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道光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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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道光三年七月分) 一四三、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三年十月分) 一四四、戶部月終冊(四年十二月分) 一四五、戶部月終冊(五年三月分) 一四六、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六年十月分) 一四七、兵部職方司月終冊(六年十一月分) 一四八、吏部月終冊(七年正月分) 一四九、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七年正月分) 一五○、戶部月終冊(七年二月分) 一五一、工部月終冊(七年四月分) 一五二、戶部月終冊(七年四月分) 一五三、刑部月終冊(七年五月分) 一五四、戶部月終冊(七年六月分) 一五五、戶部月終冊(七年十二月分) 一五六、兵部月終冊(八年四月分) 一五七、吏部月終冊(九年四月分) 一五八、戶部月終冊(九年十月分) 一五九、吏部月終冊(十年二月分) 一六○、戶部月終冊(十年四月分) 一六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十年四月分) 一六二、戶部月終冊(十一年五月分) 一六三、兵部車駕司月終冊(十一年七月分) 一六四、兵部車駕司月終冊(十二年四月分) 一六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二年六月分) 一六六、戶部月終冊(十二年八月分) 一六七、兵部月終冊(十二年閏九月分) 一六八、戶部月終冊(十二年十一月分) 一六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十三年三月分) 一七○、吏部驗封司月終冊(十三年六月分) 一七一、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三、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四、禮部造送月終注銷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三年八月分) 一七六、戶部貴州司彙送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一七七、吏部月終冊(十四年正月分) 一七八、戶部月終冊(十四年正月分) 一七九、吏部月終冊(十四年四月分) 一八○、戶部月終冊(十六年正分) 一八一、兵部月終冊(十六年二月分) 一八二、戶部月終冊(十六年二月分) 一八三、戶部月終冊(十六年三月分) 一八四、吏部月終冊(十六年三分) 一八五、刑部月終冊(十六年七月分) 一八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 一八七、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二月分) 一八八、吏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 一八九、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 一九○、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十七年八月分) 一九一、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七年十月分) 一九二、戶部月終冊(十九年七月分) 一九三、戶部造送本年九月分特交轉交清冊(十九年九月分) 一九四、戶部月終冊(十九年十一月分)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 一九六、吏部月終冊(二十一年五月分)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二十一年十月分) 一九八、兵部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二十二年五月分) 二○○、刑部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 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二○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轉交冊(二十五年七月分) 二○三、戶部月終冊(二十八年正月分) 二○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二十八年十月分) 二○五、戶部月終冊(二十八年十一月分) 二○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二十八年十一月分) 二○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二十九年五月分) 二○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二十九年八月分) 二○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三十年三月分) ·一四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稱同安縣知縣李振青委署彰化縣知縣等因,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奉朱批:知道了。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梁韻清。

     ·一四三、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福州府知府方傳穟等委署台灣守等缺等因,道光三年十月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梁韻清。

     ·一四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嚴禁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等具奏台灣生番境内地畝、嚴禁民人偷越私墾、以杜釁端等因一折,道光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上谕:趙慎畛等奏請嚴禁民人私墾生番境内地畝一折,福建台灣彰化縣所轄水裡、埔裡兩社,系在生番界内,向以堆築土牛為限。

    民人樵采,例禁侵越。

    近年以來,該處生番因不谙耕作,将熟番招入開墾。

    據該督等查明,該熟番與漢民交契結姻者頗多,恐漢奸私入溷雜難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強欺占,該生番野性未馴,必緻争鬥肇釁,釀成巨案,不可不嚴行饬禁。

    現在農事已畢,着即饬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準逗遛在内,以後亦不許再有潛往。

    如敢抗違,該廳縣等立即會營拏究。

    并着于集集鋪、内木栅二處隘口,設立專汛,即饬北路協副将于彰化營内就近移撥弁兵,實力防堵,毋許番民擅自出入。

    鹿港同知、彰化縣每年分上下兩班輪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保證,由廳縣加結通報,并責成台灣鎮會同該道府嚴行查察。

    該弁兵如有疏懈徇縱情弊,即行分别斥革治罪。

    倘該廳縣視為具文,督查不力,即據實參奏,交部議處。

    該處開墾一事,嗣後不必開端,永當禁止。

    該督等務饬屬認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謝觀三。

     ·一四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防護事: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蔡萬齡、台灣道孔昭虔具奏訪獲糾衆謀逆首犯、同謀匪夥、審明分别辦理等因一折,道光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所辦甚好,朕深嘉悅。

    另有旨谕。

    欽此。

    同日奉上谕:蔡萬齡等奏訪獲糾衆謀逆首犯并殲擒放火攻城匪夥各犯一折,台灣鳳山縣奸民許尚招集夥黨,欲行滋事,經該縣會同營弁設法誘獲許尚并匪夥數名。

    匪夥股頭楊良斌等因首犯被獲破案,起意豎旗,招衆攻城劫獄,膽敢建立僞官名目,糾集多人,聲言報複,情節實為可惡。

    署總兵趙裕福會同台灣道孔昭虔等調兵籌捕,布置周密,臨陣剿斃匪犯四十餘名,擒夥六十餘名,俾首犯、股頭無一漏網,辦理實屬妥速。

    蔡萬齡甫經行抵澎湖,一聞匪徒滋事之信,即馳往會商妥辦,朕心深為嘉悅。

    蔡萬齡、孔昭虔俱着加恩交部從優議叙。

    署總兵副将趙裕福、署台灣府知府已升汀漳龍道方傳穟總司籌辦,悉協議宜,均着加恩賞戴花翎。

    署同知鳳山縣知縣任紹祁、署遊擊翁朝龍、縣丞丁嘉植、外委馬上貴、彰化縣知縣李振青、北路都司楊彪、千總關桂、徐學禮、台灣縣知縣李慎彜、嘉義縣知縣王衍慶、縣丞段光煃、署都司洪志高、縣丞陳文起、把總陳高山,或究出兇犯蹤迹,或擒獲匪徒多名,均屬勤奮出力,俱着加恩交部從優議叙。

    在籍七品小京官王雲鼎,着賞給六品頂戴。

    前任沙縣訓導軍功六品頂戴遊化,着賞給五品頂戴。

    武舉劉瑞麟,着賞給六品頂戴。

    鄉耆劉文彩、林淇泉,着賞給七品頂戴,以示鼓勵。

    傷亡兵丁,着查明咨部照例分别恤賞。

    其自行投首之劉樹等六犯,尚知畏法,着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餘着照所議辦理。

    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七、二十八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謝觀三。

     ·一四六、吏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道光六年十月初五日,内閣抄出奉旨意一道,台灣府知府陳俊千着從寬改為降三級調用,台灣道孔昭虔着從寬改為降四級留任由。

     前件行文完結。

     ·一四七、兵部職方司月終冊 十三日内閣抄出孫奏拏獲台灣械鬥匪徒一折,道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方聖诏。

     ·一四八、吏部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奉上谕:劉重麟着調補福建台灣道;所遺江西督糧道員缺,着孔昭虔調補。

    劉重麟如尚未押運出省,即着韓文绮派員接署,饬令速赴新任;若已押運在途,俟抵臨清後再行赴任。

    孔昭虔俟劉重麟到任交卸後,再赴新任。

    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王安瀾。

     ·一四九、吏部文選司月終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