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俄開戰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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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賀使,是時故再派之)。

    俄使喀希尼乃揚言曰:“皇帝加冕,俄之大典也。

    之春資輕,殊不足當此任。

    能當此任者,其惟李中堂乎?”于是中國改派李鴻章為賀使。

    畀以全權,協議一切。

    遂成所謂中俄密約者。

    此約世間所傳,凡有兩本:其一為上海《字林西報》所譯登。

    廣學會所纂中東戰紀本末續編,又從而譯載之。

    約中所載,中國斷送于俄之權利,可謂廣大已極。

    然由後來觀之,此本不足信。

    又其一則後來上海中外日報,探得李鴻章與總署往來密電六通。

    其中第五電,載有羅拔奉俄主命所拟約稿。

    所謂密約,即照此簽字(廣智書局《近世中國秘史記》第一次中俄密約一篇,并載兩次約稿),今參照前清總理衙門舊檔案錄其正文如下: 第一款,日本國如侵占俄國亞洲東方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即牽礙此約應立即照約辦理。

    如有此事,兩國約明應将所有水陸各軍,屆時所能調遣者,盡行派去,互相援助。

    至軍火糧食,亦盡力互相接濟。

     第二款,中俄兩國既經協力禦敵,并由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立和約。

     第三款,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準俄國兵船駛入。

    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

     第四款,今俄國為将來轉運俄兵禦敵,并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于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

    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其事可由中國國家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

    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第五款,俄國于第一款禦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軍械。

    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

    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準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十五年為限。

    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曆1896年5月22日訂于莫斯科 專條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本日中俄兩國所訂之約,應備漢法文約本兩份。

    畫押蓋印為憑。

    所有漢文法文校對無訛。

    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第一、第二款,乃中俄兩國訂結攻守同盟。

    夫以我兵力之弱,俄人果何利而與我結此同盟?亦何愛于我,而與我結此同盟哉?則其意不在第一、二款,乃在第三、四款,而第四款,尤其主要也。

     中俄密約系在俄京簽字。

    俄方代表為其外交大臣羅拔(PrinceRobanor-Rostovski)及财政大臣微德(CountSerginsWitte);中國代表則為李鴻章。

    駐華俄使喀希尼并未參與會議,外人稱此約為《喀希尼條約》(Cassinipact),誤也。

    微德之筆記近已正式發表,對于結締此項密約之會議情形,記載甚詳,茲節述其一二要點于下。

     方李鴻章之奉命西行也,俄人慮其先至西歐,為他國外交家所操縱,故派烏克東斯奇親王(PrinceUkhtomski)迎候于蘇伊士運河左近。

    俟李一到,即迎入俄政府所備之專船露雪芽(TheRossiya)号,直航俄特沙(Odessa)。

    西歐各國邀請繞道參觀之電,雖紛如雪片飛來,而李鴻章卒為俄人所包圍,未能先赴他國。

    既至俄境,俄人以極隆重之儀節款待之,并派大隊兵士為之扈從,迎之徑入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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