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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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五頁。
二○五、給福建水師提督甘國寶敕谕 皇帝敕谕提督總兵官甘國寶:茲特命爾提督福建水師等處地方,駐劄同安縣廈門,統領标下中、左、右、前、後五營,管轄金門、海壇、南澳、台灣四鎮官兵。
端管防守地方,剿禦賊寇,提調兵馬,舉劾武職賢否,一切軍務。
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恤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繕治器械,整理戰艦,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
凡所屬官員兵丁,必須嚴加钤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
各營額兵,務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饷。
至兵馬實數,原系道臣查點,今停其查點,爾會同總督、巡撫,擇武官内能幹者查點。
如有虛冒,爾即會同總督、巡撫糾參。
一應本折糧料,會同撫、道計處支給,不得冒濫多費。
地方寇盜竊發,即統率該管将領,戮力剿捕,務盡根株,毋容推诿逗遛,以緻延蔓。
如有賊衆投誠,察其實心向化,即與安插。
如招撫事體重大,移會總督、巡撫奏請定奪。
凡戰守機宜,須與總督、巡撫同心籌劃,務出萬全。
鄰壤有事,互相聲援。
副将以下,果有實心辦事廉能着效者,即據實舉薦。
如貪暴庸懦,不能钤束部下、騷擾地方者,不時指參。
用兵之際,有臨陣退縮、殺良冒功、乘機搶掠、侵饷肥己者,五品以下許爾會同總督、巡撫以軍法從事。
一應錢糧、詞訟、民事,皆系有司職掌,不得幹預。
文官遲誤糧饷及隐匿賊情不報者,爾會同巡撫糾參,從重治罪。
爾仍聽閩浙總督節制。
敕中開載未盡事宜,與總督、巡撫相機參酌施行。
爾膺茲重任,須持廉秉公,殚心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
如或偏執乖張,因循怠忽,縱寇殃民,贻誤封疆,責有所歸,爾其慎之!故谕。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初五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八頁。
二○六、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降二級留任又降二級留任又革職從寬留任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調都司事:竊照福建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葉元聰,經臣會疏題請升補陸路提标右營遊擊,接到部文覆準在案。
臣查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系海外緊要之缺,例應于内地陸路各營見任都司内選員調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福州城守左軍都司鄧文鼎,系湖北竹山縣人,由行伍出身,先經臣預行保舉,給咨送部引見,奉旨準注冊,欽此。
該員為人樸實,辦事勤慎,堪以調補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于海外營伍地方得資整頓。
查鄧文鼎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又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甘國寶、陸路提督臣馬負書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降二級留任又降二級留任又革職從寬留任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五頁。
二○七、刑部「為内閣抄出浙閩總督楊廷璋奏」移會 刑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督楊奏淡水營都司張天壽等縱容兵丁鄭峨等不職一折,相應抄錄粘單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日。
浙閩總督臣楊廷璋謹奏為嚴參钤束無能、縱兵滋事之員弁、以肅軍紀事:竊照台灣地方孤懸海外,各營戍守兵丁均系内地各營撥往,分防三年一換,并非土著,其習氣每多驕縱,全在該管員弁盡心約束,不稍姑息,撫馭得宜,方無滋事。
讵有北路之淡水營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庸懦無能,馭兵無術,于該管兵丁毫無钤束,任其刁悍,目無法紀。
本年五月初一日,有兵丁鄭峨、楊日升在淡水營教場尾店内縫衣,适淡水同知于從濂由店前經過,鄭峨等并不起立。
同知班役喝令起身,該兵竟與班役較鬧,經于從濂将兵帶赴都司張天壽衙門。
甫經接見,而兵丁鄭峨、楊日升同局外兵丁許國榮、曾賜、沈連生等辄于都司署前大聲喊鬧衙役不應擅拉兵丁。
都司張天壽問起并不立時拿究,以緻鄭峨等益無忌憚,敢複乘同知出署時各拾石抛擲,緻傷同知之班役多人。
經張天壽出而喝阻,方始散去。
查台灣為海外要地,兵丁有衛民之責,豈容如此抗官逞兇,肆行不法?雖經該鎮協将悍兵嚴拿革糧發審,但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平日既不嚴加約束,臨時複不實力拿究,明系有心玩縱。
茲準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咨,據台灣鎮臣遊金辂、北路協副将臣張世英各揭報前來,如此縱兵滋事員弁,斷難一刻姑容,所當據實嚴參,諸旨将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一并革職究審治罪,以肅軍紀,以為庸懦姑息者戒。
其北路協副将張世英不能率屬馭兵,彈壓無能,亦難辭咎,相應附參,請旨交部嚴加議處。
除委員将張天壽摘印接署,嚴查□□□糧軍械有無未清另報,并饬行該鎮将張天壽、羅春同不法兵丁一并解省究審外,臣謹會同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合詞恭奏,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謹奏。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抄出到部。
查參革武職及議處武職均事隸兵部,應将原抄移送兵部查議,其兵丁鄭峨等不法之案,應令該督作速嚴審究拟具奏可也。
前件,閏五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到部,二十五日行文兵部等處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三頁。
二○八、閩浙總督楊廷璋等奏折 閩浙總督臣楊廷璋、福建巡撫臣定長謹奏為遵旨審拟具奏事:竊照台灣北路淡水營兵丁鄭峨、楊日升藐法抗官,夥同許國雄等于營署前哄鬧挾制,複糾衆逞兇﹐毆傷廳役一案,先經臣楊廷璋風聞,專差密紮嚴查。
旋據台灣鎮、道、府将情形先後禀報。
随複差标弁赴台嚴提首夥不法各兵解省審究,并饬拿夥黨,不使一名縱漏。
一面會同水師提臣甘國寶恭折奏明,并将钤束無能之都司、千總參革,一并提審。
欽奉谕旨,根究黨惡,從重分别定拟等因,欽此欽遵。
臣定長亦于到任後附參,恭奏在案。
茲據該道、府究出首夥脅從不法兵丁共二十二人,逐名拿獲到案,提同被毆各役質明毆傷情形,分起押解赴省。
臣等随率同布政使德福、按察使曹繩柱、糧驿道朱〔□□〕、鹽法道徐景熹提集官犯,公同悉心研鞫。
緣鄭峨、楊日升系内地銅山澳兩營水師兵丁,換班戍台,撥防北〔淡〕水營汛之人,在艋舺渡街夥業成衣生理。
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一日,淡水同知于從濂因公赴都司張天壽衙門會話,由鄭峨等店前經過。
鄭峨、楊日升在店縫衣,踞坐不起。
同知跟役喝其起立,鄭峨等不理,反與争角。
于從濂喚其出店查問,鄭峨以倚屬營兵,不服同知管束,站立不跪。
于從濂理谕不服,當令跟役将二人拉赴都司衙門告知。
迨至署前,于從濂進署與張天壽會晤,鄭峨即在署前向管隊許國雄、兵丁曾賜聲稱營兵被廳役押帶,有何顔面,不願食糧,大聲喊嚷。
張天壽聞知,随傳管隊許國雄嚴谕,令其喝散。
許國雄回稱,營兵無顔,要求作主。
張天壽當即喝罵而出。
讵許國雄出外,與楊日升、曾賜亦以同屬營兵,似此俱無臉面,何須食糧,群起同聲幫鬧。
時有同營兵丁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俱聞聲前往觀看。
随經該管千總羅春、都司張天壽與同知于從濂嚴行喝阻散去。
讵鄭峨回至夥房,複起意擒毆廳役洩忿,商之楊日升、許國雄、曾賜,佥稱甚好。
鄭峨複言現在夥房兵衆,均須同往,如有一人不去者,先打其人。
時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亦俱同回夥房。
又有兵丁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等,或赴營領饷,或買物回營,均赴夥房,共聞其事。
旋值于從濂辭别張天壽出署,鄭峨、楊日升、許國雄、曾賜喚同夥房兵衆,随往逞毆。
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均願同往相幫。
其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均不願同行。
許國雄恃充管隊,吓稱不去即行毆打。
黃起等不得已勉強随行。
途遇哨船兵丁朱遜揚登岸換錢,鄭峨、楊日升等邀其往助。
朱遜揚不允。
許國雄、曾賜複以不去先行打死之說脅逼朱遜揚同行。
至校場尾地方,值于從濂肩輿已過,門役王榮、李成興、長班鄭永在後跟随。
鄭峨等向前喊毆,快役張奇、高溪、李本建、劉賢與皂役郭傳、薛勇、李乞、陳典、何天賜轉身救護,許國雄遂喝令衆兵一齊動手。
鄭峨用拳毆傷高溪左■〈月曲〉瞅、左背、右後肋,并腳踢其腰眼;楊日升拳毆郭傳右脊背、右肋并何天賜右脅;許國雄用柴片毆傷張奇頂心偏左并高溪右額角及薛勇右手背;曾賜用木棍打傷張奇左額角并薛勇右額角、左腿肚,又用棍頭撞傷王榮右颔颏;沈連生用柴片打傷王榮脊背;吳寬用柴片打傷張奇右肩胛;劉鎮拳毆李本左後肋并腳踢其左腰眼;楊才拳毆高建右乳并腳踢李成左脊膂;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因迫于管隊許國雄主使,亦拳毆王榮右臂膊;靳練拳毆鄭永右肩胛;張廷貴拳毆李成左肩胛;潘舜拳毆李乞右後肋;唐振拳毆王榮左腮脥;陳安拳毆王榮右後肋;楊士英拳毆劉賢右肋;其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朱遜揚原系被迫随行,未經動手毆人。
雖時适有哨裡汛兵丁楊天福赴營領饷,途遇多人毆打,不知其故,在傍觀看。
旋經張天壽、羅春聞聲趕往喝散,随将鄭峨、楊日升等鎖拿革糧解究。
此鄭峨等藐法抗官、哄鬧挾制、糾衆逞兇情形也。
臣等按名隔别究訊,據各犯供訊前情不諱。
複慮該犯等有商謀聚衆毆官情事,或此外尚有縱漏夥黨未經供出,并參革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等逐一再三嚴诘,加以刑吓,矢口不移,似無遁情。
查律載直省刁民因事鬧堂塞署、逞兇毆官、聚衆至四、五十人者為首依例斬決枭示,其同謀聚衆、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雖屬為從,其同惡相濟,與首犯無異,亦照光棍例拟斬立決,其餘從犯照例拟絞監候,被脅同行者照例各杖一百等語。
此案鄭峨等雖無聚衆至四、五十人,亦無塞署毆官情事,但鄭峨身為兵丁,傲慢無禮,藐抗官長,及同知令跟役押帶前赴營署,膽敢倡首不願食糧,即在署前大肆喊鬧,希圖挾制。
迨經都司等喝散,複敢起意糾衆抗官,擒毆廳役,逞兇肆橫,目無法紀,實為此案罪魁。
鄭峨合依刁民因事聚衆抗官為首例拟斬立決枭示。
楊日升、許國雄、曾賜始則與鄭峨在署前同聲哄鬧,繼複商謀糾衆,同毆廳役多人。
且楊日升原系抗官肇釁之人。
許國雄不遵都司谕阻,反逼脅衆兵同行,當場喝令下手傷人,曾賜亦與許國雄逼令朱遜揚往助,均屬同惡相濟,法難輕縱。
海外重地,不法悍兵,似此抗橫,若非從重懲治,無以儆頑抗而肅軍紀。
楊日升、許國雄、曾賜三犯均應照光棍為首例拟斬立決,同鄭峨一并請旨正法。
仍于辦理後傳首台灣,于原犯地方示衆。
并将犯事緣由,同各犯姓名,刊示遍貼曉谕,俾兵民鹹知凜惕。
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雖未同聲哄鬧挾制,實曾随同在場。
迨鄭峨謀毆廳役,該犯等雖未聯謀,實系自願随行,群起逞兇毆打,均屬不法。
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五犯,俱應照為從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七犯,哄鬧既不在場,随行由于脅逼,其下手毆人,均出自管隊許國雄威力之主使,勉強順從,并非該犯等自行逞兇,且所毆各僅止拳傷一處,情稍可原,應照為從酌減一等,依兇惡棍徒生事行兇例,解部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朱遜揚五犯,先未随衆嚷鬧,後系被脅勉從,徒手随行,或在旁站立,或乘隙先回,俱未動手傷人,均應照被脅同行例杖一百。
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再加枷号兩個月示儆。
朱遜揚系途遇被脅随行,首先自回,應免其枷号。
楊天福赴營領饷,途遇相毆,站立觀看,并非鄭峨等糾往之人,但不知赴營領饷,又不向前勸阻,亦屬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三參革。
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雖審非明知故縱,但平日钤束不嚴,緻令兵丁矯縱不法生事,又不于署前嚷鬧時即行嚴拿,直至聚毆後始行拿解,駕馭無能,溺職殊甚,業經臣楊廷璋參奏革職,應毋庸議。
