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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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服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九日,太常禮院言:「準敕追尊四廟,皇帝禦崇元殿、命使行冊禮衮龍服,五月一日禦殿受朝通天冠、绛紗袍。
伏請下内中尚司與少府監計會修制。
」诏可。
十九日,太常禮院言:「準少府監(準少府監)牒,請具衮龍衣、绛紗袍、通天冠制度令式。
衮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绶,黈纩充耳,玉簪導。
玄衣纁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彜;四在裳,藻、粉米、黼、黻。
衣褾領如上,為升龍,皆織就為之。
山、龍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
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裾裾:原作「裙」,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改。
。
蔽膝加龍、山、火三章,革帶,玉鈎角葉。
大帶,素帶朱裡、纰其外,上〔朱〕下綠「朱」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補。
,紐約用組。
鹿盧玉具劍,大珠镖首,白玉雙佩,玄組。
雙大绶六采,玄、黃、赤、白、缥、綠,純玄質,(天)[長]二(杖)[丈]四尺五寸,首廣一尺。
小雙绶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绶,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
朱襪赤舄,加金飾。
」诏可。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皇太子服 皇太子服 【宋會要】 皇太子之服: 衮冕,青羅表、绯羅紅绫(裹)[裡]、塗金銀钑花飾、犀簪導、紅絲組,前後九旒,二纩貫水晶珠貫:原作「冠」,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改。
。
青羅衣,繡山、龍、雉、火、虎蜼五章。
紅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
紅羅蔽縢,繡山、火二章。
白紗中單,青褾、裾。
革帶,塗金銀鉤,瑜玉雙佩。
四采織成大绶,結二玉環,金塗銀钑花飾。
青羅襪帶,紅羅勒帛。
玉具劍,金塗銀钑花,玉镖首。
白羅襪,朱履「朱」上原衍「紅」字,據《宋史》卷一五一《輿服三》删。
,金塗銀扣。
從祀則服之祀: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補。
。
遠遊冠:十八梁,青羅表,金塗銀钑花飾,犀簪導,紅絲組,博山。
朱明服:紅花金條紗衣,紅紗裡,皁褾、,紅紗裳,紅紗蔽膝,并紅紗裡。
白花羅中單,皁褾、,白羅方心曲領。
白羅襪,黑舄,〔革〕帶革: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補。
,劍,佩,绶。
劍同衮服。
襪帶,勒帛。
受冊、谒廟、朝會則服之。
常服,皁紗折上巾,紫公服,通犀金玉帶。
太宗至道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冊命皇太子。
太常禮院言:「《周禮》天子執鎮圭,公執桓圭,無太子執圭之文。
所謂公者,三恪及上公也。
《晉書》太子出會,在三恪之下,三公之上。
請定制,皇太子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以受冊,朝會、谒廟亦如之。
」诏可。
十二月二十五日,太常禮院言:「将來南郊,準禮例,皇太子侍從皇帝,充亞獻行禮,合着祭祀服色。
準制度:衮冕,垂白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绶。
青纩充耳,犀簪導。
玄衣纁裳,服九章。
每章一行,重以為等。
每行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彜;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皆織為之。
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裾。
革帶,金鈎角葉。
大帶,素帶不朱裡,亦纰以朱緣纰:原作「純」,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改。
,紐約用組。
(黼)[黻]随裳色,火、山二章。
玉具劍,金寶為飾,玉镖首,瑜玉雙佩。
朱組,雙大绶四(绶)采:赤、白、缥、绀,純朱質,長一丈八尺三百二十,首廣九寸。
小雙绶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绶,而首半 之,間施二玉環。
朱襪,赤舄,舄加金飾。
侍從皇帝祭祀及谒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诏令文思院制造。
徽宗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議禮局上皇太子冠服之制:「衮冕,垂白珠九旒,紅絲組為纓,青纩充耳,犀簪導,青衣,朱裳,九章。
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彜;四(裳)[章]在裳,藻、粉米、黼、黻。
