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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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件輯自日本元祿十二年(一六九九)翻刻元泰定二年(一三二五)本《事林廣記》壬集卷之一。
這種本子《事林廣記》的各集标題的全稱并不一緻,壬集稱《重刊群書類要事林廣記》。
《至元雜令》僅見于這個本子,是相當珍貴的史料,盡管其中部分内容又見于該書至順刻本及他處。
就其标題與内容看,此件與至順刻本所載《大元通制(節文)》有很大差别,與現存《通制條格》雜令及《至元新格》條文也顯然不同。
題稱《至元雜令》,也不可能輯自泰定年間以前已經編成的《元典章》。
今據原文輯錄,并加标點。
原文字角附加的日文假名,一概删去。
凡可與《大元通制(節文)》對校并見顯誤者,改正出校。
個别文字不通之處,保持原貌,以待考證。
諸色回避 官民儀禮 品官車制 吉兇權宜 官員服色 吏員書袋 私家車服 禁宰孕畜 寺廟 權豪違礙 論訴期務 典質财物 卑幼交易 質債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雜禁 孝悌賞勸 周歲節假日 日月蝕六條 禁斷紅門 官民墳地 品官葬儀 笞杖則例 諸杖大小則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決杖罪例 軍官館谷 ○諸色回避 諸人姓名與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并合回避。
若同音及複名單犯或單名複犯者,不在此限。
進士人名祖犯孔子名,并合回避。
諸人名字不得犯官稱及龍字,其書簡内亦不得用萬福字。
諸軍民【民,原文作名,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公吏遇職官,須用下馬回避。
諸行路街巷,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來避去。
○官民儀禮 諸公筵不得令婦女及無官人預坐。
諸臣庶私禮并用本朝拜禮。
【婦女亦同。
】 諸庶人茶酒器并不得用純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銅沙埿。
○品官車制 諸車者,一品官聽【聽,原文作廳,據文義徑改。
】用銀螭頭,二品三品不得施銀,準涼棚柱竿月闆許用銀獅頭,四品五品獅頭,六品以下雲頭,庶人平佩。
○吉兇權宜 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
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以成禮者,聽,即不得作宴會。
○官員服色 諸公服色,文資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綠。
武官并紫。
帶望太子用玉佩、玉雙魚袋。
親王用玉佩、玉魚。
文官一品亦用玉,二【二,原文作三,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禦仙花,五品紅鞓烏犀并佩金魚,服绯者紅鞓烏犀佩銀魚,服綠者皂鞓烏犀佩銀魚,服綠者皂鞓烏犀。
武官一品二品與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紅鞓烏犀,八品以下并皂鞓烏犀,皆不佩魚。
應坊官服色并與文官同,唯不佩魚。
○吏員書袋 諸吏員并縣書袋,【公私同。
】省令譯史等并紫纻絲為之,宗正府六部令澤皮【澤皮,疑系譯史之訛。
】充軍司書澤皮【澤皮,疑系譯史之訛。
】,按察司書皮【皮,疑當作吏。
】以狸皮為之,随朝吏員及外路吏澤【澤,疑當作譯。
】人之類,以赤随之。
【各長七寸、闊二寸、厚半寸。
】違者并委所司糾察。
○私家車服 諸私家不得用純黃純紅帳幕。
若經宣賜銮輿服禦,輿日月雲肩龍鳳文、紅黃服、玉鞘眼,皆須更改,【龍去一角、鞘一眼之類。
】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龍,違者沒官。
○禁宰孕畜 諸雜畜有孕皆不得殺。
【豬羊亦同。
】其野物春月含羔時分,亦不得采捕。
若有誤殺含羔窠羊者,于尚良義改。
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陳首。
○寺廟 諸人不得入寺觀、廟宇、館驿及官民宅院内采
這種本子《事林廣記》的各集标題的全稱并不一緻,壬集稱《重刊群書類要事林廣記》。
《至元雜令》僅見于這個本子,是相當珍貴的史料,盡管其中部分内容又見于該書至順刻本及他處。
就其标題與内容看,此件與至順刻本所載《大元通制(節文)》有很大差别,與現存《通制條格》雜令及《至元新格》條文也顯然不同。
題稱《至元雜令》,也不可能輯自泰定年間以前已經編成的《元典章》。
今據原文輯錄,并加标點。
原文字角附加的日文假名,一概删去。
凡可與《大元通制(節文)》對校并見顯誤者,改正出校。
個别文字不通之處,保持原貌,以待考證。
諸色回避 官民儀禮 品官車制 吉兇權宜 官員服色 吏員書袋 私家車服 禁宰孕畜 寺廟 權豪違礙 論訴期務 典質财物 卑幼交易 質債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雜禁 孝悌賞勸 周歲節假日 日月蝕六條 禁斷紅門 官民墳地 品官葬儀 笞杖則例 諸杖大小則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決杖罪例 軍官館谷 ○諸色回避 諸人姓名與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并合回避。
若同音及複名單犯或單名複犯者,不在此限。
進士人名祖犯孔子名,并合回避。
諸人名字不得犯官稱及龍字,其書簡内亦不得用萬福字。
諸軍民【民,原文作名,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公吏遇職官,須用下馬回避。
諸行路街巷,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來避去。
○官民儀禮 諸公筵不得令婦女及無官人預坐。
諸臣庶私禮并用本朝拜禮。
【婦女亦同。
】 諸庶人茶酒器并不得用純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銅沙埿。
○品官車制 諸車者,一品官聽【聽,原文作廳,據文義徑改。
】用銀螭頭,二品三品不得施銀,準涼棚柱竿月闆許用銀獅頭,四品五品獅頭,六品以下雲頭,庶人平佩。
○吉兇權宜 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
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以成禮者,聽,即不得作宴會。
○官員服色 諸公服色,文資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綠。
武官并紫。
帶望太子用玉佩、玉雙魚袋。
親王用玉佩、玉魚。
文官一品亦用玉,二【二,原文作三,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禦仙花,五品紅鞓烏犀并佩金魚,服绯者紅鞓烏犀佩銀魚,服綠者皂鞓烏犀佩銀魚,服綠者皂鞓烏犀。
武官一品二品與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紅鞓烏犀,八品以下并皂鞓烏犀,皆不佩魚。
應坊官服色并與文官同,唯不佩魚。
○吏員書袋 諸吏員并縣書袋,【公私同。
】省令譯史等并紫纻絲為之,宗正府六部令澤皮【澤皮,疑系譯史之訛。
】充軍司書澤皮【澤皮,疑系譯史之訛。
】,按察司書皮【皮,疑當作吏。
】以狸皮為之,随朝吏員及外路吏澤【澤,疑當作譯。
】人之類,以赤随之。
【各長七寸、闊二寸、厚半寸。
】違者并委所司糾察。
○私家車服 諸私家不得用純黃純紅帳幕。
若經宣賜銮輿服禦,輿日月雲肩龍鳳文、紅黃服、玉鞘眼,皆須更改,【龍去一角、鞘一眼之類。
】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龍,違者沒官。
○禁宰孕畜 諸雜畜有孕皆不得殺。
【豬羊亦同。
】其野物春月含羔時分,亦不得采捕。
若有誤殺含羔窠羊者,于尚良義改。
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陳首。
○寺廟 諸人不得入寺觀、廟宇、館驿及官民宅院内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