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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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則又以勾龍配社,周棄配稷,蓋本鄭氏之說。
此配祀之說緣于古昔,初無一定之論也。
至于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氏注曰:‘社稷共牢。
’又封人掌設王之社壝,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
’如是則當時社與稷固已合而一之矣。
《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而養人也。
’而《山堂考索》則曰:‘土爰稼穑,其本一也,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榖之長,稷生于土,則社與稷固不可岐而二之矣。
’又曰:‘祭主乎誠而已,誠苟不至,分祭何益?’是則社、稷之祭合而一之,于古自有明證也。
至于壇位,則考之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起大事,動大衆,必先告于社而後出,其制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内,尊而親之,與先祖等。
漢建官大社、大稷,光武立大社稷于洛陽,在宗廟之右,唐因隋制,建于含光門之右,大抵皆本成周左祖、右社之意。
社主之設,《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主,各以野之所宜木名其社,《小宗伯》立軍社。
鄭氏注:社主用石為之,蓋以石者,土地所生,最為堅實故也。
《論語》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米子》雲:‘觀古人意,正以樹為主,如今人稱神樹之類。
’又曰:‘社有主而稷無主,此不可曉,恐不可以己意增添。
’唐神龍中,議立社,韋叔夏引鄭玄議,以為社主用石。
《韓詩外傳》雲:‘天子社主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象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
’宋初,祭社稷正配位用神位,版大社又以石為主,其形如鐘,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培其下半,其中植槐,是則木主、石主前代蓋兼用矣。
今拟社、稷合祭,共為一壇,皆設木主而丹漆之,祭則設于壇上,祭畢收藏,仍用石主埋壇之中,如唐、宋之制。
至于以勾龍配社,以棄配稷,棄雖唐、虞農官而勾龍共工氏之子也,祀之無義,商湯欲遷之而未果,漢嘗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棄稷亦配享先農,請罷勾龍與棄配位。
謹奉仁祖淳皇帝配享大社、大稷,以成一代之盛典,以明祖祀尊而親之之道。
”上覽奏稱善,遂命改作社稷壇于午門之右。
其制:社、稷共為一壇,壇二成,上廣五丈,下如上之數而加三尺,崇
此配祀之說緣于古昔,初無一定之論也。
至于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氏注曰:‘社稷共牢。
’又封人掌設王之社壝,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
’如是則當時社與稷固已合而一之矣。
《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而養人也。
’而《山堂考索》則曰:‘土爰稼穑,其本一也,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榖之長,稷生于土,則社與稷固不可岐而二之矣。
’又曰:‘祭主乎誠而已,誠苟不至,分祭何益?’是則社、稷之祭合而一之,于古自有明證也。
至于壇位,則考之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起大事,動大衆,必先告于社而後出,其制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内,尊而親之,與先祖等。
漢建官大社、大稷,光武立大社稷于洛陽,在宗廟之右,唐因隋制,建于含光門之右,大抵皆本成周左祖、右社之意。
社主之設,《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主,各以野之所宜木名其社,《小宗伯》立軍社。
鄭氏注:社主用石為之,蓋以石者,土地所生,最為堅實故也。
《論語》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米子》雲:‘觀古人意,正以樹為主,如今人稱神樹之類。
’又曰:‘社有主而稷無主,此不可曉,恐不可以己意增添。
’唐神龍中,議立社,韋叔夏引鄭玄議,以為社主用石。
《韓詩外傳》雲:‘天子社主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象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
’宋初,祭社稷正配位用神位,版大社又以石為主,其形如鐘,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培其下半,其中植槐,是則木主、石主前代蓋兼用矣。
今拟社、稷合祭,共為一壇,皆設木主而丹漆之,祭則設于壇上,祭畢收藏,仍用石主埋壇之中,如唐、宋之制。
至于以勾龍配社,以棄配稷,棄雖唐、虞農官而勾龍共工氏之子也,祀之無義,商湯欲遷之而未果,漢嘗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棄稷亦配享先農,請罷勾龍與棄配位。
謹奉仁祖淳皇帝配享大社、大稷,以成一代之盛典,以明祖祀尊而親之之道。
”上覽奏稱善,遂命改作社稷壇于午門之右。
其制:社、稷共為一壇,壇二成,上廣五丈,下如上之數而加三尺,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