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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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府,王民、孟淯、劉經、顔孝恭、曾珏、郭仲荀并聽杜充使喚;劉光世太平州,兼保護池州;韓世忠鎮江府,辛企宗吳江縣,陳思恭福山口,王(燮)[]常州。
内劉光世仍聽杜充節制。
」 二十六日,江南東路宣撫使劉光世言,受杜充節制有六不可,乞不受杜充節制。
上怒曰:「豈容如此跋扈!便降指揮,言杜充除将出自朕意,令盡護諸将,光世辄敢首拒诏命,恐紊朝綱,候指揮到,卻令過江。
如尚敢違拒,當寘典憲。
仍令合門不得收接朝見文字。
」繼而光世已依指揮畫時渡江,即喜其遵奉诏令,遣中使以茶藥銀合賜之。
九月二十七日,禦營使司言:「訪聞江東西及兩浙路統兵官并不钤束兵衆,緻攘奪村民财物,虜掠婦女,拘占舍屋作過,深屬 不便。
」诏令江南東西、兩浙路防江統制等官嚴加钤束,縱令有犯,其統制等官先行軍法,犯人不以多寡,并行處斬。
十五日,诏諸軍擅入川,依軍法。
以利州路轉運司言:「興州準辛企宗牒,先得旨發送行在,帶領家屬人馬經由本路興、洋等州前去。
緣本司不曾承準關報,本官特帶人馬已入界前來,竊慮陝西将兵援例入川,不唯侵耗歲計,萬一本司應副不前,以緻生事。
乞立法約束。
」有旨,令樞密院立法,至是上言。
紹興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諸軍出師,并合嚴切钤束,一行沿路不得秋毫騷擾作過。
仍從樞密院采訪覺察大将,〔大将〕察統制官,〔統制官〕察統領官,統領官察将副,将副察部隊将、使臣,部隊将、使臣察擁押隊旗頭,擁押隊旗頭察隊下人,如敢違犯之人,并行軍法。
家人有犯而知情者,與同罪。
若失覺察,别因敗露,其次序合覺察人并當重寘典憲。
所有見在諸處屯泊出師軍馬,令依此遵守,各具知禀聞奏。
」以右司谏方孟卿上言:「比年草竊起,為民久害,陛下遣師命将,掃蕩妖氛。
然軍政久壞,士無紀律。
凡大兵起發,其統制官(不)[乞]各給印曆,付部隊将排日書所過地分、宿食去處,覺察作過之人,便行軍法。
更委本處監司、州縣覺察,如有軍兵作過而将佐容縱,實時申大将根究,仍具一般事狀申朝廷檢察。
如大将蒙蔽,監司、州縣有失覺察,緻朝廷訪聞或因人陳訴,别乞重寘典刑,嚴行黜責。
」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一日,诏:「應神武諸軍、禦前(志)[忠]銳(軍諸)[諸軍],将準備差遣使喚使臣不能馬步射者,逐軍統制将官體量放罷,今後不許衷私借差本軍兵卒。
如違,及借之者并科違制之罪。
」 閏四月二日,诏:「諸處分遣在州縣守戍官兵并餘統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若止是軍中或帥司一面差委,即與州都監序 位;其餘使臣,當與部隊将序位。
如違,并依部内有犯,許令守臣、監司按舉。
其兵校于屯駐去處知、通,并依階級法。
」時軍興,諸處各有分屯守戍将官,與州縣官即無序官統攝,多在州縣欺淩官屬,過數批請,直入倉庫,以至請求犒設,虜掠(州)[舟]船,百端需索。
至是,樞密院措置,故有是诏。
七月十一日,诏:「令諸軍統制官钤束所部官兵,應有陳訴事務,并須依條次第經由朝廷施行,不得依前隔蓦。
如違,其越訴人當議重作行遣;統兵官容縱,亦仰取旨施行。
各具依禀申樞密院。
」以樞密院言:「勘會行在諸軍兵級,凡有陳訴事務,自合經本軍統兵官陳乞。