白紗中單,青褾、、裾。
革帶,塗金銀鈎角葉。
蔽滕随裳色,為火、山二章。
瑜玉雙佩。
四采織成大绶,間施玉環三。
白襪、朱舄,舄加金塗銀扣。
加元服、從祀、納妃、釋奠文宣王服之。
具服。
遠遊冠:十八梁,金塗銀花飾。
博(士)[山]附蟬,紅絲組為纓,犀簪導。
朱明服:紅裳,白紗中單,方心曲領,绛紗蔽膝,白襪黑舄,餘同衮冕。
受冊、谒太廟、朝會服之。
」诏頒行。
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又上皇太子妃冠服之制:「首飾花九株,小花如大花之數,并兩博鬓。
褕翟,青織(成)為之,文為搖翟之形,青質,五色九等。
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
褾皆以朱色。
蔽膝随裳色,以緅為領緣,以搖翟為章,二等。
大帶随衣色,不朱裡,纰其外,上以朱錦,下以彩錦,紐約用青組。
以青衣革帶,白玉雙佩,純朱雙大绶,章采尺寸與皇太子同。
受冊、朝會服之。
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革帶随衣色,餘與褕翟同。
唯無翟,從蠶服之。
」诏頒行。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即位後未改元。
十月三日,禮部太常寺:「祗候庫申,已降指揮,新除皇子都王、慶王、恭王,每遇行事,若服朝服,合服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蟬: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輿服三》補。
、金鍍銀立筆、真玉佩绶、金鍍銀革帶、烏皮履;若服祭服,合服金鍍銀八旒冕、真玉佩绶、绯羅襪履。
乞下文思院各如法制造。
」有旨依。
隆興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诏王子鄧王那、慶王恺、恭王惇将來大禮合用朝、祭服,玉佩绶,令祗候庫供見管真玉佩绶,兼專一樁管,日後遇有禮,依此供納。
幹道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工部下文思院依禮部太常寺定到制度制造皇太子冠服。
禮部太常寺狀:「勘會依禮例,皇太子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及合服冠冕等。
今讨論申請:桓圭,檢會《太常因革禮》,至道元年冊命皇太子元:原作「二」,據上文改。
,禮官上言:『《周禮》天子執鎮圭,公執桓圭,無太子執圭之文。
所謂公者,三恪上公也。
《晉書》太子出會,在三恪之下、三公之上。
請定制,皇太子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以受冊,朝會、谒廟亦服之。
』按《禮玉人》雲:命圭九寸,謂之本圭。
雙植謂之桓,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
一依《政和五禮新儀》制度名件,遠遊冠十八梁,金鍍銀花飾。
博山附蟬,紅絲組為纓,犀簪導。
朱明服:紅裳,白紗中單,方心曲領,绛紗蔽膝,白襪,黑舄。
餘同衮冕。
衮冕:垂白珠九旒,紅絲組為纓,青纩充耳,犀簪導,青衣,朱裳,元章。
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彜;四章在掌,藻、粉米、黼、黻。
白紗中單,青褾、、裾。
革帶,塗金銀鈎角葉。
蔽膝随〔裳〕色,為火、 山二章。
瑜玉雙佩,四采織成大绶,間施玉環三。
白襪、朱舄。
舄加金塗銀扣。
」從之。
仍令工部行下文思院,昭應上件冠服疾速修制。
二十九日有旨:「皇太子桓圭用元降下見成玉圭時作一尺制造此句疑有誤字。
。
」先是,提點修制冊寶禮服等都大主管所狀:「準工部侍郎王劄子「王」下當脫人名。
:文思院修制皇太子桓圭,為無玉材,遂降下全成玉圭一,長一尺三寸。
本部同太常寺看詳得雖與典故不同,緣已成之圭,今随宜碾造雙植,剡上左右各〔寸〕半。
續據監宮鄭昺按典禮,鎮圭尺有二寸,系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謂之桓圭,系公守之。
切于《禮經》未安「切」下疑脫一字。
。
今來本部照得禦前别降玉材頗大,見令解制,依典禮修制,可及九寸。
」本所遂具奏聞,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十二日,禮部太常寺言:「續讨論到禮例,皇帝服通天冠、绛紗袍,禦大慶殿冊皇太子。
皇太子受冊,合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及谒太廟、别廟行禮,合服衮冕。
」從之。
三月七(十)[日],禮部太常寺言。
将來(王)[皇]太子受冊畢,朝谒太廟、别廟,依典故系冠服外,所有朝谒景靈宮所服,依故典即無該載。
今欲乞依禮例,服常服。
」有旨依。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皇後服 皇後服 【宋會要】 皇後之服,唐制有三等:一日袆衣,朝會服之;二曰鞠衣,親蠶服之;三日禮衣,晏見服之。
國朝存其名,常服龍鳳珠翠冠、霞帔。
仁宗天聖二年正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皇太後禮服,按典禮具有明文,望令所司預先修制。
」诏太常禮院撿詳典禮以聞。
禮院言:「按《開寶禮》,有飾花十二株,小花如大花之數,并兩博鬓。
袆衣,素紗中單,蔽膝,大帶以青衣,革帶、青襪、舄、白玉雙佩、黝組、雙大绶。
受冊、親蠶、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又按《開元禮》義羅曰:随朝置後服四等,其四曰朱衣,绯羅為之,宴見賓客〔服〕之。
今參詳,每遇朝谒聖容,往還于辇中服此朱衣,加蔽膝、革、大帶、佩绶、襪、金飾履,并随衣色。
