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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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又流犯周四、金士忠同逃罰俸三個月,又甯德縣流犯李六、軍犯王蹉柱同逃罰俸三個月,又霞浦縣流犯陳光子脫逃罰俸三個月,又福鼎縣流犯蔣池脫逃罰俸三個月,又甯德縣軍犯湯如錫脫逃罰俸三個月,又流犯戴林玉、軍犯劉金瑞、鎖二、粟子忠脫逃罰俸三個月,又壽甯縣軍犯王漢才脫逃罰俸三個月,又流犯王玺脫逃罰俸三個月,又台灣府任内署諸羅縣沈宗良與徐德峻交代遲延督催不力罰俸六個月,又淡水同知王錫缙與前任王鹗并護理淡水同知劉辰駿、交代倉榖遲延罰俸六個月,又彰化縣貓羅社熟番蛤肉仔等五名被番圍殺罰俸一年,又署諸羅縣沈宗良與辛竟可交代遲延罰俸六個月,又鄭富等一十四名口因般眷停宿大溪墘被生番殺死罰俸六個月,又民人陳周等越界私墾被生番焚殺罰俸一年,又攝理同知任内廣東嘉應州民葉孫着在諸羅縣被賊搶奪見任内罰俸一年,又寄居淡防廳民餘新等越界砍柴被生番殺死并李雲騰一名被番追趕溺水身死罰俸一年,又淡防廳民劉子然等七人被番殺死罰俸一年,又江總陸等七人越界搭寮私墾被番焚殺罰俸一人,又張福等七名口逼近番界搭寮墾田養鴨被番焚殺罰俸一年,又乾隆十七年分稻粟未完不及一分停升罰俸六個月(此案稻粟已據通完,停升之案,見在另請開複),又台灣縣接遞賊犯陳亮中途脫逃佥差不慎罰俸三個月,又彰化莊民李良恭等一十八名被番焚殺罰俸一年,又經征乾隆二十年分稻粟未完不及一分停升罰俸六個月(此案稻粟已據通完,停升之案,見在另請開複),又彰化縣民李習其被盜偷牛拒傷陳梨身死、又黃最被盜打傷搶去銀錢、又台灣縣賊犯黃尾等五名越獄脫逃、又督催台邑交代錢糧造送遲延、又署諸羅縣嵇璇與前任辛竟可交代遲延、又淡防廳民許由等一十一人私越界外搭寮開墾被番殺死、又淡水金包裡社番那厘氏被番射死、又彰化縣阿罩霧土目和仔并隘番扶加臘等随帶番婦子女共十四名口被番殺死,俱将職名開參,見候部覆,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鐘音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二級紀錄十七次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喀爾吉善。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五六~七五七頁。

     四六、閩浙總督喀爾吉善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二級紀錄十七次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喀爾吉善謹題為題請調補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德福會同按察司按察使史奕昂呈詳:查得台灣府彰化縣知縣朱山,因買補倉榖短價克扣案内題參革職,所遺員缺,例應于内地見任官員調補。

    兩本司遵于閩省見任知縣内選擇得福州府屏南縣知縣張世珍,為人樸實,辦事認真,曆俸已滿三年,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

    其所遺屏南縣知縣員缺,系調補所遺之缺,例補試用人員。

    今查有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晰,辦事勤慎,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照例試看一年期滿,果能稱職;另請實授。

    張世珍系對品調補,漆以杜系試用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送部引見。

    合就會詳,伏候察照具題。

    再查張世珍任内并無參罰及議處案件。

    試用知縣漆以杜于前護理漳州府南勝同知任内,因失察捕役李管誣拿盧就為賊,緻令自缢,部議革職,奏請留閩委用,俟得缺後照例扣滿四年無過,将革職之案另請開複,奉旨俞允,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彰化縣知縣朱山,因買補倉榖短價克扣,經撫臣鐘音會疏題參。

    所遺彰化縣知縣員缺,例應于内地見任官員調補。

    茲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德福會同按察司按察使史奕昂呈詳:選得福州府屏南縣知縣張世珍,為人樸實,辦事認真,曆俸已滿三年,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