該管北路協副将張世英不能率屬馭兵,亦經附參,請旨交部嚴加議處,應聽候部覆。
淡水同知于從濂因鄭峨等倨傲無禮,理谕不服,饬役拉赴營署告知,并非滋事。
廳役王榮等被毆,傷痕俱已平複,均毋庸議。
臣等審訊已确,理合從複位拟,會同恭折具奏請旨。
并繕具各犯供單附呈禦覽,伏乞皇上睿鑒,敕下法司核拟施行。
再案關海外營兵肆橫不法,懲治宜嚴,辦理宜速,是以用報匣由驿遞赍馳恭進,以免稽延,合并陳明。
謹奏。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初十日具奏,二十七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行在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四~九四五頁。
二○九、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傅議政大臣武英殿大學士總管内務府大臣兼管禮部兵部事務加一級紀錄四次臣來保等謹題為循例報滿事:兵科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題前事内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遊金辂詳,據中軍遊擊黃元秀詳,據守備吳贊詳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曆俸三年期滿,任内經手兵馬、錢糧等項,俱各清楚,亦無降罰停升等案違礙。
理合造具履曆冊結繳報等情轉報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
合就詳請核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報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遊金辂詳報:台灣鎮标中營守備吳贊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等項,俱各清楚,亦無降罰停升等案違礙。
取具冊結,詳請核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
除将冊結存案外,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升用。
再查吳贊俸滿遺缺系陸路應行調補之缺,經臣具題,請以陸路提标後營守備阮有功對調,現候部覆,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二十八日題,七月十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楊廷璋疏稱:福建台灣鎮标中營守備吳贊,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曆俸三年期滿,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等因,具題前來。
查定例内台澎副、參、遊、都、守三年俸滿,該督、提會核題報,于即升官員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等語。
今台灣鎮标中營守備吳贊,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任事起,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連閏計算,曆俸已滿三年,與台澎俸滿題報升用之例相符,應将守備吳贊俸滿之處注冊,恭候命下,臣部照例升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經筵講官太子太傅議政大臣武英殿大學士總管内務府大臣兼管禮部兵部事務加一級紀錄四次臣來保、經筵講官署理兵部侍郎事務鑲紅旗滿洲副都統加一級臣書山、經筵講官左侍郎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加二級臣王際華、武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暻善、郎中臣雙泰、郎中臣賦泰、員外郎臣碩善、員外郎臣錫拉布、員外郎臣魯宗穆、員外郎臣行日昌、主事臣邊廷掄、額外主事臣黃世樞。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七頁。
二一○、刑部「為内閣抄出福督楊奏」移會 刑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督楊參奏台灣鎮總兵遊金辂等貪黩不職一折,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咨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日。
督臣楊廷璋謹□為參奏貪黩不職之鎮臣、串捏行私之都司、以肅□□□儆官邪事:竊照福建台灣為海外重鎮,隔□□津,與内地相去窵遠,總兵統轄全台水陸官□,責任較内地尤重,若非廉潔自持,秉公率屬,安望其整頓營伍,彈壓地方?讵有台灣鎮總兵遊金辂者,自乾隆二十六年由金門鎮總兵調任台灣,臣因其辦事多欠誠實,舉動輕浮,屢經緻紮誡免,冀其悛悔,共圖報效。
乃聞得該鎮遊金辂操守甚屬不謹,倚任匪人,遇事婪索,聲名狼籍。
臣随詢之水師提臣甘國寶,據覆亦聞該鎮結交匪人,簠簋不饬,現在訪查确實,再行咨達等語。
臣又密行查訪,所有風聞各款,現俱查有确據。
适準水師提臣甘國寶紮稱,查□□□□辂劣迹俱系屬實等情前來,與臣訪查無異。
□遊金辂身為總兵,敢于貪黩不法,更有現任閩安協都司張廷顯行求遊金辂藐法營私。
臣蒙聖主天恩,畀任海疆要地,有此劣員,何敢稍為徇隐?謹将該鎮遊金辂并張廷顯劣迹胪列,為我皇上陳之: 一、該鎮遊金辂前在漳州鎮遊擊時,屢向龍溪縣開張漳絨機戶之尤世英通财,認為叔侄。
及調任台灣,攜帶尤世英同往署中,稱為侄爺,縱令與鎮标各将備往來宴會。
尤世英曾往拜安平協副将陳啟燦,經該副将辭覆不會,尤世英愬知,遊金辂怒其不予臉面,将陳啟燦申饬。
尤世英從此愈無忌憚,遂與該鎮稿房蕭斌表裡為奸,招搖滋事。
後因内地漸有風聞,尤世英甫于本年回漳州本籍。
一、台營息業内有荷包嶼曾塭一處,系民人葉捷興具認領招承贌,重費工本開築蓄養,每年完納該營租稅二、三百兩,絲毫無欠。
讵有地棍周莊盾豔羨塭業圖贌,與該鎮稿房蕭斌商謀串通尤世英,出番銀五百圓,向該鎮營求說合,将葉捷興曾塭奪給周莊盾贌管。
葉捷興失業不甘,渡海赴臣衙門控告。
經批台灣道四明查詳,葉捷興費本失業屬實。
經臣批将曾塭仍歸葉捷興承贌在案。
周莊盾斷出之銀,并不給還,有出銀之周莊盾、商謀說合之蕭斌、尤世英可審。
一、該營又有桂子塭一處,向系塭戶張廣、張合父子承贌,費有工本,年納該營租稅,并無抗欠。
有地棍王角、粟意、高合三人串名王粟高,與該書蕭斌商通尤世英,出番銀四百圓,向該鎮營求,将塭業奪給王粟高承贌。
張合等情急,渡海赴臣衙門具控。
亦批台灣道查詳,将曾塭仍給張合等承贌,有出銀之王角、粟意、高合、商謀說合之蕭斌、尤世英可審。
一、澎湖協營黃吉侖息莊之外,有民業草地一片,向系通莊民人公共牧草牛埔,因現任閩安協左營都司張廷顯初任澎湖把總時管理息莊年久,令侄張媽生盤踞息莊,欲圖開墾,令衆佃戶供給飯食用度,從中把持,混将牛埔指為營業。
後值張廷顯升任台灣守備,随串浼蕭斌、尤世英出銀二百兩,賄求該鎮遊金辂,求将牛埔歸營,并欲将與息莊無涉之下遊通渠,不許蓄水灌溉民田。
經升任安平協副将裴鏡、現任副将陳啟燦先後兩次會同文員履勘,實系民間牛埔,議詳應仍作通莊牛埔,不準開墾。
而遊金辂堅執不依,至今尚懸案未結。
臣現饬将埔地歸還莊民,嚴拿張媽生究審,有蕭斌、尤世英、張媽生可審。
以上各款,經臣逐一确查,或結交匪人,縱生招搖生事,或聽囑納賄,奪人生計,或婪贓底屬,颠倒是非,贓證确鑿,劣迹昭著。
伏查總兵為專阃大員,台灣為海外重地,似此貪黩不法,負恩溺職,莫此為甚。
臣訪查既确,并準提臣紮緻相同,斷難姑容,理合據實參奏請旨,将台灣鎮總兵遊金辂、閩安協都司張廷顯一并革職,以便與款内有名犯證,秉公嚴審究拟。
除委員分别摘印署理,将遊金辂提解内地,與張廷颠一并嚴加看守,嚴拿各犯證,分别禁保,候旨嚴審究拟,并查明遊金辂、張廷顯任内經手錢糧營務有無未清另報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合詞恭折參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遵行。
謹奏。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同日,内閣奉上谕:據楊廷璋參奏台灣總兵遊金辂貪黩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拟一折,甚屬公正明允,遊金辂及都司張廷顯俱着革職。
其貪黩不職情由,并款内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折并發。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十八日抄出到部,相應行文福撫遵照可也。
前件,十月十八日抄出到部,二十日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六~九四七頁。
二一一、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調守備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林海蟾,經臣會疏具題,請補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準到部覆,行令給咨送部引見等因。
所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員缺,例應于内地水師各營見任守備内揀選調補。
今臣于内地水師各營守備内詳加揀選,查有水師提标後營守備陳朝龍,系福建龍溪縣人,由武舉出身,該員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若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必能整饬營伍,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即以陳朝龍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
查陳朝龍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又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議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總兵官臣楊瑞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八頁。
二一二、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補遊擊事:竊照福建水師提标後營遊擊林雲,經臣另疏題請調補澎湖水師左營遊擊,所遺員缺系應行題補之缺。
臣查閩省見在并無候補水師遊擊人員,例應于水師都司内揀題。
但閩省水師都司止有閩安左右二營,左營都司張廷顯因營私不職,經臣參奏提審在案,右營都司蔡國骐見在送部引見,尚未到任。
今應照例于見任水師守備内揀選請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金門鎮标右營守備金蟾桂,系江南華亭縣人,由武進士出身。
該員年壯技優,辦事勤慎,熟悉水務,若以之升補水師提标後營遊擊,必能勝任裕如。
且查系外省人氏,與例相符。
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即以金蟾桂升補水師提标後營遊擊,于海洋營伍有益。
至守備金蟾桂,先經臣具題預行保舉,見候部覆在案。
查該員系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内引見,今以守備請升遊擊,計具題到部,已滿三年,應俟部覆到日,給咨送部引見。
再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總兵官臣楊瑞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八頁。
二一三、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調補遊擊事:竊照福建台灣鎮标中營遊擊黃元秀,于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領劄到任,計曆台俸,連閏扣至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外,查案準部咨,台灣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鎮标中營遊擊員缺,應照例于内地見任陸路各營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随會同提臣詳加揀選,查有連江營遊擊勝保,系滿洲正紅旗人,由護軍出身。
該員人材強壯,弓馬娴熟,營伍谙練,堪以調補台灣鎮标中營遊擊。
其所遺連江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黃元秀俸滿調回之日,即以黃元秀調補,在任候升,均于海疆營伍有益。
查黃元秀系陝西興安州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連江營遊擊,與例相符。
再遊擊勝保、黃元秀均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但黃元秀先于預行保舉案内,準部行令送部引見,經臣轉行遵照,以海外地方緊要,饬俟俸滿之日再行送部,今以勝保題請調補,應俟部覆到日,饬令勝保至期赴台交替,黃元秀回至内地,給咨送部引見。
再查遊擊勝保、黃元秀各任内,俱無參罰案件,惟黃元秀丁親母憂見屆服滿,未據呈報,俟報到日另咨報部,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該員履曆送部外,臣謹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調任台灣鎮總兵官臣楊瑞、陸路提督臣馬負書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下缺)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頁。