如常程視事,則亦服朱衣,用大帶、绶、金飾履。
或去绶,隻用大帶亦可。
即去蔽膝、革帶、佩革蔑。
或用黃羅為衣,如鞠衣之色,亦無妨礙。
仍用大帶、绶、金飾履。
其首飾依十二株花。
」奏可,仍命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周文質管勾修制。
五月制成,上之。
十年九月十五日,太常禮院上言:「準诏出兩宮衣冠畫樣,參詳制造。
今請皇太後革帶、襪、舄并随衣青色,仍加金飾,不用劍,餘如畫樣修制。
」奏可。
明道元年十二月三日,诏:「将來皇太後恭謝宗廟,有司制後妃禮衣、祭服及重翟等六車。
」太常禮院言:「禮衣請準皇帝衮服減二章,衣去宗彜,裳去藻,不用劍。
九龍十六株花,前後垂珠翠各二十旒,以衮衣為名。
」诏冠名儀天。
九日,太常禮院言:「皇太後赴太廟,乘玉辂,服袆衣、九龍花钗冠;行禮服衮衣、儀天冠。
皇太妃、皇後乘重翟車,服钿钗禮衣,以绯羅為之。
蔽膝、革帶、佩绶、履。
其冠用十二株花钗。
太廟行禮,并服袆衣。
」诏可之。
敕有司制禮衣及重翟以下六車,太後遂以車服谒太廟。
神宗元豐八年八月八日,禮部言:「皇太妃冠服之屬,減皇後五分之一。
」诏翰林學士、給舍、禮部太常寺同詳定以聞。
後翰林學士鄧溫伯等言:「參詳皇太妃冠服,禮今不載,亦無故事。
請參詳裁定,損皇後五分之一。
」诏依所定,内官朵用牙魚。
徽宗大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宰臣何執中奏皇後受冊,冠服當辦具者。
上曰:「比有司畫一來上,内頭(官)[冠]合用珠子。
中言一見,辄自陳曰,方今朝廷未豐,不當以服飾費耗邦财。
頭冠用珠數多,請以為妃時所服冠命工改造,增篦插三枝足矣。
朕喜其能躬儉節用,亦既許之。
」執中奏曰:「此陛下克勤克儉,風化所及。
」尚書右丞鄧洵仁請紀次其事,宣付史館,從之。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臣庶服 臣庶服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九日,诏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于喪葬,鹹有等差。
近年以來,頗(鹹)[成]踰僭。
宜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詳定以聞。
」既而昉等上言:「今參詳,伏請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
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襕下皆服紫色,亦請禁斷。
其私第便服,許紫皁衣、白袍。
舊制,庶人服白,今請通許服皁。
又參詳近年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
今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
」并從之。
端拱二年十一月九日,诏曰:「國家先定車服制度,如聞士庶尚有奢僭。
今後應文武升朝官及武臣、内職、禁軍指揮使、諸班押班、廂軍都虞候、防團副使以上并得乘銀裝縧子鞍辔;其正五品以上即許鬧裝;餘人悉禁,恩賜不拘此限。
京官充知州軍及通判者許權依六品以下升朝官例,乘銀裝縧子鞍辔,回日依舊。
其品官所服帶,已有條制。
今後縣鎮場務諸色公人并庶人人:原作「子」,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商賈、伎術、不系官伶人隻得服皁、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
至道元年六月,複許庶人服紫帶,以時俗所好,冒法者衆,故除其禁。
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
幞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并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
其銷金、泥金及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并禁。
」至道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先是先是:前疑有脫文。
,端拱二年十一月乙酉诏書申明車服制度,士、庶、工商先不許服紫先:疑誤。
。
自今許,所在不得禁之,餘悉如前诏。
」 真宗鹹平二年正月,诏曰:「服用之制,典冊具存,傥奢僭以不懲,則耗蠹之滋甚。
先禁士庶之家不得服銷金、泥金,如聞尚有踰越。
宜令禦史台、街司巡察斷絕,犯者嚴斷,違禁之物給與巡(促)[捉]人充賞。
其鋪戶敢制造者,亦令捕捉科罪。
諸道州軍準此。
」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十五日,三司言:「準诏,開封府民違制造蹙金、泥金、銷金,已從别處分,令申明舊制者。
竊以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傥縱銷镕,實為虛廢。
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币棄于下民俾、币:原作「比」、「弊」,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
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違者所由捉搦,許人糾告,并以違制論。
告者給賞錢,仍以犯人家财充。
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赍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
