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學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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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科中書知縣(優等),部寺司務通判(中等)補用。
大學畢業者,給予進士出身,以翰林院編修檢讨(最優等)、庶吉士(優等)、分部主事(中等)用(下等為同進士出身,留堂補習一年。
其餘學堂亦皆有獎勵)。
猶未脫舊時學校貢舉之制也。
民國肇建,改學堂之名皆曰學校,去獎勵之法,初等小學四年,定為義務教育;高等小學三年,與并設者曰乙種實業學校;中學四年,與并設者為師範學校(四年,預科一年)及甲種實業學校(分農工商,三年)。
其上為專門學校,三或四年。
高等師範學校三年,預科一年,大學三年或四年。
廢清之高等學堂,而設大學預科,亦三年。
民國六年改為預科二年,本科一律四年。
廢通儒院,大學畢業後從事研究者無年限。
民國十年,全國教育聯合會開第七次會于廣東,議改革學制。
明年又開會于濟南,教育部因之召開學制會議,改初等教育為六年,得分四年、二年兩級,仍以四年為義務教育,視地方情形得延長之,又得展小學之期為七年,中學六年,分前後期(或前四年後二年,或前二年後四年,或皆三年)。
高級中學普通科外,得設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
乙種實業學校改為職業學校(收高等小學畢業生)。
甲種實業學校或改職業學校,或改高級中學農工商科。
師範學校前後期各三年,亦得但設後期,收初級中學畢業生。
大學設數科或一科皆可,設一科者曰某科。
大學畢業期限四年至六年。
法、醫二科最少五年。
高等師範收初級中學畢業生,四年畢業,若收高級中學畢業生,而畢業期限仍為四年者,則稱師範大學。
專門學校畢業期限三年或四年(醫科必須四年),亦收初級中學畢業生,若改收高級中學畢業生,亦得改稱某科大學,此自清末至民國北京政府學制之大略也。
壬子癸醜(1912-1913)學制 遊學亦始清末同治末年,曾國藩奏請派遣幼年學生赴美,由香山容闳率之往,别設正副監督以監護之。
光緒七年裁撤,以學生多暱美女子信基督教也。
甲午後各省派遣及自費留學外國者乃驟增,其時往日本者最多(時留學生亦有獎勵,考取者分别給以舉人進士出身,後亦冠以所學科名稱,某科舉人,某科進士)。
光緒三十一年美國退還庚子賠款,明年設遊美學生預備學校于清華園,自是以後遊美學生,乃日增月盛焉。
大學畢業者,給予進士出身,以翰林院編修檢讨(最優等)、庶吉士(優等)、分部主事(中等)用(下等為同進士出身,留堂補習一年。
其餘學堂亦皆有獎勵)。
猶未脫舊時學校貢舉之制也。
民國肇建,改學堂之名皆曰學校,去獎勵之法,初等小學四年,定為義務教育;高等小學三年,與并設者曰乙種實業學校;中學四年,與并設者為師範學校(四年,預科一年)及甲種實業學校(分農工商,三年)。
其上為專門學校,三或四年。
高等師範學校三年,預科一年,大學三年或四年。
廢清之高等學堂,而設大學預科,亦三年。
民國六年改為預科二年,本科一律四年。
廢通儒院,大學畢業後從事研究者無年限。
民國十年,全國教育聯合會開第七次會于廣東,議改革學制。
明年又開會于濟南,教育部因之召開學制會議,改初等教育為六年,得分四年、二年兩級,仍以四年為義務教育,視地方情形得延長之,又得展小學之期為七年,中學六年,分前後期(或前四年後二年,或前二年後四年,或皆三年)。
高級中學普通科外,得設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
乙種實業學校改為職業學校(收高等小學畢業生)。
甲種實業學校或改職業學校,或改高級中學農工商科。
師範學校前後期各三年,亦得但設後期,收初級中學畢業生。
大學設數科或一科皆可,設一科者曰某科。
大學畢業期限四年至六年。
法、醫二科最少五年。
高等師範收初級中學畢業生,四年畢業,若收高級中學畢業生,而畢業期限仍為四年者,則稱師範大學。
專門學校畢業期限三年或四年(醫科必須四年),亦收初級中學畢業生,若改收高級中學畢業生,亦得改稱某科大學,此自清末至民國北京政府學制之大略也。
壬子癸醜(1912-1913)學制 遊學亦始清末同治末年,曾國藩奏請派遣幼年學生赴美,由香山容闳率之往,别設正副監督以監護之。
光緒七年裁撤,以學生多暱美女子信基督教也。
甲午後各省派遣及自費留學外國者乃驟增,其時往日本者最多(時留學生亦有獎勵,考取者分别給以舉人進士出身,後亦冠以所學科名稱,某科舉人,某科進士)。
光緒三十一年美國退還庚子賠款,明年設遊美學生預備學校于清華園,自是以後遊美學生,乃日增月盛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