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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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治史學者,莫不以周、秦之間為史事之一大界,此特就政治言之耳。
若就社會組織言,(1)實當以新、漢之間為大界。
蓋人非役物無以自養,非能群無以役物。
邃古之世,人有協力以對物,而無因物以相争,此實人性之本然,亦為治世之大道。
然人道之推行,不能不為外物所格。
人之相人偶,本可以至于無窮也,而所處之境限之,則争奪相殺之禍,有不能免者矣。
争奪相殺之局,不外兩端:一恃強力奪人之所有以自奉,或役人勞作以自養。
其群之組織,既皆取與戰鬥相應;見侵奪之群,亦不得不以戰鬥應之;率天下而惟戰鬥之務,于是和親康樂之風,渺焉無存;誅求抑壓之事,扇而彌甚;始僅行于群與群之間者,繼遂推衍而及于群之内,而小康之世所謂倫紀者立,而人與人相處之道苦矣。
又其一為财力。
人之役物也,利于分工,而其所以能分工,則由其能協力,此自邃古已然。
然協力以役物,僅限于部族之内,至兩部族相遇,則非争奪,亦必以交易之道行之,而交易之道,則各求自利。
交易愈盛,則分工益密,相與協力之人愈衆,所耗之力愈少,所生之利愈多,人之欲利,如水就下,故商業之興,沛乎莫之能禦。
然部族之中,各有分職,無所謂為己,亦無所謂為人,有協力以對物,而無因物以相争之風,則自此泯矣。
蓋商業之興也,使山陬海澨,不知誰何之人,鹹能通功易事,分工協力之途愈廣,所生之利愈饒,其利也;而其相交易也,人人以損人利己之道行之,于是損人利己之風,亦遍于山陬海澨,人人之利害若相反,此則其害也。
語曰:“作始也簡,将畢也巨。
”至于人自私其所有,而恃其多财,或善自封殖以相陵轹而其禍有不忍言者矣。
由前之說,今人所謂封建勢力。
由後之說,則今人所謂資本勢力也。
封建之暴,尤甚于資本,故人必先求去之。
晚周以來,蓋封建勢力日微,而資本勢力方興之會。
封建勢力,如死灰之不可複然矣,而或不知其不可然而欲然之;資本勢力,如洪水之不可遽湮也,而或不知其不可湮而欲湮之;此為晚周至先漢擾攘之由,至新室亡,人鹹知其局之不易變,或且以為不可變,言治者但務去泰去甚,以求苟安,不敢作根本變革之想矣。
故曰:以社會組織論,實當以新、漢之間為大界也。
《漢書·貨殖列傳》曰:“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于皂隸、抱關擊柝者,其爵祿、奉養、宮室、車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賤不得逾貴。
夫然,故上下序而民志定。
于是辯其土地川澤、丘陵、衍沃、原隰之宜,教民樹種、畜養五谷、六畜,及至魚鼈、鳥獸、雚蒲、材幹器械之資,所以養生、送終之具,靡不皆育。
育之以時,而用之有節。
草木未落,斧斤不入于山林;豺獺未祭,置網不布于埜澤;鷹隼未擊,矰弋不施于溪隧。
既順時而取物,然猶山不槎蘖,澤不伐夭,蝝魚麛卵,鹹有常禁。
所以順時宣氣,蕃阜庶物,稸足功用,如此之備也:然後四民因其土宜,各任知力,夙興夜寐,以治其業,相與通功易事,交利而俱贍,非有征發期會,而遠近鹹足。
故《易》曰:後以财成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備物緻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乎聖人。
及周室衰,禮法堕。
諸侯刻桷、丹楹,大夫山節、藻稅,八佾舞于庭,雍徹于堂,其流至于士庶人,莫不離制而棄本。
稼穑之
若就社會組織言,(1)實當以新、漢之間為大界。
蓋人非役物無以自養,非能群無以役物。
邃古之世,人有協力以對物,而無因物以相争,此實人性之本然,亦為治世之大道。
然人道之推行,不能不為外物所格。
人之相人偶,本可以至于無窮也,而所處之境限之,則争奪相殺之禍,有不能免者矣。
争奪相殺之局,不外兩端:一恃強力奪人之所有以自奉,或役人勞作以自養。
其群之組織,既皆取與戰鬥相應;見侵奪之群,亦不得不以戰鬥應之;率天下而惟戰鬥之務,于是和親康樂之風,渺焉無存;誅求抑壓之事,扇而彌甚;始僅行于群與群之間者,繼遂推衍而及于群之内,而小康之世所謂倫紀者立,而人與人相處之道苦矣。
又其一為财力。
人之役物也,利于分工,而其所以能分工,則由其能協力,此自邃古已然。
然協力以役物,僅限于部族之内,至兩部族相遇,則非争奪,亦必以交易之道行之,而交易之道,則各求自利。
交易愈盛,則分工益密,相與協力之人愈衆,所耗之力愈少,所生之利愈多,人之欲利,如水就下,故商業之興,沛乎莫之能禦。
然部族之中,各有分職,無所謂為己,亦無所謂為人,有協力以對物,而無因物以相争之風,則自此泯矣。
蓋商業之興也,使山陬海澨,不知誰何之人,鹹能通功易事,分工協力之途愈廣,所生之利愈饒,其利也;而其相交易也,人人以損人利己之道行之,于是損人利己之風,亦遍于山陬海澨,人人之利害若相反,此則其害也。
語曰:“作始也簡,将畢也巨。
”至于人自私其所有,而恃其多财,或善自封殖以相陵轹而其禍有不忍言者矣。
由前之說,今人所謂封建勢力。
由後之說,則今人所謂資本勢力也。
封建之暴,尤甚于資本,故人必先求去之。
晚周以來,蓋封建勢力日微,而資本勢力方興之會。
封建勢力,如死灰之不可複然矣,而或不知其不可然而欲然之;資本勢力,如洪水之不可遽湮也,而或不知其不可湮而欲湮之;此為晚周至先漢擾攘之由,至新室亡,人鹹知其局之不易變,或且以為不可變,言治者但務去泰去甚,以求苟安,不敢作根本變革之想矣。
故曰:以社會組織論,實當以新、漢之間為大界也。
《漢書·貨殖列傳》曰:“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于皂隸、抱關擊柝者,其爵祿、奉養、宮室、車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賤不得逾貴。
夫然,故上下序而民志定。
于是辯其土地川澤、丘陵、衍沃、原隰之宜,教民樹種、畜養五谷、六畜,及至魚鼈、鳥獸、雚蒲、材幹器械之資,所以養生、送終之具,靡不皆育。
育之以時,而用之有節。
草木未落,斧斤不入于山林;豺獺未祭,置網不布于埜澤;鷹隼未擊,矰弋不施于溪隧。
既順時而取物,然猶山不槎蘖,澤不伐夭,蝝魚麛卵,鹹有常禁。
所以順時宣氣,蕃阜庶物,稸足功用,如此之備也:然後四民因其土宜,各任知力,夙興夜寐,以治其業,相與通功易事,交利而俱贍,非有征發期會,而遠近鹹足。
故《易》曰:後以财成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備物緻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乎聖人。
及周室衰,禮法堕。
諸侯刻桷、丹楹,大夫山節、藻稅,八佾舞于庭,雍徹于堂,其流至于士庶人,莫不離制而棄本。
稼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