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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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日,禦史台言:「準诏,遼使見辭日,并特起居。

    其前後三日内當起居權罷。

    二十六日紫宸殿遼使見,來年正月六日垂拱殿朝辭。

    若各用本殿班,即見日望參班赴,辭日六參班赴。

    」诏并用望參班。

     六年四月十九日,诏:「自今見任官召赴阙,上殿訖,限次日朝辭回任,聽候指揮。

    」 七年正月四日,文彥博言:「臣前辭阙下之日,嘗奏得緻仕後當親辭天陛。

    臣今得請,欲赴阙廷。

    」降诏從之。

     八年正月六日,大遼賀正旦使、副辭于紫宸殿門外。

    以帝不豫故也。

     二十八日,以帝不豫,執政官入至福甯殿。

    王珪言:「合門見謝辭權放,内不許随放之人令入門見入:原無,據《長編》卷三五一補。

    。

    其上殿臣僚非召赴阙者有奏陳事,權令進入。

    」從之。

     七月二日,太常寺、合門言:「西人見辭儀制,乞如嘉佑八年,見于皇儀殿門外。

    所有朝辭,緣太皇太後權同軍國事,乞許垂簾日朝辭,或止令門辭。

    」诏見依嘉佑八年,朝辭詣垂拱殿。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诏:「尚書侍郎除改别曹,免入謝及進馬,仍不用初除恩例。

    給事中遷侍郎,如在一年内,除入謝外,亦如之。

    」 二十三日,新知颍昌府韓缜言:「故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江休複子懋相才質粹美,能守家法,皆因覃霈轉官。

    會足疾,偶 稽朝謝,遂踰百日之限,然實未嘗在假,有司不為申理。

    欲望許令朝謝,及量其材質,稍加擢用。

    」诏江懋相特許朝謝。

     六月十三日,禮部言:「近制,尚書侍郎除改别曹免入謝,郎官亦當免。

    」從之。

     二年六月八日,樞密院言:「元豐八年四月八日朝旨,應見謝并軍回、過軍并權令門見謝。

    按幹興元年例,軍回人兵并系引見。

    」诏依舊引見。

     元符三年正月六日,遼國賀正旦使、副辭于殿門外。

    以上服藥故也。

     六月七日,遼使辭于皇儀殿,又赴紫宸殿朝辭。

     徽宗崇甯二年五月九日,臣僚上言:「竊見日近帥臣多是受命訖,數以乞對為名,不肯朝辭。

    既朝辭訖,又不肯起發,遲留都城,動踰旬月,隻是謀為身計,殊不體朝廷所以遣之之意。

    欲乞今後除授邊帥或身在阙下,或便路乞見,欲乞與越班奏事,限日朝辭訖,限日進發,庶幾不至失事。

    仍乞令禦史台糾察。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十五日,诏:「監司、守臣見待次朝辭上殿人并免。

    」 高宗建炎四年十一月三日,合門言:「奉诏:今後臣僚投下見辭謝牓子,如經來年月違限,令召本等保識官二員,委保正身甘伏除名結罪,批鑿印紙,方許引見謝辭。

    欲乞朝見自得替後限一年,謝辭以授宣告劄日限一月,如出限,即許召保。

    」從之。

     紹興元年四月十七日,合門言:「故例,臣僚見謝辭,并權放,候皇帝禦殿日依舊。

    」從之。

    時隆佑皇太後上仙故也。

     二年正月 二十四日,吏部侍郎李光言:「望檢舉見任郎中自建炎以來未經上殿人,并令引對。

    」從之。

     八月九日,輔臣進呈左司谏吳表臣表,乞應郡守初自行在除授及自外罷任赴阙者,并令引見上殿。

    上曰:「郡守,民之師帥,若不得其人,千裡受弊。

    」于是可其奏。

     九月十二日,工部員外郎、宣撫處置使司主管機宜文字張宗元言:「随行将佐、使臣遠路從軍,不曾将帶袍笏履,朝日乞許着紫衫。

    」從之。

     三年五月八日,诏:「奉使官潘緻堯、高公繪回,仰日下入門,不以早晚,服紫衫赴内殿朝見。

    」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除起居舍人王居正言:「被旨,候到令引見上殿。

    緣見患喘渴,登對未得,望許令先次朝見,候痊愈日即起赴上殿。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诏:「沿江帥守赴任,道由行在,權免朝見奏事,令取徑路之任。

    」時以防秋,從臣僚請也。

     十一月三日,诏:「監察禦史田如鳌回自張浚軍前,令内侍省于内殿引見。

    」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丁憂服阕及尋醫侍養假滿百日官如到行在,并許朝見、台參。

