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戊午、庚申和約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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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款改,與英同。

     英約第二十八條,規定英商運貨往來于内地及口岸之間,應輸稅項,總數由領事備文詢問各關監督,關監督應即照複,彼此出示曉谕,英商願在首經子口及海口,一次完納者,應給票,以為不另征之據,其額為值百抽二有五。

    後來《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确定在首經子口及海口完納,用照會将移文詢問,照複出示辦法撤銷。

     英約第五十條,規定中、英文字以英文為準,法約第三條規定以法文為準。

    英約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文不得稱英為夷。

     最惠國條款英約在五十四條,法約在第四十條,美約在第三十條,而法約第九,美約第六、第十四、第十五各條,亦有涉及。

     英另立專條,訂明中國償英商欠200萬,軍費200萬,由粵省督撫設措交清,乃還粵城。

    法補遺第四條,規定賠款及軍費總額為200萬兩。

     以上乃英、法鹹豐八年條約也。

    上海所定《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除規定子口稅外,又定洋藥每百斤稅30兩,第九條所謂許英人持照往内地通商,第二十八條所定稅法,均與洋藥無涉,嗣後修改稅則,亦不得按照别貨完稅(第五條)。

    又裁向來繳費每百兩加一兩二錢之傾镕費(所謂火耗也),并得邀英人幫辦稅務。

    按此項規定,蓋為中國人不谙稅法及海口事務而設。

    故其條文雲:通商各口收稅,如何嚴防偷漏,自應由中國設法辦理,條約業已載明。

    又雲任憑總理大臣(總理各國通商事宜大臣)邀請英人幫辦稅務,并嚴查漏稅,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隻,及分設浮樁、号船、塔表、望樓等事,毋庸英官指薦幹預。

    法、美二約皆同,亦非英人獨有之權利也(第十條)。

     鹹豐十年英約續增九款,廢八年約之專條,改商欠為200萬,軍費為600萬,共800萬兩(第三條),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第四條,法約第七條),許華民出洋做工(第五條,法約第九條。

    此事至同治五年,恭親王乃與英、法使臣訂立章程),割九龍司(第六條)。

    法約亦改賠款為800萬,以700萬為軍費,100萬賠償法人在粵損失(第四條)。

     美約與英、法二約頗異。

    當鹹豐八年譚廷襄奏陳美國所求條款時,奉谕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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