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關燈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二十三 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丁未朔,以金潤複為禮部郎中。

    潤,湖廣人,先任禮部郎中,坐事谪都察院鞫獄,嘗奏事殿中,應對稱旨。

    至是,上顧問廷臣曰:“向有戴巾奏事者頗有條理,久不在列,其人何在?”吏部以其名對,上曰:“此人才可用。

    ”遂命複舊職。

     山丹衛遣官進瑞麥一莖二穗者,凡十一本。

     戊申,皇第三十五孫有爝生,周王第四子也。

     敕宋國公馮勝、颍國公傅友德等曰:“昔漢唐之禦胡虜,每秋高馬肥,知其入寇,乃設謀定策,伏兵以待之,否則必為邊患。

    古今時勢雖異,而禦侮仿患則同。

    今以十萬之衆捕獵塞上,手無尺寸之兵而耕耘田畝,可乎?故必伏兵甲以自防,立斥候以知警,則有備無患矣。

    期明年三月,發京師壯勇及河南、山西銳卒鼓行塞上,爾等立屯既成,率數十萬衆飈馳雷擊,搜獵虜庭,耀張威武,不亦壯哉!敕至,毋違朕命。

    ” 壬子夜,雷。

     甲寅,朵甘都指揮使司遣指揮鎖南監藏蔔奉表箋,來貢馬。

     丙辰,安陸州知州餘彥誠以征稅愆期當逮問,其州民楊麼等七人詣阙言彥誠雖慢于摧科,而勤于愛民。

    上特宥之,賜宴加賞,遣還,任麼等亦預宴。

     安慶府知事周昌言:“臣見士人或因小過罷黜,然其才有堪用,而于例不得舉,宜垂寬宥令,有司得薦起之。

    ”吏部奏言:“有罪複用,無以示懲。

    昌言不可聽。

    ”上曰:“良工琢玉,不棄小玼;朝廷用人,必赦小過。

    故改過遷善,聖人與之;錄長棄短,人君務焉。

    苟因一事之失而棄一人,則天下無全人矣。

    昌之言誠是。

    其令有司:凡士人因小過罷黜及遷谪遠方者,知其才德果優,并聽舉用。

    ” 丁巳夜,有星黑赤色,尾迹有光,起自造父,東北行至北鬥杓沒。

     庚申,琉球國山南王承察度遣使南都妹等貢方物,并遣侄三五郎尾及寨官之子實他盧尾賀段志等赴國子監讀書,诏賜三五郎尾等鈔各五錠、襕衫、缁巾、皂縧、靴襪并文绮、絹衣各一襲。

     都督佥事何福等征蠻還京師。

    诏賞福白金二百兩、文绮十疋、鈔二百錠,茅鼎白金一百兩、文绮八疋、鈔一百錠,徐司馬、陶文、俞淵白金各五十兩、
0.06156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