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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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件輯自日本元祿十二年(一六九九)翻刻元泰定二年(一三二五)本《事林廣記》壬集卷之一。

    這種本子《事林廣記》的各集标題的全稱并不一緻,壬集稱《重刊群書類要事林廣記》。

    《至元雜令》僅見于這個本子,是相當珍貴的史料,盡管其中部分内容又見于該書至順刻本及他處。

    就其标題與内容看,此件與至順刻本所載《大元通制(節文)》有很大差别,與現存《通制條格》雜令及《至元新格》條文也顯然不同。

    題稱《至元雜令》,也不可能輯自泰定年間以前已經編成的《元典章》。

    今據原文輯錄,并加标點。

    原文字角附加的日文假名,一概删去。

    凡可與《大元通制(節文)》對校并見顯誤者,改正出校。

    個别文字不通之處,保持原貌,以待考證。

     諸色回避 官民儀禮 品官車制 吉兇權宜 官員服色 吏員書袋 私家車服 禁宰孕畜 寺廟 權豪違礙 論訴期務 典質财物 卑幼交易 質債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雜禁 孝悌賞勸 周歲節假日 日月蝕六條 禁斷紅門 官民墳地 品官葬儀 笞杖則例 諸杖大小則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決杖罪例 軍官館谷 ○諸色回避 諸人姓名與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并合回避。

    若同音及複名單犯或單名複犯者,不在此限。

    進士人名祖犯孔子名,并合回避。

     諸人名字不得犯官稱及龍字,其書簡内亦不得用萬福字。

    諸軍民【民,原文作名,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公吏遇職官,須用下馬回避。

     諸行路街巷,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來避去。

     ○官民儀禮 諸公筵不得令婦女及無官人預坐。

     諸臣庶私禮并用本朝拜禮。

    【婦女亦同。

    】 諸庶人茶酒器并不得用純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銅沙埿。

     ○品官車制 諸車者,一品官聽【聽,原文作廳,據文義徑改。

    】用銀螭頭,二品三品不得施銀,準涼棚柱竿月闆許用銀獅頭,四品五品獅頭,六品以下雲頭,庶人平佩。

     ○吉兇權宜 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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