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英人《芝罘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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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妥議章程,倘多窒礙,英國亦不催問)。

    此約以一英參贊之死,所獲權利,亦不菲也。

     洋藥,當鹹豐五、六年間,東南各省,即奏請抽厘助饷,上海每箱抽銀24兩,廈門40元,外加費8元,甯波、河口、屯溪等厘金,皆以此為大宗。

    時則有内地分抽之厘,而無海關進口之稅。

    八年,議定稅則,每百斤稅銀30兩,并于善後條約第五款聲明:“進口商隻準在口銷賣,運入内地,專屬華商,如何征稅,憑中國辦理。

    嗣後修改稅則,仍不得按照别貨定稅。

    ”是冬,王大臣會同戶部議奏,各海口及内江河面,均照上海一律。

    崇文門及各省由旱路轉運者,減10兩,然各省于應征稅項外,仍自抽厘,其辦法亦不一律。

    此約三端三節,訂明厘金在海關并征。

    總署屢與威妥瑪商議,威妥瑪總以咨報本國為辭。

    于是北洋大臣李鴻章議于正稅外加征80兩。

    統計110兩,威妥瑪僅許加至百兩。

    使英大臣郭嵩焘與英外部商議,拟加征60兩(合正稅90兩)英堅不允。

    直督張樹聲與英商沙苗商承攬之法,稅厘合計百兩。

    總署議駁,英亦不以為然(既不以承攬為然,亦不認百兩之數)。

    大學士左宗棠又奏請加至并征百五十兩,迄無成議。

    光緒九年,總署請饬出使大臣(曾紀澤)商辦(時威妥瑪已歸國),許之。

    上谕雲:“洋藥流毒多年,自應設法禁止。

    英國現有禁煙善會,頗以洋藥害人為恥。

    該大臣如能乘機利導,聯絡會紳,與英外部酌議洋藥進口,分條,年遞減專期于逐漸設法禁止,尤屬正本清源之至計,并着酌量籌辦。

    ”(正月十二日)是年六月七日,訂立《煙台條約續增專條》。

    原奏謂:“逐年遞減之說,印度部尚書堅執不允,印度部侍郎配德爾密告參贊馬格裡,謂印度種煙之地,未盡屬英,中國欲陸續禁減,惟有将來續議加稅,不能與英廷預商遞減之法。

    ”故此次專條,但于開端申明:“營銷洋藥之事,須有限制約束之意。

    ”每百斤完正稅30兩,厘金80兩,即可拆改包裝,請憑單運往内地。

    貨包未拆,不再完稅捐,開拆者所納稅捐,不較土煙加增,亦不别立稅課。

    運貨憑單,隻準華民持用。

    此專條以4年為期,如欲廢棄,彼此皆可先期12個月聲明。

    如内地不免稅捐,則無論何時,英有廢棄專條之權。

    專條廢棄,則仍照《天津條約》所附章程辦理雲。

     中英《煙台條約》和《入藏探路專條》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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