳,腰間有辟積。

    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紹)。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阕風化,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

    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采捕金翠罪賞格。

    」 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祎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

    」因問風俗。

    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仿效宮禁,以緻流傳民間,鬻簪珥者必言内樣。

    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

    臣又聞中宮服澣濯之衣,數年不易。

    請宣示中外,仍有司,嚴戢奢僣。

    」 甯宋嘉泰初,風俗侈靡,诏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

    又以中宮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

     二年閏九月七日,中書門下省言:「見今朝靴樣制不一。

    得旨降下樣制,高九寸,口可改作四直。

    工部勘當,欲參用履制度,絇、今抹口今抹口:原作「吟抹」,據下文改。

    。

    繶、今裹底。

    純、今緣。

    期,今束。

    文武官各随其服色,大夫以上具四飾,用抹口、緣、束裹底。

    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用抹口、緣、束。

    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繶、純。

    用抹口、束。

    仍用麻底二重、皮一重,裡用白絹納氈,表用皁皺、牛皮底,口高八寸,準尺大小,随宜增減,各随服色。

    」诏工部畫樣頒下。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唐鲙 唐鲙此條所言為唐代事,疑為誤入。

    天頭原批:「此條不錄,疑唐代事,須查。

    」 胡證字啟申,為和親使,次漠南,虜人欲屈之,且言使者必易胡服,又欲主便道疾驅,證固不從,以唐官儀自将,卒不辱命。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朝服 朝服 【宋會要】 仁宗景佑三年十月十九日,禦史台言:「準诏,皇親諸司使以下除西班官百三十餘員并隸本台班簿,凡侍祠、大朝會,大将軍至副率各依本品朝服,宜下有司施行。

    」诏禮院檢詳典故,報三司制造。

     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言:「每大禮,朝服法物庫定百官品位,支給朝服。

    今朝班内有官卑品高及官高品卑者,難為臨時參定,或恐差舛,有違典禮。

    望下禮院詳定百官朝服等第,令本庫依官品支給。

    」诏禮院參酌舊制。

    禮院言:「準衣服令:五梁冠:犀簪導、珥筆,朱衣、朱裳,白羅中單,并皁褾、方心曲領,大帶,革帶,蔽膝,随羅色。

    玉裝劍、玉佩,錦绶間施二玉環,白鞯,烏皮履。

    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

    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

    準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仆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将軍。

    又準合門儀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臣,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使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北院使、簽書樞密院事并在東宮三師之上。

    以上品位、職事,請準上條給朝服,宰臣、使相則加籠巾、貂蟬,其散官勳爵不系品位,止從正官。

    後條餘品準此。

    又準衣服令:三梁冠:犀簪導、白紗中單、銀劍佩、銀環,餘同五梁冠。

    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

    近制并有中單。

    禦史中丞則冠獬豸。

    準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将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将軍,神武、龍武大将軍,太常、(中)[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司天監,諸衛将軍,神武龍武将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

    禦史台三品、四品:禦史大夫、禦史中丞。

    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

    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左右丞,諸行侍郎。

    東宮三品、四品:太子賓客,太子詹事,太子左右庶子,太子少詹事,太子左右谕德。

    又準合門儀制:節度使、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侍講學士、龍圖(合)[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閣直學士并次中書侍郎,節度觀察留後并次諸行侍郎,知制诰、龍圖、天章閣待制、 觀察使并次中書舍人。

    内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将作監,引進使、防禦、團練、三司副使并次左右庶子。

    以上品位、職事,請準上條給朝服。

    又準衣服令:兩(朝)[梁]冠:銅劍、佩、環,餘同三梁冠。

    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

    六品則去劍、佩、绶,禦史則冠 獬豸,衣有單。

    單準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将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仆,諸衛率府率、副率,諸軍衛中郎将,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内侍。

    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

    諸司五品:國子博士,五經博士,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内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禦、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将,諸王府咨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内給事。

    諸升朝官六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禦史,尚書省諸行員外郎,殿中侍禦,左右司谏,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

    又準合門儀制:四方館使次七寺少卿,諸州刺史次太子仆,謂正任不帶使職者。

    東西上合門使次司天少監,客省、引進、合門副使并次諸行員外郎。

    以上品位、職事據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叙上下。

    今請自尚書省五品以上及諸州刺史以上,準上條給朝服。

    其諸司五品以上實有(高)[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合自諸司五品、國子博士至内給事并依六品以下例内: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四》補。

    ,去劍、佩、绶。

    禦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

    其諸司使、副使以下至合門祗候,如有攝事合請朝服者,并同六品。

    」诏從之。

     琫容刀』是也。

    《冬官祧氏》為劍,止以共武士服,若帶劍以祠郊廟、以朝天子,非古也。

    自秦及西漢,艱危用武之時,朝、祭服皆佩劍。

    東漢大祭祀,玉佩、絢履以行事,惟朝尚佩劍。

    晉制,服劍以木代之,謂之班劍。

    東齊謂之象劍。

    今冬正大朝會,若服三代之冕服,而用三代之禮,則去劍可也;若服秦漢之服,而用秦漢之禮,則存劍可也。

    然文武異容,佩劍之制,不當施于朝事。

    又《周禮》以不脫履為恭,以脫屦為相親。

    《少儀》曰:『凡祭于室中,堂上無跣,燕則有之。

    』注曰:『祭不跣者,主恭也;燕則有跣,為歡也。

    』《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無脫屦,而《燕》與《鄉飲酒》之禮則有脫屦升堂,與《少儀》令神宗元豐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按周以上祭服無劍而有履,故《周官》司服之職悉不着劍,惟朝服則有容刀。

    《詩》曰:『令:疑誤。

    。

    自秦以下,冠服雖異于周,猶坐于席。

    夫坐于席,則劍不可以不解,屦不可以不脫。

    解劍、脫屦于至尊之前,則愈不恭矣。

    故将升堂,必解劍、脫屦也。

    其後相承既久,遂以解劍脫屦為恭,與古益異。

    今冬(至)[正]朝會,若用周禮,則服當無劍,而惟燕坐,然後脫屦而升;若止襲秦漢之故,則因舊儀為可。

    又恐佩劍而趍朝,脫屦而示恭,與三代禮意不合。

    其冬正朝會,欲乞約用周禮,不服劍,不脫屦舄。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周禮:天子視朝,則皮弁,服十五升衣,積素以為裳,《記》所謂皮弁素積是也。

    諸侯視朝,則 委貌冠,其服缁布衣,亦積素以為裳,《詩》所謂『缁衣之宜兮』是也。

    凡在朝,君臣同服。

    漢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但玄冠、绛衣而已。

    魏以來名為五時朝服,隋唐謂之具服。

    一品以下、九品以上皆绛紗禅衣,其冠有五梁、三梁、二梁、一梁之别。

    《隋志》曰:梁别貴賤,自漢始也。

    绶則以組為之,本以貫佩玉相承受。

    戰國尚武而去佩,但留其系璲,而秦乃以采組連于璲,轉相結受,因以為飾,所謂绶也。

    韋彤《五禮精義》曰:『绶以别尊卑,彰有德,故漢制相國至百石吏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