近來諸軍官兵有陳乞本身恩賞、換授之類,往往不由所轄越訴,理宜約束。
」故有是诏。
二十七日,臣僚言:「今來車駕駐跸臨安府,日近府城遺火,諸軍以救火為名,持刃乘鬧,公然搶奪錢物。
乞今後遇有火,依京城例,止許馬、步軍司及臨安府兵級救撲。
仍預給色号、常切準備外,其餘諸軍并不許辄離本寨。
仍委統兵官钤束,犯人重作行遣。
若臨時禦前處分,差殿前司官或搭财兵級或神武統制下一軍同共救撲。
」從之。
十月九日,兵部言:「乞應今後統領、兵官、使臣等經由州縣,于守、倅、令如屯駐法。
或辄以請受為名,執縛笞撻命官,許州郡、監司按劾以聞,重加典憲。
州郡、監司庇而不發,因而暴露,例行黜責。
乞立法。
」诏令限三日立法申尚書省。
本部欲依諸軍違犯階級上軍法;州縣監司庇而不發,因事暴露,依律文内諸監主首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三等科罪。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江南東西路 宣撫使韓世忠言:「累降指揮,諸軍不得互相招收,及将别人軍兵等一面差人拖拽。
欲将諸軍官兵、用已受應告敕、宣劄、文帖,許令本軍統制官于背後批寫某軍,押字用印。
仍自今以後如遇後來官兵、用批勘請受,并仰本軍先次取索出身文字照驗過勘,及令所屬糧料院複驗,委無違戾,批曆身訖放行。
」诏依,若敢尚習舊弊,互相隐留,主兵官重行黜責,本軍幫書将佐及批勘官并徒二年。
内外諸軍、忠銳兵将并依此施行。
二十七日,臣僚言:「聞軍兵所屯之地,發掘墳墓,鞭屍暴骨,旁亘百裡間,鮮有免者,死者銜冤,生者痛哭。
又聞自來用兵破敵之後,必以所得者首級多少定賞,其空手無獲與所獲之少者,往往搜攝平人,借取其首以充納級之數。
願降诏訓饬諸将,凡軍兵所至,申嚴紀律,令毋得發掘墳墓。
凡遇敵乘勝,毋得借取平人首級。
」诏劄與都督府及神武諸軍、逐路帥司常切遵守,嚴行覺察禁止。
如有違犯之人,取旨重作施行。
四月二十三日,诏:「諸軍棄毀、亡失付身、宣帖之類,今後并依見行條令,所在州保奏施行,即不依前于本軍陳乞,一面出給公據。
如辄敢一面出給公據,并從杖一百科斷。
其給到公據亦不得收使。
令殿前、馬、步軍司常切檢察遵守。
」時樞密院言:「諸軍自來棄毀、亡失付身、宣帖之類,依條诏本色保官二人。
如系将校,所在州保奏,餘人并報元給官司出給公憑。
近年以來,諸軍亡失宣帖等,并不遵依條令,經由所在州保奏,亦不報元給官司出給公憑,止于本軍等處陳乞,一面出給 公據,照驗批勘請受。
遇有功賞轉補,便作付身拟身轉資級。
兼日近諸軍換受前班都虞候,亦止憑本軍給到亡失公(平)[憑]收使換官。
似此不唯有違條令,兼無以驗實,隔絕奸弊,有害(民)[軍]制。
」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樞密院言:「訪聞有軍兵持杖踰候潮門城出外作過,蓋緣兵将官從來有失覺察,理宜禁止。
」诏令張俊、楊沂中嚴行約束所部官兵,寅夜不得辄出營寨。
如違,收捉解赴樞密院,并行軍法。
若本軍不覺察,緻敗露,其本轄兵将官并重寘典憲。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六日),诏:「今後使臣、用軍兵并權住招收,令張俊、楊沂中根究,将日近強刺人數并給公據,放令逐便。
及約束諸軍,今後不得擅便招人。
若更有違犯,其本頭項統制、統領、将佐等,一例重作停降。
所遣街市強招人軍兵、使臣,并行軍法。
仍立賞錢三百貫,許諸色人告捉。
樞密院給黃榜曉谕。
」先是,谏議大夫唐輝言:「近諸軍遣人于街市擒捉充軍,辇毂之下,人心必搖。