」從之。
先是,真宗謂輔臣曰:「近者士庶頗事侈靡,衣服器玩多镕金為飾,工人煉金為箔者,其徒日繁,當令禁止。
據其數歲費用甚多,壞不可複,寖以成風。
此深可戒。
」乃命條約焉。
五月二十九日,诏:「朕自肅膺缵服,慎守诒謀,循法度以建中,屏紛華弗禦「華」下疑脫一「而」字。
,聿修儉德,以導化源。
而穹昊顧懷,靈符羨錫,載翼大中之道,宜師清淨之風。
姑務德先,宜張理本。
眷言宗室,爰暨癡僚,當取實以革華,庶上行而下效。
自今除衮冕、儀仗、法服及宴會所設一依舊例外,其宴 會陳設雖許依舊,自今制造亦不得地文繡。
其餘外朝官禁應乘輿、服禦、供帳并皇親臣僚之家進奉之物,并不得用銷金、金線、文繡。
有司所阙須創造者,即許依例施行。
諸司不得專擅,起樣進呈。
其常所禦物,有不如诏者,令皇城使劉承珪、龍圖(合)[閣]待制戚綸變制以聞。
共晏會陳設,如重制造,亦不得地文繡。
庶成敦樸,漸複清淳。
允符上帝之靈心,永奉混元之至寶。
」帝謂宰臣王旦等曰:「清淨節儉,貴在躬行,亦當自家刑國也。
此诏親王、公主及貴戚等宜各賜一本。
」 六月八日,禁皇親諸親召募工匠造侈靡服。
二年正月十日,诏申禁镕金以飾器服,犯者重繩之。
景佑元年正月一日,诏曰:「織文之奢,不鬻于國市,纂組之作,寔害于女功。
朕稽若令猶,務先儉化,深為抑末,緬冀還淳。
然猶杼軸之家,相矜靡麗;衣服之制,弗戒紛華。
浮費居多,踰侈斯甚。
宜懲俗尚,用謹邦彜。
内自掖庭,外及宗戚,當奉循于明令,無輕犯于禁科。
其錦背、繡背遍地蜜花透背段子,并從禁止。
見制造成者,與限百日,擘劃變轉。
如有違犯,并根勘收禁奏裁,衣服沒官,諸色人告捉賞錢五十貫,以犯人家财充。
皇親、宮院、公主宅勾當使臣覺察,無得違犯。
在京、西川見織造上工者并停。
」 閏六月二十一日,梓州轉運使張從革乞申明條貫,禁絕透背段子,诏(密)[遍]地密花錦背透背段子、織成遍地密花錦背透背衣物并禁斷。
其稀花團窠、雜花不相連者更不禁止。
」 二年五月七日,诏曰:「币品之興,金镒為重,制财藝貢,邦用賴焉。
洪惟先朝,深監治本,特嚴塗铄之禁,以杜奢僭之萌。
而宵人末工,放利矜巧。
如聞比日潛冒舊防,縻壞至珍,崇華首服,(寝),官司因循,曾未可紏。
宜申布于前令,俾大革其非心。
尚或弗悛,罔有攸赦。
敦風遠罪,當稱朕懷。
應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并嚴行禁絕。
」寖相貿鬻,陰長奇 三年二月十三日,诏曰:「夫儉守則固,約失則鮮,典籍之格訓也。
貴不福下,賤不拟上,臣庶之定分也。
如聞辇毂之間,士民之衆,罔遵矩度,争尚僭奢,服玩織華,務極珠金之飾;室居宏麗,交窮土木之工。
傥懲革之弗嚴,恐因循而滋甚。
況曆代之制,甲令備存,宜命攸司,參為定式,庶幾成俗,靡蹈非彜。
其令兩制與太常禮院同詳定制度以聞。
」 六月十五日,中書門下言:「臣庶之家,多刳鹿胎以為冠飾,比來寝盛。
欲令刑部布告,一切禁斷,不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
如違,許人陳告。
」奏可。
八。
非品官毋得起門屋。
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間朱黑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礎。
凡器用表裡毋得用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
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裡之家毋得用金棱器。
其用銀棱者毋得鍍金。
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
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鈴,餘以為钗篸、钏纏、珥環者聽之。
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八月三日,诏曰:「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 奇巧飛動若龍形者。
其用銀仍毋得鍍金。
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中:原作「鬓」,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抹子之類。
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裙毋得用純錦繡。
宗室戚裡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紅蓋覆。
豪貴之族所乘坐舁子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黑漆而間以五彩者聽之。
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金朵、水鑵子引喝随行。
其用兜子者所舁毋得過二人。
違者物主工匠并以違制論,工匠刺配他州。
有陳告者賞錢五萬,其過百日而不變毀者坐之。
宜令宣徽院、禦史台、合門、左右金吾、街仗司、開封府覺察以聞。
」 慶曆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曰:「聞士庶仿效胡人衣裝,裹番樣頭巾,着青綠及乘騎番鞍辔,婦人多以銅綠兔褐之類為衣。
宜令開封府限一月内止絕;如違,并行重斷。
仍仰禦史台、合門彈紏以聞。
」 皇佑元年十月十九日,诏婦人所服冠高毋得踰四寸,廣毋得踰一尺,梳長毋得踰四寸,毋得以角為之,犯者重寘于法,仍聽陳告。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謂之内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踰尺。
