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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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九十七 洪武二十二年八月丙申朔,江西贛州府瑞金縣丞古亨言:“縣境東接閩廣,山川險阻,近為鄰邑山賊作亂,驚駭居民,久廢耕稼,繼而餘黨蔓延,四出劫略,燔燒室廬。

    初,民戶在籍者六千一百九十三,今亡絕過半,田多荒蕪,租稅無所從出,乞除其徭役,蠲其無徵之賦。

    ”上是其言,诏從之。

     丁酉,遣官釋奠于先師孔子。

     賞湖廣、江西征南将士鈔:指揮三十錠,千戶二十五錠,百戶二十錠,總旗九錠,小旗及軍士各八錠,鞑靼将士從征者如之。

    凡四萬三千二百三十一人,鈔三十九萬五千八百一十五錠。

     戊戌,祭大社、大稷。

     夜,有星起自織女,北行至女床沒。

     己亥,賞湖廣長沙等衛征南将士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八人鈔十二萬三百六十五錠。

     癸卯,高麗國複遣使來奏權國事王昌乞入朝。

    上不許,謂禮部尚書李原名曰:“高麗國中多故陪臣,忠逆混淆,所為皆非良謀,廢立自由,豈三韓世守之道哉?彼既囚其主,來言童子入朝,必有隐謀,不可信也。

    彼苟以逆為常事,皆繼踵而為之,則人倫斁而禮義亡矣。

    爾禮部其谕高麗,使童子不必來朝,果其國有賢智之臣,明君臣之分,妥民安國,雖數世不朝,亦無所責。

    不然,雖連歲來朝,亦何益哉?” 戊申,江都、香泉二牧監增置保全、襄安二群,各設群長一、副二。

     庚戌,監察禦史蔡新奏核在京諸司官吏案牍有稽違者,請逮問之。

    诏貸其罪,但移文責報,惟國子監、翰林院、太常寺、太醫院皆勿問。

     乙卯,诏天下府州縣各舉高年有德,識達時務,言貌相稱,年五十以上者一人。

     丙辰,遣官祀曆代帝王。

     兵部尚書沈溍言:“各處水陸遞運之役,有司不量輕重,概給舟車,以緻民力困弊,宜著定例。

    凡文武官赴任千五百裡之外者給之,老疾軍及軍屬、寡婦、故官之妻子還鄉者給之,其犯法至死者不給,宥罪為軍及軍丁補役者,惟雲南、遼東、大甯等處水陸則給之,餘不許。

    ”從之。

     丁巳,祭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渎、山川、月将、城隍諸神,遣官祭旗纛。

     給在京旗手等三十八衛軍士二十一萬六千八百餘人布帛六十三萬八千一百餘疋。

     戊午夜,太陰犯司怪。

     庚申,诏賜楚府、湘府鈔各五萬錠。

     廣東韶州府鬥龍山民郭日輝等作亂,潮州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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