乞降約束,不許強刺。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權淮東帥臣趙康直言,劾泰州兵官任顯不伏使令泰:原作「奏」,據《建炎要錄》卷八三改。
,已械送有司,乞行竄責。
上曰:「康直既權帥事,自令施行。
嘗記朕為元帥時,有一部将醉入酒家,壞其盆盎,朕捐白金償之而斬部将,枭其首。
自此更無一人犯令者。
大抵用兵當以威信為先。
」 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朝廷攘卻寇盜,皆将帥之力,理須恩威兼濟,使人悅服,竭節效命。
自頃戎虜薦至,賴二三大帥能體德意,撫馭士卒,果獲其用。
尚慮本軍偏裨将佐不能遵守諸帥約束,非因行軍,用刑過當。
自今本将本隊士 卒有犯,依條斷遣問當,有官人具情犯申樞密院,量度事因,重行編置,即不得故為慘酷,因緻殺害。
務要士卒悅服,庶使主帥仰副朝廷責任事功之意。
如遇教閱、行軍,合依自來條例施行。
」 八年正月六日,宰臣趙鼎言:「建康府捕獲盜馬者,事連殿前司兵士,本府已行追究。
」上曰:「朕嘗喻楊沂中,統兵既衆,其間豈無作過之人,切不可占護。
若有所占護,則軍中紀律便不行矣。
沂中亦曰大凡軍中占護有過犯者為非,建康府追逮,沂中必不敢隐而不遣。
」 八月十七日,後殿進呈次,上以諸軍用巨挺捶偏裨有過數而死者,嘗戒殿帥楊沂中曰:「平日将士少有違誤,法令具存,不可以一時褊憤恣為暴虐,不比在行軍處也。
」 九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兵興以來,蓋有不能悉如舊制者,然莫甚于諸軍代名之失也。
紹興六年,密院措置空名給據付逐路宣撫司及其餘州軍,許令代名之人赴軍書填,一切不問。
舊請給銷鑿元承代某人職次,候立功日改正補轉。
此蓋都督視師于外,随宜措置,以安一時,非良法也。
行之至今,自陳承代冒名竊祿者不知幾人。
乞将前降許代名指揮,自今日為始,更不施行。
」诏依,今後不許代名。
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宰執言,領殿前都指揮職事楊存中乞将本軍未刺字人并刺字識認,以防諸處互相招置,及乞嚴行約束事。
秦桧曰:「舊有一法,招刺軍人并從軍法,所以 難行。
一法立賞許人陳告,犯人請給計贓坐罪,統制、統領、将佐取旨。
今欲依此施行。
」上曰:「立法不必太重,責在必行,法必行則人莫敢犯。
」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禦前諸軍統制可依見行管軍條法,不許出谒、接見賓客。
内兼州事者依本法。
」 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宰執進呈臣僚論殿前司強刺人充軍事,上曰:「招軍一節,士大夫往往以為不切事宜,殊不知除戎器、戒不虞,聖人所以思患而預防于無事之時,為先事之備,豈可但已!今殿司見阙數千人,積之歲月,切恐暗失軍額不便,但當措置約束,無令擾人足矣。
」宰臣沈該等奏曰沈:原無,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補。
:「誠如聖訓。
」 三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次,上曰:「如聞諸州軍私役禁軍,兼阙額多不招填,三省可同議,檢會條法行下。
如守臣以下非法占破,監司按劾,仍令監司互察。
」 三十一年二月一日,後殿進呈乞編修樞密院軍政條法,上曰:「依故事委編修官。
」 十一月三日,诏後(諸)軍統制官韓霖,依軍法施行。
以建康府駐劄禦(馬前)[前馬]軍都統制王權言霖(托詐)[詐托]中風不起,及差醫官診視得即無病證。
