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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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祀議論
太祖幹德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太常博士和岘言:「今月十六日親祀南郊,合飨天地,準畫日二十九日冬至祀昊天上帝。
謹按《禮記祭義》雲:『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恭。
』又按《開元禮義纂》雲:『當禘夆之月,不行時飨,以大包小,禮所從也。
』望依禮令權停南至之祀。
」诏可。
仁宗景佑五年十月九日,天章閣侍講賈昌朝言:「伏南郊前一日,皇帝谒景靈宮,薦飨訖,乃齋于太廟。
次日朝飨訖,齋于南郊。
以臣所見,朝廟之禮,本告以配天飨侑之意,合于舊典,所宜奉行。
其景靈宮朝谒,蓋沿唐世太清宮故事,有違經訓,(因)[固]可改革。
欲望将來朝廟前未行此禮,候郊祀禮畢,駕幸諸寺觀日,首詣(靈景)[景靈]宮謝成,如下元朝谒之儀。
所冀尊祖事天,禮簡誠至。
」诏禮儀使與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禮儀使等言:「參詳真宗崇奉聖祖,營建宮館,每行郊祭,必親薦飨。
陛下五經郊籍,并修比禮,今如俟郊禮畢依下無朝拜,則大為簡略;如别擇日備仗衛宿齋親谒,又誠煩并。
況尊祖之地,務極嚴祗,欲望且依舊例。
」從之。
淳化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有事南郊。
前祀十日,皇太子許王薨,太宗以郊祀俯逼,禮有不便,命宰臣集議,改用來年正月上辛。
神宗元豐元年八月二十九日,郊社令辛公佑言:「北郊壇壝雖存,而修飾不嚴,與小祀諸壇相對,無以别異,況歲久經雨,陛級低墊。
伏見圜丘用石灰泥飾,及社稷宮 垣皆瓦木營建,欲乞參酌典禮,依(放)[仿]增修。
」從之。
元豐三年六月九日,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奉诏詳定燔柴方位。
臣等考之,三代禮文皆不經見。
謹按《後漢志》,郊祀既送神,燔俎實于壇南巳地。
晉賀循議積柴之壇,宜于神壇南二十步丙地,當太微明堂之位。
唐禮因之,柴壇在圜丘南内壝之外丙地。
今來燎壇元在丙地,已應古制。
」诏從之。
元豐六年七月九日,尚書禮部言:「太常寺修定北郊壇制,方丘三成,級高四尺,上闊十六步。
設八陛,上級陛廣八尺,中級陛廣一丈,下級陛廣一丈二尺。
三壝,每壝各二十五步。
并祀儀,皇地祇舊壇制八角三成。
看詳壇制既為方丘,難設八陛,乞别選澤中之丘以為方壇,高六尺,設四陛。
」诏下集議,而太常寺又言:「方丘壇制度皆不經見。
後漢為四陛,高六尺。
陳宣帝壇壇高一丈二尺,隋唐皆為八陛。
《周禮》『以黃琮禮地』,鄭氏注:『琮八方,象地。
』則壇制八陛,固有所本。
本部再詳,《周禮》祭地以方丘,且在澤中,乃是經據。
漢制設四陛,高六尺,其法可用。
蓋壇之四旁各設一陛,則四陛與方壇,于禮為宜。
又其崇六尺,去地未遠,且有親地之意。
」诏以禮部、太常寺所定,壇高一丈二尺,設四陛,餘依所請。
元佑七年三月十八日,禮部言:「尚書左丞許将奏:『伏以三歲冬至,天子親祠,享宗廟,祀天圜丘。
而其歲夏至方澤之祭,乃止遣上公,則是皇地祇遂永不在親祀之典。
此大阙禮也,不可不議。
伏望博诏儒臣,講求典故,斟酌其宜,明正祠典。
』今檢會元豐六年五月八日敕:太常寺修定到郊祀之歲夏至皇帝親詣北郊祭皇地祇于方丘儀,并上公攝事儀,诏依所定。
今看詳:如遇郊祀之歲,親祠方丘及攝事,并合典禮之正。
