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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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邪法惑人,因聚衆為亂,興即以兵三百往捕之,衆寡不敵,興父子為賊所執,俱被害。

    事聞,上命辰州衛指揮楊仲名率師讨之,敕曰:“三苗無道,倚恃險厄,不通人事,不奉天時,屢起盜心,久為民患,近又殺害過興,罪不可恕。

    今命爾為總兵官,率辰、沅等處官軍及土著隘丁兵夫以讨之。

    爾其思制人之韬略,相機進取,以弭民患,其辰、沅等處應調官軍,悉聽節制。

    ” 秋七月辛未朔。

     壬申,徙汜水縣治于成臯。

     丁醜,享太廟。

     遣官祭功臣于雞籠山廟。

     平陽府猗氏等縣旱,饑,命戶部戶赈米一石,仍蠲其夏稅。

     戊寅,以前戶部尚書沈立本署刑部侍郎。

     己卯,甯夏大雨、地震。

     蒲州萬泉縣旱,饑,诏發廪赈之,戶九千三百三十七,給粟、麥一萬二千七百三十九石。

     辛巳,命西平侯沐英率陝西屬衛軍士城岷州,置岷州衛鎮之,又置碾北衛指揮使司。

     癸未,置甯山衛指揮使司。

     甲申,歲星犯牛宿。

     乙酉,工部奏:“諸王國宮城縱廣未有定制,請以晉府為準,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制曰:“可。

    ” 戊子,敕秦相府官曰:“王府設官,本古之道,然古者惟以文章之士匡輔諸王。

    朕封諸子,兼設武臣于相府者,蓋欲藩屏國家,禦侮防患,無事則助王之治,所以出則為将,入則為相。

    今靖江相府官與指揮耿良不協,甚有欺淩指揮之意,由是命武相有警則出而為将,護衛指揮副之歸,則勿與金榖、刑名之事,軍務則文武議之,無事則導王以善。

    或中書省文移,有乖朕意,爾即如敕行之。

    ” 庚寅,秦相府奏請王府救獲日月薄蝕之禮。

    禮部議曰:“周禮,鼓人救日月,則诏王鼓。

    《春秋傳》曰:‘非日月之眚,則不鼓。

    ’書曰:‘辰弗集于房,瞽奏鼓。

    ’自古日月之災,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不遑甯處,則親王亦當救獲,但王府崇嚴之地,百官會集而鼓,于理未宜。

    今議:凡遇日、月食,親王止于露台行禮,不鼓,其大小官員則鼓于布政、按察二司。

    ”從之。

     辛卯,西安府華州蒲城縣、同州郃陽等縣旱,命蠲其租。

     壬辰,賜北平、遼東等五都指揮使司屬衛軍士冬布、絲綿等物。

     置弘農衛指揮使司。

     癸巳,皇第四孫高熾生,今上嫡長子也。

     丁酉,命禁谪戍人不得上封事。

    時官吏軍民犯法谪戍邊及輸作屯種者多上封事,以希進用,考其言皆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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