諸軍與賊血戰終日,霖獨乘小舟泊于江内觀望,并不入賊故也。
九日,诏後軍準備将、權正将、武翼大夫季在除名勒停,令本軍自。
以江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戚方令統押人馬渡江,不禀号令,棄離軍馬,先用小舡過江,無人部轄,緻渰死五十二人故也。
十八日,诏劉汜貸命,追毀出身文字,除名勒停,送英州編管。
令鎮江府日下差使臣一員、兵級十人管押前去,内兵級逐州交替,各具已收管 申三省、樞密院。
以三省、樞密院機速(虜)[房]勘會,據諸處申到十一月四日瓜州之戰,首因劉汜退失,理合按軍法施行,故有是诏。
二十一日,诏王權可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瓊州編管,月具存在聞奏。
令臨安府差得力使臣二員、軍兵二十人押送前去,沿路不得時刻住滞,具已起發申三省、樞密院。
先是,臣僚言:「謹按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王權,沿淮守禦之備初不經意,及虜人犯淮,得以系橋,從而進兵,如入無人之境。
權亦旋棄廬州,回屯昭關,将士雖有欲戰之心,權領親兵先遁,麾衆使退。
及虜騎至尉子橋,始遣姚興一軍迎敵。
興戮力血戰,數告急于權,權于仙宗山上以群刀斧手自衛仙宗山:原作「山宗山」,據《建炎要錄》卷一九四改。
,飲宴自若,殊無應援之意。
自辰至申,僅遣二百輩往,已無及矣。
興勢雖卻,然猶殺賊數百人,生擒賊首而回。
不意賊假立權幟以之,興棄而入,遂與其衆俱陷,所存者無一二。
權往回和州,謂已得金字牌,令棄城守江。
故自十月二十一日先往采石,放火以燒西門,而城内錢糧、器甲、騾馬盡再委于賊,使軍民奔迸擁入城河及江争渡,沉溺而死者又三之一。
将士怨怒号呼,聲動天地,指船诋罵,皆(已)[以]權不戰誤國負朝廷為言,且恨不食其肉也。
其亦不容誅矣。
乞明正典刑,枭首江上,使将士聞風,争先命,以副國難。
」故有是诏。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八
内劉光世仍聽杜充節制。
」 二十六日,江南東路宣撫使劉光世言,受杜充節制有六不可,乞不受杜充節制。
上怒曰:「豈容如此跋扈!便降指揮,言杜充除将出自朕意,令盡護諸将,光世辄敢首拒诏命,恐紊朝綱,候指揮到,卻令過江。
如尚敢違拒,當寘典憲。
仍令合門不得收接朝見文字。
」繼而光世已依指揮畫時渡江,即喜其遵奉诏令,遣中使以茶藥銀合賜之。
九月二十七日,禦營使司言:「訪聞江東西及兩浙路統兵官并不钤束兵衆,緻攘奪村民财物,虜掠婦女,拘占舍屋作過,深屬 不便。
」诏令江南東西、兩浙路防江統制等官嚴加钤束,縱令有犯,其統制等官先行軍法,犯人不以多寡,并行處斬。
十五日,诏諸軍擅入川,依軍法。
以利州路轉運司言:「興州準辛企宗牒,先得旨發送行在,帶領家屬人馬經由本路興、洋等州前去。
緣本司不曾承準關報,本官特帶人馬已入界前來,竊慮陝西将兵援例入川,不唯侵耗歲計,萬一本司應副不前,以緻生事。
乞立法約束。
」有旨,令樞密院立法,至是上言。
紹興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諸軍出師,并合嚴切钤束,一行沿路不得秋毫騷擾作過。
仍從樞密院采訪覺察大将,〔大将〕察統制官,〔統制官〕察統領官,統領官察将副,将副察部隊将、使臣,部隊将、使臣察擁押隊旗頭,擁押隊旗頭察隊下人,如敢違犯之人,并行軍法。
家人有犯而知情者,與同罪。
若失覺察,别因敗露,其次序合覺察人并當重寘典憲。
所有見在諸處屯泊出師軍馬,令依此遵守,各具知禀聞奏。