議者以為
伏請下内中尚司與少府監計會修制。
」诏可。
十九日,太常禮院言:「準少府監(準少府監)牒,請具衮龍衣、绛紗袍、通天冠制度令式。
衮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绶,黈纩充耳,玉簪導。
玄衣纁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彜;四在裳,藻、粉米、黼、黻。
衣褾領如上,為升龍,皆織就為之。
山、龍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
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裾裾:原作「裙」,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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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膝加龍、山、火三章,革帶,玉鈎角葉。
大帶,素帶朱裡、纰其外,上〔朱〕下綠「朱」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補。
,紐約用組。
鹿盧玉具劍,大珠镖首,白玉雙佩,玄組。
雙大绶六采,玄、黃、赤、白、缥、綠,純玄質,(天)[長]二(杖)[丈]四尺五寸,首廣一尺。
小雙绶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绶,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
朱襪赤舄,加金飾。
」诏可。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皇太子服 皇太子服 【宋會要】 皇太子之服: 衮冕,青羅表、绯羅紅绫(裹)[裡]、塗金銀钑花飾、犀簪導、紅絲組,前後九旒,二纩貫水晶珠貫:原作「冠」,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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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羅衣,繡山、龍、雉、火、虎蜼五章。
紅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
紅羅蔽縢,繡山、火二章。
白紗中單,青褾、裾。
革帶,塗金銀鉤,瑜玉雙佩。
四采織成大绶,結二玉環,金塗銀钑花飾。
青羅襪帶,紅羅勒帛。
玉具劍,金塗銀钑花,玉镖首。
白羅襪,朱履「朱」上原衍「紅」字,據《宋史》卷一五一《輿服三》删。
,金塗銀扣。
從祀則服之祀: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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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遊冠:十八梁,青羅表,金塗銀钑花飾,犀簪導,紅絲組,博山。
朱明服:紅花金條紗衣,紅紗裡,皁褾、,紅紗裳,紅紗蔽膝,并紅紗裡。
白花羅中單,皁褾、,白羅方心曲領。
白羅襪,黑舄,〔革〕帶革: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補。
,劍,佩,绶。
劍同衮服。
襪帶,勒帛。
受冊、谒廟、朝會則服之。
常服,皁紗折上巾,紫公服,通犀金玉帶。
太宗至道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冊命皇太子。
太常禮院言:「《周禮》天子執鎮圭,公執桓圭,無太子執圭之文。
所謂公者,三恪及上公也。
《晉書》太子出會,在三恪之下,三公之上。
請定制,皇太子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以受冊,朝會、谒廟亦如之。
」诏可。
十二月二十五日,太常禮院言:「将來南郊,準禮例,皇太子侍從皇帝,充亞獻行禮,合着祭祀服色。
準制度:衮冕,垂白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绶。
青纩充耳,犀簪導。
玄衣纁裳,服九章。
每章一行,重以為等。
每行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彜;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皆織為之。
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裾。
革帶,金鈎角葉。
大帶,素帶不朱裡,亦纰以朱緣纰:原作「純」,據《宋史》卷一五一《與服三》改。
,紐約用組。
(黼)[黻]随裳色,火、山二章。
玉具劍,金寶為飾,玉镖首,瑜玉雙佩。
朱組,雙大绶四(绶)采:赤、白、缥、绀,純朱質,長一丈八尺三百二十,首廣九寸。
小雙绶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绶,而首半 之,間施二玉環。
朱襪,赤舄,舄加金飾。
侍從皇帝祭祀及谒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诏令文思院制造。
徽宗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議禮局上皇太子冠服之制:「衮冕,垂白珠九旒,紅絲組為纓,青纩充耳,犀簪導,青衣,朱裳,九章。
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彜;四(裳)[章]在裳,藻、粉米、黼、黻。
