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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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殺死,割去頭顱,限滿未獲,将接緝不力,罰俸一年;又官莊減則一案,限滿未覆,罰俸三個月;又閩省各州縣官帶征十三年分未完地丁錢糧米粟等項,應将地丁項下初參未完不及一分,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征收;又攝理台灣縣任内按帶征雍征十三年稻粟州縣二次限滿案内,未完九毫,又接帶征乾隆元年稻粟離任補參案内未完二厘九毫,俱因乾隆三年該縣偏被旱災,未完舊欠,詳奉題請緩至四年十月冬成補征未完分數,暫緩議處,奉準部覆免其查議等因;又奏銷乾隆四年錢糧案内接征稻粟未完四厘,尚未奉到部覆。

    是魏素任内,雖有因公參罰之案,而該員才具優長,辦事勤練,果能實心辦理,地方甯谧,實屬稱職應升之員。

    今協辦之期已滿,相應調回内地詳報,伏候察核具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調台各員,嗣後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令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等因,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署福建布政使喬學尹呈詳:台灣府海防同知魏素,于乾隆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任,先因二年期滿,請以候補同知郝沾調補協辦,今以郝沾于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到任協辦起,計至乾隆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連閏協辦半年期滿。

    查魏素任内一切事件,俱各交代清楚。

    惟于汀州府同知任内有武平縣安置流犯林亞四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武平縣安置流犯周元仲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永定縣流犯翁全扶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甯化縣安置流犯小王攜妻李氏脫逃一案,照例罰俸三個月;又攝理台灣縣事任内初參接帶征乾隆元年地丁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又接署台灣縣任内吳慎、吳轉、陳外三犯各産業變價入官一案,承變不力,照例罰俸六個月;又蘇遠被番殺死割去頭顱一案,限滿未獲,接緝不力,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林福被施羽等毆傷身死一案,限滿未獲,接緝不力,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糖莊管事锺仲等借欠王正案内未完銀兩,援例請豁,準部行查,分晰咨覆,限滿未據查覆,承查遲延,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黃良尋牛,被番殺死,割去頭顱,限滿未獲,接緝不力,罰俸一年;又官莊減則一案,限滿未覆,罰俸三個月;又閩省各州縣官帶征十三年分未完地丁錢糧米粟等項,應将地丁項下初參未完不及一分,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征收;又攝理台灣縣任内接帶征雍正十三年稻粟州縣二次限滿案内未完九毫,又接帶征乾隆元年稻粟離任補參案内未完二厘九毫,俱因乾隆三年該縣偏被旱災,未完舊欠,題請緩至四年十月冬成補征未完分數,暫緩議處,準到部覆,免其查議等因;又奏銷乾隆四年錢糧案内接征稻粟未完四厘,尚未準到部覆。

    是魏素雖有因公參罰之案,而該員才俱優良,辦事勤練,果能實心辦理,地方甯谧,實屬稱職應升之員。

    今協辦期滿,相應照例調回内地,詳請具題等由前來。

    臣查魏素居官謹慎,辦事實心,洵屬稱職應升之員。

    今協辦期滿,理合題明,俟有應升缺出,另行具疏題請升用,以示鼓勵。

    臣謹會同署理福建巡撫印務廣東布政使臣王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五一~五四頁。

     三三、巡台禦史兼理學政張湄題本 巡視台灣兼理學政監察禦史臣張湄謹題為恭報微臣接印任事日期、仰邀睿鑒事:竊臣奉命巡視台灣,又蒙皇上天恩,賞給臣假省親,臣随恭請聖訓,于乾隆五年十二月初三日自京起程,至本年四月十二日抵台郡,接受前任巡察臣楊二酉親交欽頒學政關防一顆。

    臣随恭設香案,望阙叩頭,即日任事訖。

    伏念海疆重地,巡方重任,訓旨煌煌,天威咫尺,臣惟有勉竭愚誠,與現任巡察臣舒辂協恭辦理,務期文武和衷,兵民甯谧,以仰副我皇上簡任至意。

    除巡察并學政事宜容臣次第辦理外,所有微臣接印任事日期,理合恭疏題報,伏祈皇上睿鑒施行。

    為此謹題。

    乾隆六年四月十二日,巡視台灣兼理學政監察禦史臣張湄。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五四頁。