二一四、兵部題本 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兵部事務翰林院掌院學□□三級軍功加二級臣劉統勳等□題為請調守備事:兵科抄出大學士管閩浙總督事楊廷璋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林海蟾,經臣會疏具題請補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準到部覆,行令給咨送部引見等因,所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員缺,例應于内地水師各營現任守備内揀選調補。
今臣于内地水師各營守備内詳加揀選,查有水師提标後營守備陳朝龍,系福建龍溪縣人,由武舉出身。
該員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若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必能整饬營伍,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即以陳朝龍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
查陳朝龍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又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總兵官臣楊瑞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題,十一月二十三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大學士管閩浙總督事楊廷璋疏稱: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林海蟾題補遊擊遺缺,臣詳加揀選,查有福建水師提标後營守備陳朝龍,系福建龍溪縣人,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等因,具題前來。
查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系題補之缺,陳朝龍系現任守備,任内并無事故,該員系漳州府人,與台灣左營守備駐劄之台灣府屬安平鎮地方系屬隔府調補守備,與例相符,該督既稱該員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等語,應如所請陳朝龍準其調補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
再查林海蟾題補遊擊,尚未赴部,應俟該員到部引見,奉旨準其補授後,将陳朝龍給與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劄付,令其任事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兵部事務翰林院掌院學士加三級軍功加二級臣劉統勳、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兵部尚書總理上驷院禦前大臣正紅旗蒙古都統革職留任總管内務府大臣兼管火器營大臣步軍統領果毅公加三級臣阿裡衮、經筵講官兵部尚書紀錄三次臣彭啟豐、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吏部侍郎管理兵部侍郎事務正白旗滿洲副都統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國子監事務革職留任臣觀保、經筵講官左侍郎兼署吏部侍郎事務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加二級臣王際華、署右侍郎正白旗蒙古都統署正黃旗滿洲都統臣托恩多、右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紀錄一次臣蔣■〈木鼎〉、武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暻善、郎中臣德明、郎中臣赫倫、郎中臣賦泰、郎中臣多隆武、郎中臣葉佩荪、員外郎臣燕侯然、主事臣繼昌、主事臣錢策、主事臣陳步瀛、額外主事臣沈琳、額外主事臣張鈞、司務兼辦司事臣福哈禅。
旨:陳朝龍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一頁。
二一五、給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敕谕 皇帝敕谕提督總兵官吳必達:茲特命爾提督福建水師等處地方,駐劄同安縣廈門,統領标下中、左、右、前、後五營,管轄金門、海壇、南澳、台灣四鎮官兵,端管防守地方,剿禦賊寇,提調兵馬,舉劾武職賢否一切軍務。
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恤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繕治器械,整理戰艦。
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
凡所屬官員兵丁,必須嚴加钤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
各營額兵,務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饷。
至兵馬實數,原系道臣查點,今停其查點,爾會同總督、巡撫,擇武官内能幹者查點。
如有虛冒,爾即會同總督、巡撫糾參。
一應本折糧料,會同撫道計處支給,不得冒濫多費。
地方寇盜竊發,即統率該管将領戮力剿捕,務盡根株,毋容推诿逗遛,以緻延蔓。
如有賊衆投誠,察其實心向化,即與安插。
如招撫事體重大,移會總督、巡撫奏請定奪。
凡戰守機宜,須與總督、巡撫同心籌劃,務出萬全。
鄰壤有事,互相聲援。
副将以下,果有實心辦事、廉能着效者,即據實舉薦;如貪暴庸懦、不能钤束部下、騷擾地方者,不時指參。
用兵之際,有臨陣退縮、殺良冒功、乘機搶掠、侵饷肥己者,五品以下,許爾會同總督、巡撫以軍法從事。
一應錢糧、詞訟、民事,皆系有司職掌,不得幹預。
文官遲誤糧饷及隐匿賊情不報者,爾會同巡撫糾參,從重治罪。
爾仍聽閩浙總督節制。
敕中開載未盡事宜,與總督、巡撫相機參酌施行。
爾膺茲重任,須持廉秉公,殚心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
如或偏執乖張,因循怠忽,縱寇殃民,贻誤封疆,責有所歸。
爾其慎之!故谕。
乾隆三十年閏二月二十九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一○頁。
二一六、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請調遊擊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于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領劄到任,曆俸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
但查案準部咨,台灣澎湖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五月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員缺應照例于内地見任水師各營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會同提臣詳加揀選,查有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林海蟾系福建漳州府平和縣人,該員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遊擊。
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将林海蟾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其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李耀先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李耀先調補,在任候升。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
查李耀先系福建泉州府同安縣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海壇鎮标右營遊擊,駐劄福州府福清縣平潭地方,與隔府别營之例相符。
再遊擊林海蟾、李耀先系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各該員見任内,俱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員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蔡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五頁。
二一七、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北路副将觀柱詳,據中軍都司李定元詳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六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八月初六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等案違礙,理合備具履曆冊結詳報等情轉報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
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澎湖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北路中營都司李定元,于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六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八月初六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等案違礙,取具履曆冊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北路中營都司李定元,先經臣具題,請與長福營右軍都司張世和對調,準到部覆在案。
今李定元三年俸滿,相應照例題明,聽候部議升轉。
除将冊結存案外,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六頁。
二一八、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南路營參将戴廷棟詳,據中軍守備丁玉詳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九月十五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級等案違礙,理合備具履曆冊結詳報等情轉報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南路營守備丁玉,于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九月十五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級等案違礙,取具履曆冊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南路營守備丁玉,先經臣具題,請與建甯鎮标左營守備保定對調,準到部覆在案。
今丁玉三年俸滿,相應照例題明,聽候部議升轉。
除将冊結存案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六頁。
二一九、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鎮标左營遊擊趙宗潤呈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理合詳報等情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鎮标左營遊擊趙宗潤,于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詳請會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升用。
再查趙宗潤俸滿遺缺,經臣具題,請以桐山營遊擊陳玉書調補,接到部覆,準其對調,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七頁。
二二○、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教習庶吉士臣尹繼善等謹題為請調遊擊事:兵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于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領劄到任,曆俸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
