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明史茌史學上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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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國所謂正史,必作史者得當時君主所特許行世。

    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國家從而是認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擇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謂之敕撰。

    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雜衆手而成之。

    唐時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認一家之言,亦有雜成衆手之作;唐以後則修史之責皆國家任之,以衆手雜成為通例。

    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經一家重作而精密突過原書者,惟歐陽修之《新五代》足當之,其餘皆敕撰之書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網羅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

    《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

    在清代修成《明史》時,有國已将及百年,開館亦逾六十載,承平日久,經曆三世。

    着手之始,即網羅全國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遺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嘗不兼重私家之專業,如是久久而後告成,亦可謂刻意求精矣。

    既成之後,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觀《四庫提要》所雲,可以概見。

    然學者讀書,必有實事求是之見,如趙翼之《廿二史劄記》,世亦以為稱頌《明史》之作,其實于《明史》疏漏之點亦已頗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人《奸臣傳》,若《劉基》、《廖永忠》等傳兩條中所舉,《史》文自有抵牾之處,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喬允升》、《劉之鳳》二傳,前後相隔止二卷,而傳中文字相同百數十字,不能不謂為纂修諸臣未及參訂[1]。

    其實《明史》疏漏,并不止此;間有重複,反為小疵[2],根本之病,在隐沒事實,不足傳信。

    此固當時史臣所壓于上意,無可如何,亦史學家所不敢指摘者。

    且史既隐沒其事實矣,就史論史,亦無從發見其難于傳信之處,故即敢于指摘,而無從起指摘之意,此尤見隐沒事實之為修史大惡也。

     《明史》所以有須隐沒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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