    所遺屏南縣系調補所遺之缺,例補試用人員。

    查有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晰,辦事勤慎,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試看期滿,另請實授等情前來。

    臣查屏南縣知縣張世珍,才具明敏,辦事誠實,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

    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白,辦事克勤,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試看一年,果能稱職,另請實授。

    張世珍系對品調補,漆以杜系試用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陛引見。

    再查張世珍任内并無參罰及議處案件。

    試用知縣漆以杜于前護理漳州府南勝同知任内,因失察捕役李管誣拿盧就為賊,緻令自缢,部議革職,奏請留閩委用,俟得缺後照例扣滿四年無過,将革職之案另請開複,奉旨俞允,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鐘音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二級紀錄十七次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喀爾吉善。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五八頁。

     四七、吏部題本 太子太保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帶管吏部印務仍兼管工部事務臣史贻直等謹題為題請調補事:吏科抄出原任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題前事内開:該臣看得台灣府彰化縣知縣朱山因買補倉榖短價克扣,經撫臣鐘音會疏題參,所遺彰化縣知縣員缺,例應于内地現任官員調補。

    茲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德福會同按察司按察使史奕昂呈詳:選得福州府屏南縣知縣張世珍,為人樸實,辦事認真,曆俸已滿三年,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

    所遺屏南縣系調補所遺之缺,例補試用人員。

    查有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晰,辦事勤慎,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試着期滿,另請實授等情前來。

    臣查屏南縣知縣張世珍,才具明敏,辦事誠實,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

    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白,辦事克勤,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試看一年,果能稱職,另請實授。

    張世珍系對品調補,漆以杜系試用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送部引見。

    再查張世珍任内并無參罰及議處案件。

    試用知縣漆以杜于前護理漳州府南勝同知任内,因失察捕役李管誣拿盧就為賊,緻令自缢,部議革職,奏請留閩委用,俟得缺後照例扣滿四年無過,将革職之案另請開複,奉旨俞允,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鐘音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題,六月二十八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原任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疏稱:彰化縣知縣朱山因買補倉榖短價克扣題參,所遺員缺,例應于内地現任官員調補。

    查屏南縣知縣張世珍,才具明敏,辦事誠實,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

    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白,辦事克勤,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試看一年,果能稱職,另請實授。

    張世珍系對品調補,漆以杜系試用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送部引見等因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

    又定例:調補官員,除降革留任例有展參及督催分數錢糧承追虧空贓罰不準調補外,其承追督催不作分數之雜項錢糧及降俸、住俸、罰俸、緝拿之案,仍準調補。

    又定例:命往委署試用及督撫題準試用人員,俟該省應題缺出,于現任内揀選調補升補,其所遺應歸月選之缺,準其署理。

    又乾隆十四年九月,原任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請台灣一府,遠在海外,大小各官,均由内地調補,若照内地要缺,亦以三年俸滿,始準調補,合例者未必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

    請嗣後調台各官,仍照向例辦理等語。

    臣部議覆,應如該督所請,嗣後台屬各官,準其無論曆俸年限,仍照舊例揀選調補等因。

    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今彰化縣知縣系繁難中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屏南縣知縣系疲難中缺,應歸月選。

    張世珍現任屏南縣知縣,任内并無降革留任等案,與調補之例相符。

    漆以杜,江西舉人,乾隆十九年會試下第,揀選引見,分發各省以知縣等缺差委試用。

    續經簽掣福建在案。

    因護理南勝同知任内,失察捕役誣拿盧就為賊,緻令自缢革職。

    奉旨詢問:若系才具可用之員,奏聞仍留本省酌量委用,如辦事平常,送部請旨,欽此。

    嗣經福建巡撫鐘音奏請試用知縣漆以杜年力富強,心地明晰,實屬才具可用,仍留閩省酌量委用,俟其得缺後扣滿四年,另請開複等因,奉朱批:知道了,欽遵在案。

    該督等既稱屏南縣知縣張世珍才具明敏,辦事誠實,堪以調補彰化縣知縣;試用知縣漆以杜,心地明白,辦事克勤,堪以題署屏南縣知縣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屏南縣知縣張世珍準其調補彰化縣知縣,所遺屏南縣知縣員缺,準其将試用知縣漆以杜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