但查案準部咨,台灣澎湖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五月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員缺,應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各營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會同提臣詳加揀選,查有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林海蟾系福建漳州府平和縣人,該員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遊擊,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将林海蟾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其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李耀先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李耀先調補,在任候升。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
查李耀先系福建泉州府同安縣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海壇鎮标右營遊擊,駐劄福州府福清縣平潭地方,與隔府别營之例相符。
再遊擊林海蟾、李耀先系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各該員現任内,俱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員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題,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六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蘇昌疏稱: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于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領劄,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三年,應俟該員俸滿,另疏具題。
今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員缺,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林海蟾,系福建漳州府人,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其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李耀先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李耀先調補。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因,具題前來。
查定例:台灣遊擊将屆俸滿以前,先期于内地各營内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等語。
李耀先系現任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曆俸屆滿,例應先期遴員更調。
該員系泉州府人,與海壇鎮标右營遊擊駐劄之福州府平潭地方,系屬隔府。
林海蟾系現任海壇鎮标右營遊擊,任内并無事故,該員系漳州府人,與台灣水師右營遊擊駐劄之台灣府系屬隔府,調補遊擊,與例相符。
該督既稱林海蟾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即以李耀先調補。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語。
應如所請,林海蟾準其調補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準其俸滿之日調補内地福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
該員等系對品調補,毋庸送部。
恭候命下,臣部換給劄付,各令其任事。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禦前大臣管理兵部事務教習庶吉士臣尹繼善、議政大臣兵部尚書臣托庸、經筵講官兵部尚書臣彭啟豐、左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蔣■〈木鼎〉、右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右侍郎臣史奕昂、武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本忠、郎中臣賦泰、郎中臣明泰、郎中臣孟瀛、員外郎臣薩哈禅、員外郎臣錫拉布、員外郎臣福安、員外郎臣燕侯然、員外郎臣白士傑、主事臣素澄、主事臣陳步瀛、額外主事臣江蘭、司務兼辦司事臣福哈禅。
旨:林海蟾等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七~七八八頁。
二二一、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鎮标左營遊擊陳玉書詳,據中軍守備郭志梁詳稱:竊卑職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八月初四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理合詳報等情轉詳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鎮标左營守備郭志梁,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八月初四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詳請會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升用。
再查郭志梁俸滿遺缺,經臣具題,請以汀州鎮标左營守備楊起鳳調補。
接到部覆,準其對調,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初十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八頁。
二二二、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臣尹繼善等謹題為請調守備事:兵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于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領劄到任,曆俸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
但案準部咨,台灣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水師右營守備員缺,應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各營守備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與提臣詳加揀選,查有閩安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系福建同安縣人,由行伍出身。
該員熟谙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
其所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員缺,請俟林夢龍俸滿調回内地之日,即以林夢龍調補,在任候升。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
查林夢龍系廣東澄海縣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閩安水師右營守備,籍屬隔省,缺亦相當。
再查守備黃振玉、林夢龍系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各該員現任内俱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員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九月十二日題,十月十九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蘇昌疏稱:福建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于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到任,曆俸将滿三年,應俟俸滿另疏具題。
今台灣水師右營守備員缺,應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守備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閩安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系福建同安縣人。
該員熟谙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
其所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員缺,請俟林夢龍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林夢龍調補,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因,具題前來。
查定例:台灣守備将屆俸滿以前,先期于内地各營内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等語。
林夢龍系現任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曆俸将滿,應行調回内地之員,該員系廣東人,調補閩安水師右營守備,與例相符。
黃振玉系現任閩安水師右營守備,任内并無事故,該員系泉州府同安縣人,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駐劄之台灣府地方,系屬隔府,亦與例相符。
該督既稱黃振玉熟谙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其所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員缺,即以林夢龍調補,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語,應如所請,黃振玉準其調補福建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準其俸滿之日調補内地福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
該員等系對品調補,毋庸送部。
恭候命下,臣部換給劄付,各令其任事。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禦前大臣管理兵部事務臣尹繼善、議政大臣兵部尚書臣托庸、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臣陸宗楷、左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蔣■〈木鼎〉、右侍郎教習庶吉士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經筵講官右侍郎臣彭啟豐、武選清吏司掌印左春坊左庶子留兵部行走臣觀光、郎中臣賦泰、郎中臣本忠、郎中臣明泰、郎中臣孟瀛、員外郎臣薩哈禅、員外郎臣福安、員外郎臣固倫泰、員外郎臣白士傑、主事臣素澄、主事臣陳步瀛、額外主事臣江蘭、額外主事臣王寬。
旨:黃振玉等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九頁。
二二三、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副将捏報有據、題請解任、并案質訊事:竊照福建淡水鲎殼莊地方被兇番焚殺漢民多命一案,續經臣将扶同捏報之守備王祥等特疏題參,請旨革職,并聲明副将觀柱有無授意及是否知情扶同文員捏報,俟将來查明确實,另行參處等因,于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準到兵部咨,副将觀柱有無授意及是否知情扶同捏報,應令即速嚴查另參,到日再行議處等因,轉行欽遵去後。
茲據福建按察司按察使餘文儀會同布政司布政使顔希深呈詳:查參革備弁王祥等于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到省解任,台灣道、府奇寵格等亦于十二日到省,随經詳委糧驿道孫孝愉提審。
茲準移稱:查守備王祥等據供:當時據實禀報,并無諱匿。
迨副将觀柱轉報之時,将被殺人數減少,始令補禀存案。
據王祥繳出原禀,實系具報五十六名,見有副将觀柱批押并蓋有钤号關防,似非虛飾。
茲副将觀柱親供,堅以據禀轉報,并未知情諱捏為辭。
若不傳同質訊,終難折服。
且其中有無抑勒、扶同、諱飾情弊,均須質诘明确。
請将福州城守副将觀柱解任,提齊李浚原等并案确審拟解等情前來。
臣查副将觀柱有無抑勒、扶同、諱飾,作何删減人數轉報,若非解任質訊明确,終難折服。
相應特疏具題請旨,将福州城守副将觀柱解任,并案究審,以昭平允。
