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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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曆後來,始奏兩員修撰,當時選任,皆取良能,一代之書,便成于手。

    其後源流失緒,波蕩不還,冒當修撰之名,曷揚褒貶之職。

    及乎編修大典,即雲别訪通才,況當館職在編修,合令撰述。

    ”敕:“宜依。

    ” 四年七月,監修國史趙鳳奏:“當館奉敕修懿祖、獻祖、太祖、莊宗四帝實錄,自今年六月一日起手,旋具進呈。

    伏以凡關纂述,務合品題,承乾禦宇之君,行事方雲實錄;追尊冊号之帝,約文祇可紀年。

    所修前件史書,今欲自莊宗一朝,名為實錄,其太祖以上,并目為紀年錄。

    ”從之。

    其年十一月,史館上新修懿祖、太祖紀年錄共二十卷,莊宗實錄三十卷。

    監修宰臣趙鳳、修撰張昭遠呂鹹休各賜缯彩銀器等。

     應順元年閏正月,平章事監修國史李愚與修撰判館事張昭遠等,進新修唐功臣列傳三十卷。

     清泰三年二月,門下侍郎、平章事、監修國史姚??上明宗實錄三十卷。

    同修撰官中書舍人張昭遠李祥、直館左拾遺吳承範、右拾遺楊昭儉等,各頒赍有差。

     漢乾祐二年二月敕:“左谏議大夫、史館修撰賈緯,左拾遺、直史館王伸,宜令同修高祖實錄,仍令宰臣蘇逢吉監修。

    ”至其年十月,修成實錄二十卷,上之。

    其年十二月敕:“宜令監修國史蘇逢吉與史館修撰賈緯,并窦俨、王伸等,修晉朝實錄呈進。

    ”從宰臣窦正固奏請也。

     周廣順元年七月,史館新修晉高祖實錄三十卷,少帝實錄二十卷,上之。

     顯德三年十二月敕:“太祖實錄并梁均帝、唐清泰二主實錄,宜差兵部尚書張昭脩,其同修修撰官,委張昭定名奏請。

    ”至四年正月,兵部尚書張昭奏:“奉敕編修太祖實錄及梁、唐二末主實錄,今請國子祭酒尹拙、太子詹事劉溫叟同編修。

    伏緣漢隐帝君臨太祖之前,其曆試之績,并在漢隐帝朝内,請先修隐帝實錄。

    又梁末主之上有郢王友圭,篡弑居位,未有紀錄,請依宋書劉劭例,書為‘元兇友圭’,其末帝請依古義,書曰後梁實錄。

    又唐末主之前,有應順帝,在位四月出奔,亦未編紀,請書為前廢帝,清泰主為後廢帝,其書并為實錄。

    ”從之。

     五年六月,兵部尚書張昭遠等修太祖實錄三十卷成,上之。

     後唐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奏:“當館承前修史事,例應合編錄文書,分配在館修撰直館官員,逐人紀述。

    内修撰一員,充判館事,自除修撰外,應館中著述及諸色公事,都專主掌。

    監修宰臣通判。

    前修撰、直館等,其間勤恪者著述不閑,怠惰者自因循度日,祇藉館中揚曆,以資身事進趨,或别除官,或因出使,便将自己分合撰史籍,送付後人,後人效尤,依前懈堕,積疊不了公事,為弊滋多。

    須設規程,庶無曠敗。

    謹具起請如左: 自判館修撰以下,見充職任及此後充館,請以二周年為限。

    據在職館中文書繁簡,逐季分配纂修,如月未滿,公事未阙,即當館給與公憑,仍旋申中書門下,請别商量。

    其職限内,遇本官本省署有遞遷,請不妨其序進,即請令依前充職,終其月限,并請不許未終職限,特更除官。

    如職限滿,有公事未了,不計歲月,請不别與除官及差使,并與遞遷本官。

    其曠職甚者,仍請量事殿罰。

    如據所分配文書修撰外,别能采訪得無後功臣事實,及諸色合編集事,著撰得史傳,堪入國史者,請量其課績,别加酬獎。

    如當館于職限滿官員中,藉令充職者,則旋具聞奏,乞就加陞陟。

    應此日已前曾充館職,配過文書,除丁憂官員則請與均分代修撰。

    其未了别除官者,所欠文書,不計多少,并與令本官修撰,速須了畢。

    其今日已前曠堕之過,特乞矜容。

    起今後若更将已前未了公事,遷延不速修撰了者,則别具奏聞,仰候聖裁。

    ”右奉敕:“宜依,仍付所司。

    ”其年七月,以著作佐郎尹拙為左拾遺直史館,王慎徽為右拾遺直史館。

    從監修宰臣李愚奏也。

    〈故事,以本官直館者皆為畿縣尉,今谏官直館,自拙等始也。

    〉 後唐同光二年四月,史館司四庫書,自廣明年後散失,伏乞許人進納,仍中書門下降敕條件。

    敕:“進書官納到四百卷已下,皆成部帙,不是重疊,及紙墨書寫精細,已在選門未合格人,每一百卷與減一選;無選減者,注官日優與處分。

    無官者,納書及三百卷,特授試銜。

    ” 天成二年八月,起居郎趙熙奏:“今後凡公事及诏書奏對,應不到中書者,伏乞委内臣一人,旋具抄錄,月終關送史館。

    ”敕:“宜令樞密院學士月終錄送。

    ” 長興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史館奏:“當館應諸處及諸關送到合編錄公事外,伏準舊例,國朝有時政記并起居注,并合送館,以備纂修。

    近代以來,缺行此事,祇以每遇入閣,兼内殿起居,朝臣待制,轉對公事,逐人抄送當館。

    如是顯有頒行,逐司關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