    所有革職之案,應俟實授後扣算年限,題請開複。

    再查張世珍系對品調補,漆以杜系試用知縣,今題署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送部引見。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太子太保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帶管吏部印務仍兼管工部事務臣史贻直、禮部尚書革職留任紀錄二次暫行兼管吏部侍郎事務臣歸宣光、右侍郎兼佐領加一級紀錄十二次臣蘇昌、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兼佐領臣阿敏爾圖、郎中臣瑚世泰、郎中兼佐領臣旌額理、郎中臣七十五、郎中臣趙孫英、員外郎兼佐領臣富勒和、稽勳清吏司掌印員外郎兼佐領協辦司事臣德福、驗封清吏司員外郎協辦司事臣富躬、員外郎臣瑺齡、員外郎臣範思皇、員外郎臣任翔、主事兼佐領臣明琦、主事臣德風、驗封清吏司主事協辦司事臣黃觀清、額外主事臣吉郎阿、額外主事臣倪高甲、額外主事臣萬中道、額外主事臣方春熙。

     旨:張世珍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五九~七六○頁。

     四八、福建巡撫吳士功題本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加一級駐劄福州府臣吳士功謹題為奏銷乾隆十七年地丁錢糧、查參未完各官事: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德福呈詳:乾隆十九年正月三十日,奉準戶部咨開,會議得福建巡撫陳弘謀将閩省乾隆十七年分閩省應征地丁米粟、當雜關稅學租等項銀兩,及已未完各官職名,造冊保題前來,應将官莊未完之諸羅縣知縣徐德峻照例降俸二級,戴罪督催。

    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題,本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為此合咨前去欽遵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該福建布政使德福查得閩省乾隆十七年應征地丁米粟、當雜關稅學租等項奏銷案内,原報諸羅縣未完官莊銀一千二百八兩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六絲八忽,内于州縣官初次一年限滿冊内報完銀一千一百六十二兩六錢五分九厘五毫五絲八忽,又于州縣官二次一年限滿冊内報完銀四十五兩四錢七分九厘三毫一絲,俱經照數通完。

    除應完降俸銀兩已據完解,業經彙入乾隆二十五年秋季咨銷冊内造報外,所有乾隆十七年分奏銷案内、原奉部議、諸羅縣知縣徐德峻未完官莊銀兩、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之案,相應詳請,伏候察照具題開複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乾隆十七年分應征地丁米粟、當雜關稅學租等項已未完各官職名,經前撫臣陳弘謀具題奏銷,準到部覆,應将官莊未完之諸羅縣知縣徐德峻照例降俸二級,戴罪督催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德福詳稱:乾隆十七年分奏銷案内原報諸羅縣未完官莊銀一千二百八兩一錢三分八厘八毫零,内于州縣官初次一年限滿冊内報完銀一千一百六十二兩六錢五分九厘五毫零,又于州縣官二次一年限滿冊内報完銀四十五兩四錢七分九厘三毫零,俱經照數通完。

    除将降俸銀兩,已據完解,業經彙入乾隆二十五年秋季咨銷冊内造報外,所有乾隆十七年分奏銷案内、原奉部議諸羅縣知縣徐德峻未完官莊銀兩、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之案,詳請具題開複等由前來,臣覆查無異,相應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五日,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加一級駐劄福州府臣吳士功。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三四頁。

     四九、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降二級留任又降二級留任又革職從寬留任臣楊廷璋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德福會同按察司按察使曹繩柱詳稱:竊照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查台灣府澎湖通判王欐,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到任起,連閏扣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先經遴選興化府通判張思振調補,詳奉具題,奉準部覆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餘文儀詳報:澎湖通判王欐,才具明白,辦事幹練,取造冊結。