除委員摘印署理,行司提齊觀柱同李浚原等并案究審确情、分别定拟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陸路提督臣馬負書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太子太保兵(下缺) 旨:觀柱着解任,交與該督并案究審具奏,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七頁。
二○五、給福建水師提督甘國寶敕谕 皇帝敕谕提督總兵官甘國寶:茲特命爾提督福建水師等處地方,駐劄同安縣廈門,統領标下中、左、右、前、後五營,管轄金門、海壇、南澳、台灣四鎮官兵。
端管防守地方,剿禦賊寇,提調兵馬,舉劾武職賢否,一切軍務。
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恤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繕治器械,整理戰艦,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
凡所屬官員兵丁,必須嚴加钤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
各營額兵,務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饷。
至兵馬實數,原系道臣查點,今停其查點,爾會同總督、巡撫,擇武官内能幹者查點。
如有虛冒,爾即會同總督、巡撫糾參。
一應本折糧料,會同撫、道計處支給,不得冒濫多費。
地方寇盜竊發,即統率該管将領,戮力剿捕,務盡根株,毋容推诿逗遛,以緻延蔓。
如有賊衆投誠,察其實心向化,即與安插。
如招撫事體重大,移會總督、巡撫奏請定奪。
凡戰守機宜,須與總督、巡撫同心籌劃,務出萬全。
鄰壤有事,互相聲援。
副将以下,果有實心辦事廉能着效者,即據實舉薦。
如貪暴庸懦,不能钤束部下、騷擾地方者,不時指參。
用兵之際,有臨陣退縮、殺良冒功、乘機搶掠、侵饷肥己者,五品以下許爾會同總督、巡撫以軍法從事。
一應錢糧、詞訟、民事,皆系有司職掌,不得幹預。
文官遲誤糧饷及隐匿賊情不報者,爾會同巡撫糾參,從重治罪。
爾仍聽閩浙總督節制。
敕中開載未盡事宜,與總督、巡撫相機參酌施行。
爾膺茲重任,須持廉秉公,殚心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
如或偏執乖張,因循怠忽,縱寇殃民,贻誤封疆,責有所歸,爾其慎之!故谕。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初五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八頁。
二○六、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降二級留任又降二級留任又革職從寬留任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調都司事:竊照福建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葉元聰,經臣會疏題請升補陸路提标右營遊擊,接到部文覆準在案。
臣查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系海外緊要之缺,例應于内地陸路各營見任都司内選員調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福州城守左軍都司鄧文鼎,系湖北竹山縣人,由行伍出身,先經臣預行保舉,給咨送部引見,奉旨準注冊,欽此。
該員為人樸實,辦事勤慎,堪以調補台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于海外營伍地方得資整頓。
查鄧文鼎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又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甘國寶、陸路提督臣馬負書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降二級留任又降二級留任又革職從寬留任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五頁。
二○七、刑部「為内閣抄出浙閩總督楊廷璋奏」移會 刑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督楊奏淡水營都司張天壽等縱容兵丁鄭峨等不職一折,相應抄錄粘單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日。
浙閩總督臣楊廷璋謹奏為嚴參钤束無能、縱兵滋事之員弁、以肅軍紀事:竊照台灣地方孤懸海外,各營戍守兵丁均系内地各營撥往,分防三年一換,并非土著,其習氣每多驕縱,全在該管員弁盡心約束,不稍姑息,撫馭得宜,方無滋事。
讵有北路之淡水營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庸懦無能,馭兵無術,于該管兵丁毫無钤束,任其刁悍,目無法紀。
本年五月初一日,有兵丁鄭峨、楊日升在淡水營教場尾店内縫衣,适淡水同知于從濂由店前經過,鄭峨等并不起立。
同知班役喝令起身,該兵竟與班役較鬧,經于從濂将兵帶赴都司張天壽衙門。
甫經接見,而兵丁鄭峨、楊日升同局外兵丁許國榮、曾賜、沈連生等辄于都司署前大聲喊鬧衙役不應擅拉兵丁。
都司張天壽問起并不立時拿究,以緻鄭峨等益無忌憚,敢複乘同知出署時各拾石抛擲,緻傷同知之班役多人。
經張天壽出而喝阻,方始散去。
查台灣為海外要地,兵丁有衛民之責,豈容如此抗官逞兇,肆行不法?雖經該鎮協将悍兵嚴拿革糧發審,但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平日既不嚴加約束,臨時複不實力拿究,明系有心玩縱。
茲準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咨,據台灣鎮臣遊金辂、北路協副将臣張世英各揭報前來,如此縱兵滋事員弁,斷難一刻姑容,所當據實嚴參,諸旨将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一并革職究審治罪,以肅軍紀,以為庸懦姑息者戒。
其北路協副将張世英不能率屬馭兵,彈壓無能,亦難辭咎,相應附參,請旨交部嚴加議處。
除委員将張天壽摘印接署,嚴查□□□糧軍械有無未清另報,并饬行該鎮将張天壽、羅春同不法兵丁一并解省究審外,臣謹會同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合詞恭奏,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謹奏。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抄出到部。
查參革武職及議處武職均事隸兵部,應将原抄移送兵部查議,其兵丁鄭峨等不法之案,應令該督作速嚴審究拟具奏可也。
前件,閏五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到部,二十五日行文兵部等處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三頁。
二○八、閩浙總督楊廷璋等奏折 閩浙總督臣楊廷璋、福建巡撫臣定長謹奏為遵旨審拟具奏事:竊照台灣北路淡水營兵丁鄭峨、楊日升藐法抗官,夥同許國雄等于營署前哄鬧挾制,複糾衆逞兇﹐毆傷廳役一案,先經臣楊廷璋風聞,專差密紮嚴查。
旋據台灣鎮、道、府将情形先後禀報。
随複差标弁赴台嚴提首夥不法各兵解省審究,并饬拿夥黨,不使一名縱漏。
一面會同水師提臣甘國寶恭折奏明,并将钤束無能之都司、千總參革,一并提審。
欽奉谕旨,根究黨惡,從重分别定拟等因,欽此欽遵。
臣定長亦于到任後附參,恭奏在案。
茲據該道、府究出首夥脅從不法兵丁共二十二人,逐名拿獲到案,提同被毆各役質明毆傷情形,分起押解赴省。
臣等随率同布政使德福、按察使曹繩柱、糧驿道朱〔□□〕、鹽法道徐景熹提集官犯,公同悉心研鞫。
緣鄭峨、楊日升系内地銅山澳兩營水師兵丁,換班戍台,撥防北〔淡〕水營汛之人,在艋舺渡街夥業成衣生理。
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一日,淡水同知于從濂因公赴都司張天壽衙門會話,由鄭峨等店前經過。
鄭峨、楊日升在店縫衣,踞坐不起。
同知跟役喝其起立,鄭峨等不理,反與争角。
于從濂喚其出店查問,鄭峨以倚屬營兵,不服同知管束,站立不跪。
于從濂理谕不服,當令跟役将二人拉赴都司衙門告知。
迨至署前,于從濂進署與張天壽會晤,鄭峨即在署前向管隊許國雄、兵丁曾賜聲稱營兵被廳役押帶,有何顔面,不願食糧,大聲喊嚷。
張天壽聞知,随傳管隊許國雄嚴谕,令其喝散。
許國雄回稱,營兵無顔,要求作主。
張天壽當即喝罵而出。
讵許國雄出外,與楊日升、曾賜亦以同屬營兵,似此俱無臉面,何須食糧,群起同聲幫鬧。
時有同營兵丁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俱聞聲前往觀看。
随經該管千總羅春、都司張天壽與同知于從濂嚴行喝阻散去。
讵鄭峨回至夥房,複起意擒毆廳役洩忿,商之楊日升、許國雄、曾賜,佥稱甚好。
鄭峨複言現在夥房兵衆,均須同往,如有一人不去者,先打其人。
時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亦俱同回夥房。
又有兵丁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等,或赴營領饷,或買物回營,均赴夥房,共聞其事。
旋值于從濂辭别張天壽出署,鄭峨、楊日升、許國雄、曾賜喚同夥房兵衆,随往逞毆。
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均願同往相幫。
其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均不願同行。
許國雄恃充管隊,吓稱不去即行毆打。
黃起等不得已勉強随行。
途遇哨船兵丁朱遜揚登岸換錢,鄭峨、楊日升等邀其往助。
朱遜揚不允。
許國雄、曾賜複以不去先行打死之說脅逼朱遜揚同行。
至校場尾地方,值于從濂肩輿已過,門役王榮、李成興、長班鄭永在後跟随。
鄭峨等向前喊毆,快役張奇、高溪、李本建、劉賢與皂役郭傳、薛勇、李乞、陳典、何天賜轉身救護,許國雄遂喝令衆兵一齊動手。
鄭峨用拳毆傷高溪左■〈月曲〉瞅、左背、右後肋,并腳踢其腰眼;楊日升拳毆郭傳右脊背、右肋并何天賜右脅;許國雄用柴片毆傷張奇頂心偏左并高溪右額角及薛勇右手背;曾賜用木棍打傷張奇左額角并薛勇右額角、左腿肚,又用棍頭撞傷王榮右颔颏;沈連生用柴片打傷王榮脊背;吳寬用柴片打傷張奇右肩胛;劉鎮拳毆李本左後肋并腳踢其左腰眼;楊才拳毆高建右乳并腳踢李成左脊膂;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因迫于管隊許國雄主使,亦拳毆王榮右臂膊;靳練拳毆鄭永右肩胛;張廷貴拳毆李成左肩胛;潘舜拳毆李乞右後肋;唐振拳毆王榮左腮脥;陳安拳毆王榮右後肋;楊士英拳毆劉賢右肋;其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朱遜揚原系被迫随行,未經動手毆人。
雖時适有哨裡汛兵丁楊天福赴營領饷,途遇多人毆打,不知其故,在傍觀看。
旋經張天壽、羅春聞聲趕往喝散,随将鄭峨、楊日升等鎖拿革糧解究。
此鄭峨等藐法抗官、哄鬧挾制、糾衆逞兇情形也。
臣等按名隔别究訊,據各犯供訊前情不諱。
複慮該犯等有商謀聚衆毆官情事,或此外尚有縱漏夥黨未經供出,并參革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等逐一再三嚴诘,加以刑吓,矢口不移,似無遁情。
查律載直省刁民因事鬧堂塞署、逞兇毆官、聚衆至四、五十人者為首依例斬決枭示,其同謀聚衆、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雖屬為從,其同惡相濟,與首犯無異,亦照光棍例拟斬立決,其餘從犯照例拟絞監候,被脅同行者照例各杖一百等語。
此案鄭峨等雖無聚衆至四、五十人,亦無塞署毆官情事,但鄭峨身為兵丁,傲慢無禮,藐抗官長,及同知令跟役押帶前赴營署,膽敢倡首不願食糧,即在署前大肆喊鬧,希圖挾制。
迨經都司等喝散,複敢起意糾衆抗官,擒毆廳役,逞兇肆橫,目無法紀,實為此案罪魁。
鄭峨合依刁民因事聚衆抗官為首例拟斬立決枭示。
楊日升、許國雄、曾賜始則與鄭峨在署前同聲哄鬧,繼複商謀糾衆,同毆廳役多人。
且楊日升原系抗官肇釁之人。
許國雄不遵都司谕阻,反逼脅衆兵同行,當場喝令下手傷人,曾賜亦與許國雄逼令朱遜揚往助,均屬同惡相濟,法難輕縱。
海外重地,不法悍兵,似此抗橫,若非從重懲治,無以儆頑抗而肅軍紀。
楊日升、許國雄、曾賜三犯均應照光棍為首例拟斬立決,同鄭峨一并請旨正法。
仍于辦理後傳首台灣,于原犯地方示衆。
并将犯事緣由,同各犯姓名,刊示遍貼曉谕,俾兵民鹹知凜惕。
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雖未同聲哄鬧挾制,實曾随同在場。
迨鄭峨謀毆廳役,該犯等雖未聯謀,實系自願随行,群起逞兇毆打,均屬不法。
沈連生、鄭容、吳寬、劉鎮、楊才五犯,俱應照為從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黃起、靳練、張廷貴、潘舜、唐振、陳安、楊士英七犯,哄鬧既不在場,随行由于脅逼,其下手毆人,均出自管隊許國雄威力之主使,勉強順從,并非該犯等自行逞兇,且所毆各僅止拳傷一處,情稍可原,應照為從酌減一等,依兇惡棍徒生事行兇例,解部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朱遜揚五犯,先未随衆嚷鬧,後系被脅勉從,徒手随行,或在旁站立,或乘隙先回,俱未動手傷人,均應照被脅同行例杖一百。
李仁、沈考、許應祖、李勝再加枷号兩個月示儆。
朱遜揚系途遇被脅随行,首先自回,應免其枷号。
楊天福赴營領饷,途遇相毆,站立觀看,并非鄭峨等糾往之人,但不知赴營領饷,又不向前勸阻,亦屬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三參革。
都司張天壽、千總羅春雖審非明知故縱,但平日钤束不嚴,緻令兵丁矯縱不法生事,又不于署前嚷鬧時即行嚴拿,直至聚毆後始行拿解,駕馭無能,溺職殊甚,業經臣楊廷璋參奏革職,應毋庸議。
該管北路協副将張世英不能率屬馭兵,亦經附參,請旨交部嚴加議處,應聽候部覆。
淡水同知于從濂因鄭峨等倨傲無禮,理谕不服,饬役拉赴營署告知,并非滋事。
廳役王榮等被毆,傷痕俱已平複,均毋庸議。
臣等審訊已确,理合從複位拟,會同恭折具奏請旨。
并繕具各犯供單附呈禦覽,伏乞皇上睿鑒,敕下法司核拟施行。
