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英緬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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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印入藏。

    英使又雲,緬與法立有條約,若立緬王,則約不能廢,願照緬例,每十年,由緬甸總督派員來華,并請勘定滇緬邊界,設關通商。

    中國欲乘機杜其入藏,乃于十二年六月,與立會議緬甸條款五款:(一)每屆十年,由緬甸最大大臣,選緬人呈進方物;(二)中國認英在緬所秉一切政權;(三)會勘中緬邊界,邊界通商事宜,另立專章;(四)停止派員入藏。

     當英人初占緬甸,頗有讓中國展拓邊界之意,其外部侍郎克雷稱,願将潞江以東,自雲南南界,南抵暹羅,西濱潞江(薩爾溫江),東抵瀾滄江下遊,其北有南掌,南有撣人,或留為屬國,或收為屬地,悉聽中國之便。

    曾紀澤咨總署,請均收為屬國。

    将上邦之權,明告天下,而總署未果。

    紀澤又向求八莫(蠻暮之新街。

    蠻暮本亦土司,後為緬所并。

    新街向為通商巨鎮),英未許,而允饬駐緬英官,勘驗一地,由中國立埠,設關收稅(據參贊馬格裡言,八莫東二三十裡舊八莫,似肯讓與中國)。

    且允将大金沙江,作為兩國公共之江。

    紀澤與英外部互書節略存卷。

    旋交卸回華(皆十一年事。

    見薛福成十六年奏)。

    十六年,薛福成奏,此事英人未嘗催問,中國亦暫置不理,似應豫行籌備,不使英人獨占先著。

    又奏,南掌即老撾,似已屬暹羅,徒受英人虛惠,恐終不能有其地。

    南掌、撣人本各判為數小國,分附緬、暹,似宜查明南掌是否尚有自立之國,以定受與不受。

    其向附緬甸之撣人,則宜收為己屬,請饬雲貴總督王文韶,派員偵察南掌之存亡,撣人之強弱,騰越關外之地勢、民風,而自請向英催問。

    十八年(1892年)六月,派福成商辦滇緬界線商務,福成使馬格裡赴英外部申前議。

    英外部謂議在約前,不肯認。

    福成求以大金沙江為界(包野人山在内),英亦堅不肯,惟于滇省東南,許我少展邊界[福成十九年奏,謂“英人并緬之始,深慮緬民不服及緬屬諸土司起與相抗,中國陰為掣肘,不敢不少分餘利,以示聯絡。

    是時英已勘定土寇,複稍用兵威脅,收野人山全土,藩籬已固,故于初許紀澤者而忽靳之。

    前議既不可恃,則展拓邊界之舉,毫無把握。

    且滇邊土司,乾隆後有私貢緬甸者,英人執此為辭,且可指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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