     三四、暫署閩浙總督策揭帖 署理鎮守福州等處将軍暫署閩浙總督印務銮儀衛銮儀使紀錄二次策為台灣文職員缺、請敕部臣查照俸冊、就近铨補、以速職守、以重海疆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嗣昌會同按察司按察使王丕烈呈祥:案奉前閩浙總督王部院牌,康□□□□□十月二十七日,準吏部咨開,文選□□□□□,奉本部送吏科抄出福建巡撫張仲舉題前事,康熙二十七年九月初四日奉旨:吏部議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福建巡撫張仲舉會同福建浙江總督王新命疏稱:台灣平定,初年所設各官,皆于閩省内地就近題補,是以準到部文之日,即可催令視事。

    在閩省内地各官莅位既久,其于台灣土俗民情、地方險要,莫不習聞。

    故一當受事,不虞棘手。

    人地相宜,誠至善也。

    今海宇乂安日久,何可輕言曩例。

    嗣後遇有台灣文職員缺,吏部即于閩省内地現任官員内論俸升補;如無應升之員,即于閩□□□□□官員内對品調補,停其給憑,催令□□□□□員缺,不緻久懸等語。

    查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内,臣部覆福建提督施琅疏稱,台灣系新定地方,正需才能官員之時,于閩省現任官員内選擇調補。

    嗣後缺出,臣部照常補授等因在案。

    凡升補官員赴任,俱有定限。

    且官員例内,即行委官署理。

    台灣地方平定已久,應将該撫等所題就近調補之處,毋庸議等因具題。

    奉旨:台灣系海外遠疆,應否照廣西南甯等府例準其調補,着再議具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該臣等再議得:先經福建巡撫張仲舉等題請台灣文職員缺,□□□□地現任官員調補等因具題,臣部因□□□□建現任官初次調補台灣,以後缺出,照常補授,将該撫等所題就近調補之處毋庸議等因具題,奉旨台灣系海外遠疆,應否照廣西南甯等府例準其調補,着再議具奏,欽此。

    查廣西南甯等四府官員之缺,該督撫将廣西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内選擇保題補授,台灣系海外遠疆,嗣後缺出,亦應照廣西南甯等府之例,将現任官員調補可也。

    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抄部送司,合咨欽遵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張都察院案驗行同前□,□□□此遵行在案。

     該本司布政使張嗣昌□□□□司按察使王丕烈查得:奉準部咨,台灣系海外遠疆,嗣後缺出,亦應照廣西南甯等府之例,将現任官員調補等因。

    今查台灣府知府錢洙在任病故,準台灣道移報到司。

    除經另文詳請具題外,所遺員缺,例應遴員調補。

    兩本司遵于閩省現任知府内選擇得興化府知府範昌治,才具曆練,辦事老成,堪以調補台灣府知府,照例俸滿即升,合就詳請察核具題。

    再查範昌治任内有流犯顧四脫逃一案罰俸三個月,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灣系海外遠疆,嗣後缺出,亦應照廣□□□□府之例将現任官員調補等因,轉行遵照在案。

    今查台灣府知府錢洙現在據報病故,所有病故日期,應聽福建撫臣王具疏題報外,所遺員缺,例應遴員調補。

    茲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嗣昌按察司按察使王丕烈詳稱:于閩省現任知府内選得興化府知府範昌治,才具曆練,辦事老成,堪以調補台灣府知府,照例俸滿即升,詳請具題。

    并聲明範昌治任内有流犯顧四脫逃一案罰俸三個月等由前來。

    臣查範昌治老成練達,表率有方,相應仰懇□□□□□□□治調補台灣府知府,洵屬人地相□,□□□□□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王合□□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乾隆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二四頁。

     三五、巡台禦史張揭帖 巡視台灣兼理學政監察禦史張謹揭為恭報微臣交印日期事:乾隆八年正月十六日,承準都察院劄付為請旨事,經曆司案呈,刑科抄出本院題前事,于乾隆七年十一月初十日題,十二日奉旨:巡視台灣,着熊學鵬去,欽此,欽遵劄行到臣。

    臣随于乾隆八年四月十八日,謹将欽頒台灣學政關防一顆,交新任巡視臣熊接受。

    所有微臣交印日期,理合恭疏具題。

    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乾隆八年四月十八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二六頁。

     三六、巡台禦史六十七題本 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紀錄三次臣六十七謹題為恭報微臣任事日期、仰祈睿鑒事:竊臣才質驽鈍,荷蒙皇上特恩,畀以巡台重任。

    臣于乾隆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自京起程,茲于本年三月二十五日到台任事,接受前任巡視臣書山親交欽頒巡察關防一顆,臣謹恭設香案,望阙叩頭恭謝天恩訖。