    」 五年二月十一日,禦史台、合門言:「車駕親征回,請依條令故事,俟還内次日,文武百官内殿起居,問聖體。

    」從之。

     七年二月九日,都省言:「除授監司、郡守合朝辭上殿人,緣見在易月服内,皇帝未禦正殿,引對未得,竊慮有妨起發之任。

    」诏并權免,如願伺候上殿者聽。

     二十一日,合門言:「将來禦殿,臣僚起居見謝等,内有該舞蹈官。

    欲權 免舞蹈叩頭,候卒哭依儀制。

    」從之。

    時以徽宗皇帝、顯肅皇後喪制故也。

     三月十日,知建康府葉宗谔言車駕移跸到府,率本府應文武官朝見。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大禮,應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該原免。

    如因結斷未了,未合朝見人,特先次朝見。

     八年十月十一日,诏:「今後應從官上殿,令次台谏、在面對官之上引。

    」 九年七月四日,诏東京耆老寇璋等詣阙上表,令四方館引見。

    時複河南諸郡故也。

     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诏禦前統制官等各以職次高下輪替入見。

     十三年正月十八日,合門言:「将來禦前殿,合赴朝參臣僚切慮朝集不知儀範,難以整肅。

    自今後應在外臣僚、兵将官等到行在見謝辭,并應朝集等,并依合門儀制。

    如請降到内殿或放免見謝辭等指揮,并令合門執奏不行。

    」從之。

     二月十一日,诏:「六參日依令引一班上殿,止引面對官。

    如值假,合後殿座日分,依令止引兩班。

    」 四月五日,兩淛西路提點刑獄公事王鈇言;「本司官系在平江府置司,每遇出巡到臨安府,亦系部内。

    欲依兩淛轉運副使徐康國例,許免辭見。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臣僚已有差遣,受命訖,違五日之限不即朝辭起發者,令禦史台彈劾。

    」從侍禦史李文會請也。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今後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燒炙之人,遇合見謝辭,并許趁赴。

    」詳見常參起居。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後每遇紫宸殿使人見 辭,更不排設逍遙平辇。

    」 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使人到阙、朝見、紫宸殿宴前一日,朝辭前二日,應奉官司并赴逐殿習儀。

    」 十七年六月三日,诏:「金國使人見、辭等,如遇垂拱殿、集英殿、紫宸殿階下立班,于拜處宰臣、(使)使人令儀鸾司鋪氈,今後準此。

    」 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禮部、太常寺言:「來年正月六日人使朝辭使樂,系在上辛詞官緻齋之内。

    欲依治平故事用樂。

    」從之。

    二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使人朝見,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朝辭,并在夏至祭皇地祗緻齋之内,亦引故事用樂。

     二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今後人使見辭,擎檐床等人令殿門外随儀衛迎駕,奏萬福。

    」 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诏:「應召赴行在臣僚入國門日,令實時具狀聞奏。

    」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诏:「三佛齊進奉人依儀從人門見,可依舊例俱令入見。

    」 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使人朝見,後殿起居班絕,垂拱殿座,權令宰執、侍從日參官一班,次使相至刺史一班,次馬步軍都指揮使以下一班,次馬步軍員僚一班,次館伴一班。

    并令常起居次引使人。

    」 三十年五月六日,诏:「朕以國(使信)[信使]至,勉從群臣上壽之請。

    既未禦純吉服,儀仗難以盡飾。

    人使朝見日,可止量增禁衛,更不設仗。

    」以顯仁皇後服制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禮部、太常寺言:「金國使人到阙朝見日,依《政和五禮新儀》排設黃麾角仗一千五十六。

     人使朝見,得旨未禦純吉服,止量增禁衛,更不設仗。

    今自十月朔純吉服,所有儀仗合行排設。

    」從之。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诏金國人使朝辭,禦後殿東廊素幄。

    時聞欽宗皇帝訃音也。

     十二月八日,太常寺言:「車駕巡幸視師,經由州府縣鎮官迎駕起居奉辭,緣在恭文順德仁孝皇帝服制之内,并乞常服、黑帶、去魚。

    」從之。

     三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诏:「人使朝辭,在京日經由垂拱殿過。

    緣垂拱殿非系人使立班處,可先後殿坐,次紫宸殿引人使朝辭。

    」 孝宗隆興二年五月十三日,臣僚劄子言:「朝廷除授,當杜私谒。

    今士風奔競,廉恥汨喪,宜明示告戒,依已降旨,以半月為限,有既除授而不朝辭,與夫至而不見、辭而複留者,令有司具名糾劾以聞。

    」從之。

     幹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诏:「今後應文武知州軍、諸路厘務總管、副總管、钤轄、都監見辭,并令上殿,批入料錢文曆。