」以右司谏方孟卿上言:「比年草竊起,為民久害,陛下遣師命将,掃蕩妖氛。
然軍政久壞,士無紀律。
凡大兵起發,其統制官(不)[乞]各給印曆,付部隊将排日書所過地分、宿食去處,覺察作過之人,便行軍法。
更委本處監司、州縣覺察,如有軍兵作過而将佐容縱,實時申大将根究,仍具一般事狀申朝廷檢察。
如大将蒙蔽,監司、州縣有失覺察,緻朝廷訪聞或因人陳訴,别乞重寘典刑,嚴行黜責。
」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一日,诏:「應神武諸軍、禦前(志)[忠]銳(軍諸)[諸軍],将準備差遣使喚使臣不能馬步射者,逐軍統制将官體量放罷,今後不許衷私借差本軍兵卒。
如違,及借之者并科違制之罪。
」 閏四月二日,诏:「諸處分遣在州縣守戍官兵并餘統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若止是軍中或帥司一面差委,即與州都監序 位;其餘使臣,當與部隊将序位。
如違,并依部内有犯,許令守臣、監司按舉。
其兵校于屯駐去處知、通,并依階級法。
」時軍興,諸處各有分屯守戍将官,與州縣官即無序官統攝,多在州縣欺淩官屬,過數批請,直入倉庫,以至請求犒設,虜掠(州)[舟]船,百端需索。
至是,樞密院措置,故有是诏。
七月十一日,诏:「令諸軍統制官钤束所部官兵,應有陳訴事務,并須依條次第經由朝廷施行,不得依前隔蓦。
如違,其越訴人當議重作行遣;統兵官容縱,亦仰取旨施行。
各具依禀申樞密院。
」以樞密院言:「勘會行在諸軍兵級,凡有陳訴事務,自合經本軍統兵官陳乞。
近來諸軍官兵有陳乞本身恩賞、換授之類,往往不由所轄越訴,理宜約束。
」故有是诏。
二十七日,臣僚言:「今來車駕駐跸臨安府,日近府城遺火,諸軍以救火為名,持刃乘鬧,公然搶奪錢物。
乞今後遇有火,依京城例,止許馬、步軍司及臨安府兵級救撲。
仍預給色号、常切準備外,其餘諸軍并不許辄離本寨。
仍委統兵官钤束,犯人重作行遣。
若臨時禦前處分,差殿前司官或搭财兵級或神武統制下一軍同共救撲。
」從之。
十月九日,兵部言:「乞應今後統領、兵官、使臣等經由州縣,于守、倅、令如屯駐法。
或辄以請受為名,執縛笞撻命官,許州郡、監司按劾以聞,重加典憲。
州郡、監司庇而不發,因而暴露,例行黜責。
乞立法。
」诏令限三日立法申尚書省。
本部欲依諸軍違犯階級上軍法;州縣監司庇而不發,因事暴露,依律文内諸監主首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三等科罪。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江南東西路 宣撫使韓世忠言:「累降指揮,諸軍不得互相招收,及将别人軍兵等一面差人拖拽。
欲将諸軍官兵、用已受應告敕、宣劄、文帖,許令本軍統制官于背後批寫某軍,押字用印。
仍自今以後如遇後來官兵、用批勘請受,并仰本軍先次取索出身文字照驗過勘,及令所屬糧料院複驗,委無違戾,批曆身訖放行。
」诏依,若敢尚習舊弊,互相隐留,主兵官重行黜責,本軍幫書将佐及批勘官并徒二年。
内外諸軍、忠銳兵将并依此施行。
二十七日,臣僚言:「聞軍兵所屯之地,發掘墳墓,鞭屍暴骨,旁亘百裡間,鮮有免者,死者銜冤,生者痛哭。
又聞自來用兵破敵之後,必以所得者首級多少定賞,其空手無獲與所獲之少者,往往搜攝平人,借取其首以充納級之數。
願降诏訓饬諸将,凡軍兵所至,申嚴紀律,令毋得發掘墳墓。
凡遇敵乘勝,毋得借取平人首級。
」诏劄與都督府及神武諸軍、逐路帥司常切遵守,嚴行覺察禁止。
如有違犯之人,取旨重作施行。
四月二十三日,诏:「諸軍棄毀、亡失付身、宣帖之類,今後并依見行條令,所在州保奏施行,即不依前于本軍陳乞,一面出給公據。