    伏念台灣海疆重地,巡察系風紀攸司,臣膺茲重任,敢不禅心竭力,勉盡職守,唯有凜遵聖訓,與現任巡視臣熊學鵬敬謹辦理,務期文武和衷,兵民安輯,官常整饬,地方甯谧,以仰答皇上簡任之至意。

    除應辦事宜容臣次第舉行外,再台郡今春疊沛甘霖,所屬地方,無不沾足,高下田園,雜糧暢茂。

    現在郡城各色米價每石銀一兩五、六錢不等,其淡水産米之處,更覺平減。

    兩路民番,因時雨普遍,俱各安恬樂業。

    海疆重地,誠恐上廑宸衷,合将春雨沾足,人民安輯情形,一并上聞,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恭疏,謹具題聞。

    乾隆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紀錄三次臣六十七。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七五頁。

     三七、閩浙總督馬揭帖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雲騎尉紀錄五次帶降七級馬為請旨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高山會同署按察司按察使王廷诤呈詳:奉前閩浙總督那部院牌,乾隆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準吏部咨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那等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地方,遠隔重洋,島嶼甚多,民番雜處。

    台灣一道,統率撫馭,必得老成持重、熟悉台地情形之員,始能整饬地方,攝服民番。

    今查台灣道副使劉良璧三年俸滿,業經臣等循例具題,俟該道回至内地,給咨送部引見在案。

    所遺之缺,選有現任建甯府知府莊年,心地和平,辦事穩妥,在閩一十四載,由台灣府淡水同知,仰蒙皇上特放知府,于台地頗稱熟悉。

    該員赴任建甯,道出會城,臣等留任數日,與之講論彼地情形各項利弊,該員井井有條,實屬谙練之員。

    但其升任知府,為日未久,臣等不敢遽請實授,可否準将莊年升署台灣道,試看一年,再請實授較俸。

    如蒙聖恩俞允,例應給咨送部引見,計其往返月日,尚在半年協辦限内,赴台不緻遲誤,合并聲明。

    乾隆八年三月十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莊年亦不必送部引見,該部知道,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署福建巡撫印務閩浙總督那部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随經移行遵照去後。

    今準台灣道副使莊年移稱:年四十三歲,系江南蘇州府長州縣人。

    由監生保舉,于雍正七年九月初十日引見,奉旨命往福建試用。

    曆署龍岩、漳平、将樂、長泰各縣印務,期滿實授長泰,調補福清縣知縣,升授台灣府淡水同知。

    續奉上谕,補授福州府知府。

    又蒙奏請調補建甯府知府,于乾隆八年二月初一日到任。

    随蒙保奏升署台灣道,乾隆八年三月十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莊年亦不必送部引見,該部知道,欽此。

    即于乾隆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到任署事起,至乾隆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一年期滿。

    理合備具事實親供印結,移送到司。

    準此,該本司布政司高山會同署按察使王廷诤會看得:署台灣道副使莊年,原由建甯府知府升署台灣道,試看一年,再請實授等因。

    欽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莊年亦不必送部引見,該部知道,欽此。

    奉準部咨行司,随經備移欽遵去後。

    續據移報,于乾隆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署事,業将到任日期詳奉咨部在案。

    今準台灣道副使莊年移稱:自乾隆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到任起,至乾隆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試用一年期滿,備具親供印結,造具事實清冊,移送前來。

    兩本司覆查莊年和平寬厚,辦事明敏,現在海疆甯谧。

    茲試用一年已滿,應請實授。

    合就會詳,伏候察核具題。

    再查莊年自到台以來,任内并無停升、降任、罰俸等案。

    惟前在福清縣及台灣府淡水同知并建甯府各任内,因徐霖藉私妄拿民人酷責斃命,又吳存盈、李君超、郭聿理、莊崇守、薛志年身死,流犯蔡克俊追埋遲延,流犯傅起榮、傅亞、烏二脫逃,鹽犯陳我誠強挑鹽斤,閩縣等縣風災造冊遲延,乾隆四年分遞解人犯造冊舛錯,軍需報銷遲延各案,每案罰俸三個月;又命盜案内魏廷國等未獲,流犯傅亞、烏二脫逃承緝不力,船戶陳家賢等被劫,署福清縣平潭縣丞周天福、陳宏遠、署崇安縣張弘緒、署政和縣方南灂交代遲延各案,每案罰俸六個月;又楊尊等搶放嘉福渡船,陳廷楚被劫,台屬社饷造冊遲延,民人黃春、練義臣被番殺死,乾隆二年分命盜案内接緝六、七名不獲各案,每案罰俸一年;又民人周桂桂、王福使身死二案,每案照例住俸;又王福使一案,三參承緝不力,照例罰俸二年;又邱學壽贓銀未完,降俸二級,帶罪督催;又乾隆元年地丁存留支剩未完,并乾隆二、三兩年鹽課地丁未完,降職、降俸、停升、罰俸之案,俱經全完開複;又乾隆五、六兩年鹽課地丁未完,并建甯府任内督征乾隆三年地丁未完各案,每案罰俸一年。