再案關海外營兵肆橫不法,懲治宜嚴,辦理宜速,是以用報匣由驿遞赍馳恭進,以免稽延,合并陳明。
謹奏。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初十日具奏,二十七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行在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四~九四五頁。
二○九、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傅議政大臣武英殿大學士總管内務府大臣兼管禮部兵部事務加一級紀錄四次臣來保等謹題為循例報滿事:兵科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題前事内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遊金辂詳,據中軍遊擊黃元秀詳,據守備吳贊詳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曆俸三年期滿,任内經手兵馬、錢糧等項,俱各清楚,亦無降罰停升等案違礙。
理合造具履曆冊結繳報等情轉報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
合就詳請核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報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遊金辂詳報:台灣鎮标中營守備吳贊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等項,俱各清楚,亦無降罰停升等案違礙。
取具冊結,詳請核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
除将冊結存案外,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升用。
再查吳贊俸滿遺缺系陸路應行調補之缺,經臣具題,請以陸路提标後營守備阮有功對調,現候部覆,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二十八日題,七月十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楊廷璋疏稱:福建台灣鎮标中營守備吳贊,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曆俸三年期滿,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等因,具題前來。
查定例内台澎副、參、遊、都、守三年俸滿,該督、提會核題報,于即升官員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等語。
今台灣鎮标中營守備吳贊,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任事起,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連閏計算,曆俸已滿三年,與台澎俸滿題報升用之例相符,應将守備吳贊俸滿之處注冊,恭候命下,臣部照例升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經筵講官太子太傅議政大臣武英殿大學士總管内務府大臣兼管禮部兵部事務加一級紀錄四次臣來保、經筵講官署理兵部侍郎事務鑲紅旗滿洲副都統加一級臣書山、經筵講官左侍郎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加二級臣王際華、武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暻善、郎中臣雙泰、郎中臣賦泰、員外郎臣碩善、員外郎臣錫拉布、員外郎臣魯宗穆、員外郎臣行日昌、主事臣邊廷掄、額外主事臣黃世樞。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七頁。
二一○、刑部「為内閣抄出福督楊奏」移會 刑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督楊參奏台灣鎮總兵遊金辂等貪黩不職一折,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咨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日。
督臣楊廷璋謹□為參奏貪黩不職之鎮臣、串捏行私之都司、以肅□□□儆官邪事:竊照福建台灣為海外重鎮,隔□□津,與内地相去窵遠,總兵統轄全台水陸官□,責任較内地尤重,若非廉潔自持,秉公率屬,安望其整頓營伍,彈壓地方?讵有台灣鎮總兵遊金辂者,自乾隆二十六年由金門鎮總兵調任台灣,臣因其辦事多欠誠實,舉動輕浮,屢經緻紮誡免,冀其悛悔,共圖報效。
乃聞得該鎮遊金辂操守甚屬不謹,倚任匪人,遇事婪索,聲名狼籍。
臣随詢之水師提臣甘國寶,據覆亦聞該鎮結交匪人,簠簋不饬,現在訪查确實,再行咨達等語。
臣又密行查訪,所有風聞各款,現俱查有确據。
适準水師提臣甘國寶紮稱,查□□□□辂劣迹俱系屬實等情前來,與臣訪查無異。
□遊金辂身為總兵,敢于貪黩不法,更有現任閩安協都司張廷顯行求遊金辂藐法營私。
臣蒙聖主天恩,畀任海疆要地,有此劣員,何敢稍為徇隐?謹将該鎮遊金辂并張廷顯劣迹胪列,為我皇上陳之: 一、該鎮遊金辂前在漳州鎮遊擊時,屢向龍溪縣開張漳絨機戶之尤世英通财,認為叔侄。
及調任台灣,攜帶尤世英同往署中,稱為侄爺,縱令與鎮标各将備往來宴會。
尤世英曾往拜安平協副将陳啟燦,經該副将辭覆不會,尤世英愬知,遊金辂怒其不予臉面,将陳啟燦申饬。
尤世英從此愈無忌憚,遂與該鎮稿房蕭斌表裡為奸,招搖滋事。
後因内地漸有風聞,尤世英甫于本年回漳州本籍。
一、台營息業内有荷包嶼曾塭一處,系民人葉捷興具認領招承贌,重費工本開築蓄養,每年完納該營租稅二、三百兩,絲毫無欠。
讵有地棍周莊盾豔羨塭業圖贌,與該鎮稿房蕭斌商謀串通尤世英,出番銀五百圓,向該鎮營求說合,将葉捷興曾塭奪給周莊盾贌管。
葉捷興失業不甘,渡海赴臣衙門控告。
經批台灣道四明查詳,葉捷興費本失業屬實。
經臣批将曾塭仍歸葉捷興承贌在案。
周莊盾斷出之銀,并不給還,有出銀之周莊盾、商謀說合之蕭斌、尤世英可審。
一、該營又有桂子塭一處,向系塭戶張廣、張合父子承贌,費有工本,年納該營租稅,并無抗欠。
有地棍王角、粟意、高合三人串名王粟高,與該書蕭斌商通尤世英,出番銀四百圓,向該鎮營求,将塭業奪給王粟高承贌。
張合等情急,渡海赴臣衙門具控。
亦批台灣道查詳,将曾塭仍給張合等承贌,有出銀之王角、粟意、高合、商謀說合之蕭斌、尤世英可審。
一、澎湖協營黃吉侖息莊之外,有民業草地一片,向系通莊民人公共牧草牛埔,因現任閩安協左營都司張廷顯初任澎湖把總時管理息莊年久,令侄張媽生盤踞息莊,欲圖開墾,令衆佃戶供給飯食用度,從中把持,混将牛埔指為營業。
後值張廷顯升任台灣守備,随串浼蕭斌、尤世英出銀二百兩,賄求該鎮遊金辂,求将牛埔歸營,并欲将與息莊無涉之下遊通渠,不許蓄水灌溉民田。
經升任安平協副将裴鏡、現任副将陳啟燦先後兩次會同文員履勘,實系民間牛埔,議詳應仍作通莊牛埔,不準開墾。
而遊金辂堅執不依,至今尚懸案未結。
臣現饬将埔地歸還莊民,嚴拿張媽生究審,有蕭斌、尤世英、張媽生可審。
以上各款,經臣逐一确查,或結交匪人,縱生招搖生事,或聽囑納賄,奪人生計,或婪贓底屬,颠倒是非,贓證确鑿,劣迹昭著。
伏查總兵為專阃大員,台灣為海外重地,似此貪黩不法,負恩溺職,莫此為甚。
臣訪查既确,并準提臣紮緻相同,斷難姑容,理合據實參奏請旨,将台灣鎮總兵遊金辂、閩安協都司張廷顯一并革職,以便與款内有名犯證,秉公嚴審究拟。
除委員分别摘印署理,将遊金辂提解内地,與張廷颠一并嚴加看守,嚴拿各犯證,分别禁保,候旨嚴審究拟,并查明遊金辂、張廷顯任内經手錢糧營務有無未清另報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甘國寶合詞恭折參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遵行。
謹奏。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同日,内閣奉上谕:據楊廷璋參奏台灣總兵遊金辂貪黩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拟一折,甚屬公正明允,遊金辂及都司張廷顯俱着革職。
其貪黩不職情由,并款内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折并發。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十八日抄出到部,相應行文福撫遵照可也。
前件,十月十八日抄出到部,二十日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六~九四七頁。
二一一、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調守備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林海蟾,經臣會疏具題,請補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準到部覆,行令給咨送部引見等因。
所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員缺,例應于内地水師各營見任守備内揀選調補。
今臣于内地水師各營守備内詳加揀選,查有水師提标後營守備陳朝龍,系福建龍溪縣人,由武舉出身,該員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若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必能整饬營伍,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即以陳朝龍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
查陳朝龍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又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議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總兵官臣楊瑞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八頁。
二一二、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補遊擊事:竊照福建水師提标後營遊擊林雲,經臣另疏題請調補澎湖水師左營遊擊,所遺員缺系應行題補之缺。
臣查閩省見在并無候補水師遊擊人員,例應于水師都司内揀題。
但閩省水師都司止有閩安左右二營,左營都司張廷顯因營私不職,經臣參奏提審在案,右營都司蔡國骐見在送部引見,尚未到任。
今應照例于見任水師守備内揀選請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金門鎮标右營守備金蟾桂,系江南華亭縣人,由武進士出身。
該員年壯技優,辦事勤慎,熟悉水務,若以之升補水師提标後營遊擊,必能勝任裕如。
且查系外省人氏,與例相符。
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即以金蟾桂升補水師提标後營遊擊,于海洋營伍有益。
至守備金蟾桂,先經臣具題預行保舉,見候部覆在案。
查該員系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内引見,今以守備請升遊擊,計具題到部,已滿三年,應俟部覆到日,給咨送部引見。
再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總兵官臣楊瑞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八頁。
二一三、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加一級臣楊廷璋謹題為請調補遊擊事:竊照福建台灣鎮标中營遊擊黃元秀,于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領劄到任,計曆台俸,連閏扣至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外,查案準部咨,台灣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鎮标中營遊擊員缺,應照例于内地見任陸路各營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随會同提臣詳加揀選,查有連江營遊擊勝保,系滿洲正紅旗人,由護軍出身。
該員人材強壯,弓馬娴熟,營伍谙練,堪以調補台灣鎮标中營遊擊。
其所遺連江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黃元秀俸滿調回之日,即以黃元秀調補,在任候升,均于海疆營伍有益。
查黃元秀系陝西興安州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連江營遊擊,與例相符。
再遊擊勝保、黃元秀均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但黃元秀先于預行保舉案内,準部行令送部引見,經臣轉行遵照,以海外地方緊要,饬俟俸滿之日再行送部,今以勝保題請調補,應俟部覆到日,饬令勝保至期赴台交替,黃元秀回至内地,給咨送部引見。
再查遊擊勝保、黃元秀各任内,俱無參罰案件,惟黃元秀丁親母憂見屆服滿,未據呈報,俟報到日另咨報部,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該員履曆送部外,臣謹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調任台灣鎮總兵官臣楊瑞、陸路提督臣馬負書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下缺)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頁。
