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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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長興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禦史台奏: 先奉敕,前守亳州谯縣主簿盧茂謙進策内一事。

    竊見京城内偶遭兇喪者,身不居于爵祿,葬有礙于條流,須使鼈甲車殡送者,事雖該于往制,敕已著于前文。

    或值炎郁所拘,偶緣留駐,利便須期于時日,貧窮旋俟于告投,停日既多,茔園又遠,伏乞特付所司,别令詳定,權免鼈甲車送葬者。

     奉敕:“送葬之儀,雖防越制;令文之設,亦許便時。

    其或候曆炎天,事從遠日,停留既久,遷送有期,車中便苦于撼揺,陌上可量于兇穢。

    人情所病,物議佥同,宜在酌中,庶成恻隐。

    應喪葬自五品以下至庶人,自春夏秋,宜并許第等置轝,其馀儀式,一切仍舊。

    兼喪車亦不全廢,如要令陳于靈轝之前,其轝大小制度及結絡遮蔽,所使疋帛顔色并擎舁人數次第,仍令禦史台詳核,據品秩等級,士庶高低,各定規制施行。

    兼空城内,舊制比無居人,近日許人戶逐便居止,或有喪死,旋須遷送,其出時并舁遣次第,亦可穩便制置,務在得宜者。

    ” 今台司準敕追到兩市葬作行人白望、李溫等四十七人,責得狀稱:一件,于梁開平年中,應京城海例,不以高例及庶人使錦繡車轝,并是行人自将狀于台巡判押。

    一件,至同光三年中,有敕著斷錦繡,祗使常式素車轝。

    其轝,稍有力百姓之家,十二人至八人,魂車、虛喪車、小轝子不定人數。

    或是貧下,四人至兩人。

    回使素紫白絹帶額遮帏,轝上使白粉埽木珠節子,上使白絲,其引魂車、小轝子使結麻網幕。

    後至天成三年中有敕,條流庶人斷使轝,祗令别制造鼈甲車載,亦是紫油素物,至今行内見使者。

    今台司按葬作行人李溫等通到狀,并于令内及天成四年六月敕内詳,穩便制置,定例五品至八品升朝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等,及庶人喪葬儀制,謹具逐件如後: 五品至六品升朝官,使二十人舁轝車,竿高七尺,長一丈三尺,闊五尺,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為帶額,并畫雲氣,周回遮蔽,上安白粉埽木珠節子二十道。

    魂車一,小香轝子一,并使結麻網幕。

    魌頭車一,挽歌八人,練布深衣,披、引、铎、翣各一,不得着錦繡。

    明器三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内,四神不得過一尺,馀不得過七寸。

    園宅一,方三尺。

    其明器物,不得以金銀毛髪裝飾。

    共置八轝,内許兩個紗籠,已上并不得使結絡錦繡裝飾。

    如事力不辦,任自取便。

     七品至八品升朝官,使一十六人舁轝車,竿高七尺,長一丈三尺,闊五尺,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全幅為帶額,周回遮蔽,上安白粉掃木珠節子二十道。

    魂車、香轝子各一,并使結麻網幕。

    魌頭車一,明器二十事,以木為之,四神十二時在内,四神不得過一尺,馀不得過七寸,不得使金銀雕镂、帖毛髪裝飾。

    園宅一,方二尺五寸,共置六舁。

    挽歌一十六人,練衣深衣,披、引、铎、翣各一,已上并不得着錦繡結絡裝飾。

    如事力不辦,任從所便。

     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使一十二人舁轝車,竿高六尺,長一丈一尺,闊四尺,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為帶額,周回遮蔽,上安白粉掃木為珠節子一十六道。

    魂車一,香轝子一,并使結麻網幕。

    明器一十五事,并不得過七寸,以木為之,并不得使金銀雕镂、帖毛髪裝飾,共置五轝。

    挽歌四人,練布深衣,铎、翣各一,不得着錦繡及别有結絡裝飾。

    如事力不辦,任自取便。

    檢校兼試官并依此例。

     庶人使八人舁轝車,竿高五尺五寸,長一丈,闊四尺,男子以白絹半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半幅為帶額,周回遮蔽。

    魂車一,香轝子一,并使結麻網幕。

    明器一十四事,以木為之,不得過五寸,共置五轝,不得使紗籠、金銀、帖毛髪裝飾。

    除此外,已上不得使結絡錦繡等物色,如人戶事力不便,八人以下,任自取便。

    其喪轝車已準敕不全廢,任陳靈轝之前者。

     已上每有喪葬,行人具所供行李單狀,申知台巡,不使别給判狀。

    如所供賃不依狀内及逾制度,仍委兩巡禦史敕驅使官與金吾司并門司所由,同加覺察。

    如有違犯,追勘行人。

    請依天成二年六月三十日敕文,行人徒二年,喪葬之家即不問罪者。

    皇城内近已降敕命指揮,每有喪葬,以色服葢身,出城外任自逐便,如回來不得立引魂幡子,卻著孝衣入皇城内者。

    今請再降敕命,指揮皇城内此後每有人戶喪葬,令至晩淨後取便出門,不得取内外諸色趨朝官。

    右謹具定到五品至八品升朝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及檢校兼試官,并庶人喪葬儀制如右。

     奉敕:“宜依。

    ”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禦史中丞龍敏奏:“京城士庶喪葬,近有起請條流,臣等參詳,恐未允當。

    伏見天成二年敕内,事節分明。

    凡有喪葬,行人須禀定規,據其官秩高卑,合使人數物色,先經本巡使判狀,自後别有更改,不令巡使判狀,祗遣行人具其則例申台巡。

    今欲卻勒行人,依舊先經兩巡使判狀,其品秩物色定制,不得辄違。

    别欲指揮行人,于喪葬之家,除已得本分工價錢外,保無内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