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憲綱要所載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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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成憲綱要》是一部元代政書,撰者與撰着年代不詳。
全書已佚,據錢大昕《元史藝文志》及諸家書目,原共五冊四十卷。
在現存《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錄《成憲綱要》有關驿站的文字中,可見标明「通制」的文書十九條。
這些條文或即錄自《通制條格》已缺失的「站赤」部分。
原文有圈點,但訛誤不少。
今按年月先後編次,并重行标點。
至元三年,都省議得:遠方之任官員,如通水路,止令站船起發。
不通水路,自備腳力,到河間、真定,照依見定鋪馬數目應付,一品五疋,正從二品四疋,三品、四品三疋,五品以下二疋。
(十五下) 至元八年十月,工部呈:随路起運人匠所申,腳力觔重不一。
本部議得:今後除人匠依例身重九十斤外,行李作伏斤重不等,拟合從公秤盤,多者不過三十斤,少者從實申報。
仍令各路官吏甘結,如有冒申不實,情願甘罪陪納。
省準。
(十八下) 至元十六年,通政院呈:潭州省差來總把,為元乘鋪馬走陸路,逢回馬強奪騎坐奔走倒死,拟令陪償。
省準。
[表列:二十七下](十六上) 至元二十四年,湖廣省咨:本省驿史姚朵魯海押運面藥回返,至南京不由道馳驿,卻溫迪空參政稍帶家書衣服,經由襄陽水站還省,都省拟決罷役。
(十一上) 至元二十四年,延安路同知乞歹不花于站官處借馬一疋,每日赴府聚會,及于經過站官處借馬搬取家小,已經得替部拟決,降先職一等叙用。
[表列:三十七下](二十一下—二十二上) 元貞二年,奏準:福建、雲南任回官員船隻,定驗品級,一品二品,車三輛;三品至五品,車二輛;六品至九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車一輛。
及任回官員,拟令一體應付。
(十六下—十七上), 大德二年七月,禦史台呈:陝西台咨,雲南行省有瘴毒地面,祗應依例,拟
全書已佚,據錢大昕《元史藝文志》及諸家書目,原共五冊四十卷。
在現存《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錄《成憲綱要》有關驿站的文字中,可見标明「通制」的文書十九條。
這些條文或即錄自《通制條格》已缺失的「站赤」部分。
原文有圈點,但訛誤不少。
今按年月先後編次,并重行标點。
至元三年,都省議得:遠方之任官員,如通水路,止令站船起發。
不通水路,自備腳力,到河間、真定,照依見定鋪馬數目應付,一品五疋,正從二品四疋,三品、四品三疋,五品以下二疋。
(十五下) 至元八年十月,工部呈:随路起運人匠所申,腳力觔重不一。
本部議得:今後除人匠依例身重九十斤外,行李作伏斤重不等,拟合從公秤盤,多者不過三十斤,少者從實申報。
仍令各路官吏甘結,如有冒申不實,情願甘罪陪納。
省準。
(十八下) 至元十六年,通政院呈:潭州省差來總把,為元乘鋪馬走陸路,逢回馬強奪騎坐奔走倒死,拟令陪償。
省準。
[表列:二十七下](十六上) 至元二十四年,湖廣省咨:本省驿史姚朵魯海押運面藥回返,至南京不由道馳驿,卻溫迪空參政稍帶家書衣服,經由襄陽水站還省,都省拟決罷役。
(十一上) 至元二十四年,延安路同知乞歹不花于站官處借馬一疋,每日赴府聚會,及于經過站官處借馬搬取家小,已經得替部拟決,降先職一等叙用。
[表列:三十七下](二十一下—二十二上) 元貞二年,奏準:福建、雲南任回官員船隻,定驗品級,一品二品,車三輛;三品至五品,車二輛;六品至九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車一輛。
及任回官員,拟令一體應付。
(十六下—十七上), 大德二年七月,禦史台呈:陝西台咨,雲南行省有瘴毒地面,祗應依例,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