二一四、兵部題本 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兵部事務翰林院掌院學□□三級軍功加二級臣劉統勳等□題為請調守備事:兵科抄出大學士管閩浙總督事楊廷璋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林海蟾,經臣會疏具題請補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準到部覆,行令給咨送部引見等因,所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員缺,例應于内地水師各營現任守備内揀選調補。
今臣于内地水師各營守備内詳加揀選,查有水師提标後營守備陳朝龍,系福建龍溪縣人,由武舉出身。
該員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若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必能整饬營伍,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即以陳朝龍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
查陳朝龍系對品調補,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又該員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護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海壇鎮總兵官臣楊瑞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題,十一月二十三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大學士管閩浙總督事楊廷璋疏稱: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林海蟾題補遊擊遺缺,臣詳加揀選,查有福建水師提标後營守備陳朝龍,系福建龍溪縣人,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等因,具題前來。
查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系題補之缺,陳朝龍系現任守備,任内并無事故,該員系漳州府人,與台灣左營守備駐劄之台灣府屬安平鎮地方系屬隔府調補守備,與例相符,該督既稱該員年力強壯,弓馬可觀,水務熟悉,以之調補台灣水師左營守備,于海外營伍地方洵有裨益等語,應如所請陳朝龍準其調補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
再查林海蟾題補遊擊,尚未赴部,應俟該員到部引見,奉旨準其補授後,将陳朝龍給與福建台灣水師左營守備劄付,令其任事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兵部事務翰林院掌院學士加三級軍功加二級臣劉統勳、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兵部尚書總理上驷院禦前大臣正紅旗蒙古都統革職留任總管内務府大臣兼管火器營大臣步軍統領果毅公加三級臣阿裡衮、經筵講官兵部尚書紀錄三次臣彭啟豐、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吏部侍郎管理兵部侍郎事務正白旗滿洲副都統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國子監事務革職留任臣觀保、經筵講官左侍郎兼署吏部侍郎事務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加二級臣王際華、署右侍郎正白旗蒙古都統署正黃旗滿洲都統臣托恩多、右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紀錄一次臣蔣■〈木鼎〉、武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暻善、郎中臣德明、郎中臣赫倫、郎中臣賦泰、郎中臣多隆武、郎中臣葉佩荪、員外郎臣燕侯然、主事臣繼昌、主事臣錢策、主事臣陳步瀛、額外主事臣沈琳、額外主事臣張鈞、司務兼辦司事臣福哈禅。
旨:陳朝龍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一頁。
二一五、給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敕谕 皇帝敕谕提督總兵官吳必達:茲特命爾提督福建水師等處地方,駐劄同安縣廈門,統領标下中、左、右、前、後五營,管轄金門、海壇、南澳、台灣四鎮官兵,端管防守地方,剿禦賊寇,提調兵馬,舉劾武職賢否一切軍務。
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恤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繕治器械,整理戰艦。
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
凡所屬官員兵丁,必須嚴加钤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
各營額兵,務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饷。
至兵馬實數,原系道臣查點,今停其查點,爾會同總督、巡撫,擇武官内能幹者查點。
如有虛冒,爾即會同總督、巡撫糾參。
一應本折糧料,會同撫道計處支給,不得冒濫多費。
地方寇盜竊發,即統率該管将領戮力剿捕,務盡根株,毋容推诿逗遛,以緻延蔓。
如有賊衆投誠,察其實心向化,即與安插。
如招撫事體重大,移會總督、巡撫奏請定奪。
凡戰守機宜,須與總督、巡撫同心籌劃,務出萬全。
鄰壤有事,互相聲援。
副将以下,果有實心辦事、廉能着效者,即據實舉薦;如貪暴庸懦、不能钤束部下、騷擾地方者,不時指參。
用兵之際,有臨陣退縮、殺良冒功、乘機搶掠、侵饷肥己者,五品以下,許爾會同總督、巡撫以軍法從事。
一應錢糧、詞訟、民事,皆系有司職掌,不得幹預。
文官遲誤糧饷及隐匿賊情不報者,爾會同巡撫糾參,從重治罪。
爾仍聽閩浙總督節制。
敕中開載未盡事宜,與總督、巡撫相機參酌施行。
爾膺茲重任,須持廉秉公,殚心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
如或偏執乖張,因循怠忽,縱寇殃民,贻誤封疆,責有所歸。
爾其慎之!故谕。
乾隆三十年閏二月二十九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一○頁。
二一六、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請調遊擊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于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領劄到任,曆俸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
但查案準部咨,台灣澎湖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五月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員缺應照例于内地見任水師各營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會同提臣詳加揀選,查有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林海蟾系福建漳州府平和縣人,該員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遊擊。
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将林海蟾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其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李耀先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李耀先調補,在任候升。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
查李耀先系福建泉州府同安縣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海壇鎮标右營遊擊,駐劄福州府福清縣平潭地方,與隔府别營之例相符。
再遊擊林海蟾、李耀先系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各該員見任内,俱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員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蔡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五頁。
二一七、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北路副将觀柱詳,據中軍都司李定元詳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六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八月初六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等案違礙,理合備具履曆冊結詳報等情轉報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
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澎湖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北路中營都司李定元,于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六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八月初六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等案違礙,取具履曆冊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北路中營都司李定元,先經臣具題,請與長福營右軍都司張世和對調,準到部覆在案。
今李定元三年俸滿,相應照例題明,聽候部議升轉。
除将冊結存案外,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六頁。
二一八、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南路營參将戴廷棟詳,據中軍守備丁玉詳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九月十五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級等案違礙,理合備具履曆冊結詳報等情轉報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南路營守備丁玉,于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九月十五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甲械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級等案違礙,取具履曆冊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南路營守備丁玉,先經臣具題,請與建甯鎮标左營守備保定對調,準到部覆在案。
今丁玉三年俸滿,相應照例題明,聽候部議升轉。
除将冊結存案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六頁。
二一九、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鎮标左營遊擊趙宗潤呈稱:竊照卑職于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理合詳報等情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鎮标左營遊擊趙宗潤,于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詳請會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升用。
再查趙宗潤俸滿遺缺,經臣具題,請以桐山營遊擊陳玉書調補,接到部覆,準其對調,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七頁。
二二○、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教習庶吉士臣尹繼善等謹題為請調遊擊事:兵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于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領劄到任,曆俸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
