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戊午、庚申和約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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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貿易口岸,準于閩、粵兩省酌添小口各一處,至于大臣駐紮京師,文移直達内閣禮部,賠償焚劫船貨等條,不能準行。

    桂良、花沙納至津議約,美遂照此删改,故美約無賠款。

    第十四條訂開廣州、潮州、廈門、福州、台灣、甯波、上海、潮州,台灣即所謂酌添之小口。

    第四款規定駐使與内閣、兩廣、閩浙、兩江督撫均屬平行。

    而第五款規定,遇有要事,準到北京暫住,與内閣大學士或派出平行大憲酌議,但每年不得逾一次。

    到京後迅速定議,不得耽延,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條,輕請到京。

    第四款又規定照會内閣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撫(兩廣、閩浙、兩江)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遞。

    清廷當日最忌外人進京,及與中樞直接交涉,故于此曾再三饬桂良等與英使磋議,欲令照美約辦理。

    又九年(1859年)許美使換約,谕雲:換約本應回至上海,念其航海遠來,特将和約用寶發交恒福,即在北塘海口,與該國使臣互換,以示懷柔遠人,敦崇信義。

    則在津換約,尚出特許,而入京無論矣。

    十年,英約第二款诏英使在何處居住一節,戊午年九月在滬會商所定之議,作為罷論。

    将來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随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谕旨遵行。

    則當時在滬磋商,不為不力,然至此則皆成畫餅矣。

    又法約第二款規定法使進京換約時,宜以優禮接待。

    則入京換約一節,前此竭力争持者,至此亦皆無效。

    美約第六條規定他國使臣駐京,美國即無庸更議,一律辦理。

    第十四條規定他國條約更開他口,美人亦得居住貿易,則英、法以幹戈得之者,美使并不費筆舌之争,而于暗中得之,相形之下,勞逸巧拙,可謂懸殊矣。

    中國當時甚以美國為恭順,故八年條約第一條雲,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蓋以美為易與,而不知其所取權利卻未嘗後于他國也,亦可笑矣。

     被攻陷的大沽炮台 圖為英法聯軍攻陷的天津大沽北炮台,從照片上可以看出,炮台保衛戰十分悲壯。

    大沽口炮台陷落後,清政府不得不與各國舉行炮口下的“談判”。

     以上述英、法、美三約,其俄約則受損,尤屬不可思議,于下章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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