    如托故避免,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監司按察,以違制論。

    」已而又诏:「内殿見辭奏事訖,亦令合門批上本官料錢文曆照會。

    」 二年三月一日,尚書吏部侍郎陳之茂言:「近者建議之臣欲以初改官人時出聖意臨軒引問,觀其能否。

    竊見選人改秩,亡(士)慮百員,每班不下十人。

    若盡令引對,則一朝之頃,不能遍及;若止取一二,則餘者幸免,政恐其間又多碌碌。

    盡棄之則非所以廣恩,盡容之則又非躬親顧問之意。

    乞止從都堂審察。

    」從 之。

    既而吏部言:「竊見故事:選人改官日,皇帝臨軒引見,政欲觀其人材。

    今立班之地相去稍遠,乞令立班移近軒陛,逐一宣名。

    其間聖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到都堂審驗。

    如不中選,即别取旨,免緻一一紊渎聖聽。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自今如有身到國都,不曾朝見,而辄見宰執,幹求差遣者,乞重寘典憲。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吏部奏舉改官人并權免引見,候引上殿班日依舊。

    時上目疾故也。

     七年三月四日,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奏:「乞移屯諸軍統制、統領、将佐、大小使臣與免朝辭。

    」從之。

     儀制~賜服原校:「告謝」條下引見賜衣服分物,則此當作「賜衣服。

    」 賜服原校:「告謝」條下引見賜衣服分物,則此當作「賜衣服。

    」 【宋會要】 凡五月五日賜服,二府宰相至同簽書樞密院事、親王、三師、三公、使相、東宮三師、觀文殿大學士、仆射、宣徽使、殿前都指揮使至馬步軍都虞候、節度使、驸馬都尉,、勒帛。

    都尉須觀察使以上。

    、小绫勒帛,銀裝扇子二。

    舊式:大绫夾五事。

    潤羅公服、紅羅繡抱肚、黃縠汗衫、熟線绫夾金吾上将軍、皇親刺史以上,五事、扇子并同宰臣,惟小绫勒帛。

    兩使留後、觀察使、四廂都指揮使、忠佐領團練使,,無潤羅。

    五事、扇子同皇親刺史,惟大绫夾東宮三少、尚書、三司使至權發遣使公事、觀文殿學士至樞密直學士,并同仆射,惟绫繡抱肚。

    舊式:尚書同待制,三司使同節度使。

    防禦、團練使、刺史,同留後,惟绫繡抱肚。

    舊式同三司使,惟無潤羅。

    禦史中丞、閣直學士、宮觀判官,,權中丞如待制之例,知審刑、判檢院并同。

    ,銀裝小扇子二。

    舊式大绫夾四事。

    潤羅公服、黃縠汗衫、小绫勒帛、熟線绫夾諸統軍,四事。

    同中丞,惟無潤羅,扇子無銀裝。

    諸衛上将軍,同統軍,惟增绫繡抱肚,又改小绫汗衫。

    常侍、賓客、丞郎、給谏、舍人、知制诰、待制、卿監、祭酒、詹事、三司副使至發遣公事,。

    舊式:三司副使如宮觀判官。

    五事。

    羅公服、绫繡抱肚、小绫汗衫、勒帛、大绫夾内客省使、延福宮、景福殿使,同防禦使。

    惟扇子無銀裝。

    皇親大将軍、将軍、諸司使、副使,,銀裝小扇子二。

    四事。

    羅公服、小绫汗衫、勒帛、大绫夾少卿監、知雜、司業、庶子、谕德、郎中、樞密都承旨至諸房副承旨,橫行使、宣慶、宣政、昭宣使、諸司使、大将軍、入内省都知、押班,,無扇子。

    舊式:三司判官、判勾準此,知雜、入内都知并同員外郎,押班同承旨。

    四事。

    羅公服、小绫汗衫、勒帛、大绫夾皇親崇班以上,。

    舊式:有扇子而無銀裝。

    三事。

    同諸司使,而無起居郎至著作郎、三院禦史、員外郎、少詹事、率更令、博士、三丞、大理正以上、開封府判官、将軍、橫行諸司副使、樞密逐房副承旨、皇親殿直以上,。

    三事。

    同少卿監、而無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及合門祗候,二事。

    同諸司副使,而無勒帛。

    中允至洗馬、尚藥奉禦至五官正、合門看班、三司勾當使臣、京官任在京職事者,二事。

    羅公服、絹汗衫。

    今選人充館閣職任同。

    幕職、州縣官、三班使臣任在京職事當賜者,止羅公服。

    監文思院門紫絁衫。

    内侍、兩省使臣。

    供奉官并紫羅公服。

    内常侍加小绫汗衫,内侍至黃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