所有親祠北郊之歲,南郊圜丘于理亦合以上公攝事;及改樂舞,亦乞一就修定儀注。
如此,則更無可議,伏乞更不聚議。
」又禮部郎中崔公度言:「許将建言,南郊合祭天地非禮。
竊見累次集議未合,将來南郊或别行大禮,乞隻用資政殿學士陳薦建言,依舊合祭天地,并從祀百神。
」公度又言:「謹按《周頌昊天有成命》之序曰:『《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
』又《周禮》:『冬至(記)[祭]昊天上帝于圜丘,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
』漢武帝《郊祀歌》曰:『惟泰元尊,媪神蕃厘。
經緯天地,作成四時。
』又曰:『涓選休成,天地并況,惟餘有慕。
爰熙紫壇,思求厥路。
』又曰:『上天布施後土成,穰穰豐年四時榮。
』皆合祭天地于南郊之辭也。
《周頌》合祭,禮之情也;《周禮》特祀,禮之文也。
文必有情,情必有文,然則祭祀天地,或合 或特,系于時君,而禮則一也。
今特祀難行,即當依舊合祭,并依祖宗舊儀,為聖朝萬世不刊之典。
」诏令侍從官及尚書、侍郎侍郎:原作「舍人」,據後文改。
、給舍、台谏、禮官集議以聞。
九月十二日,三省以翰林學士顧臨等郊祀議進呈,太皇太後曰:「宜依仁皇、先帝故事。
」呂大防曰:「天地之祭,自漢以來,分合不一。
唐天寶後,惟天子親祠,乃合祭于南郊,其餘時祀并依禮分祭。
國朝以來,大率三歲一親郊,并祭天地、宗廟,因行赦宥于天下,及賜諸軍賞給。
遂以為常,亦不可廢,雖欲歲歲親行南北二郊之禮,乃不可得。
今諸儒獻議,欲用禮官前說,南郊不設皇地祇位,唯祭昊天上帝,不為無據,但于祖宗權宜之制,未見其可。
」蘇頌曰:「伏見仁宗皇帝九郊,皆合祭天地。
先皇帝四郊,三郊合祭,惟元豐六年用禮文所參議,止祀上帝,而北郊雖已從所議修定儀注,未及親行。
今年南郊,望準故事。
」蘇轍曰:「議者持合祭、别祭二說,各有所據,若非朝廷酌量事體輕重大小,斷自聖意,臣恐無所折衷。
自熙甯十年神宗皇帝親祀南郊,合祭天地,今十五年矣,皇帝即位又已八年,未嘗親見地祇,乃朝廷阙典,不可不講。
」範百祿曰:「祖宗皆遵故事,每遇南郊,合祭天地。
神宗皇帝聖學睿斷,必以為圜丘無祭地之理,遂诏詳定禮文所考求先王典禮。
至元豐六年,南郊止祀上帝,配以太祖。
《禮記》曰:『有其廢之,莫可舉也。
』先帝所廢,稽古據經,未可輕改。
臣以為 先帝之诏、先王之典,朝廷所宜遵守而行。
」梁焘曰:「典禮重事,宜更熟加講議」。
十四日再進呈,大防曰:「先帝因禮文所建議,遂令諸儒議定北郊祀地之禮,然未經親行。
今來皇帝臨禦之始,當親見天地,而地祇獨不設位,恐亦未安。
況前代人君親祠并祭,多緣便于己事。
本朝祖宗則不然,直以恩霈四方,慶赉将士,非三歲一行,則國力有限。
今日須為國事,勉行權制,候将來議定北郊制度,及太廟享禮,行之未晚。
」範百祿曰:「祖宗圜丘合祭,皆是循用後代權時之制。
至神宗皇帝元豐六年,南郊不合祭地示,乃是複行先王典禮,今已着為太常寺元佑令。
昨來夏至已诏呂大防以上公攝事祭地于北郊,況祭不欲數,今冬至圜丘地示未合再祭。
」大防又曰:「範百祿之言雖是,典禮未易遽行,蓋為國事。
」太皇太後曰:「大防之言是也,非不知此,蓋為國家事爾。
」頌曰:「古者人君嗣位之初,必郊見天地。
今皇帝初郊而不祀地,恐未合古。
然而先王典禮未必盡同,且虞夏之禮,商周亦不相襲,商周非欲變虞夏,蓋質文異尚,禮亦從其宜也。
至如唐虞之世,一歲四巡方嶽,遍祀群神;夏商則五載一巡狩;成周十二年乃遍,仍不常行。
豈是盡行先王典禮況三代去今,年益遠,非商周去虞夏之比,而國朝制作,多循漢唐之舊,郊丘宗廟之祀,典章儀物之盛,恩霈赉予之費,事與古異,豈勝變複今以皇帝初郊,依熙甯十 年故事合祭天地,俟将來過郊禮,再下有司舉行先帝诏旨,詳議南北郊祭,亦未為晚。
」轍曰:「《周禮》一歲祀天地,皆王者親行。
自漢唐以來,禮文日盛,費用日廣,故一歲祀,不可複行。
