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俄戰前之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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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JapaneseWar及洛斯Ross所著英文《日俄戰史》)。

     果也,俄人于是時,對韓國提出要求,欲租借龍岩浦,并迫韓履行逾期作廢之《森林條約》。

    韓人以受日、英警告,不敢許。

    俄人乃強築炮台于龍岩浦,改其名曰尼古拉。

    架電線通安東。

    其挑戰之行為,可謂極顯著。

    然日人猶欲與俄和平商略,乃以是歲六月間,命其駐俄公使栗野慎一郎,訪俄外務大臣藍斯都夫,申明“兩國在極東之利益,願協商和平辦法”。

    俄人許之。

    小村乃制成《協約草案》,命栗野向俄廷提出。

     (一)尊重中、韓兩國之獨立,保全其領土。

    對于兩國之商工業,彼此互守機會均等主義。

     (二)俄認日對韓之卓越利益。

    日認俄對滿洲經營鐵道之特殊利益。

     (三)以不違反第一條為限,日對韓,俄對滿洲,不妨礙締約國之商工業活動,韓國鐵路,延長至滿洲南部,與中東路及山海關、牛莊鐵路相接時,俄不阻礙。

     (四)為保護第二條所述之利益,日對韓,俄對滿洲派兵時,所派之兵,不得超過實際必要之數。

    事定即撤。

     (五)俄認日對韓改革,有與助言及助力,并含軍事上援助之專權。

     俄國此時,蓋欲使亞曆塞夫當此交涉之任。

    藍斯都夫乃托言将從俄皇出巡,請由駐日俄使羅善當交涉之任;并請由俄國亦作一提案,與日本所提出之案,同作為交涉基礎。

    日人不得已,許之。

    八月中旬(陽曆10月上旬)羅善與亞曆塞夫會商後,提出對案。

    其第(一)條,但言尊重韓國之獨立,保全其領土。

    第(二)條,限于不違反第(一)條,承認日在韓之卓越利益。

    而于日第(五)條之對韓援助,限制之于民政,并删含軍事上援助之語。

    第(三)條,俄承認不阻礙日本在韓之商工營業。

    限于不違反第一條,不反對日本保護商工營業之行為。

    第(四)條,對派兵事,亦僅言韓而删滿洲。

    第(五)、(六)、(七)三條,為俄國自提出者。

    第(五)條,限日于韓國領土,不為軍略上之目的使用。

    于韓國沿海,不築有妨自由航行之兵事工程。

    第(六)條,以北緯三十九度以北韓國之地為中立地。

    兩國軍隊,皆不得侵入。

    第(七)條,日認滿洲及其沿岸,全在日本利益範圍之外。

     旅順的俄國軍營 沙俄想強行獨占我國東北,而日俄兩國戰前又對滿洲地區争持不下,最終導緻了日俄戰争的爆發。

    圖為在東北軍事要港旅順的俄國軍營。

     小村乃提出改革案。

    于俄提案第(三)條“商工營業”,改為“商工業活動之發達”。

    “保護商工營業”,改為“保護是等利益”。

    第(四)條改為向韓派兵,俄認為日本之權利。

    第(二)條之“民政”,改為“内政”,仍加含軍事上援助一語。

    第(六)條改為滿、韓境上,各五十啟羅密達(Kilometre的譯音,即公裡&mdash&mdash編者)。

    第(七)條全删。

    改為(甲)俄對滿洲,尊重中國之主權,保全其領土。

    不妨礙日本對滿洲之商業自由。

    (乙)以不反(甲)為限,日認俄在滿洲之特殊利益。

    俄國保護該利益之行為,日認為俄之權利。

    (丙)韓國鐵道延長至鴨綠江時,不妨礙其與滿洲鐵路之聯絡。

     小村與俄使談判數次。

    俄使認關于韓國條件之修正,而關于滿洲之條件,終不相下。

    小村乃更提修正案,承認“日不于韓國沿岸,建築妨害自由航行之兵事工程”。

    而要求“日于滿,俄于韓,各承認在本國特殊利益範圍之外”。

    又“俄在韓因條約所得商業及居住之權利,日不妨礙。

    日在中國因條約所得商業及居住之權利及豁免,俄亦不妨礙”,“日認俄在滿之特殊利益,并認俄為保護此等利益之必要處分”,而要求“俄亦承認不阻礙日本在韓工商業之活動發達。

    日為保護此等利益之行為,俄不反對”。

    又“日為上述目的,向韓派兵時,俄認為日之權利”。

    餘與第一次提案第(一)、第(五)條,及對俄案第(六)條之修正,并删改俄案第(七)條之兩項相同。

     羅善接此案後,将全文電俄京請命。

    小村亦命栗野向俄政府申明,“日所要求為正當”。

    蓋日本已視此為最後讓步矣。

    時藍斯都夫已随俄皇遊曆法、德而歸。

    栗野往訪之。

    藍斯都夫乃出以延宕之手段。

    栗野往訪數次,皆不得要領。

    至十月二十三日(陽曆12月11日),俄公使忽向小村提出第二次修正案。

    (一)仍隻承認保全韓國之獨立及其領土。

    (二)于日本對韓之援助,仍隻認其限于民政;并删軍事上援助之語。

    (三)、(四)于日本所要求“俄國承認日在韓之工商業之活動發達;暨保護此等利益之行為;及因此向韓派兵,俄認為日之權利”,俄皆承認之。

    (五)、(六)而仍執俄原提案之第(五)、第(六)兩條。

    于滿洲則一字不提。

     小村于第(二)、第(五)兩條,加以修正。

    第(六)條全行删除。

    并申言“滿洲置諸約外,萬難承認”。

     十一月十九日(1904年1月4日),俄使複文:于第(二)條之修改,承認日本之要求。

    (五)、(六)兩條,皆仍原文。

    另提“滿洲及其沿岸,日本承認在己國範圍之外。

    但日本或他國,在滿洲依條約獲得之權利及特權,俄不反對”一條。

     交涉至此,業已山窮水盡。

    于是小村再促俄使反省。

    俄使不答。

    兩國交涉,遂因停頓而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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