    是該員前任内雖有參罰各案,俱系因公罣誤,合并聲明等由;試用一年期滿。

    該員和平寬厚,辦事明敏,現在海疆甯谧。

    茲試用已滿,應請實授等由前來。

    臣查該員莊年試用一年期限已逾,緣臣新任,留心查詢,該員實屬谙練海外地方情形,勝任稱職。

    并據巡台禦史熊學鵬回京過省時,亦稱該員明白谙練,董率有方等語。

    是該員堪膺海疆道員之任,理合照例題請,仰懇聖恩,準予實授,以裨海疆,以勵後效。

    再查定例,署事官員實授,如銜小缺大,俱應于題請升署之時,送部引見請旨,将來題請實授,毋庸再行給咨送部等語。

    該員莊年經前督臣那等奏請升署之時,欽奉谕旨,莊年亦不必送部引見,欽此。

    今題請實授,應否令其引見,聽候部議,合并聲明。

    再查莊年自到台以來,任内并無停升、降住、罰俸等案。

    唯前在福清縣及台灣府淡水同知并建甯府各任内,因徐霖藉私妄拿民人酷責斃命,又吳存盈、李君超、郭聿理、莊崇守、薛志年身死,流犯蔡克俊追埋遲延,流犯傅起榮、傅亞、烏二脫逃,鹽犯陳我誠強挑鹽斤,閩縣等縣風災造冊遲延,乾隆四年分遞解人犯造冊舛錯,軍需報銷遲延各案,每案罰俸三個月;又命盜案内魏廷國等未獲,流犯傅亞、烏二脫逃承緝不力,船戶陳家賢等被劫,署福清縣平潭縣丞、周天福、陳宏遠、署崇安縣張弘緒、署政和縣方南灂交代遲延各案,每案罰俸六個月;又楊尊等搶放嘉福渡船,陳廷楚被劫,台屬社饷造冊遲延,民人黃春、練義臣被番殺死,乾隆二年分命盜案内接緝六、七名不獲各案,每案罰俸一年;又民人周桂桂、王福使身死二案,每案照例住俸;又王福使一案,三參承緝不力,照例罰俸二年;又邱學壽贓銀未完,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又乾隆元年地丁存留支剩未完,并乾隆二、三年鹽課地丁未完,降職、降俸、停升、罰俸之案,俱經完全開複;又乾隆五、六兩年鹽課地丁未完,并建甯府任内督帶征乾隆三年地丁未完各案,每案罰俸一年。

    是該員前任内雖有參罰各案,俱系因公窪誤,合并聲明。

    除将該員事實清冊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周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乾隆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七九~八○頁。

     三八、巡台禦史六十七奏本 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紀錄三次臣六十七謹奏為恭謝天恩事:本年正月十五日,接準都察院劄開,乾隆十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稽察吉林烏拉事務着塔坦去,巡視台灣六十七,着再留任二年,欽此。

    欽遵劄行前來。

    臣恭設香案,望阙叩頭謝恩訖。

    伏念臣賦性凡庸,至微極陋,由内閣中書曆任刑部主事,因北路軍前行走議叙,仰荷皇上天恩,升授禮部員外郎,更蒙簡擢監察禦史,随折戶科給事中,于乾隆八年奉命巡視台灣,二年以來,寸長末效。

    茲複奉旨留任二年,臣聞命之下,感激無地,惟有益加奮勉,務竭驽骀,以圖仰報皇恩高厚于萬一耳。

    所有微臣感激下忱,理合繕疏恭謝天恩。

    為此謹具奏聞。

    乾隆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紀錄三次臣六十七。

     旨:該部知道。

    這本尾遺寫奏聞字樣,并字數紙數,俱不合,着饬行。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八一頁。

     三九、上谕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内閣奉上谕:據巡台禦史六十七等奏稱:撫臣周學健委員赴台買榖二十萬石。