如辄敢一面出給公據,并從杖一百科斷。
其給到公據亦不得收使。
令殿前、馬、步軍司常切檢察遵守。
」時樞密院言:「諸軍自來棄毀、亡失付身、宣帖之類,依條诏本色保官二人。
如系将校,所在州保奏,餘人并報元給官司出給公憑。
近年以來,諸軍亡失宣帖等,并不遵依條令,經由所在州保奏,亦不報元給官司出給公憑,止于本軍等處陳乞,一面出給 公據,照驗批勘請受。
遇有功賞轉補,便作付身拟身轉資級。
兼日近諸軍換受前班都虞候,亦止憑本軍給到亡失公(平)[憑]收使換官。
似此不唯有違條令,兼無以驗實,隔絕奸弊,有害(民)[軍]制。
」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樞密院言:「訪聞有軍兵持杖踰候潮門城出外作過,蓋緣兵将官從來有失覺察,理宜禁止。
」诏令張俊、楊沂中嚴行約束所部官兵,寅夜不得辄出營寨。
如違,收捉解赴樞密院,并行軍法。
若本軍不覺察,緻敗露,其本轄兵将官并重寘典憲。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六日),诏:「今後使臣、用軍兵并權住招收,令張俊、楊沂中根究,将日近強刺人數并給公據,放令逐便。
及約束諸軍,今後不得擅便招人。
若更有違犯,其本頭項統制、統領、将佐等,一例重作停降。
所遣街市強招人軍兵、使臣,并行軍法。
仍立賞錢三百貫,許諸色人告捉。
樞密院給黃榜曉谕。
」先是,谏議大夫唐輝言:「近諸軍遣人于街市擒捉充軍,辇毂之下,人心必搖。
乞降約束,不許強刺。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權淮東帥臣趙康直言,劾泰州兵官任顯不伏使令泰:原作「奏」,據《建炎要錄》卷八三改。
,已械送有司,乞行竄責。
上曰:「康直既權帥事,自令施行。
嘗記朕為元帥時,有一部将醉入酒家,壞其盆盎,朕捐白金償之而斬部将,枭其首。
自此更無一人犯令者。
大抵用兵當以威信為先。
」 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朝廷攘卻寇盜,皆将帥之力,理須恩威兼濟,使人悅服,竭節效命。
自頃戎虜薦至,賴二三大帥能體德意,撫馭士卒,果獲其用。
尚慮本軍偏裨将佐不能遵守諸帥約束,非因行軍,用刑過當。
自今本将本隊士 卒有犯,依條斷遣問當,有官人具情犯申樞密院,量度事因,重行編置,即不得故為慘酷,因緻殺害。
務要士卒悅服,庶使主帥仰副朝廷責任事功之意。
如遇教閱、行軍,合依自來條例施行。
」 八年正月六日,宰臣趙鼎言:「建康府捕獲盜馬者,事連殿前司兵士,本府已行追究。
」上曰:「朕嘗喻楊沂中,統兵既衆,其間豈無作過之人,切不可占護。
若有所占護,則軍中紀律便不行矣。
沂中亦曰大凡軍中占護有過犯者為非,建康府追逮,沂中必不敢隐而不遣。
」 八月十七日,後殿進呈次,上以諸軍用巨挺捶偏裨有過數而死者,嘗戒殿帥楊沂中曰:「平日将士少有違誤,法令具存,不可以一時褊憤恣為暴虐,不比在行軍處也。
」 九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兵興以來,蓋有不能悉如舊制者,然莫甚于諸軍代名之失也。
紹興六年,密院措置空名給據付逐路宣撫司及其餘州軍,許令代名之人赴軍書填,一切不問。
舊請給銷鑿元承代某人職次,候立功日改正補轉。
此蓋都督視師于外,随宜措置,以安一時,非良法也。
行之至今,自陳承代冒名竊祿者不知幾人。
乞将前降許代名指揮,自今日為始,更不施行。
」诏依,今後不許代名。
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宰執言,領殿前都指揮職事楊存中乞将本軍未刺字人并刺字識認,以防諸處互相招置,及乞嚴行約束事。