唐明皇天寶初,始定三歲一親郊,于緻齋之日先享太清宮,次享太廟,然後合祭天地,從祀百神。
所以然者,蓋謂三年一行大禮,若又不,則人情不安。
此近世變禮,非複三代之舊,而議者欲以三代遺文參亂其間,亦失之矣。
今别祭之議,有欲當
謹按《禮記祭義》雲:『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恭。
』又按《開元禮義纂》雲:『當禘夆之月,不行時飨,以大包小,禮所從也。
』望依禮令權停南至之祀。
」诏可。
仁宗景佑五年十月九日,天章閣侍講賈昌朝言:「伏南郊前一日,皇帝谒景靈宮,薦飨訖,乃齋于太廟。
次日朝飨訖,齋于南郊。
以臣所見,朝廟之禮,本告以配天飨侑之意,合于舊典,所宜奉行。
其景靈宮朝谒,蓋沿唐世太清宮故事,有違經訓,(因)[固]可改革。
欲望将來朝廟前未行此禮,候郊祀禮畢,駕幸諸寺觀日,首詣(靈景)[景靈]宮謝成,如下元朝谒之儀。
所冀尊祖事天,禮簡誠至。
」诏禮儀使與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禮儀使等言:「參詳真宗崇奉聖祖,營建宮館,每行郊祭,必親薦飨。
陛下五經郊籍,并修比禮,今如俟郊禮畢依下無朝拜,則大為簡略;如别擇日備仗衛宿齋親谒,又誠煩并。
況尊祖之地,務極嚴祗,欲望且依舊例。
」從之。
淳化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有事南郊。
前祀十日,皇太子許王薨,太宗以郊祀俯逼,禮有不便,命宰臣集議,改用來年正月上辛。
神宗元豐元年八月二十九日,郊社令辛公佑言:「北郊壇壝雖存,而修飾不嚴,與小祀諸壇相對,無以别異,況歲久經雨,陛級低墊。
伏見圜丘用石灰泥飾,及社稷宮 垣皆瓦木營建,欲乞參酌典禮,依(放)[仿]增修。
」從之。
元豐三年六月九日,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奉诏詳定燔柴方位。
臣等考之,三代禮文皆不經見。
謹按《後漢志》,郊祀既送神,燔俎實于壇南巳地。
晉賀循議積柴之壇,宜于神壇南二十步丙地,當太微明堂之位。
唐禮因之,柴壇在圜丘南内壝之外丙地。
今來燎壇元在丙地,已應古制。
」诏從之。
元豐六年七月九日,尚書禮部言:「太常寺修定北郊壇制,方丘三成,級高四尺,上闊十六步。
設八陛,上級陛廣八尺,中級陛廣一丈,下級陛廣一丈二尺。
三壝,每壝各二十五步。
并祀儀,皇地祇舊壇制八角三成。
看詳壇制既為方丘,難設八陛,乞别選澤中之丘以為方壇,高六尺,設四陛。
」诏下集議,而太常寺又言:「方丘壇制度皆不經見。
後漢為四陛,高六尺。
陳宣帝壇壇高一丈二尺,隋唐皆為八陛。
《周禮》『以黃琮禮地』,鄭氏注:『琮八方,象地。
』則壇制八陛,固有所本。
本部再詳,《周禮》祭地以方丘,且在澤中,乃是經據。
漢制設四陛,高六尺,其法可用。
蓋壇之四旁各設一陛,則四陛與方壇,于禮為宜。
又其崇六尺,去地未遠,且有親地之意。
」诏以禮部、太常寺所定,壇高一丈二尺,設四陛,餘依所請。
元佑七年三月十八日,禮部言:「尚書左丞許将奏:『伏以三歲冬至,天子親祠,享宗廟,祀天圜丘。
而其歲夏至方澤之祭,乃止遣上公,則是皇地祇遂永不在親祀之典。
此大阙禮也,不可不議。
伏望博诏儒臣,講求典故,斟酌其宜,明正祠典。
』今檢會元豐六年五月八日敕:太常寺修定到郊祀之歲夏至皇帝親詣北郊祭皇地祇于方丘儀,并上公攝事儀,诏依所定。
今看詳:如遇郊祀之歲,親祠方丘及攝事,并合典禮之正。
所有親祠北郊之歲,南郊圜丘于理亦合以上公攝事;及改樂舞,亦乞一就修定儀注。
如此,則更無可議,伏乞更不聚議。
」又禮部郎中崔公度言:「許将建言,南郊合祭天地非禮。
竊見累次集議未合,将來南郊或别行大禮,乞隻用資政殿學士陳薦建言,依舊合祭天地,并從祀百神。
」公度又言:「謹按《周頌昊天有成命》之序曰:『《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
