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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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儲為解,李吉甫謂鄭??漏其謀,帝召绛議欲逐??,绛為開白乃免。

    ” 今案《憲宗本紀》元和四年二月丁卯,??罷相,至三月乙酉,成德軍節度使王士真方卒,其子承宗自稱留後,十月辛巳,承宗始反,是月朝廷命吐突承璀為将以讨承宗;而《盧從史傳》雲:“丁父喪未官,即獻計誅王承宗……由是奪服,領澤潞……讨賊”且既雲從史父喪未官,而獻計誅承宗,朝廷因命複領澤潞讨賊,則是亦皆在三月王士真死而承宗自立之後也。

    然則??當是時已去相久矣。

    《??傳》所述,與帝紀及年表并諸人傳皆不相符,其證一也。

    又案李吉甫以元和二年正月為相,而三年九月出為淮南節度使,至四年三月王士真死,承宗自立,十月,承宗反而朝廷讨之,自後從史方有與承宗連和之事,是時吉甫乃在淮南,何由得谮??漏言?其證二也。

    又至五年四月從史方貶死,六年正月吉甫方再入相,是時??已去相将二期矣,其年月及??、從史、吉甫之所在事狀,皆參差不相符,其證三也。

    又《李绛傳》雲“時議還盧從史昭義,已而将複召之,從史以軍無見儲為解,吉甫謂??漏謀,帝欲逐??,绛為開白乃免。

    ”其說與《??傳》又已不同,且所謂“還盧從史昭義,已而将複召之”者何也?豈謂從史既奪服,複領昭義之後,朝廷方欲複召之欤?方憲宗元和之初,天下節度使如從史者,朝廷有無故而可以輕召者欤?以從史及孔戡、裴垍、烏重胤、吐突承璀等傳,與韓愈、杜牧等集而考之,則從史複領昭義之後,其勢可複輕召欤?且??、绛二傳,述漏謀之因,既已不同,則其事何可複信?此蓋李绛之門生故吏,撰集绛事者,務多書其事,以為绛之美,然皆參錯不實,其後史臣為??傳者,既無事可紀,故又取绛事而載之,展轉相因,則愈失其真,其證四也。

    《??傳》又雲“先是,杜黃裳方為帝夷削節度,強王室,建議裁可,不關決于??,??常黙黙,居位四年,罷。

    ”案黃裳以永貞元年七月為相,至元和二年正月罷,??以永貞元年十二月為相,至元和四年二月罷後,??猶居相位二期始罷,使黃裳方當國,而事不關決,??常黙黙,遂先黃裳罷去,以是為??之貶,可也。

    今黃裳既已先??罷,而??猶居位,複為誰而黙黙如是者又二年乃始罷去?史筆若此,不亦太近誣乎?其證五也。

    由是言之,《鄭??傳》自為相之後,止此二事,後人讀之,似皆有實可信,及以紀、傳參考,則全不可用,今列其事如右,且又為旁行編年瘗次,陳之于後,庶覽者了然易見雲。

     (圖表見此處) 《張九齡傳》雲:“武惠妃謀陷太子瑛,九齡執不可,妃宻遣宦奴牛貴兒告之曰:‘廢必有興,公為援,宰相可長處。

    ’九齡叱曰:‘房幄安有外言哉!’遽奏之,帝為動色,故卒九齡相而太子無患。

    ” 今案《太子瑛傳》載九齡谏時,已為中書令,而《宰相年表》:“開元二十二年五月戊子……九齡為中書令”,二十五年,太子竟廢死,然則當議廢太子時,九齡已為相久矣,安得雲卒九齡相哉!且九齡以二十五年而太子竟廢死,則是終不免禍,安得雲太子無患哉!此二者皆無其實也。

     《劉潼傳》為西川節度使,“時李福讨南诏,兵不利,潼至,填以恩信,蠻皆如約。

    六姓蠻持兩端,為南诏間候,有卑籠部落者,請讨之,潼因出兵襲擊,俘五千人,南诏大懼,自是不敢犯邊。

    ” 今案《南诏傳》潼為西川節度使之時,即懿宗鹹通七年八年之際也,當是時南诏方強,南冦安南,西擾成都,至鹹通十年,又自沭源入冦嘉州,由此言之,則南诏何嘗不敢犯邊乎?潼傳中止雲南诏少戢,不敢輕冦邊可也,以為自是不敢犯,則非其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