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英人《芝罘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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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二端三節,約文雲:“此即條約第十六款所載&lsquo會同&rsquo兩字本意。

    ”)。

    各口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宜昌、蕪湖、溫州、北海添開通商口岸。

    重慶可由英駐員查看川省英商事宜。

    輪船未抵重慶前,英商民不得在彼居住,開設行棧。

    俟輪船能上駛,再行議辦(光緒十三年,英商立德自置小火輪,欲駛重慶。

    英使華爾身照會總署,請給準單。

    總署覆以川江路曲而窄,石多水急,輪船駛行,民船必遭碰損,必須妥議章程,方可試行。

    咨行四川總督派員前赴宜昌,與英領會商。

    委員議輪船每月準行二日,碰損民船,船貨須全賠。

    英領不可,請在京會商。

    光緒十六年,我以12萬兩買立德之船棧,定續增專條六款。

    第一款開重慶,英商自宜昌至重慶,或雇用華船或自備華式之船,均聽其便。

    第五款,俟中國輪船往來重慶時,亦準英輪一律駛往該口)。

    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均準上下客商貨物。

    除洋貨半稅單,照章查驗免厘。

    其報單之土貨,隻準上船,不準卸賣外,其餘應定稅厘。

    由地方官自行一律妥辦。

    外國商民不準在該處居住及開設行棧(三端一節)。

    新舊各口岸,除已定租界外,其未定各處,應由英領事會商各國領事官,與地方官商議劃定界址(三端二節。

    三端第一、第二兩節,光緒十一年專條第一款,聲明日後再行商酌)。

    英商販洋藥入口,由新關派人稽查封存(棧房或趸船)。

    俟售賣時,洋商照則完稅,并令買客輸納厘稅(在新關輸納)。

    其應抽厘稅之數,由各省察勘情形酌辦(三端三節)。

    洋貨運入内地半稅單照,由總署核定劃一款式,不分華洋商人,均可請領。

    英商所買土貨,完納子口半稅,即可運往口岸。

    非英商自置,及非往海關出口者,不得援照。

    所有應定章程,即由英使與總署商辦。

    其《通商善後章程》第七款所載,洋貨運入内地,及内地置買土貨等,系指不通商口岸言,應由中國自行設法防弊(三端四節)。

    鹹豐八年條約四十五款,已納稅洋貨,複運外國,由海關監督發給存票,可作已納稅饷之據。

    原約未定年限,今訂明以三年為期(三端五節)。

    另定專條,許英派員,由北京,或曆甘肅、青海,或自四川入藏抵印,探訪路程。

    或另由藏印交界派員前往(光緒十二年緬約第四條,聲明将此專條所訂辦法停止。

    至邊界通商,由中國體察情形,設法勸道,如果可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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