秦桧曰:「舊有一法,招刺軍人并從軍法,所以 難行。
一法立賞許人陳告,犯人請給計贓坐罪,統制、統領、将佐取旨。
今欲依此施行。
」上曰:「立法不必太重,責在必行,法必行則人莫敢犯。
」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禦前諸軍統制可依見行管軍條法,不許出谒、接見賓客。
内兼州事者依本法。
」 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宰執進呈臣僚論殿前司強刺人充軍事,上曰:「招軍一節,士大夫往往以為不切事宜,殊不知除戎器、戒不虞,聖人所以思患而預防于無事之時,為先事之備,豈可但已!今殿司見阙數千人,積之歲月,切恐暗失軍額不便,但當措置約束,無令擾人足矣。
」宰臣沈該等奏曰沈:原無,據《宋史》卷二一三《宰輔表》四補。
:「誠如聖訓。
」 三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次,上曰:「如聞諸州軍私役禁軍,兼阙額多不招填,三省可同議,檢會條法行下。
如守臣以下非法占破,監司按劾,仍令監司互察。
」 三十一年二月一日,後殿進呈乞編修樞密院軍政條法,上曰:「依故事委編修官。
」 十一月三日,诏後(諸)軍統制官韓霖,依軍法施行。
以建康府駐劄禦(馬前)[前馬]軍都統制王權言霖(托詐)[詐托]中風不起,及差醫官診視得即無病證。
諸軍與賊血戰終日,霖獨乘小舟泊于江内觀望,并不入賊故也。
九日,诏後軍準備将、權正将、武翼大夫季在除名勒停,令本軍自。
以江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戚方令統押人馬渡江,不禀号令,棄離軍馬,先用小舡過江,無人部轄,緻渰死五十二人故也。
十八日,诏劉汜貸命,追毀出身文字,除名勒停,送英州編管。
令鎮江府日下差使臣一員、兵級十人管押前去,内兵級逐州交替,各具已收管 申三省、樞密院。
以三省、樞密院機速(虜)[房]勘會,據諸處申到十一月四日瓜州之戰,首因劉汜退失,理合按軍法施行,故有是诏。
二十一日,诏王權可特貸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瓊州編管,月具存在聞奏。
令臨安府差得力使臣二員、軍兵二十人押送前去,沿路不得時刻住滞,具已起發申三省、樞密院。
先是,臣僚言:「謹按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王權,沿淮守禦之備初不經意,及虜人犯淮,得以系橋,從而進兵,如入無人之境。
權亦旋棄廬州,回屯昭關,将士雖有欲戰之心,權領親兵先遁,麾衆使退。
及虜騎至尉子橋,始遣姚興一軍迎敵。
興戮力血戰,數告急于權,權于仙宗山上以群刀斧手自衛仙宗山:原作「山宗山」,據《建炎要錄》卷一九四改。
,飲宴自若,殊無應援之意。
自辰至申,僅遣二百輩往,已無及矣。
興勢雖卻,然猶殺賊數百人,生擒賊首而回。
不意賊假立權幟以之,興棄而入,遂與其衆俱陷,所存者無一二。
權往回和州,謂已得金字牌,令棄城守江。
故自十月二十一日先往采石,放火以燒西門,而城内錢糧、器甲、騾馬盡再委于賊,使軍民奔迸擁入城河及江争渡,沉溺而死者又三之一。
将士怨怒号呼,聲動天地,指船诋罵,皆(已)[以]權不戰誤國負朝廷為言,且恨不食其肉也。
其亦不容誅矣。
乞明正典刑,枭首江上,使将士聞風,争先命,以副國難。
」故有是诏。
刑法宋會要輯稿刑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