』又《周禮》:『冬至(記)[祭]昊天上帝于圜丘,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
』漢武帝《郊祀歌》曰:『惟泰元尊,媪神蕃厘。
經緯天地,作成四時。
』又曰:『涓選休成,天地并況,惟餘有慕。
爰熙紫壇,思求厥路。
』又曰:『上天布施後土成,穰穰豐年四時榮。
』皆合祭天地于南郊之辭也。
《周頌》合祭,禮之情也;《周禮》特祀,禮之文也。
文必有情,情必有文,然則祭祀天地,或合 或特,系于時君,而禮則一也。
今特祀難行,即當依舊合祭,并依祖宗舊儀,為聖朝萬世不刊之典。
」诏令侍從官及尚書、侍郎侍郎:原作「舍人」,據後文改。
、給舍、台谏、禮官集議以聞。
九月十二日,三省以翰林學士顧臨等郊祀議進呈,太皇太後曰:「宜依仁皇、先帝故事。
」呂大防曰:「天地之祭,自漢以來,分合不一。
唐天寶後,惟天子親祠,乃合祭于南郊,其餘時祀并依禮分祭。
國朝以來,大率三歲一親郊,并祭天地、宗廟,因行赦宥于天下,及賜諸軍賞給。
遂以為常,亦不可廢,雖欲歲歲親行南北二郊之禮,乃不可得。
今諸儒獻議,欲用禮官前說,南郊不設皇地祇位,唯祭昊天上帝,不為無據,但于祖宗權宜之制,未見其可。
」蘇頌曰:「伏見仁宗皇帝九郊,皆合祭天地。
先皇帝四郊,三郊合祭,惟元豐六年用禮文所參議,止祀上帝,而北郊雖已從所議修定儀注,未及親行。
今年南郊,望準故事。
」蘇轍曰:「議者持合祭、别祭二說,各有所據,若非朝廷酌量事體輕重大小,斷自聖意,臣恐無所折衷。
自熙甯十年神宗皇帝親祀南郊,合祭天地,今十五年矣,皇帝即位又已八年,未嘗親見地祇,乃朝廷阙典,不可不講。
」範百祿曰:「祖宗皆遵故事,每遇南郊,合祭天地。
神宗皇帝聖學睿斷,必以為圜丘無祭地之理,遂诏詳定禮文所考求先王典禮。
至元豐六年,南郊止祀上帝,配以太祖。
《禮記》曰:『有其廢之,莫可舉也。
』先帝所廢,稽古據經,未可輕改。
臣以為 先帝之诏、先王之典,朝廷所宜遵守而行。
」梁焘曰:「典禮重事,宜更熟加講議」。
十四日再進呈,大防曰:「先帝因禮文所建議,遂令諸儒議定北郊祀地之禮,然未經親行。
今來皇帝臨禦之始,當親見天地,而地祇獨不設位,恐亦未安。
況前代人君親祠并祭,多緣便于己事。
本朝祖宗則不然,直以恩霈四方,慶赉将士,非三歲一行,則國力有限。
今日須為國事,勉行權制,候将來議定北郊制度,及太廟享禮,行之未晚。
」範百祿曰:「祖宗圜丘合祭,皆是循用後代權時之制。
至神宗皇帝元豐六年,南郊不合祭地示,乃是複行先王典禮,今已着為太常寺元佑令。
昨來夏至已诏呂大防以上公攝事祭地于北郊,況祭不欲數,今冬至圜丘地示未合再祭。
」大防又曰:「範百祿之言雖是,典禮未易遽行,蓋為國事。
」太皇太後曰:「大防之言是也,非不知此,蓋為國家事爾。
」頌曰:「古者人君嗣位之初,必郊見天地。
今皇帝初郊而不祀地,恐未合古。
然而先王典禮未必盡同,且虞夏之禮,商周亦不相襲,商周非欲變虞夏,蓋質文異尚,禮亦從其宜也。
至如唐虞之世,一歲四巡方嶽,遍祀群神;夏商則五載一巡狩;成周十二年乃遍,仍不常行。
豈是盡行先王典禮況三代去今,年益遠,非商周去虞夏之比,而國朝制作,多循漢唐之舊,郊丘宗廟之祀,典章儀物之盛,恩霈赉予之費,事與古異,豈勝變複今以皇帝初郊,依熙甯十 年故事合祭天地,俟将來過郊禮,再下有司舉行先帝诏旨,詳議南北郊祭,亦未為晚。
」轍曰:「《周禮》一歲祀天地,皆王者親行。
自漢唐以來,禮文日盛,費用日廣,故一歲祀,不可複行。
唐明皇天寶初,始定三歲一親郊,于緻齋之日先享太清宮,次享太廟,然後合祭天地,從祀百神。
所以然者,蓋謂三年一行大禮,若又不,則人情不安。
此近世變禮,非複三代之舊,而議者欲以三代遺文參亂其間,亦失之矣。
今别祭之議,有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