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選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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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舉行考試者,以縣長佐治員,教育、警察、衛生各行政人員,會計人員,司法員吏為多。

    使領館職員,外交部亦曾舉行考試,然非定法也。

    十八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乃公布考試法,分考試為普通、高等、特别三種。

     考試為中國固有之良法,然曆代任官,由于考試者,實僅科舉一途而已,猶未盡其用也。

    及孫文乃大昌,其義列為五權憲法之一焉。

    案自國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舉行考試者,以縣長佐治員,教育、警察、衛生各行政人員,會計人員,司法員吏(管獄員、承審員、承發吏等)為多。

    使領館職員,外交部亦曾舉行考試,然非定法也。

    十八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乃公布考試法,分考試為普通、高等、特别三種。

    普通考試在各省區舉行,高等考試在首都或考試院指定之區域舉行,每年或間年一舉。

    初試國文、黨義,次分科試其所學。

    其事由典試委員會任之,以主考官為委員長(普通考試,主考官由國民政府簡派,高等考試特派)。

    監察院派員監試。

    應試及格者,由考試院發給證書予以登記。

    舉行考試之前,先之以檢定考試,在各省舉行。

    二十年三月分布特種考試法,以試候選及任命人員及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而定其資格。

    定以是年四月至六月為檢定考試之期,七月十五日舉行高等考試,其普通考試分區巡回舉行。

    分全國為九區,區設典試委員會,以次分赴各省。

    江蘇、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為第一區,河北、山東、河南、山西、察哈爾、綏遠六省為第二區,遼甯、吉林、黑龍江、熱河四省為第三區,陝西、甘肅、青海、甯夏四省為第四區,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四省為第五區,廣東、廣西、福建三省為第六區,新疆為第七區,蒙古為第八區,西藏為第九區。

    第一次甘肅、甯夏、青海三省,四川、西康兩省皆合并舉行,新疆暫行委托考試,蒙古西藏則暫緩。

    定于是年九月十五日舉行,高等考試既畢,大水為災,交通艱阻,展期至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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