白紗中單,青褾、、裾。
革帶,塗金銀鈎角葉。
蔽滕随裳色,為火、山二章。
瑜玉雙佩。
四采織成大绶,間施玉環三。
白襪、朱舄,舄加金塗銀扣。
加元服、從祀、納妃、釋奠文宣王服之。
具服。
遠遊冠:十八梁,金塗銀花飾。
博(士)[山]附蟬,紅絲組為纓,犀簪導。
朱明服:紅裳,白紗中單,方心曲領,绛紗蔽膝,白襪黑舄,餘同衮冕。
受冊、谒太廟、朝會服之。
」诏頒行。
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又上皇太子妃冠服之制:「首飾花九株,小花如大花之數,并兩博鬓。
褕翟,青織(成)為之,文為搖翟之形,青質,五色九等。
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
褾皆以朱色。
蔽膝随裳色,以緅為領緣,以搖翟為章,二等。
大帶随衣色,不朱裡,纰其外,上以朱錦,下以彩錦,紐約用青組。
以青衣革帶,白玉雙佩,純朱雙大绶,章采尺寸與皇太子同。
受冊、朝會服之。
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革帶随衣色,餘與褕翟同。
唯無翟,從蠶服之。
」诏頒行。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即位後未改元。
十月三日,禮部太常寺:「祗候庫申,已降指揮,新除皇子都王、慶王、恭王,每遇行事,若服朝服,合服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蟬: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一《輿服三》補。
、金鍍銀立筆、真玉佩绶、金鍍銀革帶、烏皮履;若服祭服,合服金鍍銀八旒冕、真玉佩绶、绯羅襪履。
乞下文思院各如法制造。
」有旨依。
隆興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诏王子鄧王那、慶王恺、恭王惇将來大禮合用朝、祭服,玉佩绶,令祗候庫供見管真玉佩绶,兼專一樁管,日後遇有禮,依此供納。
幹道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工部下文思院依禮部太常寺定到制度制造皇太子冠服。
禮部太常寺狀:「勘會依禮例,皇太子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及合服冠冕等。
今讨論申請:桓圭,檢會《太常因革禮》,至道元年冊命皇太子元:原作「二」,據上文改。
,禮官上言:『《周禮》天子執鎮圭,公執桓圭,無太子執圭之文。
所謂公者,三恪上公也。
《晉書》太子出會,在三恪之下、三公之上。
請定制,皇太子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以受冊,朝會、谒廟亦服之。
』按《禮玉人》雲:命圭九寸,謂之本圭。
雙植謂之桓,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
一依《政和五禮新儀》制度名件,遠遊冠十八梁,金鍍銀花飾。
博山附蟬,紅絲組為纓,犀簪導。
朱明服:紅裳,白紗中單,方心曲領,绛紗蔽膝,白襪,黑舄。
餘同衮冕。
衮冕:垂白珠九旒,紅絲組為纓,青纩充耳,犀簪導,青衣,朱裳,元章。
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彜;四章在掌,藻、粉米、黼、黻。
白紗中單,青褾、、裾。
革帶,塗金銀鈎角葉。
蔽膝随〔裳〕色,為火、 山二章。
瑜玉雙佩,四采織成大绶,間施玉環三。
白襪、朱舄。
舄加金塗銀扣。
」從之。
仍令工部行下文思院,昭應上件冠服疾速修制。
二十九日有旨:「皇太子桓圭用元降下見成玉圭時作一尺制造此句疑有誤字。
。
」先是,提點修制冊寶禮服等都大主管所狀:「準工部侍郎王劄子「王」下當脫人名。
:文思院修制皇太子桓圭,為無玉材,遂降下全成玉圭一,長一尺三寸。
本部同太常寺看詳得雖與典故不同,緣已成之圭,今随宜碾造雙植,剡上左右各〔寸〕半。
續據監宮鄭昺按典禮,鎮圭尺有二寸,系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謂之桓圭,系公守之。
切于《禮經》未安「切」下疑脫一字。
。
今來本部照得禦前别降玉材頗大,見令解制,依典禮修制,可及九寸。
」本所遂具奏聞,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十二日,禮部太常寺言:「續讨論到禮例,皇帝服通天冠、绛紗袍,禦大慶殿冊皇太子。
皇太子受冊,合服遠遊冠、朱明衣,執桓圭;及谒太廟、别廟行禮,合服衮冕。
」從之。
三月七(十)[日],禮部太常寺言。
将來(王)[皇]太子受冊畢,朝谒太廟、别廟,依典故系冠服外,所有朝谒景靈宮所服,依故典即無該載。
今欲乞依禮例,服常服。
」有旨依。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皇後服 皇後服 【宋會要】 皇後之服,唐制有三等:一日袆衣,朝會服之;二曰鞠衣,親蠶服之;三日禮衣,晏見服之。
國朝存其名,常服龍鳳珠翠冠、霞帔。
仁宗天聖二年正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皇太後禮服,按典禮具有明文,望令所司預先修制。
」诏太常禮院撿詳典禮以聞。
禮院言:「按《開寶禮》,有飾花十二株,小花如大花之數,并兩博鬓。
袆衣,素紗中單,蔽膝,大帶以青衣,革帶、青襪、舄、白玉雙佩、黝組、雙大绶。
受冊、親蠶、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又按《開元禮》義羅曰:随朝置後服四等,其四曰朱衣,绯羅為之,宴見賓客〔服〕之。
今參詳,每遇朝谒聖容,往還于辇中服此朱衣,加蔽膝、革、大帶、佩绶、襪、金飾履,并随衣色。
如常程視事,則亦服朱衣,用大帶、绶、金飾履。