    并準台灣道覺羅四明移報:該員人尚樸實,辦事亦勤,出具考語,移送前來。

    兩本司查王欐明白有才,辦事奮勉,洵屬稱職之員。

    今三年俸滿,例應調回内地候升。

    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

    再查該員于前署侯官縣丞任内,乾隆十七年地丁未完不及一分,于見任内罰俸一年;又糧米未完不及一分,見任内罰俸一年;又大計薦舉案内引見,準其卓異,領照回任,違限十日以外,罰俸三個月;此外并無參罰議處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定例準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具題,分别升用,曆經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德福會同按察使曹繩柱呈詳:台灣府澎湖通判王欐,于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到任起,連閏扣至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先經遴選興化府通判張思振調補,詳奉題準部覆在案。

    查王欐明白有才,辦事奮勉,洵屬稱職之員。

    今三年俸滿,例應調回内地候升。

    并聲明參罰事件,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府澎湖通判王欐,為人謹饬,辦事勤勵,實屬稱職之員。

    今曆俸三年期滿,相應循例題明,調回内地候升。

    臣謹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再照福建巡撫印務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降二級留任又降二級留任又革職從寬留任臣楊廷璋。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七六頁。

     五○、吏部「為吏科抄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楊等奏」移會 吏部為海外等事:文選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議覆大學士仍留閩浙總督楊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九年四月日。

     議得大學士仍留浙閩總督楊等奏稱:台灣府淡水同知員缺,最關緊要。

    查有閩縣知縣李浚原,精明幹練,辦事勤能,治劇理繁,不辭勞瘁,即以升署淡水同知,必能整饬海疆,易臻治理。

    惟該員曆俸方滿三年,與升補之例未符,臣等謹遵人地實在相需之例,會折恭懇聖恩,準以閩縣李浚原升署台灣府淡水同知,實于海外要區有裨等因前來。

    查台灣府淡水同知系繁難中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李浚原現任閩縣知縣,于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初三日到任,任内并無降革留任等案,與升署之例相符,應令該督等給咨李浚原赴部,臣部帶領引見,可否準其升署台灣府淡水同知之處,恭候欽定等因。

    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二頁。

     五一、給福建台灣道敕 敕福建台灣道:茲命爾分巡台灣道,專管運糧事務,駐劄台灣府,管轄台灣府縣等處地方及台灣洋面。

    其經管錢榖各官,仍照舊聽爾統轄。

    首在撫綏黎民,勤宣德意,約束衙門官吏胥役,使之恪遵法紀,無緻作弊生事,擾害官民。

    監司本源既正,方可表率屬員,用循職業。

    宜加意修浚城池,積聚糧饷,督修戰艦。

    仍誡谕有司簡訟清刑,潔己愛民。

    生聚教訓,共圖保障,撫綏彜人,善加鼓勵,勸課農桑,使服教化,查驗各島澳出入船隻,以防奸宄。

    其台灣府倉庫錢糧,不時察盤,毋緻虧空。

    所屬官員,有貪殘溺職者,轉報該督、撫參處。

    爾仍聽督、撫節制,年終将行過事迹,開送該撫咨部察考。

    爾受茲委任,須持廉秉公,殚心竭力,使小民樂業,斯稱厥職。

    如或貪黩乖張,因循怠忽,贻誤地方,責有所歸,爾其慎之!故敕。

     乾隆三十年二月初九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九頁。

     五二、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臣陳弘謀等謹題為詳請題補縣令、以裨地方事:吏科抄出福建巡撫定長等題前事内開:該臣看得邵武府屬光澤縣知縣王瑤,因親父王元績年老,循例告請終養,經臣會疏具題在案。

    所遺光澤縣員缺,系沖難二項中缺,應歸部選。

    但查光澤縣界聯江右,為入閩門戶,山深箐密,棚民衆多,稽察匪易,政務頗繁,必得熟谙之員,方克勝任。

    茲據布政使顔希深會同按察使餘文儀詳:查有原任彰化縣俸滿知縣張世珍,年四十七歲,陝西臨潼縣人,由乾隆壬戌科進士,十七年補授屏南縣,續經調補彰化縣。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到任三年報滿。