但查案準部咨,台灣澎湖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五月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員缺,應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各營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會同提臣詳加揀選,查有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林海蟾系福建漳州府平和縣人,該員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遊擊,合無仰懇聖恩,俯準将林海蟾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其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李耀先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李耀先調補,在任候升。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
查李耀先系福建泉州府同安縣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海壇鎮标右營遊擊,駐劄福州府福清縣平潭地方,與隔府别營之例相符。
再遊擊林海蟾、李耀先系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各該員現任内,俱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員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署理福建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任澍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題,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六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蘇昌疏稱: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于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領劄,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三年,應俟該員俸滿,另疏具題。
今台灣水師右營遊擊員缺,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遊擊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海壇鎮标右營遊擊林海蟾,系福建漳州府人,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其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請俟遊擊李耀先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李耀先調補。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因,具題前來。
查定例:台灣遊擊将屆俸滿以前,先期于内地各營内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等語。
李耀先系現任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曆俸屆滿,例應先期遴員更調。
該員系泉州府人,與海壇鎮标右營遊擊駐劄之福州府平潭地方,系屬隔府。
林海蟾系現任海壇鎮标右營遊擊,任内并無事故,該員系漳州府人,與台灣水師右營遊擊駐劄之台灣府系屬隔府,調補遊擊,與例相符。
該督既稱林海蟾年力強健,曉暢舟師,熟谙海疆,弓馬亦好,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遊擊。
所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員缺,即以李耀先調補。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語。
應如所請,林海蟾準其調補福建台灣水師右營遊擊,李耀先準其俸滿之日調補内地福建海壇鎮标右營遊擊。
該員等系對品調補,毋庸送部。
恭候命下,臣部換給劄付,各令其任事。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禦前大臣管理兵部事務教習庶吉士臣尹繼善、議政大臣兵部尚書臣托庸、經筵講官兵部尚書臣彭啟豐、左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蔣■〈木鼎〉、右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右侍郎臣史奕昂、武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本忠、郎中臣賦泰、郎中臣明泰、郎中臣孟瀛、員外郎臣薩哈禅、員外郎臣錫拉布、員外郎臣福安、員外郎臣燕侯然、員外郎臣白士傑、主事臣素澄、主事臣陳步瀛、額外主事臣江蘭、司務兼辦司事臣福哈禅。
旨:林海蟾等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七~七八八頁。
二二一、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據台灣鎮标左營遊擊陳玉書詳,據中軍守備郭志梁詳稱:竊卑職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八月初四日,曆俸已滿三年,任内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理合詳報等情轉詳到本職。
據此,覆查無異,合就詳請會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均仍改為三年俸滿,會核保題,調回内地,照例升用等因在案。
今據台灣鎮總兵官楊瑞詳報:台灣鎮标左營守備郭志梁,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四日領劄到營任事起,連閏計至乾隆三十一年八月初四日,曆俸三年期滿,經手兵馬、錢糧、軍火等項,俱各清楚,亦無停升降罰等案違礙,詳請會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相應照例保題,聽候部議升用。
再查郭志梁俸滿遺缺,經臣具題,請以汀州鎮标左營守備楊起鳳調補。
接到部覆,準其對調,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初十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八頁。
二二二、兵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臣尹繼善等謹題為請調守備事:兵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于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領劄到任,曆俸将滿三年,應俟台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
但案準部咨,台灣武職照依文員之例,于将屆滿以前,先期遴員調補。
今台灣水師右營守備員缺,應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各營守備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與提臣詳加揀選,查有閩安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系福建同安縣人,由行伍出身。
該員熟谙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
其所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員缺,請俟林夢龍俸滿調回内地之日,即以林夢龍調補,在任候升。
均于海洋營伍有益。
查林夢龍系廣東澄海縣人,今請調回内地,補授閩安水師右營守備,籍屬隔省,缺亦相當。
再查守備黃振玉、林夢龍系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
各該員現任内俱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
除照例饬取各員履曆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九月十二日題,十月十九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蘇昌疏稱:福建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于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到任,曆俸将滿三年,應俟俸滿另疏具題。
今台灣水師右營守備員缺,應照例于内地現任水師守備内先行遴員調補。
臣詳加揀選,查有閩安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系福建同安縣人。
該員熟谙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
其所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員缺,請俟林夢龍俸滿調回之日,即以林夢龍調補,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因,具題前來。
查定例:台灣守備将屆俸滿以前,先期于内地各營内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等語。
林夢龍系現任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曆俸将滿,應行調回内地之員,該員系廣東人,調補閩安水師右營守備,與例相符。
黃振玉系現任閩安水師右營守備,任内并無事故,該員系泉州府同安縣人,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駐劄之台灣府地方,系屬隔府,亦與例相符。
該督既稱黃振玉熟谙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台灣水師右營守備,其所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員缺,即以林夢龍調補,均于海洋營伍有益等語,應如所請,黃振玉準其調補福建台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準其俸滿之日調補内地福建閩安水師右營守備。
該員等系對品調補,毋庸送部。
恭候命下,臣部換給劄付,各令其任事。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禦前大臣管理兵部事務臣尹繼善、議政大臣兵部尚書臣托庸、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臣陸宗楷、左侍郎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蔣■〈木鼎〉、右侍郎教習庶吉士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經筵講官右侍郎臣彭啟豐、武選清吏司掌印左春坊左庶子留兵部行走臣觀光、郎中臣賦泰、郎中臣本忠、郎中臣明泰、郎中臣孟瀛、員外郎臣薩哈禅、員外郎臣福安、員外郎臣固倫泰、員外郎臣白士傑、主事臣素澄、主事臣陳步瀛、額外主事臣江蘭、額外主事臣王寬。
旨:黃振玉等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九頁。
二二三、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副将捏報有據、題請解任、并案質訊事:竊照福建淡水鲎殼莊地方被兇番焚殺漢民多命一案,續經臣将扶同捏報之守備王祥等特疏題參,請旨革職,并聲明副将觀柱有無授意及是否知情扶同文員捏報,俟将來查明确實,另行參處等因,于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準到兵部咨,副将觀柱有無授意及是否知情扶同捏報,應令即速嚴查另參,到日再行議處等因,轉行欽遵去後。
茲據福建按察司按察使餘文儀會同布政司布政使顔希深呈詳:查參革備弁王祥等于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到省解任,台灣道、府奇寵格等亦于十二日到省,随經詳委糧驿道孫孝愉提審。
茲準移稱:查守備王祥等據供:當時據實禀報,并無諱匿。
迨副将觀柱轉報之時,将被殺人數減少,始令補禀存案。
據王祥繳出原禀,實系具報五十六名,見有副将觀柱批押并蓋有钤号關防,似非虛飾。
茲副将觀柱親供,堅以據禀轉報,并未知情諱捏為辭。
若不傳同質訊,終難折服。
且其中有無抑勒、扶同、諱飾情弊,均須質诘明确。
請将福州城守副将觀柱解任,提齊李浚原等并案确審拟解等情前來。
臣查副将觀柱有無抑勒、扶同、諱飾,作何删減人數轉報,若非解任質訊明确,終難折服。
相應特疏具題請旨,将福州城守副将觀柱解任,并案究審,以昭平允。
除委員摘印署理,行司提齊觀柱同李浚原等并案究審确情、分别定拟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陸路提督臣馬負書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太子太保兵(下缺) 旨:觀柱着解任,交與該督并案究審具奏,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十本九四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