或去绶,隻用大帶亦可。
即去蔽膝、革帶、佩革蔑。
或用黃羅為衣,如鞠衣之色,亦無妨礙。
仍用大帶、绶、金飾履。
其首飾依十二株花。
」奏可,仍命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周文質管勾修制。
五月制成,上之。
十年九月十五日,太常禮院上言:「準诏出兩宮衣冠畫樣,參詳制造。
今請皇太後革帶、襪、舄并随衣青色,仍加金飾,不用劍,餘如畫樣修制。
」奏可。
明道元年十二月三日,诏:「将來皇太後恭謝宗廟,有司制後妃禮衣、祭服及重翟等六車。
」太常禮院言:「禮衣請準皇帝衮服減二章,衣去宗彜,裳去藻,不用劍。
九龍十六株花,前後垂珠翠各二十旒,以衮衣為名。
」诏冠名儀天。
九日,太常禮院言:「皇太後赴太廟,乘玉辂,服袆衣、九龍花钗冠;行禮服衮衣、儀天冠。
皇太妃、皇後乘重翟車,服钿钗禮衣,以绯羅為之。
蔽膝、革帶、佩绶、履。
其冠用十二株花钗。
太廟行禮,并服袆衣。
」诏可之。
敕有司制禮衣及重翟以下六車,太後遂以車服谒太廟。
神宗元豐八年八月八日,禮部言:「皇太妃冠服之屬,減皇後五分之一。
」诏翰林學士、給舍、禮部太常寺同詳定以聞。
後翰林學士鄧溫伯等言:「參詳皇太妃冠服,禮今不載,亦無故事。
請參詳裁定,損皇後五分之一。
」诏依所定,内官朵用牙魚。
徽宗大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宰臣何執中奏皇後受冊,冠服當辦具者。
上曰:「比有司畫一來上,内頭(官)[冠]合用珠子。
中言一見,辄自陳曰,方今朝廷未豐,不當以服飾費耗邦财。
頭冠用珠數多,請以為妃時所服冠命工改造,增篦插三枝足矣。
朕喜其能躬儉節用,亦既許之。
」執中奏曰:「此陛下克勤克儉,風化所及。
」尚書右丞鄧洵仁請紀次其事,宣付史館,從之。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四臣庶服 臣庶服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九日,诏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于喪葬,鹹有等差。
近年以來,頗(鹹)[成]踰僭。
宜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詳定以聞。
」既而昉等上言:「今參詳,伏請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
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襕下皆服紫色,亦請禁斷。
其私第便服,許紫皁衣、白袍。
舊制,庶人服白,今請通許服皁。
又參詳近年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
今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
」并從之。
端拱二年十一月九日,诏曰:「國家先定車服制度,如聞士庶尚有奢僭。
今後應文武升朝官及武臣、内職、禁軍指揮使、諸班押班、廂軍都虞候、防團副使以上并得乘銀裝縧子鞍辔;其正五品以上即許鬧裝;餘人悉禁,恩賜不拘此限。
京官充知州軍及通判者許權依六品以下升朝官例,乘銀裝縧子鞍辔,回日依舊。
其品官所服帶,已有條制。
今後縣鎮場務諸色公人并庶人人:原作「子」,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商賈、伎術、不系官伶人隻得服皁、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
至道元年六月,複許庶人服紫帶,以時俗所好,冒法者衆,故除其禁。
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
幞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并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
其銷金、泥金及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并禁。
」至道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先是先是:前疑有脫文。
,端拱二年十一月乙酉诏書申明車服制度,士、庶、工商先不許服紫先:疑誤。
。
自今許,所在不得禁之,餘悉如前诏。
」 真宗鹹平二年正月,诏曰:「服用之制,典冊具存,傥奢僭以不懲,則耗蠹之滋甚。
先禁士庶之家不得服銷金、泥金,如聞尚有踰越。
宜令禦史台、街司巡察斷絕,犯者嚴斷,違禁之物給與巡(促)[捉]人充賞。
其鋪戶敢制造者,亦令捕捉科罪。
諸道州軍準此。
」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十五日,三司言:「準诏,開封府民違制造蹙金、泥金、銷金,已從别處分,令申明舊制者。
竊以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傥縱銷镕,實為虛廢。
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币棄于下民俾、币:原作「比」、「弊」,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
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違者所由捉搦,許人糾告,并以違制論。
告者給賞錢,仍以犯人家财充。
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赍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
」從之。