    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卸事,調回内地候升。

    于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内詳題升補興化府通判,旋委護邵武府同知,聞訃丁親父憂,部議未準升補通判,回籍守制服滿,于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三日到閩候補,委署羅源縣印務。

    張世珍年力強壯,政務熟谙,以之補授光澤縣知縣,洵屬人地相宜。

    所有台俸報滿之處,仍請帶于新任候升。

    系台灣俸滿知縣請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并聲明參罰案件請題前來。

    臣查原任彰化縣俸滿知縣張世珍人明白,任閩年久以之補授光澤縣知縣,實于地方有益。

    其台俸報滿帶于新任候升。

    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謹會同閩浙總督臣蘇昌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題,三月十六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福建巡撫定長等疏稱:光澤縣知縣王瑤終養員缺,系沖難二項中缺,應歸部選。

    查有原任彰化縣知縣張世珍,人明白,任閩年久,以之補授光澤縣知縣,實于地方有益。

    其台俸報滿,帶于新任候升,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等因前來。

    查定例:台灣期滿調回内地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如一時無應升之缺,準督撫以原官補用,将應升之處,帶于新任等語。

    今光澤縣知縣,系沖難棚民中缺,應歸部選。

    張世珍由彰化縣知縣,乾隆二十六年五月,前任閩浙總督楊廷璋等題請三年俸滿調回内地候升,續經丁憂服滿,仍赴原省候補在案。

    該撫等既稱該員人明白,任閩年久,以之補授光澤縣知縣,實于地方有益等語,應如該撫等所請,原任彰化縣知縣張世珍,準其補授光澤縣知縣。

    其應升之處,照例帶于新任。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四月初四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臣陳弘謀、經筵講官左侍郎正黃旗漢軍副都統總管内務府大臣革職留任從寬留任又降一級從寬留任教習庶吉士臣德保、署理吏部侍郎事務禮部左侍郎革職留任又降一級留任臣程景伊、右侍郎署理戶部侍郎事務兼鑲白旗滿洲副都統臣旌額理、戶部山東清吏司郎中兼公中佐領仍兼辦吏部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事臣邁拉遜、郎中臣瑚世泰、郎中臣寶甯、郎中臣瑺齡、郎中臣何逢僖、郎中臣華雲■〈成鳥〉、員外郎臣富勒和、員外郎臣噶錫泰、員外郎臣吉郎阿、員外郎臣劉壿、員外郎臣王猷、員外郎臣項淳、主事臣巴達克圖、主事臣策璘、主事臣文震、主事臣滿敦、主事臣孟起然、主事臣簡昌璘、主事臣馮晉祚。

     旨:張世珍依議用,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二~七八三頁。

     五三、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顔希深會同按察司按察使餘文儀詳稱:竊照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查台灣府澎湖通判張思振,于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任起,連閏扣至乾隆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先經遴選永定縣知縣胡建偉升補,詳奉會奏,準到部覆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蔣允焄詳報:澎湖通判張思振,明白謹饬,辦事實心。

    并準前台灣道餘文儀移報:該員人廉幹,辦事勤慎,合就出考移報各等由前來。

    兩本司查張思振,人明白,辦事穩妥,實屬稱職之員。

    今曆俸三年期滿,俟新員更替,調回内地候升,相應詳請具題。

    再查張思振于前在興化府通判任内,莆田縣流犯趙書脫逃疏脫罰俸三個月,此外并無參罰議處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三年期滿,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顔希深會同按察使餘文儀呈詳:台灣府澎湖通判張思振,于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任起,連閏扣至乾隆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三年期滿。

    準據台灣道府各出考語具詳移報到司。

    随查張思振人明白,辦事穩妥,實屬稱職之員。

    俟新員更替,調回内地候升。

    并聲明張思振前任内罰俸案件等情,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府澎湖通判張思振,為人明白,辦事勤妥,洵屬稱職之員。

    今曆俸已滿三年,相應循例題明,調回内地候升。

    至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員缺,先經遴選,請以永定縣知縣胡建偉升補,準到部覆,饬令赴任在案,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定長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八三~七八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