    台郡現今米價較上年秋收後已貴,而采買之數倍于上年,恐米價日增。

    将來如果無礙民食,自應饬廳縣妥辦。

    設米價日長,或緻病民,咨明撫巨暫停采買等語。

    先經周學健折奏台郡采買之弊,由地方官乘機私買射利,已将曆來積弊詳悉敷陳。

    朕思台郡本産米之區,福、興、泉、漳等郡向資接濟。

    縱迩來人民赴台者衆,然地土亦日漸開墾,何至米價較前更昂?及覽周學健所奏,台郡官吏有此種種情弊,伊經理有年,實心體察,故能言之切中。

    今觀禦史所奏,官吏不能射利,以昂貴病民之說聳動衆聽,而禦史等不為全閩計民食,隻知目前圖了事,姑息養奸,意欲停止,益信周學健之言不虛矣。

    着傳旨申饬該禦史等,令協同地方官妥協辦理,毋得掣肘。

    當周學健身自經理,該禦史等尚為此奏。

    今陳大受甫經莅閩,恐未能深悉該處情形,地方官吏益得售其欺僞。

    着将周學健所奏,發陳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辦。

    該部知道。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八一頁。

     四○、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七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等謹題為欽奉上谕事:該臣等議得内閣抄出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向因台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禦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除剔弊端。

    近據陳大受奏,該禦史等于養廉外又分派台、鳳、諸、彰四縣輪值,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

    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俱令各縣措備。

    該衙門濫準詞訟,差拘滋擾,于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

    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員極意承應,雖有積弊,亦複上下相蒙等語。

    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随時特設,尚于地方有益。

    至定以年限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而積習相沿,因循滋弊。

    懦弱者苟幸無故,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

    夫禦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台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煩擾。

    至盛京等處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案件等瑣細之事,于地方政務亦未見有所裨益。

    所有各巡察之處,或應仍差往,或應一并掣回,着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

    欽此。

    抄出到部。

    臣部随移咨都察院,将自乾隆五年以後曆任巡台禦史各職名開明咨送過部,以便查議去後。

    續準都察院将自乾隆五年至十二年止,所有巡視台灣科道:滿禦史諾穆布,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到任起,至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差滿于乾隆五年閏六月初七日在路病故;舒辂,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到任,至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差滿于乾隆七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補授西安糧道;滿給事中書山,七年四月初八日到任起,至九年三月初八日差滿于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奉旨補授太仆寺卿;六十七,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到任,至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差滿,留任二年;漢禦史楊二酉,四年四月十五日巡台到任,至六年三月十五日差滿;張湄,六年四月十二日到任,至八年四月十二日差滿于乾隆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聞訃丁憂;熊學鵬,八年四月十八日到任,至十年三月十八日差滿于乾隆九年六月二十日補授太常寺少卿;範鹹,十年四月初六日到任,至十二年三月初六日差滿。

    再本院于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奏請更換巡台官員一折,奉旨:巡視台灣事務,着白瀛去,欽此。

    查禦史白瀛于十一年十二月内自京起身,現今曾否到任,未據呈報,合并聲明。

    開單咨送吏部等因前來。

     查巡察禦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必須潔己奉公,厘剔積弊,方為無忝厥職。

    今巡視台灣禦史,該撫既稱于養廉之外,分派各縣輪值供應;出巡南北兩路,夫車等項,俱令各縣措辦;又複濫準差拘,多留胥役,滋擾地方等語,殊屬溺職。

    除前任禦史諾穆布已經病故、現任禦史白瀛尚未報有到任日期、均毋庸議外,應将現任巡台禦史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禦史範鹹均照溺職例革職。

    至五年以後曆任巡察各員,積習相沿,以緻至今未除派累,應将前任巡台禦史今升河南按察使舒辂、前任巡台禦史今升内閣學士書山、前任巡台禦史兵科給事中楊二酉、前任巡台禦史今經丁憂張湄、前任巡台禦史今升太仆寺卿熊學鵬,均照溺職例革職。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經筵講官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七級紀錄三次臣張廷玉、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保和殿大學士仍管吏部尚書兼管戶部三庫事務禦前大臣果毅公加一級紀錄一次臣讷親、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協辦大學士事務吏部尚書兼内務府總管事務加一級臣來保、(下缺) 旨:此案自應分别現任前任議處。

    今該部概議革職,殊無區别。

    現任巡察六十七、範鹹,俱着革職。

    前任巡察舒辂、書山、楊二酉、熊學鵬,俱着革職留任。

    張湄着于補官日革職留任。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八四~八五頁。

     四一、戶部等部題本 戶部等部議政大臣銮儀衛掌衛事戶部尚書兼總管内務府大臣加一級臣傅恒等謹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