先是,真宗謂輔臣曰:「近者士庶頗事侈靡,衣服器玩多镕金為飾,工人煉金為箔者,其徒日繁,當令禁止。
據其數歲費用甚多,壞不可複,寖以成風。
此深可戒。
」乃命條約焉。
五月二十九日,诏:「朕自肅膺缵服,慎守诒謀,循法度以建中,屏紛華弗禦「華」下疑脫一「而」字。
,聿修儉德,以導化源。
而穹昊顧懷,靈符羨錫,載翼大中之道,宜師清淨之風。
姑務德先,宜張理本。
眷言宗室,爰暨癡僚,當取實以革華,庶上行而下效。
自今除衮冕、儀仗、法服及宴會所設一依舊例外,其宴 會陳設雖許依舊,自今制造亦不得地文繡。
其餘外朝官禁應乘輿、服禦、供帳并皇親臣僚之家進奉之物,并不得用銷金、金線、文繡。
有司所阙須創造者,即許依例施行。
諸司不得專擅,起樣進呈。
其常所禦物,有不如诏者,令皇城使劉承珪、龍圖(合)[閣]待制戚綸變制以聞。
共晏會陳設,如重制造,亦不得地文繡。
庶成敦樸,漸複清淳。
允符上帝之靈心,永奉混元之至寶。
」帝謂宰臣王旦等曰:「清淨節儉,貴在躬行,亦當自家刑國也。
此诏親王、公主及貴戚等宜各賜一本。
」 六月八日,禁皇親諸親召募工匠造侈靡服。
二年正月十日,诏申禁镕金以飾器服,犯者重繩之。
景佑元年正月一日,诏曰:「織文之奢,不鬻于國市,纂組之作,寔害于女功。
朕稽若令猶,務先儉化,深為抑末,緬冀還淳。
然猶杼軸之家,相矜靡麗;衣服之制,弗戒紛華。
浮費居多,踰侈斯甚。
宜懲俗尚,用謹邦彜。
内自掖庭,外及宗戚,當奉循于明令,無輕犯于禁科。
其錦背、繡背遍地蜜花透背段子,并從禁止。
見制造成者,與限百日,擘劃變轉。
如有違犯,并根勘收禁奏裁,衣服沒官,諸色人告捉賞錢五十貫,以犯人家财充。
皇親、宮院、公主宅勾當使臣覺察,無得違犯。
在京、西川見織造上工者并停。
」 閏六月二十一日,梓州轉運使張從革乞申明條貫,禁絕透背段子,诏(密)[遍]地密花錦背透背段子、織成遍地密花錦背透背衣物并禁斷。
其稀花團窠、雜花不相連者更不禁止。
」 二年五月七日,诏曰:「币品之興,金镒為重,制财藝貢,邦用賴焉。
洪惟先朝,深監治本,特嚴塗铄之禁,以杜奢僭之萌。
而宵人末工,放利矜巧。
如聞比日潛冒舊防,縻壞至珍,崇華首服,(寝),官司因循,曾未可紏。
宜申布于前令,俾大革其非心。
尚或弗悛,罔有攸赦。
敦風遠罪,當稱朕懷。
應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并嚴行禁絕。
」寖相貿鬻,陰長奇 三年二月十三日,诏曰:「夫儉守則固,約失則鮮,典籍之格訓也。
貴不福下,賤不拟上,臣庶之定分也。
如聞辇毂之間,士民之衆,罔遵矩度,争尚僭奢,服玩織華,務極珠金之飾;室居宏麗,交窮土木之工。
傥懲革之弗嚴,恐因循而滋甚。
況曆代之制,甲令備存,宜命攸司,參為定式,庶幾成俗,靡蹈非彜。
其令兩制與太常禮院同詳定制度以聞。
」 六月十五日,中書門下言:「臣庶之家,多刳鹿胎以為冠飾,比來寝盛。
欲令刑部布告,一切禁斷,不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
如違,許人陳告。
」奏可。
八。
非品官毋得起門屋。
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間朱黑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礎。
凡器用表裡毋得用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
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裡之家毋得用金棱器。
其用銀棱者毋得鍍金。
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
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鈴,餘以為钗篸、钏纏、珥環者聽之。
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八月三日,诏曰:「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 奇巧飛動若龍形者。
其用銀仍毋得鍍金。
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中:原作「鬓」,據《宋史》卷一五三《輿服五》改。
、抹子之類。
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裙毋得用純錦繡。
宗室戚裡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紅蓋覆。
豪貴之族所乘坐舁子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黑漆而間以五彩者聽之。
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金朵、水鑵子引喝随行。
其用兜子者所舁毋得過二人。
違者物主工匠并以違制論,工匠刺配他州。
有陳告者賞錢五萬,其過百日而不變毀者坐之。
宜令宣徽院、禦史台、合門、左右金吾、街仗司、開封府覺察以聞。
」 慶曆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曰:「聞士庶仿效胡人衣裝,裹番樣頭巾,着青綠及乘騎番鞍辔,婦人多以銅綠兔褐之類為衣。
宜令開封府限一月内止絕;如違,并行重斷。
仍仰禦史台、合門彈紏以聞。
」 皇佑元年十月十九日,诏婦人所服冠高毋得踰四寸,廣毋得踰一尺,梳長毋得踰四寸,毋得以角為之,犯者重寘于法,仍聽陳告。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謂之内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踰尺。
議者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